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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

2021-01-15王子茹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数据共享构建

王子茹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大数据的运用对整合司法资源、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检务信息公开、提升办案效能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各部门数据交流渠道不畅通,“信息孤岛”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瓶颈”。智慧案管的核心内容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科学化。数据共享机制可以实现数据之间的自由流通,将单个数据信息汇聚成海量的大数据,由此为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提供良好的数据和技术支撑。在智慧案管体系构建进程中,数据共享依然面临着管理、质量和标准化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数据共享;智慧案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3.024

大数据是以电磁等媒介为载体的信息,并借助于日益强大的网络技术、计算技术和存储技术,可以实现海量收集、存储、加工并进行传输,通过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使物理世界在虚拟世界进行全面、清晰的“镜像化”,还可以通过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深刻洞见物理世界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随着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传统商业模式迎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迎来了新的契机,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领域,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人们对数据量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人类由此进行“数据核爆”时代。

1 智慧案管的基本内涵

1.1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构建智慧案管的首要条件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评价等职能之时,整个过程和阶段都具备了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借助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从立案阶段开始,所有的参与案件的人员信息、案件材料以及司法活动过程都会被录入到一个系统之中,这些原始数据通过清洗之后,被解构成软件可识别和分析的司法数据信息,案件管理部门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导出自己所需要的数据信息。信息化技术不仅可以运用在案件管理领域,提高案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还能运用在侦查活动之中,实现对检察活动和检察工作的直接影响。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之时,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以往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内容从而自动生成相关法律文书,然后再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

1.2 案件管理智能化是构建智慧案管的核心要素

案件管理智能化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的最新发展,它不仅仅是对信息技术的简单运用,更是在信息运用系统之上,通过对检察机关工作部门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施等硬件系统的引入,实现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全面集合化运用;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深度分析以及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集合,案件管理智能化将形成以依靠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在大数据背景之下,大数据技术可以根据案件的特征进行智能匹配。它可以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归纳。例如,对案由、案件的标的、案件的地域等进行分类,从而形成案件管理资源库;再通过大数据的文本识别技术对案件进行识别,为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案件定性提供决策依据。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不仅能够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管理模式和治理模式也将产生革命性的颠覆作用。

1.3 案件管理科学化是构建智慧案管的基本要求

案件管理科学化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执行工作和任务之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事物的内在规律对海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计算,并严格依照科学的程序进行推理,从而保证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科学化的工作模式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部门至关重要,通过对案件管理方式、案件管理流程、案件管理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实现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和有效。在案件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中,以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解决案件分析和案件管理的技术难题;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在客观上又能倒逼案件管理部门提升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案件管理科学化是构建智慧案管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检察工作和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中的数据共享障碍

尽管数据共享是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但实践中,检察数据的顺利、有效共享仍然存在着不少障碍,从而形成了对我国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极大掣肘。

2.1 数据共享平台“开放”但“不通畅”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交换体系主要用于统筹、开发各地区的司法数据资源,但是,由于业务需求与技术建设存在脱节,加之有效动力不足促使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更加倾向于物理的集中,同级、上下级以及跨地区不同检察机关之间在数据交换、数据流通的推进进程上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数据的价值从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检察机关数据资源的形态,主要以结构化为主进而转向非结构化为主,从传统的离线静态的数据信息进而转变为在线动态、实时的数据信息,数据资源的战略地位从机构组织层转向跨级别、跨区域层,数据所有权归属由简变繁,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中涉及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

2.2 数据资源“量大”而“质不高”

大数据以“数据”为核心,数据越多,依靠大数据技术得出的分析结论的精准性程度也越高。但是,如果数据信息结构不一致或者数据源造假,那么以此得出的分析结论必然会出现偏差。目前,尽管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之间通过统一的接口管理平台的建设,统一标准化、规范化和联合共建等措施,对司法数据信息的收集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由于缺乏应用向导,一方面导致收集的数据信息结构不一致,对数据的清洗比较困难,数据价值密度低;另一方面导致收集的海量数据信息資源难以盘活,未能在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发挥出实效,最后难以实现数据驱动中发展智慧案管的目的。

2.3 技術“先进”而“人才短缺”

在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进程中,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和运行,包括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而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互联网+检察工作”时代,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在现阶段,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检察机关现有的工作人员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归其原因主要从外部环境来看,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要想完全跟上并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节奏实属困难。

3 构建智慧案管体系背景下数据共享的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制度规范

目前,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但是由于其适用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因此,我国的检察大数据开放共享尚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主要通过检察机关自身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来推动数据共享工作的开展,并且缺少明确的考核模式和统一的衡量标准,责任机制也不清晰,难以从整体上对检察机关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有效规范。因此,为保证开放主体能够长期稳定的开放高价值的数据信息,将数据共享制度化、明确化,是推动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必由之路。

3.2 明确开放组织机构,确定开放的程序和边界

较之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制度,检察机关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为艰巨,其中涉及的部门利益也尤为复杂。为了推动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保障数据资源共享互通,应当明确专门的数据资源开放主管机构和工作部门,确定其主要的职责,形成检察机关上下“一盘棋”的良性格局;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从而推动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

3.3 构建统一技术服务体系,保障数据资源共享互通

技术服务是构建智慧案件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在数据开放共享的过程中,从开放主体上传数据资源,到数据共享平台的安全运行,再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使用数据,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技术服务的支持。因此,构建统一的技术服务体系至关重要。要建立统一规范、协调联动的技术服务平台,明确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职责,同时还要对平台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要构建统一的检察数据信息交换系统。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科学化离不开大量的数据信息为支撑,数据量越大,依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所分析的结果也就越精确。

参考文献

[1]吴俊明,高丽.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J].法学杂志,2016,37(05):103-110.

[2]许欢,孟庆国.大数据推动的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7,40(1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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