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介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理的思考
2021-01-16汪树民伍广新
汪树民,伍广新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 524088)
公序良俗原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理的介入表现为,司法机关有时可能会部分或者完全否决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做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果。当前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次应用,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更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因而这个问题不仅具有司法意义,还有学术意义,更具有社会意义。
一、公序良俗原则溯源
是否遵守公序良俗,是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自觉性的重要表现。古今中外,执政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古谚曰:“国之将兴,必有祯祥;国之将亡,必有妖孽。”即使中外古代帝王,高踞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也同样害怕道德非议,所以我们看到的情形是,除了个别例外,统治者大都要顾忌道德的约束,有些统治者还会把自己扮作道德的表率。今天多数国家领导人在上台以前,必须接受民众的道德考评,如有明显道德瑕疵,自动放弃不失为最好的选择。不仅国家领导人如此,其他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需要遵守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国家领导人及政府官员带头遵守社会共同价值观不仅惠及自身及其家庭成员,还会影响到千千万万的老百姓,进而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的行为准则。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社会共同价值观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也是一种强大的习惯力量,还是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社会共同价值观能够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促使绝大多数人去遵守,并对那些违反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各种不道德行为给予强大的震慑。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手段。
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法律原则从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罗马法虽然没有公序良俗这一具体术语,但是它的基本精神却多次出现在罗马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在古罗马法典的人法篇中,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名誉减损”制度得以体现[1]25。古罗马时代的名誉减损有三种方式,即“丧廉耻、污名、不能作证”。“丧廉耻”直白地说就是名声差、不靠谱,用今天网络的流行语来说就是给予差评。古代罗马法明文规定多种情况可以直接被宣布为丧廉耻(无须经过法院判决),具体包括重婚、妇女在守孝期内结婚,或者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结婚。以下情况也会被宣布为丧廉耻:经法院宣告破产、举报他人偷税不实、本应服兵役却逃避兵役,或者从事各种被民众普遍看不起的职业——娼妓、优伶、斗兽员、放高利贷等。
对于民间婚姻行为,古罗马法同样有一些关系到社会风化的规定。古罗马法明确要求,一方与另一方解除婚约,不得与被解除婚约一方的其他近亲属结婚。尽管这些行为从今天很多国家的法律角度来看没有问题,但仍然让人感到别扭,确实有伤风化。另外,古罗马法又规定,“先前有通奸行为,两人后面结婚也不行;拐骗者与被拐骗者结婚也不行。妇女结束一段婚姻,不能马上又结婚,必须间隔规定的禁婚期,才可以开始下一段婚姻。如果在禁婚期内结婚,虽然法律上有效,但主婚人(一般是家长、监护人、自权人的丈夫)将被政府宣告丧失廉耻”[1]188-189。不得不承认,这些规定比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要严格。
在古罗马法的物法篇里,同样渗透着社会公序良俗的精神。罗马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遗嘱或撤销赠与。这与今天许多国家民法中所规定的某些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有相通之处。总而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在古罗马法里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原则,并且已经用它规制着当时的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这是古罗马时代社会发展法制进步的具体表现。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古罗马时代并没有公序良俗这一具体法律概念,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的早期集大成者,更多关注实际生活,未能进一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也未把它概括成为一项具体的原则[2]。
有关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始终贯穿,并产生重大的实践意义。后来各国民法当中的“标的不法、原因不法、条件不法”,以及根据一国的公法和通行的社会道德对契约进行效力评价的法学理念,都可以在罗马法上找到渊源[3]。这些都充分说明古罗马法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渊源。古罗马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有效地维护了罗马社会秩序,进入近代以后,这种原则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就明确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以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符合公序良俗正式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4]4。
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公序良俗理念,比如中国古代的忠孝观念就体现了这一点。对于古代不少官员而言,忠孝难以两全,在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士大夫就可以不受丁忧制度的约束,这种情况在古代叫“夺情”,即在丁忧期间继续在现有岗位上为国家服务。再如中国尊老爱幼理念不仅在古代得到普遍遵循,在今天仍然得到继承,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认同这一理念。在两性婚姻上,中国传统文化很重视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坚决反对不伦之恋或不伦婚姻。中国传统文化当中追求的实质公平理念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法界在继承传统文化的情况下,同样也借鉴了古罗马以来的公序良俗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并实施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的第七条、民法总则第八条均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既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十条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明确规定,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可以按照习惯,按习惯处理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同样有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5]10。《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5]34,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36。
二、公序良俗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公序良俗?它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虽然各国法律精神及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学者们大都同意公序一般是指政治公序和经济公序。政治公序指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家庭公益,经济公序则是调整、保护、指导经济体制和机制运行稳定。良俗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定区域在某个历史环境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哪些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是对于哪些行为不合适,理应受到抵制或者否定,法律界大体能够形成一致的意见。而这些受到大多数人所否定的行为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一个社会要想秩序井然不崩坏,公序良俗是重要支撑。所以公序良俗一般都是作为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的补充原则。
政治公序有三层含义:维护一国国家利益、维护一国国内绝大多数的家庭利益、维护一国所倡导的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多措施,比如当前某些国家限制敏感技术出口、禁止先进武器出口到非友好国家、限制本国企业到不友好的国家投资、禁止竞争国家的学生来自己国家学习科学技术、对本国敌对国家的资产采取征收或没收政策、阻止本国文物出口等。一旦两国关系从友好走向对抗,政治公序原则就可以派上用场。今天不少国家动辄以损害国家安全或者危害国家政治利益(即损害政治公序)来打压他国。维护家庭利益主要体现为一国用立法的形式限制当事人借法律来破坏家庭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约定断绝关系,夫妻间约定断绝夫妻关系,结果导致当事人能够得以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自己对家庭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些行为尽管当事人可能认为双方是自愿的,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也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但是在国家看来由于不利于维护家庭利益,所以也是无效的。在现代社会,家庭签订类似的合同或者协议实质是把当事人本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甩给国家,是一种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理应不被允许。至于道德原则,现实生活中未能得到很好遵守的就更多了。如,违反人格尊严的合意———一对男女私下签订协议禁止另一方结婚或再婚;谋取不法利益的合意——合同双方签订赌博协议,或者签订以开设妓馆为目的的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违反性道德的合意——男女签订非法同居合同;姘居男女背着自己原配签订合同将财产赠予对方的秘密协议等等。这些合同表面上看起来双方是同意的,实际上因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原则,所以是无效的。可见“道德公序”实质是将大家公认的善良风俗纳入到社会公序之中,以国家干预的形式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经济公序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公序,其初衷是对当事人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通常表现为国家介入个人间的契约,按类型又可以分为指导性公序和保护性公序。指导性公序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契约有条件地纳入国家的管理与调控之中,而保护性公序指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特殊的契约关系人。最早把公序良俗原则用法律形式规定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6条、第1131条、第1133条均对违反社会公序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德国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八项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6]47。
近年来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是在借鉴国外法律尤其是国外民法的相关条款的精神而制定的。中国法律制度引入公序良俗原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发展的需要。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我国关于“公共利益”与国外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显差别。如何认定某项民事行为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只能由法官来判定。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官在确认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7]70。
为了使法官更加准确地裁量哪些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学者认为有必要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分类总结具体化。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极有利于法官的司法实践。不过,公序良俗的分化细化又存在着一些现实难题。学者梅仲协认为,善良风俗其实有点难以准确把握,因为善良风俗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内涵并非一成不变。所以什么是善良风俗,应从整个民族的意志来判定[8]119。曾世雄先生指出:“作为或不作为脱序,而强行法又苦无强制或禁止规定可用时,公序良俗的规定,方始发生补充之功能。……但公序良俗并非当然适用,唯在法律明文揭示适用下,始见功能,因而其为法源之特质已被法律规定吸收,因致常被忽略。”[9]28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从行使权力的来源来看,属于授权性规定。它授权国家司法机关处理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道德秩序的看似双方合意实则违法的行为,现有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对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国内有学者把违反公序良俗分成10个类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公序良俗。这10个类型具体如下[10]83-84:(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上述10种类型基本囊括了日常民事审判活动中有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如果在审判中遇到上述10种之外的情况,法官同样可以酌情处理。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社会公序良俗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从民法总则开始才正式写入了公序良俗概念,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慢慢推进,而要将社会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准确完整地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普及到民众的认知当中,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处置干预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夫妻对于自己财产如何处置,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并不过多关心和干涉。即使夫妻双方对于处理的结果有争议,也要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才会受理。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又不能让行为人以合法借口来遮掩自己的非法行为,还要让当事人知晓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种公序良俗一般是指经济公序良俗。这些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坚持这种法治原则。以夫妻为例,夫妻双方各自对于财产的处置,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家庭关系和睦,对财产的处置不会引发矛盾和冲突,也不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是如果两人感情发生危机,分手又不成,那么在财产的处置上难免会有分歧,而且往往会出现如下情形:夫妻一方表面上对于财产的处理符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实际上却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另一方明显不满意。而法院在判决时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来判决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协议提起诉讼的原因,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介入的动机。
这些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多次运用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处置财产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有:四川泸州遗赠案,郎咸平状告并要回赠予缪小姐的房产及财产案,福建厦门林春英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予合同纠纷案,浙江张正青诉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年5月深圳刘先生赠予保姆三套房被判无效等案件。这几个案件除了张正青诉张秀芳民间借贷案外,其他都是夫妻双方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男方决定把财产或者房产赠予第三人,后来均引发诉讼。表面上看来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但是一旦原配妻子介入,就变成了另外一种性质的案件,即一个人在婚姻期间有没有权利将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私赠他人。而一旦法院承认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将会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从而带来后患无穷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及国家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因而这几个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让国民充分认识到了社会公序良俗介入财产处理的结果。
泸州遗赠案的主要案情是:泸天化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本是原配夫妻,但婚后一直无生育,两人感情日渐疏远。在生命后期男主人公黄永彬遇到了一个比自己小22岁的女性张学英。尽管周边不乏风言风语,但是两人还是不惧社会舆论毅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01年黄永彬临终前夕,张学英不顾他人的闲言碎语精心照顾他,陪着黄永彬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为报答张学英的照顾及知遇之恩,黄永彬死前立下了一个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黄永彬决定把自己生前的所有财产,具体包括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售卖的房改房所得的一半40 000元、黄永彬生前所用的手机一部,以及黄永彬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全部归张学英。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与蒋伦芳因为遗嘱的有效性对簿公堂,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及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了张学英的要求,认定公证遗嘱无效。
网红经济学人郎咸平在2012年为上海的缪小姐买了几套房子以及赠予缪小姐金钱若干,后来由于缪小姐又有了男朋友,郎咸平与缪小姐感情破裂,于是郎咸平向法院提出,其所赠予缪小姐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实为自己和身在美国的妻子黄绮萍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他个人其实无权处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相关赠与行为无效[11]。上海地方法院根据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判定缪小姐应该返还财产。
2014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林春英女士起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予合同一案无效。林春英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李生德原本是合法夫妻,后来李生德认识了韦菊芬,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两人婚姻解体。离婚之后,林春英发现李生德在离婚前擅自动用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购买了厦门市某小区房产一套、车位两个,并将上述房产及车位登记在韦菊芬名下。林春英诉称李生德的前述赠与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并侵害了其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12]。
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民张正青与张秀方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个《双方协议》。协议约定:张正青以借款的名义出资100万元,购买杭州市某处房产,并将该处房产登记在情人张秀方的名下。张秀方获得该房产的条件是承诺一辈子做张正青的情人、终身不嫁,并把张秀方名下的房产作为该项借款的抵押。协议中还包含了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张秀方违反协议必须向张正青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违约在先,则张秀方无须归还借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正青即出资70万为张秀方购买了杭州市一处房产,2008年11月2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对之前的协议再次确认,并强调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但是“好景不长”,两人感情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不到半年即2009年2月,张正青就起诉张秀方,要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先前的协议无效,并要求张秀方归还购买房屋的借款[13]。
2017年8月深圳南山区市民刘姓男子在遗嘱中将三套房产赠送给予自己同居17年的杨姓保姆,2021年4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而判定无效。这一案件一经报道,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7年8月刘某死后,其妻子及几个子女与杨姓保姆对簿公堂。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部分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生前与妻子长期不和,但不能掩盖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行为违法的事实。法院认为刘某背着原配将本属于夫妻双方的三套房子赠予他人,这种远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处理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杨某也明知刘某并非单身还长期与他同居,而且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社会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14]。
2019年媒体报道了浙江丽水市某11口家庭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之间结婚、离婚达23次,挑战人伦极限,以此获取的相关利益同样无效。事实上这种行为不仅仅挑战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其目的是为骗取国家的征地赔偿款,已经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据报道这一刷新国内视野的人家共11人,竟然在短短15天时间先后结婚、离婚23次: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的……这一系列雷人的操作背后是最理性的算计——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骗取当地更多拆迁补偿[15]。事后这一打着如意算盘的一家11口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这明显不是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了,已经涉嫌犯罪了。丽水这一家11口的所作所为是对中国几千年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和践踏,也是基本人性的丧失与泯灭。
四、公序良俗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处置干预的思考
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处理案件的适用,表面上看具有法律适用扩大化的嫌疑,某些当事人所立的遗嘱或签订的有关财产处理合同被宣布为部分无效甚至全部无效,实际上是对于法律规定的补充和纠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适用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又必须承认它容易引起争议。司法机关用公序良俗否决当事人的私下协议是一个不得已的艰难选择。虽然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可能不满意,但是却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通理解和支持。
(一)个人财产的处置权必须有法律及法规的约束。诚然,公民个人握有很大的财产处置权,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宪法及法律的制约之下,尽管有些行为符合公民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在物权的四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中,只要合法,公民就可以完全享有。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处置权是有条件限制的,比如不能处置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处置对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得到其余共同所有人的同意。而前述例子中有不少案例中的男当事人无论是把自己的房产或者钱财转让给自己的情人或者保姆时,都是背着自己的妻子进行的。即便是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权利上的瑕疵依然十分明显。
(二)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照我国当前婚姻法的规定,无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任何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否决权。尤其是涉及大额金钱,或者不动产如房产之类,必须经过双方完全同意,并且履行法定的确定手续,才能完成财产的转移。这种程序是不可缺少的。上述几个案例,当事人在做出赠送财产及不动产给第三人的重大决定时,均没有与自己的妻子商议,因此这种赠予协议往往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来看,当事人赠予或者允诺不过是一面之词,其最终的结果不过是空欢喜一场。
(三)这种纠错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保护原配财产的一种手段,而最终目的则是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防止轻率离婚,维护社会风气,保护中国优秀文化传统。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建立及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成,当前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已经定型的社会秩序。财产无疑是夫妻关系连接的重要纽带,在当今的形势面前,更多的人尤其是男人拥有为人夫的资格越来越不容易。结婚在任何时期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人生当中的大事。维护好婚姻、经营好婚姻是任何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尽职责。在社会成员越来越原子化的今天,政府的引导及教化职能尤其重要。因为今天婚姻受社会传统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少,法律的规制已经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旺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所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坚守婚姻的基本道德需要法律保障。当婚姻法的基本规定不尽详细,而且其中一方对于财产的处理又明显不合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介入就尤为必要。
(四)社会公序良俗介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理的思考。公序良俗原则的裁定要求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序良俗的调整机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是保证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逐步向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方向转变。所以法院在认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就不能仅仅关注行为本身,还要结合行为的有关情势来综合判断[7]70。有人指出,在泸州遗赠案中,张学英在黄永彬临终前,尽心尽力予以照顾,最后却一点回报也没有,既不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对张学英也不公平。这种情形应该如何看?另外如深圳刘某赠送保姆三套房产一案,刘某与原配妻子长期不和,两人分居达17年,多次要求与妻子离婚,但均被法院否决。而与保姆生活达17年之久,最后也是这样一个结局,对于死者及保姆都不太公平。
用社会公序良俗来指导解决婚姻纠纷,一是可以维护原配夫妻双方的权利,尤其是相对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婚姻出现危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相对而言,一般有一方过错略多;尤其是对于那些有婚外情的一方,背着另一方拿着钱财为第三者买房买车,或者昂贵的奢侈品,看似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实则于家于国均不利。因为民众都有一个从众效应,一旦某种不良行为不会受到批评谴责的话,从事这一不良行为的肯定会越来越多。结果受损害的人会越来越多,国家将不得不承担最后的责任。因此国家用社会公序良俗来进行规制实在有不得已的苦衷,有时也不得不承担“黑脸人”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张学英及杨姓保姆的人财两空乃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五、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介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处置中的影响
(一)增强公民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总体稳定无疑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一些国家单亲家庭的快速增长既是家庭负担,对于国家而言也是沉重的包袱。草率结婚、轻率离婚是当前婚姻面临的主要问题,而福利国家的推进,必然会要求国家充当最后守护人的角色。今天,欧美国家许多单亲家庭把自己应尽的义务甩给国家,导致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年年快速增长,而且永远都不够。而当家庭稳定,夫妻双方都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对于国家而言无疑是一件有利的事情。公民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不仅仅要依靠教育,更要靠国家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二)规制个人的行为,真正做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现代公民。现代国家的管理表明,人的自制能力其实相当有限,众多良好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外在的强制。现代社会离婚率之所以高,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密切的联系。当今世界不少发达国家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加大了离婚成本,尤其是对于有过错一方来说在财产方面的分配相当不利,因此这种惩罚过错方的制度实施以后,西方国家的离婚率上升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伴随而来的不婚主义者越来越多,还有就是同居现象大量出现,哪怕生了几个小孩,但是双方就是不登记。这种新的两性生活方式的大量涌现,事实上正是缺乏责任和担当的表现,也是避免自己财产受损的一种投机方式。这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三)警诫那些试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机关对那些因婚外情转让财产的行为做出无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以泸州遗赠案为例,虽然大家都承认,张学英对于黄永彬是真心的,尤其是在黄永彬生命的最后关头勇敢担当,不怕外人的风言风语,黄永彬对于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置也是发自内心的,但是法院就是不予认可。2021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赠予保姆三套房子的处置做出无效的判决,也是面向社会的公开告诫。虽然保姆杨某与刘某生活了17年,刘某与前妻感情确实也早已不再,对于自己实际控制的三套房子的处置也是出于个人的真实意愿,但是法院仍然认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没有法律效力。平心而论,这种判决结果对于张学英及杨某确实有欠公平,不说完全执行,哪怕部分执行也能让遗嘱的受赠人宽慰一点。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做出赠予行为完全无效的判决,而不是认可其部分有效呢?是因为他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觉得在这一点上没法迁就。今天中国社会的婚姻现状已经很难令人乐观了,离婚率急剧上升,不婚不育的人日益增加,如果长此以往,传统家庭就会面临解体,而在这一点上世界其他国家的教训尤其值得我们重视。无论是从历史经验还是教育实际情况来看,教育下一代的最好老师永远都是孩子的父母,他人或者国家都无法取代,因此保持家庭的稳定就是保持国家、民族的稳定,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去维持、继承家庭传统。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就意味着要承担家庭的义务,也需要承担自己对民族对国家的责任。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人是理性的动物,需要约束自己的不合理欲望,国家虽然提出离婚自由,但是仍然反对轻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其实既不懂生活的真谛也不懂婚姻的真谛,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不少人欲望横流,完全不愿承担自己对国家及民族的责任,家庭生活婚姻生活完全随心所欲,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完全不予干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就是国家社会介入的直接表现。
结语
当今社会,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一个良好的社会,既要有严格的法治环境,又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社会公序良俗就是用政府的力量来对社会道德进行维护,对于那些表面看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法律的介入越来越显得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