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螺旋理论与产教融合的实践困境
2021-01-16郎永峰
郎永峰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1815)
一、引言
产教融合是在以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特征的新时代背景下,为推进创新型和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改革的战略举措。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深化产教融合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新时期发展“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将创新定位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如何通过深化产教融合以实现人才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等战略目标,三重螺旋理论可以给予我们新的启迪。产教融合的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实践困境,厘清当前产教融合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如何突破其实践困境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二、三重螺旋理论的内涵与运行机制
三重螺旋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埃兹科维茨所提出的区域创新理论,通过借鉴生物学中的三重螺旋概念,将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联系起来。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三者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并螺旋上升,从而形成一个三重螺旋关系。
(一)三重螺旋理论的内涵
当代创新日益复杂, 通常都有多种起点和途径,创新活动的影响相互交织,既有网络节点又有辐射作用区域,已远远超出了线性模型和链式模型对创新过程的描述[1]。当前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出现了相互交叉和趋同的发展趋势,创新系统中出现了制度力量的新结构,这种制度网络化并形成一个由科学链、生产链和行政链互相缠绕的螺旋状联系模式[2]。在三重螺旋模型中,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创造出一个有助于知识生产与转化的创新环境。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在职能上存在交叉重叠的同时,每个螺旋都具有“内核区”和“外场域”的机构范围。例如大学有它的“内核区”,使其与其他机构保持相对独立,同时大学所具有的“外场域”使其与产业、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相互作用。如果某机构范围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 那么它将失去自己的本质特征[1]。
三重螺旋理论的内涵是研究大学、产业和政府三者间的关系。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在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形成良性互动以驱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三重螺旋。
(二)三重螺旋理论的运行机制
三重螺旋理论从内涵上阐明了大学、产业和政府部门如何生成一个促进创新发展的三重螺旋机理,但没有阐明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三重螺旋的循环可以区分为“微观循环”和“宏观循环”两个层次[1]。其中,“微观循环”是指每个螺旋内部的循环,而“宏观循环”则指发生在三个螺旋之间的循环。宏观循环产生合作政策、合作项目及合作平台,微观循环通过单一螺旋内部的循环生产出相应的产品,三重螺旋的循环由人员、信息和产品的循环组成。人员循环有助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信息循环有助于连接和支撑创新区域;产品循环保证三者的利益一致性。
三重螺旋模型超越了大学—产业、大学—政府、产业—政府等双螺旋模式,克服了因忽视政府部门在创新中的作用而导致的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等模式的缺陷,因而在创新研究学界备受推崇。基于“三重螺旋”理论研究高校、产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有助于厘清产教融合中高校、产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及彼此的职能,进而有助于高素质人才培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产教融合的实践困境
高校、产业和政府三者合作的理想状态是形成三螺旋模型所阐述的合作各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协同效应,但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实践困境。
(一)目标错位困境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合作者间的资源相互依赖是合作的内在动力。通过与产业部门合作,大学可以获得人才培养所需的资金、场地等要素,以及教学内容、技术要求和优秀企业文化要素等新的资源。企业在与大学的合作过程中可以获得人才、技术、信息、声誉和政策等相应资源。产教融合实践中形成了大学与企业之间以资源获取为目标的资源获取型合作。合作主体更加关注资源获取,轻视甚至忽视资源提供方的有效参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导致了产教融合中大学与企业间的形式化合作。同时,我国大学的办学资源由政府控制,为获取充足的办学资源,大学需要依赖政府资源投入。因此,大学有动力为满足政府关于产教融合的考核指标而积极迎合政府的政策导向[3],可能进一步诱使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化。
大学要实现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等目标需要产业部门的深度参与及合作。尽管大学也存在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目标,但其与企业合作的首要目标是利用产业部门的资源来实现其育人、科学研究等长期目标。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源于对提升效益和获得更多利润的短期目标。企业的短期目标与大学的长期目标之间明显存在的错位,导致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必然会面临矛盾和冲突。因此,只有满足参与主体利益目标,产教融合才是可以自我维系和自我发展的。
(二)产权及集体行动困境
三重螺旋理论中包含了产品循环机制。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产权有助于不同产权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易时获得可预知的收益,为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了基本法则,有助于合作者之间形成稳定的内在利益机制[4]。大学、企业等产教融合的参与主体在投入相应的资源后,必然要求其投入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产教融合是要建成一个资源共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根据产权归属必然要求掌握部分管理权限,如果大学不愿让渡一部分管理权限,就会使企业失去积极性,产教融合只能停留在由产业部门提供实习场地或仅在名义上签订一个校企共建实习基地的协议,最终产教融合只是一个虚化的合作[5]。清晰界定产教融合的参与主体所投入的资源的产权,是各参与主体对利益共同体控制权分配的前提。实践中,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前提下,大学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可以通过契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的规则。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在大学、企业在相关资源禀赋的转让、获取时都会产生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的不完全性。这使得产教融合各参与主体间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降低了合作各方参与平台构建的意愿。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作各方难以就未来合作的所有或然事件进行预测,或即使能够预测也无法在签订契约时达成一致,或者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但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所以,契约总是不完全的[6]。首先,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大学、企业和政府都是有限理性的行动主体,各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并且难以预测,由此产生了收益不确定性的结果。对产教融合的参与主体而言,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是其机会主义行为的逻辑起点,最终导致各参与主体集体行动的非有效性。其次,完全契约条件下,产教融合中参与主体间的关系需要基于一个完全信息对称的理想条件。然而现实中,产教融合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参与主体的行为不确定性非常严重。第三,产教融合过程中需要投入实验实训场地、仪器设备等专用性资产,由于这些专有用途的资产难以转做其他用途,经常会诱发相关合作方的道德风险、敲竹杠和违约等问题,最终使得完全性契约被消解。产教融合的各参与主体间契约不完全性会导致契约“失灵”,这就会使得关于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的目标设定权、契约预算分配与控制权等的配置问题难以完全解决。
由于产权界定成本、不完全契约等的存在,诱发了参与主体之间对产教融合的控制权争夺问题,最终导致 “集体行动”的困境。
(三)制度困境
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需要通过多个政府部门间的博弈、配合来实现。在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政府部门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为了实现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教育部门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积极主动,但税务、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推行缺乏动力,如国资部门对于大学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更为关注,通常不愿在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方面相应的制度供给。税务部门则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加,对于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时所期望的免税政策通常持保留态度。同时,各政府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向大学、企业提出差异甚至矛盾目标和要求[7]。最终的结果就是,产教融合在政策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灰色地带。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多份文件,但产教融合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仍然未能有效突破。
按照三重螺旋理论的逻辑,产教融合有助于大学、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产生协同效应,提升创新能力。但现实中存在的大学与产业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实际控制权的冲突和制度困境等因素使得目前的产教融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四、对策与建议
(一)目标共识与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解决大学与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目标错位的困境,首先,需要双方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特征的新时代背景下,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强国的国家战略这一目标上达成共识。大学与产业部门要摆脱部门利益的桎梏,将服务于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自身发展目标有机统一起来。其次,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可以明确大学与企业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提高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或政策制度变化等所引致的风险与挑战的能力。再次,发挥大学主体作用,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真正建立起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明晰产权、建立契约调整制度
对产教融合过程中大学和企业所投入的知识、人力、创意、科研成果、实习场地和资金等各类资源禀赋的产权进行清晰界定,并在法律和政策等层面给予保护,以此作为对参与主体的正向激励,减少“搭便车”现象和“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明晰的产权也是大学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达成具有可执行性契约的前提条件。
现实中,大学和产业部门参与产教融合的过程往往还存在着产权不完全性的情况。依据不完全产权理论,产权的不完全状况的存在为其他主体非法攫取产权效用提供了可能性。虽然产权难以完全界定,但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有助于规避掌握主导权的参与者攫取不当利益。因此,在产教融合实践中,大学和产业部门需要就投入的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进行持续界定。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是引致契约不完全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加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过程中的权益、资金、风险等信息的对称性,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产教融合困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再次,由产权不完全导致的不确定剩余效用,无法依靠正式合同来确定相关利益的归属。因此,在正式合同之外还需要通过非正式合同解决利益纠纷。产教融合过程中大学与产业部门间对于控制权冲突困境的解决,需要通过对产权明晰部分进行正式合同进行约定,对于难以清晰界定的产权部分则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合同来进行约定。
(三)制度建设
首先,产教融合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关政策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将产业和教育发展同步规划,为产教融合平台构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大学和产业部门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其次,改变当前产教融合参与主体的博弈结构,并转变治理方式。政府必须正视产教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不兼容甚至相互抵触的现实,从制度改革入手,从根本上破除制度障碍。构建兼容政府、大学和产业部门的目标和利益诉求的制度环境。第三,政府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主体在准入、审批等制度性程序环节实现透明。程序的不透明将带来相应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会影响产教融合的参与主体尤其是相关产业部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