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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氛围的功能探究
——以“素媛案”为视角

2021-01-16

关键词:共识民众法治

邓 琼

(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3)

法治氛围是“人们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敬畏、认同、尊崇法律的可感知的整体社会状态和社会氛围,是一种从敬畏法律、遵从法治到自觉守法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自觉的过程”[1]。韩国和我国“素媛案”(1)“素媛”是被害女孩的化名。在韩国“素媛案”中,罪犯赵斗淳在京畿道安山市绑架并性侵了一名8岁的小学女生,致其残疾,但法官判定其“年龄大并且酒后精神不稳”,加上当时韩国刑期上限的法律规定,最后赵斗淳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引发社会公愤。在中国“素媛案”中,哈尔滨年仅4岁半的女孩被50岁的醉酒邻居刘某某诱骗,挟持到工地暗处猥亵、强奸并施暴。从发生至今一直影响着社会主体的心理情绪、精神气质及价值取向,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本文以“素媛案”为视角,尝试分析法治氛围不容忽视的重要功能。

一、法治文化的培育功能

“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2]西方法治有其特有的文化基础:首先,罗马法私法体系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与义务系统;其次,各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所揭示的古代法统的人文价值与时代意义;再次,文艺复兴中所倡导的个人自由、人格崇高的观点;最后,宗教改革所追求的勤俭、禁欲以及聚集财富等对上帝尽责尽忠的“天职”观念。[3]这些法治文化基础是西方近代法治秩序平稳顺利形成的隐形条件。法治氛围可以为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场域和舆论背景,发挥传播、培育法治文化的功能。法治氛围对于法治文化的传播和培育体现在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上。在法治氛围中,民众可以更好地汲取并巩固法律知识,可以培养与强化民众的法治观念,对固有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修正、完善。

(一)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巩固功能

法律知识的汲取主要依赖法治教育和媒介传播。随着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发展,网络新媒体已成为广大民众获取法律资讯的重要渠道。在韩国“素媛案”中,民众通过电视与网络等媒介获取了大量信息,包括很多法律资讯。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中,各类立法、执法与司法主体通过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从而营造浓郁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氛围。浓郁的法治氛围对于满足民众的法律知识需求,具有重要的传播、巩固和内化功能。

法治不是政府的独角戏,它需要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多元互动。而良好的法治氛围则有利于这种互动。良法善治的社会氛围实质上就是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它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在韩国“素媛案”中,迫于民众的请愿和抗议,韩国立法机关不得不修改相关法律。2010年韩国修改刑法,将“性侵儿童罪”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延长至30年,并把“醉酒”作为减刑理由排除在条例之外。2012年韩国通过了《性侵儿童惯犯化学阉割法案》,成为亚洲首个实行化学阉割的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民众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努力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鲜的动力与活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民众既是普及和巩固法律知识的需求方,也是法治文化建设最重要的动力源。在法治氛围中,民众会不断学习和巩固法律知识。

(二)法治观念的培养与强化功能

法治氛围为民众提供法律场域。在这样的场域中,权力有边界、权力受制约,权利有保障、权利可实现,可以使民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强化。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知识的汲取来自其实际需求,这进一步激发了法治文化的活力。法治观念的培养由自上而下的宣导和自下而上的汲取来固化,这既是法治氛围形成的条件,也是法治氛围所产生的功能。在韩国“素媛案”中,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罪犯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违背了民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使韩国民众对其法治的信仰大受减损。民怨沸腾的韩国不得不出台一系列专属于赵斗淳的措施以安抚民众,平息民众的愤怒。而在中国“素媛案”中,民众对该案处理结果较为满意,并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中感受到了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强化了对我国法治观念的认同。

“中国的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4]在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际运作中,要让民众感受、领悟到法治的自由、平等、公正等重要价值,感受、领悟到法律至上、权利与义务统一等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需要全民的共同行动。

二、法治共识的凝聚功能

所谓法治共识,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主体间在平等基础上的一种“相互承认”,即“每个人都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意志、权利和价值”[5]。二是民众对法治认识的最大公约数。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是民众对法治认知的“重叠共识”。法治共识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法治氛围是法治共识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和认知前提。社会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是法治共识难以形成的最主要障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主体纷纷出现。在不同主体的价值评价中,由于价值标准、价值评价方法的差异,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偏好、价值需求也会不同,这就会加剧法治共识凝聚的困难。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氛围来凝聚法治共识。

(一)以利益关系的公正协调凝聚法治共识

马克思说过,“民众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人们之所以追求法治,就在于对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以及对非法利益打击和处罚的合理期待。而这种对自身利益实现和保护的合理期待,需要在一定的法治氛围和法律架构内才能很好地实现。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归根到底乃是一种利益矛盾。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法治共识才能日益凝聚起来。在韩国“素媛案”案发之时,政府对民众利益诉求的肯定与保护就是想民众重拾法治信心,政府对利益关系的公正调整正是在法治氛围之下试图重新凝聚法治共识。

在我国,凝聚法治共识应该从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入手。当今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主要有高物价、高房价、看病难、就业难、教育不公、分配不公及官员贪腐等。在当下,要特别关注和重视通过法治和改革来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着力解决分配、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不公平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有的还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的矛盾焦点。通过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民众如能切身感受到法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就能在法治氛围中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利益获得感。可见,法治氛围具有凝聚法治共识的作用,能产生激励功效。

(二)以法治情感交流与法治心理调适凝聚法治共识

在特定的法治文化氛围中,通过商谈、对话、沟通、讲解等方式,可以使许多淤积的埋怨、深藏的疑虑、交往的不快乃至矛盾的冲突得到开释。伯尔曼说:“法院的审判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7]法治情感的养成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心理基础。在“素媛案”中,法治氛围对民众的情感感染产生了渗透功效。氛围感染的渗透功效是鲜活而生动的,避免了刻板说教所带来的漠然或拒绝。在韩国“素媛案”中,法治氛围缓解了民众面对社会不确定因素的焦虑或恐慌。在此氛围下,民众通过理性的自我调适,乃至于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完成法治共识的凝聚。社会个体对不确定因素所产生的烦躁不安甚至恐惧的心理状态在法治氛围中有所减轻。中国“素媛案”也表明,良好的法治氛围可以引发社会主体进行法治情感和法治心理的自我调适,同时在法治情感的互动与调适中逐渐形成法治共识,形成共同的法治价值观。

法治心理是一种受理性的法治文化支配所具有的心理,包括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和法治的心理需求。它是公众心理的一种高水平的认知状态,对法治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在现实生活中,公众所具有的法治心理作为一种精神因素,其内容越丰富,表现形式越多样,作用范围越广泛,其影响力也越深刻。民众一旦置身于现实的法治生活和法治环境中,其必然会受到各种各样法律信息的刺激和诱导,最终会形成个人所特有的法治心理。在韩国“素媛案”中,愤怒惊恐的民众期望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但是,如果法律表现出无能为力或不足以让民众满意,那么,民众就会寻找其他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应当注意的是,法治心理的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过程,它必然会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中业已存在的法治思想的影响,这些思想弥漫在法治氛围的时空之中,潜移默化地完成对民众的影响。

(三)以政府与民众的理性沟通凝聚法治共识

法治共识是一种理性共识。“理性一直被视作法治的精义,法律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通过体认理性与实践理性来维护和拓展人的自由空间。”[8]法治氛围是一种政府与民众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的社会氛围。在法治氛围中,“主体之间可以在和平的氛围中通过对规则的理性遵守解决矛盾和冲突,以寻求共识”[9]。政府与民众在法治氛围中的沟通是一种地位平等的对话式、反复辩证、协商妥协的理性沟通。这种理性沟通,有利于引导民众作出更加理性的行为选择,有利于凝聚法治共识。

三、主体行为的导向功能

良好的法治氛围是一种重要的通过法治引导、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场域,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起着重要的示范、引导、评价和规范功能。

(一)示范功能

在法治氛围中,有关的法治事件或人物被报道出来。这些人物做出“示范”,其他民众得到了可供参照的模型。民众在观察“示范”行为的过程中,可以强化自身行为和观念:一是对其具体行为的模仿;二是对其思想精神的模仿。但是,“示范”提供给民众的信息,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此时,民众面临着选择。在“素媛案”案中,民众通过观察他人、集体、政府的行为及其后果,产生了不同的心理和学习效应。其中,“法律名流”和领导者的行为对社会主体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是比较大的。但是,普通人的示范作用也不容小觑,有时他们的示范,则更具有亲和力和说服力。因为“示范”与学习者之间的地位更具相似性,模仿行为更容易发生。法治氛围对于民众的正向示范,就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

(二)引导功能

法治氛围的引导方式包括两种:(1)舆论引导。舆论尤其是当下的网络舆论对于民众的思想和行为有着重大的引导功能。舆论引导更倾向于事实报道,不会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读者的兴趣,刻意追求轰动效果而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等,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舆论引导要坚守法律底线,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理性引导,积极传播正能量,才能收获民心。(2)政府引导。“政府要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各利益群体之间也应该有协商和必要的妥协。”[10]

法治氛围的引导机制是通过影响引导民众行为的因素、确立目标导向并产生激励,包括引导民众的“我想”心理基础和“我能”信心基础。从内部认知的情感因素来看,包括引导民众“我应该”和“我可以”认知基础。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引导民众“我值得”认知基础和“我自愿”的情感基础。总之,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下,当民众感觉到周围环境对自己法律行为的认同,他们将从中增加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可见,良好的法治氛围可以对民众产生更多的正向引导行为。

(三)评价功能

法治氛围是一种融合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法治认同的群体氛围。这个群体不仅囊括了个人,也“囊括了社会中的每个组织和机构,从家庭到国家”[11]。他们都可以对社会生活中的法治行为、法治现象及其实施者、制造者进行评价。这些评价总结起来可能有多元和分歧的观点,也可能是大多数人的一致赞同或声讨。在韩国“素媛案”中,愤怒的民众一致强烈谴责傲慢的赵斗淳。法治氛围中的群体以言语的褒贬、眼神的赞美或轻蔑以及行为的支持或反对,对实施法律行为之人的言行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评价。一旦法治氛围群体中某个个体或少数人作出了失范行为,法治氛围中的群体将会依据法律规范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反之,群体将会给予个体或少数人积极的具有内在激励的评价。

法治氛围体现了民众对法律的敬畏、认同、尊崇的感受和表现。法治氛围中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其一,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民众对于他人行为的评价总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其二,是否具有有效性。一个行为只有产生一定的法治效果,民众才会投入关注,才会产生评价的欲望与行为。其三,是否具有利益性。民众对于他人行为作出评价之时,会情不自禁地从自身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作出评价。正如学者所言,“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能否保护社会主体成员所具有的作出决定和行为的选择权利,并以此来实现一定的需要和利益,是评价法律本身优劣的一个指示器。”[12]其四,是否具有价值性。“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13],是他们做出评价的标准之一。民众对于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会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情绪。可见,在法治氛围中的行为评价,无论是评价者还是被评价者都有思考的过程,评价者希望在评价的作用下表达自己的情绪或思想,甚至矫正他人的行为。被评价者在被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过程中,观念与行为或被强化或被弱化。通过评价,无论是评价者还是被评价者,都可能从新的视角重新反思和定义自己原先的观念和行为。

(四)规范功能

法治氛围可以强化民众的生活、工作和交往规则。这些规则体系的具体内容时刻在提醒着民众的行为方向和尺度,一旦逾越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社会成员在违反了法律规范之后,将面临社会群体的压力,迫使其修正和改变自己的认知和行为,将消极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转变为积极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认知和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对某种刺激的反应,而刺激可能是机体自身产生的,如动机、需要、内驱力,也可能来自外部环境。”[14]无论受何种驱动,人们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韩国“素媛案”中,虽然部分民众的行为有所偏激,但是,多数民众都能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与法治氛围的规范功能不无关系。

法治氛围对于民众法律行为的评价与规范有利于社会成员根据规范互相认同。民众对法治的认同感越强烈,其成员间的关系越紧密;反之,则成员间的关系就越松散。可见,法治氛围对于行为主体的评价使民众的思想和行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进而使社会矛盾得以缓解,社会冲突得以控制,社会在一定的秩序中存在和发展。

四、结语

法治氛围是法治文化的实践体现,对于社会变革中的改革、发展、稳定有着重要的支持和协调作用,对于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我们需要“教育人们注意改善和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以实现人的思想、行为与环境之间的良好的运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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