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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思考
——基于利益相关者

2021-01-16露,朱敏,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有偿相关者辅导

李 露,朱 敏, 赖 泳

(新余学院, 江西 新余 338004)

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达20余万所,是我国人才培育的主力军,其办学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着我国2035教育现代化国家战略趋向,且与我国教育发展步伐休戚相关。在职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作为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主要贡献者之一,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教育话题,尤其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广泛应用,有偿补课非但屡禁不止,且日趋“成熟化”,给在职教师带来的巨大收入反差,激起了社会强烈指责。针对此教育乱象,政府出台多项政策严厉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活动。

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利益相关者分类及其诉求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由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在其后的30多年里,不同学者通过不同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定义。美国学者米切尔等人通过对多达二十七种利益相关者定义考量后,提出较权威的“米切尔评分法”。在特定环境下的利益相关者必须至少具备合法性、权利性和紧迫性三种属性中的一种。其中,权利性指即某一主体是否按照自己意愿影响决策结果的可能性,合法性指某一主体是否有权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紧迫性指某一主体的言论或意见是否能引起企业管理层立即关注的可能性。按照利益相关者拥有合法性、权力性与紧迫性的程度,米切尔等人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权威型利益相关者,即同时拥有三种属性特质;第二类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即只拥有一种属性特质;第三类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即同时拥有两种属性特质。

(二)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利益相关者分类

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探析,根据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与其利益相关者涉及程度,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利益相关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育行政部门(权威型利益相关者),是有偿补课的管理者又是国家教育利益的代表;第二类是家庭和教师(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家庭通过购买教育供给提高向上层流动的可能性,教师通过出售教育机会获取额外收益;第三类是教育辅导机构和学校(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教育辅导机构具有合法性,作为营利性的组织教育辅导机构满足了教育多元化的需要。为了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就需要明确各自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均衡各方需求。

(三)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利益相关者诉求与治理的相关性分析

1.教师资源缺乏。我国出台的《教育法》中第十五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全国教育事业,有责任治理和解决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据《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小学在校生10 093.70万人,专任教师594.49万人,师生比约为0.06∶1;初中在校生4 442.06万人,专任教师354.87万人.师生比约为0.08∶1;高中在校学生2 374.55万人,专任教师177.40万人,师生比约为0.07∶1。从我国师生人数统计比例来看,教师资源稀缺显而易见,教育机会公平是人力资本对收入分配公平化影响的前提条件[1]。如果任由其发展,在同等教育基础资源配置的条件下,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与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将采用经济手段打破这一“均衡”,由此阻碍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进程。

2.社会市场需要。由于我国现阶段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短缺以及分布不平衡,在应试教育唯分数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外界往往把一所学校办学质量的优劣和升学率相挂钩。对学校而言,有统考就会产生竞争关系,升学率影响着其招生生源、社会声誉等一系列推动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学校出于对提高升学率的利益追求,从而进行非正常补课(由学校组织安排,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的有偿教学活动)。辅导机构作为提供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参与有偿补课的目的就是为收回成本、实现盈利[2]。课外辅导机构与学校作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推动者与获利者,是不会积极主动参与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

3.家长需求。作为受教育者的家庭层面,既包括有偿补课直接服务的对象(学生),也包括有偿补课直接的消费者(家长)。家长购买在职教师提供的教育资源,用于提高学生学习的成绩。从家长层面分析,其利益诉求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家长的期望释放。由于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少年抚养指数逐年下降,家长对于子女的期望值则越来越高[3]。所以,家长把孩子送去补课来提高成绩正是其释放期望值的诉求。第二,孩子课后托付的考量。在国家积极倡导学生课业减负的背景下,16:00前放学成为各地中小学的常态[4]。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兴起恰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对孩子课后照顾的诉求,既解决了孩子课后的安全问题,又能够让孩子的学习得到教师的辅导。

4.学生的需求。从学生的视角出发,其利益诉求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自我提升的诉求。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对补课有需求,成绩较好的学生为进一步提升自我也会参与补课。第二,补课环境的诱导。当看到周围同学或多或少的去补课,怀着“不补课可能落后”的想法也参加。第三,升学压力的诉求。升学可以说是中小学生的基本诉求,考取重点学校则是更深层次的诉求。在有偿补课之风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学生、家长与任课老师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只要任课老师愿意,学生与家长是非常愿意出钱请他们来补课的。基于这种基本现实,希望学生与家长来监督与遏制在职中小学老师补课,是不太现实的。

5.教师自身的诉求。2015年,我国小学、中学教师的平均工资分别为61 724元与65 843元,其远远低于OECD国家教师平均工资的水平(小学:42 864美元,初中:44 623美元)[5],虽然,政府出台一系列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用以提高教师收入,但由于受到地区经济、政策资源与绩效分配不合理等政策执行因素的影响,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早在2016年,南方日报报道某公立学校物理老师通过网络在线授课,仅仅在一小时内就收入过万,通过低投入高回报的网络在线授课,而这种不法从教行为,成为在职教师满足自身利益诉求最便捷有效的途径之一,其也不能成为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主体。

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结构的构建

组织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利益相关者,为了使组织目标达到最大化,应该充分衡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通过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认为,为了更好地治理有偿补课,应当在考量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下进行制度改革,且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应当全面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 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设教师公务员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截断有偿补课行为的动力源头,教育行政部门应首先将在职教师这一利益相关者参与有偿补课的动机转移与抚平,采取各项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教师工资水平,推动在职教师获得预期薪资、理想福利,从而引导其将工作重心全部集中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主动远离有偿补课活动。政府既是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教师薪资的发放者。李维(2017)通过对9省共计5 285名教师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教师对工作不满主要表现在福利待遇、工资、周转房等方面[6]。因此,应从两个方面提高教师收益。第一,提高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福利津贴。首先,政府应该增加财政投入。在保障教师基本工资发放的前提下,稳步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的同时,及时发放绩效工资,且特别注重平衡不同地区教师工资水平,允许条件艰苦地区如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教师补贴项目。其次,要管控高收入地区教师的工资。根据地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工资,严肃处理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违规行为。最后,要扩宽教师福利渠道。教师福利不单单包含城镇在职教师,还有乡村教师。政府应该扩大教师福利范围,在已有五险一金的基础上提高教师在各项社会福利中的待遇比重,让教师安心从教。第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各学校应依据本校实际情况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要求细化考核内容和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推动教师绩效考核评价的主体应该突出多元化,优化整个考核体系中的分支,例如增设加分项与扣分项,加分项用于激励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创新教学方法、指导学生参赛等,从而推动教师将课余时间用于科学研究主动远离有偿补课活动;扣分项可用于抑制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在考核中如发现教师出现有偿补课不良行为,学校可判定教师考核不合格。义务教育是面向全国的公共事业,教师职业具有公共性,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7]。政府应当将教师行业纳入公务员体制,建立和完善教师公务员制度,一方面,在法律支持的基础上,保障教师的各项社会福利和基本工资等,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教师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便于政府对教师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化和清晰化。

(二) 优化招生考试制度、摆正求学态度

通过对家庭层面的利益诉求分析,发现吸引受教育者参与有偿补课的最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还处于应试教育阶段,成绩仍然在招生考试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我国社会阶层分化,不同阶层的教育利益格局已经形成[8]。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在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考试形式与内容、录取机制等招生配套体系作出了回应,招生考试制度的优化有利于转变社会传统的教育理念,破除唯分数论的教育诟病,当分数在招生制度中的比重逐渐下降,随之而来的将是综合素质比重的上升,这将有效转移家庭与学生对分数的注意力,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有效需求”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由此便可逐渐遏制家庭、学生对补课的过度追求、盲目投入及无限攀比,从而推动这两大利益主体认识到正规学校教育的重要性、有效性,并积极肯定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摆正求学态度、明确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将更多时间精力放在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关注上,不再无度助长有偿补课风气,理性进行教育消费,由此有效控制有偿补课的市场需求。

(三) 规范辅导机构市场、筹备课后服务机制

辅导机构的兴起打破了学校教育传统局面,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但因我国对辅导机构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对辅导机构的监管力度也不强,有机构公开招聘在职教师入职,据资料显示:国内某辅导机构拥有万名在职教师。针对此种现状,政府应完善辅导机构的制度,建设监管机构,严厉打击和取缔“无牌无证”资质不全的辅导机构,对于达到办学标准的辅导机构,严格要求依法注册,持证经营;同时推动教育行政机构采用与在职教师平行的专业水平认定标准,对社会辅导机构的师资水平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肯定辅导机构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与水平,帮助其建设科学合理的晋升制度,从而建设一个长效师资培养发展渠道,保障辅导机构师资队伍健康成长,从而瓦解辅导机构对在职教师的需求。与此同时,政府应该积极筹备好课后服务机制,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以筹备课后服务机制,该机制的完善应在保障资金的基础上更加多样化,同时将延长的教师工作时间纳入绩效补贴,对于教师来说,在国家明令禁止有偿补课背景下,课后服务不仅能够提高自身收益,还不用承担违背法律的风险;对于社会来说,能够改善孩子放学接送、学生课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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