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与LPR改革进程中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2021-01-16曹增浩唐琦华北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曹增浩 唐琦 华北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在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货币政策的正常化”讨论会上表示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利率“双轨制”等情况,一是在银行存贷款方面仍以基准利率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二是货币市场的利率完全由市场所决定。在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一季度报告中对利率双轨制进一步明确定义,特指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化无风险利率并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同年8月份颁布〔2019〕第15号公告,决定完善和改革我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意味着央行仅依靠存贷款基准利率(政策利率)调节金融市场的方式已成为历史,同时LPR机制则成为各金融机构包括存贷款在内的各类业务活动制定市场化无风险利率的参考依据。此举措实际上是我国金融体系利率“两轨合一轨”改革中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也是推进改革开放,促进中国经济稳定高效发展的必要途径。通过对LPR的改革实现高契合市场化程度的衡量机制和提高货币政策对利率市场的有效性,进一步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使贷款利率契合市场化需求从而降低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通过重点讨论分析利率市场化和LPR的改革对小微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对参考建议,期望能够让小微企业在本次利率市场化改革中获取更为宽广有效的融资思路。
一、利率市场化与 LPR 改革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注定成为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关键的里程碑。从1996年取消对银行拆借利率的上限到2007年推出了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从2013年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到2015年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每一次改革都展现着我国对金融体系改革的毅力和决心。然而回顾历年存贷款利率数据,其实际波动的阈值始终与央行政策利率相同,与最终小微企业实际融资利率始终有较大差距。尤其是近年来中央银行多次实施定向降准政策,但其传导机制和传导渠道始终对微小企业高额的融资成本见效甚微。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有悖于央行采取政策利率调控的最初目的,为了改变我国现有利率“双轨制”弊病愈发尖锐等问题,央行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现状和以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效果为目标,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机制作出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对LPR报价的机制、期限利率的品种、报价银行的范围、报价的频率等方面作出深度调整。报价方式上也作出改变,以LPR =MLF(公开市场业务利率)+ 加点的方式,改变原LPR以贷款基准利率为锚定的定价体系,使改革后LPR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从而更有效的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此外,将LPR的定价权移交给十八家银行机构自行评估,报价频率调整为每月报价,报价单位由1bp转变为5bps,使LPR报价更切合市场对资金需求量时刻的走势。通过市场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程度决定LPR利率为其提供更高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资本市场配置效率更为有效。
二、小微企业现状与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在2011年率先阐述“小微企业”这一观点,认为小微企业主要可以划分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王兴娟,2012)。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国目前小微企业数量占整体行业数量99%以上,主要特点是投资及经营门槛较低、分散较为广泛且几乎覆盖我国所有行业及领域当中。其每年所创造的产品及服务总体价值已达我国全年GDP总体价值60%以上,同时也承担着我国城镇就业人口80%的就业机会。在税收方面,小微企业每年税赋比例已达我国整体税收总值的50%。在科技创新方面,小微企业根据其独特的市场活跃性和可持续创新能力为我国创造将近70%的专利发明及75%的技术创新产品。综上数据充分体现了小微企业当前已成为我国多元化实业经济发展中的中流砥柱,为我国“十四五”规划中科技革命和工业变革深入发展增添新生力量。虽然我国小微企业当前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但小微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渠道却凤毛麟角,在融资资源配置中只有20%的资源流向给小微企业。在众多制约条件下,小微企业可从商业银行获取的贷款金额十分有限,致使小微企业只能无奈地向非常规性金融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可高昂的融资成本给企业带来繁重的财务包袱和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如此的恶性循环的借贷融资方式同样阻碍着我国产业深化改革。
(二)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小微企业绝大多数是个人或合伙运营,其特性是公司的责任和债务需由个人承担。在运营规模及利润上远不如大型企业,再加上小微企业自身的制约性因素,导致小微企业常常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虽然本国目前已公布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试图改善小微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但相较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融资时的“畅通无阻”,小微企业只能“望而却步”,例如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选择股权性融资,而长期债务融资又因其繁重的财务成本对小微企业杯水车薪。所以,内源融资成为我国小微企业的首选,当内源融资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和经营需求时,从而转向短期的债务融资甚至于股权融资。在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中,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是扮演着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小微企业规模的差异导致其在与商业银行或融资机构议价能力上缺乏空间,只能无奈的接受高额的贷款条件及贷款利率。虽然政府积极出台多项扶持政策试图帮助小微企业减少融资难度及借贷成本,例如2020年上半年全国惠普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平均利率为6.03%较2019年降低0.67个百分点,同时融资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但基于我国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需求量庞大,在贷款过程中商业银行也不得不根据其自身的放贷总量制定较为严格的审核过程。在融资风险上,小微企业相对于中大型企业和国企具有更大的隐性经营风险及信用风险,其意味着在贷款过程中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等投资机构的青睐。同时随着我国目前货币政策不断收紧商业银行的财务成本及流动性压力提升,商业银行不得不从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从而提升贷款条件,导致因自身无法满足条件的企业融资越发艰难。
三、LPR的改革对我国小微企业显著作用
在我国利率由管制转为开放的进程中,LPR的改革属于央行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枢纽,其重要意义是催化中国利率“两轨并一轨”进程,加强“央妈”货币政策调控地位和强化传导机制,从而缓解小微企业当前融资困境及改善融资困难等问题。以下笔者通过三个角度列举LPR的改革对小微企业较为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放贷融资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不断迈进,借贷息差日渐缩减直接反映在银行业的收益层面,同业之间竞争压力愈发激烈,尤其是一些流动性管理能力较差和缺乏优质客户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将承受更大压力。这不得不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把目光集中在之前不愿意触及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通过转变传统重“大”轻“小”的经营理念与小微企业广泛合作,围绕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大力开发针企业融资业务的个性化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贷款难和贷款慢的刚性问题。此外,银行将通过企业续贷、增加授信、政府合作基金等方式扶持那些处于阶段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服务渡过难关。
(二)非常规融资秩序得以规范
在传统意义上,当小微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取融资时,其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融资手段如民间融资借贷和P2P网络借贷,以缓解企业缺乏资金流动性所带来的压力。虽然非常规融资手段为不少处于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但根据监管机构调查数据,有超过三分之二的非常规融资机构融资利率已是我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可高昂的利率往往是酿成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通过LPR的改革推进本国贷款利率市场化,增强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精准性和拓宽存贷款利率传导机制,从根本上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让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减少对非常规融资的依赖。从而使非常规融资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其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从而使其行业秩序越来越规范。
(三)促进金融改革创新
随着LPR改革的实施,银行业的利润空间被逐渐挤压。为了保证自身经济效益,商业银行不得不花费心思在创新产品以及服务方面以获取企业的青睐。通过不断涌现的低利率融资类型及产品使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变得更加高效便利。新的商业贷款融资类型及产品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企业因其自身特殊性质的不足之处,如经营业绩不稳定、抵押担保额不足和财务信息不透明等劣势。此外,较低的贷款利率使融资借贷市场参与者更为活跃,尤其是各类权益类投资机构如天使投资、投资基金和以孵化器形式的天使投资公司。从融资渠道看,天使投资是对市场融资功能缺陷方面的一种重要补充,其可以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让其在贷款过程中不仅仅局限于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同时可以根据自身商业条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融资渠道以实现企业目标。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和LPR的改革是成功的,其不仅改善和拓宽我国货币政策对小微企业最终融资效果的传导途径,而且还使贷款利率更为契合市场需求激活资本市场活性,从而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活动中。同时让商业银行产生“鲶鱼效应”打破传统金融融资现状,产生具备多元化、多层次结构的市场竞争新格局,为我国融资借贷行业获取更多的生机与活力。同时,LPR改革的成功也对我国“十四五”规划建设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