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2021-01-16薛菲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薛菲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飞速进步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互联网上进行经济活动,如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竞争,这种发生在互联网视域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困境。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我国不正当的行为以及经营者的范围,在第二章也列举了七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网络经济活动的兴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仅靠第二条是无法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断,因此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第十二条关于互联网条款,其中第四项①是兜底条款,对未列举到的竞争行为做出了涵盖。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 “互联网”为关键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案件裁判依据,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检索,最早到2017年,2018-2020年间并没有相关案件审结。除去不相关案件,2017年最终检索到7个案件。因为审结时间,并没有对12条进行引用,但也由此看出了没有12条的修订,对案件审理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构成要件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四款规定,除去第四条兜底条款,可以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分为三大类构成要件:
1.利用技术手段
在互联网中,大多数的技术手段,都是利用第三方插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这类行为使用代码等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编程,创造出能够阻止访问、修改功能、叠加功能来对被侵权经营者所经营的网站实施。谷歌的Chrome 浏览器②,就是开发者通过编写插件实现扩充功能,他的创新一开始是为了方便用户的体验感,但这种行为却使网站经营者和插件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在“帮5淘”案例③中,该插件通过改变页面,可自动对“天猫商城”“淘宝网”的同一件商品进行对比价格,帮助消费者对商品掌握信息,获得更大的优惠。然而帮5淘的行为,使得天猫淘宝网站在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失,因此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处于技术劣势地位,可能无法通过如此专业的技术手段对相关插件进行屏蔽设置,在自力救济失败后,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技术的创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这类问题也随之而来。
2.影响用户选择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16条,也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维护。比如,某些平台在支付时,会限制消费者对支付方式,那么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进行了损害,比如为了支付,要将该平台账号的余额提现到另外一个支付平台,这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竞争的正当性与否,要看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把商业竞争的损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是不尽合理的。
3.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这种情况与利用技术手段是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利用技术手段也必然会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妨碍正常运行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增加消费者的利益,如广告屏蔽。这也是从侧面应证了,以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竞争行为,是违法而值得谴责的。
二、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行为认定的困境
不正当竞争在法条第二条第一款④对市场的正常竞争做出了规定,由此,竞争行为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原则并且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倘若以消费者利益的损失为代价展开竞争,就不符合健康市场的要求,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在互联网中却不一致,因此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得到约束。
(一)对消费者的保护缺失
在互联网中,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流动性,消费者并不能对购买的商品信息进行直接获取,因此会很大程度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出台了一些“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易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对消费者进行伤害。并且法条第17条⑤中,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诉权,对消费者的诉求只字不提,过于局限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
(二)处罚范围过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一些赔偿等处罚措施,但在网络环境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对网络平台实行关闭、停顿等限制措施。在线下,如果一个店铺违反了法律,会给予其停业等措施,但在互联网中,只对其赔偿进行了规制,过于宽泛,这也造成了很多网络平台被罚款的同时仍在违法,毕竟违法所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罚款。
(三)执法效率低、举证困难
由于网络的特殊条件,有关部门很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违法者只需要临时删除或者修改,就可以躲过监管部门的排查。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完善建议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
首先,增设相关条款,对消费者的诉讼权进行规制,保障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有效诉讼途径和救济手段,在此基础上,可以参考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
(二)扩大惩罚范围
在扩大处罚范围的前提下,要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才能针对不同的竞争行为进行具体的惩罚措施,立法者在规定过程中,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单纯为了惩罚经营者而去加大处罚力度。
(三)使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通常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网络环境中,隐蔽性流动性造成了网络环境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很难去收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违法性,而相较于此,被告举证自己的正当性则更加有益于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被告进行举证,也解决了网络监督部门效率低、举证困难的问题。
四、结语
在互联网视域下,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给我们现行的法律带来了挑战,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对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做出不一样的规定,只有合理对其进行规制,才能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竞争市场。
注释
①第十二条:(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②Chrome 可以对用户当前浏览的页面进行操作,如将指定脚本注入指定页面,当用户访问这些页面时,相应脚本即可自动运行,该注入的脚本与当前页面中的全局变量互不干扰。
③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字第197号。
④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