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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意蕴及其重要意义

2021-01-16杨仁忠张诗博

关键词:公共性共同体主体

杨仁忠,张诗博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871)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然而在社会结构复杂化、利益多元化、发展速度加快的形势下,由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不足,导致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公共政策供给的效能受到影响。有学者认为,公共性发育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主要不利因素”(1)马克林:《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本内涵及其表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调共进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多元行动主体在合作共治框架下共同组成的社会有机体,所有社会治理主体联结成一个差异共在的公共世界,呈现出鲜明的公共性特征。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多元主体构成的共同世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体,既有责任和义务参与,也有权利享有社会治理成果。在社会治理这个复杂系统中,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主体之间,治理对象与治理主体之间,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公众之间相互联结,构成了一个社会治理的共同世界。这个共同世界“从根本上意味着一个事物世界存在于共同拥有它们的人们中间”(2)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4页。和“所有人类活动都依赖于人们共同生活的事实”(3)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页。。“共同拥有”的“事物世界”和“人们共同生活的事实”把多元治理主体聚拢在一起,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公共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借此得以形成和彰显。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每一个治理主体以及每一个人都是作为类存在物在与他人联系之中行动的。他们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在与他者的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同时,多元治理主体生活在一个共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和伦理准则、相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这些共同和相近的要素构成了多元治理主体沟通、交流、对话和行动的基础条件,成为联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纽带。

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治理主体必须立足于“共同生活的事实”,直接面对诸多的公共问题。如何客观地认识与把握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如何解决社会治理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势必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无法回避的公共性问题。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差异性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治理主体构成并活动于一个共同世界,然而多元治理主体在客观上存在着的角色、地位、作用、诉求、价值观念、利益等差异是无法否认的客观现实。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小分子是个人,他们是从事着“类活动”的、“复数性”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所处的环境、位置、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能力素质等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每一个人都能提供新的视角和做出新的行动”(4)阿伦特:《人的境况》,导言,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页。,所有这些个体差别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差异。

多元主体作为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显示出鲜明的差异性。由于不同类型治理主体的治理职能、权力来源及其运行向度不同,在利益诉求和选择偏好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党委掌握总体原则和方向,对社会治理进行顶层设计,在宏观上把握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政府着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公共利益,在公共产品供给、资源整合、政策调适、利益协调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企业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追求效率优先;社会组织自主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众个人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基本成员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成果享有者,期望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多元治理主体的差异性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有不同的立场,担负着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角度思考、观察并与他人交流,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独立看法,其情景正如阿伦特所说:“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5)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6页。换言之,在共同世界的条件下,对公共问题的理性认知是由“每个人有不同的立场,从而有不同的视角,但他们总是关注着同一个对象”(6)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39页。来保证的,差异性避免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同质化,保障了社会治理主体对公共问题的多维度的观察和认识,当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差异得到充分显现、不同的看法得到充分表达的时候,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及其意义便自然地呈现了出来。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异中求同原则的建构

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共同体纽带又把这些彼此差异的主体汇聚在一起,他们在行动和言语中与其他治理主体发生联系,进行自我表达,从而使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承认差异性,相互显现,形成“既有联系又彼此分开”的基本建构。阿伦特把这种建构形象地比喻为“围桌而坐”,她说:“一起生活于世,根本上意味着一个事物世界存在于共同拥有它们的人们中间,仿佛一张桌子置于围桌而坐的人们之间。世界,就像每一个‘介于之间’(in-between)的东西一样,让人们既有联系又彼此分开。”(7)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4页。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来说,多元主体“异中求同”的建构至关重要,它在把多元治理主体凝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同时,承认彼此之间的差异,尊重不同主体的不同看法与诉求,不仅避免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全被某一个治理主体的意见所支配,而且能够规避单个主体看法的局限性。他们通过参与和交流产生“共同感”,形成理性认识,以普遍认同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阿伦特认为,对公共事务的理性认识依赖于无数的视角和方面的同时在场,只有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世界的他人分享人类世界的共同经验,才能让我们全面地看待现实并发展出一种共享的共同感(8)阿伦特:《人的境况》,导言,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页。。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感”是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平等交流、对话、协商在差异意见中形成的共同感觉,因此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这种共同感既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差异性意见之中形成的共同认识,又使充满差异性的多元治理主体获得了相互承认,在确证自身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实在性的同时,还给他们带来了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阿伦特认为,共同感是一种愿意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的意识,意味着对共同世界这一现实的承认和接受,因此共同感是共同体发展状况的鲜明标志。

我们正是立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异中求同”这个基本建构,特意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把他们联结为一个社会治理共同体;彼此之间的差异性为各个治理主体提供了从多视角进行观察、在场和言说的前提;社会治理问题的实在性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表达、倾听和交流对话过程中真实地呈现了出来,生发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性认识与行动,激发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机,公共性意蕴也因此而彰显。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表征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产生于由多元主体在共同治理的框架下的多维治理过程,因此其公共性在具备一般公共性基本内涵的同时,还呈现出自身特有的表征。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层向度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9)《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60-61页。,在“十四五”时期使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这揭示了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层向度。

党中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里所说的“人人”,不仅包括党委和政府部门,也包括市场团体、社会组织与众多的社会成员,他们的活动和生活与基层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有着不同的位置和作用,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突显了基层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性和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因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基层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10)《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60页。。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基层社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关联,处于社会结构的基础位置,所以基层治理不能不成为社会治理的重心和所有治理活动的交汇点。从宏观上看,城乡、社区等是社会的基层单元,是多元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和社会矛盾的集聚点,基层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活动的指归;从微观上看,县级以下直接面向民众的基层社会,是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的基础。在纵向上,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和基层治理;在横向上,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而在大部分时候社会治理与基层治理是重合的(11)郁建兴:《辨析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基层治理与社会治理》,《光明日报》,2019年8月30日。。这也就是说,基层社会治理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心,而且还是我国所有治理活动的交汇点,具有深刻的公共性意义。

首先,基层社会治理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础性结构要素。我们强调的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和基层治理,以顶层设计和政策供给的形式搭建了一个与基层社会治理关联度极高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作为与私人领域相对应的公共空间,把不同的治理主体聚集在一起,呈现出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作共同治理以及社会自治三者共存的基本状态(12)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它汇聚了公共权力、市场要素与社会力量等诸多成分,形成连接国家与社会基层的界面,构建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结构性要素。一方面,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国家公权力界面呈现出对于公共产品的形式规定性。社会治理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府依靠国家行政体系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党委和政府在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政策实施和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以公共意见和公共价值为取向,不断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集中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界面公共性的基层向度。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基层主体权力运行的界面相结合。市场机制与社会系统运行机制调节着民众的生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的自治活动在社会生活在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日益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际效能不断增强,从多个方面凸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层向度。

其次,基层社会治理为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公共精神涵养提供了广阔便捷的实践舞台。基层社会处于社会的基础位置,是每一个治理主体和所有社会成员活动和生活的空间,关涉到的人口基数大,治理主体类型多,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汇集点,是社会治理成效的直接显现地带。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和向基层放权赋能,标志着更多的基层治理主体走进公共领域,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际治理活动,通过参与、表达和协商等方式陈述来自基层社会的诉求。基层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不仅会提升社会治理问题认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高处理基层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效能,而且还会促进基层治理主体公共精神的发育,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发展。

党中央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策和具体举措,赋予基层治理主体更大的自主性,激活了基层主体的社会治理功能,提升了基层治理主体参与和行动的积极性,强化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层向度,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添加了新的特色。

(二)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彰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个人等治理主体的身份得到进一步确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作出新的阐释,保障了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党中央强调的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核心要素,从多个维度显示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意义。

首先,参与权、表达权和民主协商保障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在场”。我们党强调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权,实际上就是公共性所包含的“公开”“在场”“言说”和“呈现”。不同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产生了“在场”的场景,然后以“言说”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主体面临问题或困境,不同主体的诉求获得共同体的合理关切,治理主体多样价值的正当性、合理性得到了认同,因为“公共领域的实在性依赖于无数的视角和方面的同时在场,在其中,公共世界自行呈现”(13)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6页。。“虽然每个人有不同的立场,从而有不同的视角,但他们总是关注着同一个对象”(14)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39页。,保证了社会治理公共问题的准确认识和合理处理。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呈现出一条清晰的逻辑路线: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有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察角度和自己的价值判断,通过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公开呈现他们自己的看法;同一个事物或同一个问题也因此而被治理主体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治理主体言说、交流、对话,不仅表达了不同的诉求和价值追求,还会对治理主体共同关注的问题产生理性认识;公共问题经过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逐渐形成共识。这一过程表明,以参与权和表达权为表征的公共性从根本上意味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

其次,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赋予了多元治理主体平等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吸引着更多的人走进公共领域,投入更多的精力关注公共事务,处于“共同分有的世界”(15)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38页。的多元治理主体聚拢在一起,形成互惠、合作、共赢关系,治理主体呈现出既紧密联系、相互依赖,又保持其自主性的样态,构建出一个凝聚力强大、生机蓬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最后,在社会治理领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基层民主。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提供了多元治理主体交流、对话的机制,各个治理主体依赖这个机制围绕着共同关注的问题各抒己见,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加开放和包容。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意味着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对我们来说,显现——不仅被他人,而且被我们自己看到和听到——构成着实在”(16)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33页。。这也就是说,通过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等具体形式,公共性所内蕴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基层民主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并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显示积极意义。多元治理主体以主体间通过理性交往的方式形成话语共识,进行合作共治,将会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常态。

(三)多元治理主体价值认同的公共性意义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治理目标和治理效能的价值尺度,它不仅反映了多元治理主体对公共问题的认知状况,而且对行动动机和治理实践起着指导作用。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差异性偏好中取得价值认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意义之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认同问题,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1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4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认同的方向,属于价值认同的最高境界,但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认同还存在着诸多中间环节和具体的内容。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元结构生成了治理主体的多重性和复杂性,立足于不同利益、担任不同角色和处于动态语境中的治理主体,其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样态,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存在着多重价值目标,价值冲突和辩驳是常见现象。价值观念的差异与多元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本要素,也是价值认同的前提。社会治理共同体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从尊重多元主体的价值差异、承认彼此的立场出发,通过平等参与、充分表达、民主协商,调整或重新定义自身的价值观念,形成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发生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内的多元主体之间、围绕着价值观念进行的交流、对话、协商的交往过程,这就决定了价值认同的公共性意义。

首先,在价值认同的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形成了一个公认的价值标准。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认同是在包容差异、存异求同前提下,通过交流、对话、协商形成的价值共识,在规范治理主体自身行为、认识和应对社会治理公共事务等方面具有准绳意义。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认同的价值标准不仅有利于化解多元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而且还能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向心力、稳定力和生命力,提升社会治理政策、行为与公众诉求的耦合度,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价值认同所寻求的价值共识,是具有尺度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观念意识范畴,在更深的层面上集中地表达着治理主体的公共意志和公共诉求,所以价值认同从社会意识这个视角体现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及其意义。

其次,价值认同也是一种身份认同。治理主体的身份虽然可以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构建等多个角度得到确认,但真正的心理认同还需要通过价值认同来获得。这种对身份的确认使他们将我者与他者区别开来,显示出每一个治理主体在共同体中的存在感,“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显现空间和没有对言行作为一种共同生活方式的信任,就毫无疑问不能确立自我的真实性、自我身份的真实性”(18)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63页。。伴随价值认同而来的身份认同还包含着治理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认同,各个治理主体通过价值认同及其主体身份的确证,明确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共建共治共享的模式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克服了社会治理中权利与义务分离、治理成果享有不均等问题。

最后,价值认同蕴含着利益和情感认同。价值是一个关涉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然而主体需要的满足与治理主体的利益、观念、情感高度关联,因为人们总是认同那些与自己的利益需求、情感和信仰相一致或相近似的东西(19)贾英健:《认同的哲学意蕴与价值认同的本质》,《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因此,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认同中蕴含着利益、情感等多种要素。

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认同是在平等境遇中交流、对话、协商,进行价值调整、价值选择的过程。它体现着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的差异共在关系和多元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在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层面上反映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意志和公共诉求。因此,价值认同的公共性意义需要从以上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四)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构筑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利益基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且把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增进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还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利益基础。

首先,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诠释着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合理性。从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生成过程来看,人的存在和人类物质生产活动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基本前提。马克思认为,公共生活以某种社会的、经济的职能为基础。只有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共生活才具有合理性,社会才得以维系。由于处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拥有治理主体和公共利益享有者的双重身份,所以当标志着共同利益的民生福祉不断提升的时候,它便以利益基础的形态显示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合理性。

其次,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利益基石。人的诞生和生命的延续离不开生产生活资料,人们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实际的利益诉求。尽管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但是提升民生福祉水平和实现共同富裕,始终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治理主体的切身利益。其公共性意义诚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73页。。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格外受到重视,是因为它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利益基础,不仅关涉到每个治理主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反映了多元治理主体对美好生活共同的向往,而且还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维系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最后,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彰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性主旨。人民中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立场,在社会治理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社会治理中,人民不仅体现为现实的、具体的个人,而且是由相互联系的人组成的集合体。共同富裕和民生福祉把以人民为中心具象化为每一个治理主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从社会治理的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其核心在于其关注公共利益、追求公共价值等公共精神的呈现”(21)马克林:《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我们党把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寻找到了每一个治理主体、每一位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最佳契合点,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联结机制,用实实在在的利益把多元主体凝聚为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这里,美好生活不再只是一种期许,而是体现为收入分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治理实践,以及这些行动打造出来的利益共享格局。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构筑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利益基础,并且培育着治理主体的公共精神,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方式支撑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意义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是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社会属性和品质,它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内涵又是其发展的动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成长和发展,必将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持续提升。

(一)涵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精神

罗伯特·帕特南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在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平等(22)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0-104页。。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来说,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主体表现出来的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关注,以及这种关注所承载的价值取向。“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2页。。现实的公共生活是公共精神生长的土壤,公共性则是涵养公共精神社会空间。随着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拓展,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资源与合法性保障也在增长,参与路径更加通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不仅要关注与大多数人相关的公共事务,而且还要遵守人与人交往的公共伦理准则和有关的法律制度,参与、交流与合作等治理实践促使公共精神生成发展。

首先,公共精神包含着平等互信、合作自律的品质,它超越了个体的“私人性”,促使治理主体进入公共领域,对社会治理的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选择,生发出高度的社会关怀和积极参与的行动。

其次,公共精神蕴含的团结协作、民主与法治、社会公德等规则和意识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得到张扬,提升了社会治理主体精神境界的高度,拉动治理主体协作意识、权利意识、公德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提升。

最后,治理主体在平等、开放的互动关系中形成自主自律、自助互助、遵守规则、合法行使权利和积极承担义务等良好行为习惯,提高了治理主体参与的自觉性和参与能力。

公共精神是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关怀,它标志着治理主体的价值取向、参与自觉性和参与能力,是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精神动力。

(二)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健全完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要规范和畅通不同主体的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所倡导的参与、言说表达、交流对话为其增添了鲜活的内容,推动着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首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推动参与渠道的制度化建设。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性意味着要为不同治理主体提供平等参与的途径、稳定和畅通的参与渠道、多样的参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层民主和民主协商等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中得到了切实体现和创新发展,治理主体参与渠道的制度建设将会随着公共性的生长而不断完善。

其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着力于建立多元主体互联互动的沟通机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鼓励治理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彼此之间的交流、协商达成公共理性认知,实现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和价值认同。这种沟通协商机制促进了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它打破了传统社会管理的局限性,用柔性治理模式打造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最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增强了基层治理的自组织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要将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这些措施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的基层向度可谓是异曲同工,不谋而合。公共的聚焦点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轴上偏向社会的一端(24)任剑涛:《公共与公共性:一个概念辨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6期。,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必然引导着社会治理的资源与服务向基层下沉,激活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功能,推动城乡基层自组织力持续提升。这不仅克服了单纯依靠政府治理的不足,激发出基层治理主体积极性,而且还弥补了社会治理末端的短板,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从参与制度、表达机制和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三个维度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完善提供了支持,其支持力度将会随着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生长而增强。

(三)创建秩序与活力并存的良序社会

创建秩序与活力并存的良序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目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保持社会动态平衡的要件,包含着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动提出的规则要求;社会活力标志着社会治理主体的生命力和发展力、积极性和创造力。两者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基本语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从多个角度推动着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良性发展。

首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致力于打造双赢、多赢的共生共存格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理权力关系的协调与改善,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旨在完善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连接机制,使治理主体、社会与国家三者的治理权力形成动态平衡。它强调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公共诉求,运用沟通对话的方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在权衡各方利益、充分保障治理主体权益的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通过协调治理权力关系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在多种社会力量的复杂博弈中求得一种公共秩序性,建构出双赢、多赢的共生共存格局(25)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页。。

其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激发了社会活力,使治理主体以卓异的状态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尤其关注公共空间的开放和公开,注重每一个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参与和表达不仅是多元主体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差异共在的应然要求,而且还为每一个治理主体提供了展现自己“卓越”的平台。阿伦特认为公共空间的开放和公开“使公共领域成为实现人之卓异的所在”,“每一个公开展示活动都能获得它在私人场合下无法企及的一种卓越”(26)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页。。这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每一个治理主体提供展现自己优势的公共空间,每一个治理主体都会以卓异的姿态进入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增添更多的活力。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命题,它推动着治理主体走进公共领域,在公开、开放的公共空间参与社会治理,在共建共治共享进程之中创建秩序与活力并存的良序社会,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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