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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021-01-16徐立潜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环球市场 2021年10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监督机构质量检验

徐立 潜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一、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常见重难点问题

(一)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县级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落实仍存在问题。大部分县级水利部门建设管理机构由于设立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造成建管不分、责任不清情况,项目法人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管理中容易过分依赖于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其自身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意识不强,全过程质量责任履行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普遍较为严重,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方法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往往停留在纸上、墙上实际执行较差,这些都阻碍着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和水利行业的稳步发展。

(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及验收不规范、不及时

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不仅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工程实际质量与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对比结果。但在质监站日常质量检查抽查和上级水利部门质量巡查、稽查中却经常发现相关问题,如原材料中间产品取样送检、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核备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结论的认定、核备。

(三)质量监督力量和水平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一方面县级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主,点多面广,战线长,干扰因素多,施工条件复杂,近几年国家对县级水利工程的投入逐渐加大,对基层水利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和效益发挥有了更高要求;而另一方面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置不足、编岗不统一或兼职现象,部分还同时承担着安全监督工作,在职的监督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水利专业知识和成熟的监管手段,这些都造成监督频次和水平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监督站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多数是以口头或发文督促整改的形式,没有实际的行政处罚权,这种现状影响着工程质量的监督效果和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

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

参建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技术标准、规范,主动参加质量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项目法人全过程管理的落实;质量监督机构要坚定立场,摆正位置,不能替代参建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各层次的监督检查和质量问题处理力度,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各自组织质量专项检查、巡查、督查,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曝光公示,同时也要对先进的质量管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并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水平的成效纳入资质等级、信用等级考核评价范畴。

(二)规范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首先要不断强化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意识,加强对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重视;其次要重点抓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和单元质量评定这两个基础性质量控制要点,施工单位要严格坚持落实现场“三检制”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及时报监理单位复核,保证现场施工质量的同时,要同步完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确保填写的准确、真实和规范;最后,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受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范围、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频次、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质量评定数据的规范填写等,积极指导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的整理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推动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与工作创新

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让质监站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并授权其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规范质量监督过程的程序和方法,一旦在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就能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处理、处罚,并形成执法监督记录、台账,保证隐患及问题处理闭环,在震慑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同时,引起项目法人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同时也避免到外部因素对其执法工作的干扰。[1]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尝试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招投标监督、合同监督等工作相结合,对水利工程建设违反招投标、运行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打击。

同时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站和移动监管平台的联网建设,内容应该涵盖重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建设信息、工程实体动态以及网上质量报监、质量核备、投诉举报等工作;保障质量监督条件,包括必要的监督经费和检测检查工具购置,加大对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三、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县级水利工程不仅仅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满足社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真正做到保障民生、服务民生和改善民生。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实行“建管分离”制度,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项目法人要承担起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坚持主体地位发挥核心作用,[2]各参建单位要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监督,营造良好市场氛围;质量监督机构要将监管和服务工作相结合,强化对工程质量的动态控制,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能力和监督效力,同时鼓励群众性、舆论性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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