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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野下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实践启示

2021-01-15田雪莹赵春阳

社会政策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企业发展

田雪莹 赵春阳

一、引言

20 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福利政策的难以为继,为社会企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作为通过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标的新型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在解决弱势群体就业、弥补政府福利不足、降低社会排斥、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于晓静,2011)。然而,目前国内外对社会企业尚无统一界定。社会企业联盟(Social Enterprise Coalition)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是为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而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英国政府将社会企业定义为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最大化股东和所有者利益为动机的企业,其所获利润再投入到企业和社会而非分配给股东。时立荣(2005)认为我国的社会企业是由非正规就业问题引发的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组织。王名和朱晓红(2010)指出社会企业可以定义为一种介于公益与营利之间的企业形态,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社会企业将市场经济和社会公益在本质上结合起来并推向更高境界。潘小娟(2011)认为社会企业是介于传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以社会责任感而非利润驱动的,为实现既定的社会、环境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商业交易的组织。沙勇(2011)指出社会企业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一种表现为具有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双重属性和双重特征的社会组织,主要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创新和实现社会效益。由以上论述可知,由于研究视角的差异,学者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存在差别。借鉴上述研究,本文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以实现社会价值为使命,以社会企业家精神为指引,以商业运作与商业模式创新为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组织形式。

我国社会企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大多属小微企业,在外部融资、商业运营等方面存在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企业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注国外社会企业发展,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部分围绕单一国家或地区展开,少量针对多个国家探讨社会企业的概念、法律制定、政府扶持等单一主题。于晓静(2011)从概念界定、产生背景与发展现状、政策支持等维度简要分析英国与美国社会企业的发展。顾慧芳等(2013)对英国和美国社会企业治理机制进行对比,从公司性质、企业决策机制、产权归属、融资渠道以及税收制度探究英美社会企业的治理特征,发现英美两国社会企业在治理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崔雁(2013)考察了西欧与美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背景,比较不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企业概念与内涵的差异,得出美国社会企业形式具有多样性,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社会企业注重社会经济传统下的民主参与的结论。金仁仙(2018)在对比中日韩三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驱动因素及发展瓶颈的基础上,预测各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趋势,认为加强民间力量、摆脱政府依赖是韩国社会企业发展的主要趋向;日本政府更注重社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向社会企业的过渡;中国社会企业未来发展趋势是现有社会组织与工商企业协同发展,打造特色鲜明的社会企业标杆,解决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韩文琰(2018)从立法认证视角出发,对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14 个国家关于社会企业的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认为法律制度对社会企业融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资产处置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李健(2018a)关注政策设计对社会企业发展的影响,从政策环境、政策资源、目标群体、执行机构、执行策略和监督管理六个方面对全球范围30 个国家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政府要为社会企业发展创造使能的外部环境,建立专责的主管部门或部会层面的沟通协调平台,重视政策工具内部的选择和组合以及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措施,以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

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梳理与总结,发现关于社会企业国际比较的文献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由于英国和美国是最早践行社会企业发展的国家,因此现有文献多以英美两国为研究对象;第二,诸多文献仅针对社会企业的概念与内涵、法律制度、政策设计等单一维度进行对比,鲜有对社会企业发展进行多维度、宽领域、深层次的比较分析;第三,现有文献多以国外社会企业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社会企业的经验指导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但并未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的梳理总结,其建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指导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从社会企业的产生背景、驱动因素、法律制度、融资渠道、政策支持和公众认知维度系统分析国外与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并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企业发展的差距,立足实际为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国外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就社会企业发展状况而言,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企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英国社会企业经过长期发展现已具备完善的融资渠道,美国多元化的社会企业组织类型体现其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作为最先引入社会企业的亚洲国家,日本和韩国社会企业近年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长,部分社会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力逐年增大。因此,本文选取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社会企业,从其产生背景、驱动因素、法律制度、融资渠道、政策支持和公众认知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产生背景

由于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阶段存在差异,促成各国社会企业产生的因素也有所不同。就英国而言,20 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处于低迷状态,福利支出愈发成为国家的负担。加之英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市场失灵,住房和就业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社会企业应运而生,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美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美国营利性组织传统的经营模式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经济危机周期性地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传统经营模式不足之处的思考,人们在探求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解决传统经营模式所带来的问题。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支持力的弱化也使得非营利组织尝试运用新的思路和模式以维持自身的运营并实现社会价值,社会企业由此在美国发展起来。2000年左右社会企业的概念由西方国家传入亚洲,并在亚洲得到发展。日本地震频发,与政府的救援相比,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救援效率更高,从而社会组织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金仁仙,2016)。韩国社会企业的产生源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的严重失业问题,政府支持发展社会企业,社会企业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就业压力得到缓解。政府的有效推动使得社会企业数量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驱动因素

英国政府的支持是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2001年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专门成立社会企业工作小组,谋划社会企业的发展。次年7月又发起了为期三年的社会企业发展计划。英国政府意在为社会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帮助社会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与英国的情况不同,私人组织推动了美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美国私人基金会提供社会企业家培训,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私人基金会出资成立的社会创新加速器(Social Innovation Accelerator)无偿向社会企业提供资源,究其原因,这与美国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崇尚创新的商业文化有很大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推动日本社会企业兴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已有研究所指出的诸如福利国家危机等负面因素,而在于那些能够将负面因素转化为付诸行动的积极因素,日本社会企业是在市民社会、政府部门以及市场部门的联合驱动下发展起来的(俞祖成,2017)。韩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亦是主要靠政府推动,政府重视社会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的潜力,成立社会企业振兴院为社会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中央政府积极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本地区社会企业的发展。这种由中央到地方的推动模式提高了社会企业发展的效率。

(三)法律制度

目前英国、美国和韩国均制定了与社会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确定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助于为社会企业的发展营造稳定的制度环境。英国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通过了《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和《社区利益公司规定》。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并没有在国家层面出台与社会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而是由各个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法案保障社会企业的发展。例如马里兰、新泽西和佛蒙特州以立法的形式创建了“受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受益公司作为社会企业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与传统营利性企业相比,受益公司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每年向公众披露社会和环境绩效并以第三方标准评估;佛蒙特州以立法的形式创设了“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简称“L3C”)。L3C 作为社会企业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允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强调企业必须以慈善为使命,利润不是企业最主要的追求——这是其与传统营利性企业的不同之处(徐君,2012)。这种社会企业的新形式可以激发投资者提供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但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也会影响社会企业的发展。

韩国作为目前亚洲地区唯一一个制定社会企业相关法律的国家,加之社会文化与我国差异不大,其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2007年生效的《社会企业育成法》定义了社会企业及认定标准,旨在为社会企业提供制度保障,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韩国又于2012年颁布了《社会企业育成法部分修正案》,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与英国、美国和韩国不同,日本并没有为社会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但其发展速度不容小觑。有学者认为日本特有的法人制度赋予日本社会企业合法且高效的行动框架,促进了日本社会企业的飞速发展(俞祖成,2017)。

(四)融资渠道

资金是否充裕及其来源是否稳定关系着企业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经过长期发展,英国现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企业融资体系。英国社会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就社区利益公司而言,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是其常用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相比财务风险更低,社会企业不会面临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且股权资本更具有稳定性,有利于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英国还成立了全球首家社会证券交易所,社会企业上市募集资本,在提高资金筹集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企业的知名度。美国社会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基金会,基金会成立的社会创新加速器(Social Innovation Accelerator)为初创的社会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加速社会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韩国社会公众的捐赠所占比重不大,社会企业主要的融资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支持。相较于英国社会企业多渠道的融资方式,韩国社会企业融资来源有限,且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要根据当年财政收支情况及国家发展规划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稳定性,影响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日本的情况与韩国相似,社会企业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现自身的发展。

(五)政策支持和公众认知

英国是社会企业阵营中的重要成员,政府对社会企业的扶持是多方面的:在政策与法律方面,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并出台法律;在公共采购方面,政府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社会企业,并为社会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在融资方面,政府不仅提供专项基金用于社会企业的发展,而且帮助社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贸易与工业部不仅为社会企业提供培训以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而且致力于提高地方政府对社会企业的认知水平,促进地方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合作。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起步很早,20 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投资大量资金于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的概念也随之产生。但在80年代经济呈现衰退趋势,联邦政府随即缩减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保守派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徐君,2012),这一创新性的模式迅速在国内推广开来。社会公众认可社会企业,私人基金会对其提供资金支持,社会企业依靠商业运作取得了成功,联邦政府也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在社会企业发展的初期对社会企业扶持力度大,政府财政支持社会企业的运营。随后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从而缓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正如前文所言,韩国发展社会企业的初衷是解决严峻的就业问题,政府是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也促进了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在提高社会企业认知程度方面,其他社会力量也积极发挥作用,如英国的社会企业联盟、美国的社会企业协会、日本的经济产业省以及韩国的社会企业振兴会。当然,公众认知程度的提高也离不开社会企业自身的努力。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程度高于日本和韩国。

英美日韩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如表1 所示。

由对比分析可知,上述国家社会企业产生的背景差别不显著,尽管存在政治、经济及环境等因素的差异,总体而言各国社会企业的产生都源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社会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和政府在调节社会矛盾方面的不足(金仁仙,2016a)。政府和社会都是驱动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各国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立法是保障社会企业发展的普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对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视,社会企业合法性地位的确定,有利于社会企业的持续发展。各国社会企业融资渠道有所不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公众认知程度的提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努力的结果,政府对社会企业的扶持有助于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同时其他社会力量以及社会企业自身也在积极发挥作用。

三、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一)产生背景

社会企业概念虽然属于舶来品,但并不代表这种组织形式从未在我国出现。相反,社会企业在我国由来已久,且存续形式多样。西方社会企业的产生更多地体现为受客观环境影响的被动变革,其所强调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大多是基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物质需要(刘志阳、王陆峰,2019),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组织转型以谋求发展,是组织对客观环境的妥协。而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具有主动性和自发性,与“义利统一”的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义利统一”作为先秦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国社会企业家深受文化熏陶,社会企业是其家国情怀的外化结果,“义利统一”这种内嵌的社会企业核心理念是秉承具有儒家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企业家的主动精神结晶,因此认为儒家义利兼顾思想是中国社会企业产生的思想根基(刘志阳、王陆峰,2019)。以大生企业集团、民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近代民族企业,并不以营利为首要目的,而是将帮助社会、振兴民族作为企业的定位,可以看作是我国社会企业的雏形。大生集团的创始人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造福乡梓、帮助群众为己任,习总书记称赞其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同样产生并存在较为丰富的社会企业组织形式:从建国初期的“以工代赈”组织、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企业到改革开放后的街道、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福利企业、为应对下岗失业问题而出现的灵活就业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市住宅合作社及创业型社会企业等。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表现出不同形式,但这些企业共同具有社会企业属性(时立荣、徐美美、贾效伟,2011)。尤其是在20 世纪80年代福利体制改革、社会服务民营化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多的关注。90年代部分非

营利组织开始尝试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来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金仁仙,2016b;余晓敏、张强、赖佐夫,2011)。总而言之,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深受“义利统一”文化的影响,是国家、市场和社会三方互动的历史结果(刘志阳、王陆峰,2019)。

表1:英美日韩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

(二)驱动因素

社会企业的出现源于跨部门多重力量的驱动(时立荣、王安岩,2019),在我国,政府、市场与学界的多元驱动促成了社会企业的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企业与政府优势互补,社会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以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创新实践已从养老、扶贫、卫生及教育等向更广泛的领域延伸。社会企业能够提供市场和政府都不愿或不能提供的服务,帮助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政策目标,推进公共服务的改革进程(王世强,2013)。政府积极为社会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支持,成为社会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早在党的十七大就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要求,上海市民政局立足社会实际需求,启动了社会创新孵化园项目的建设,计划在三年内孵化30 个公益服务项目,为社会企业提供资金、空间和运营等方面的支持。在社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渐认识到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继续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地方政府积极扶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北京、成都等地社会企业的发展如火如荼。此外,诸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积极通过公益创投等形式进行社会投资,成为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如联想集团启动了联想公益创投计划,为初创和中小型公益组织提供包括资金、技术在内的全方位资助,首期公益创投计划支持了“多背一公斤”“山水生态伙伴自然保护中心”等五家公益组织,助力其自身能力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社会企业概念的探讨与传播,对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03年,《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的转变与社会性企业的公益效率》一文中首次出现了“社会性企业”概念,标志着我国社会企业研究的正式开始(时立荣、王安岩,2019)。国内学者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在借鉴国外社会企业成功案例经验、参考本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基础上,对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建言献策。此外,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市民企业理念在我国的传播与普及,对于最初社会企业概念进入我国后的推广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法律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社会企业专门立法,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众说纷纭,不一致的认定标准加剧了社会企业形态的混乱,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企业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认可,社会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限。我国社会企业若要得到高质量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不可或缺的。虽然缺少法律保障社会企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均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扶持社会企业发展,部分民间组织开展社会企业认证活动,扩大社会企业的影响力。2014年佛山市顺德区出台了《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成为全国第一个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社会企业可以获得资金、培训等方面的支持。2015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以下简称中国慈展会)发布了中国社会企业认证手册,较为全面地介绍了社会企业的定义、认证标准、认证后续服务及认证流程等内容,并逐年更新认证手册的内容;2018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将培育发展社会企业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2018年8月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发布了《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对社会企业实行分级认证,使得北京市社会企业发展有了可参照的规范标准。社会组织及地方政府做出的努力在客观上对促进立法产生了积极作用。佛山市顺德区、成都、北京以及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对比如表2 所示。

(四)融资渠道

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与南都公益基金会于2019年4月联合发布《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调研结果显示我国社会企业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态势,但来源于商业创投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的投资所占比重不大,融资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个人、企业及政府部门(图1),由于缺乏官方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制度的保障,社会企业在商业贷款方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来源于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占比仅为3.7%。就我国社会企业总体融资状况而言,已申请并成功获得外部投资的社会企业占比仅为34.8%,已申请但未获得外部投资的社会企业占比15.6%,接近50%的社会企业从未申请过外部投资。多种因素导致社会企业难以进行外部融资,调查发现缺乏适合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已有社会企业上市的先例,残友集团旗下子公司残友软件于2015年成功上市,能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到更大规模的资金,但这毕竟是个例,目前国内很少有社会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就融资规模而言,超过50%的社会企业融资规模在100 万元以下,究其原因,近半数社会企业成立于2015 及以后年份,其成立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因此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规模可观的融资。但融资规模达1000 万元的社会企业仅占10%,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企业目前的融资情况并不乐观。倘若缺乏充裕的资金,不仅社会企业的业务活动难以开展,维持其日常运营也是一大难题,因此融资难是目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

图1:社会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

表2:国内地方性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对比

(五)政策支持和公众认知

工商部门注册企业是目前我国社会企业主要的存在形式,对于致力于促进就业、保护环境及养老等行业领域的社会企业,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对于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企业,政府提供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补贴等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并不是针对社会企业制定的,而是社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即可获得相应的支持。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系列政策扶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对其他地区的政策制定具有借鉴意义。如广东省部分市县将社会企业纳入社会创新范畴,培育发展社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设立200 万元的社会创新基金,鼓励南海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村居基层勇敢创新,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创新经费奖励。政府将通过引入香港等地的专业指导甚至商业资源,帮助社会企业提升经营能力,并致力于探索总结一套基于实践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助力社会企业公益回馈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虽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但对社会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众对社会企业认知程度较低。公众大多望文生义,认为社会企业是纯公益性的组织,将社会企业与非营利组织混淆。此外,无论是曾经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还是近期9958 儿童紧急救助中心涉嫌诈捐的丑闻,都极大地削弱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部分公众质疑社会企业将公益与商业结合的模式,认为社会企业“借公益之名行商业之实”。总体而言,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程度仍有待提升。

四、中外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企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对国外及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状况进行梳理,有助于在对比中发现差距,以更有效地指导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

驱动因素维度方面,我国政府、市场与学界的多元驱动促成了社会企业的出现与发展,这与日本社会企业发展的驱动因素有相似之处。无论是英国社会企业工作小组的成立、国家层面社会企业发展计划的出台,还是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的创办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社会企业发展推动模式,均体现出政府的强驱动作用。从驱动因素的作用力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政府对社会企业发展的驱动力较弱,但地方政府在扶持社会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表明其对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视。反观美国联邦政府削弱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迫使其自谋出路,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社会企业这一新型组织形态,然而联邦政府并没有给予社会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而是私人基金会为美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力,同时受崇尚探索与创新的商业文化的影响,社会企业逐渐成为企业家与创业者关注的焦点。社会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之外,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法律制度维度方面,中外社会企业差距最大,英国与韩国均制定了与社会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且韩国针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对立法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意图保障社会企业的可持续成长。美国虽未在国家层面针对社会企业立法,但各州出台的法案充分考虑了本地区社会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企业的合法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样作为亚洲国家的日本虽然没有为社会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但其特有的法人制度促进了社会企业组织合法性的提升,有助于企业运行效率的提高。相比之下,我国关于社会企业的立法仍旧空白,仅有扶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出台。法律制度的缺位一方面使得社会企业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使得社会企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利于企业自身业务的开展。

融资渠道维度方面,中国和英国社会企业的差距非常明显,英国社会企业不仅能够向商业银行贷款以获取资金,亦可面向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本,后者极大地拓宽了社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其实现社会价值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我国目前尚无向社会企业开放的资本市场,且社会企业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仍不足5%。诚然,成熟且发达的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在短期内难以解决我国社会企业融资难的燃眉之急。相较而言,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是更为现实且可行的路径。然而由于缺少合法的组织身份,社会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往往容易陷入尴尬的境地。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英国社会企业的融资体系愈发完善,我国社会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组织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影响社会企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剧了社会企业长期发展的不确定性。

政策支持维度方面,我国与英日韩三国的差距较为明显,英国政府不仅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而且积极促成地方政府与社会企业的合作,在政府采购、资源供给等方面适度向社会企业倾斜。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政府注重对社会企业家的培训与指导,以提升其创业能力,真正做到了既“授之以鱼”,又“授之以渔”。日本与韩国政府着重为社会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尽管财政拨款量受财政收支以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程度的波动,但对社会企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社会企业起步较晚,部分地方政府虽然针对社会企业的政策制定展开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但就政策受益范围及推广力度而言,仍旧任重道远。在政策支持以外,近年来以億方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为代表的基金会对社会企业的关注与支持力度显著增强,通过为社会企业研究项目提供费用资助、入股社会企业、调研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发展状况等途径,为社会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表3:中外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

公众认知维度方面,我国与英美两国存在一定的差距。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英美两国社会企业的运作模式愈发清晰,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受益群体,其经营理念与使命为公众所熟知,其社会价值为公众所肯定,公众普遍对社会企业保持较高的认可度与关注度。因此英美两国社会企业如鱼得水,形成“社企服务公众、公众支持社企”的良性循环。我国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程度较低,公众普遍难以察觉到社会企业的存在,对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怀疑。公众的低认知程度阻碍了社会企业与其受众的有益互动,使得社会企业难以对相关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不利于社会企业业务活动的推广,对处于初创期社会企业的影响尤为显著。(中外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如表3 所示)

五、促进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实践启示

从2004年社会企业概念传入我国,到近年佛山、成都、北京等地出台社会企业相关政策,以及以中国慈展会为代表的民间组织对社会企业认证的积极推进,十余年间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也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社会企业缺乏法律保障、外部融资不易、公众认知程度低等。因此,结合中外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从我国社会企业现状出发,可以从政府和社会企业自身角度助力社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府角度

1.加强社会企业法律制度建设,为社会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稳定的制度环境能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相较于英美日韩四国,我国在社会企业立法方面进程缓慢。就目前状况而言,佛山市顺德区出台了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成都市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北京市发布了社会企业认证办法,但实现立法仍旧任重道远。韩国和美国在立法方面的实践可以为我国社会企业的法制建设提供可行的思路和方式。韩国与我国有着相近的文化传统,也面临着相似的社会问题,因此可以依照韩国的立法模式,在国家层面出台社会企业相关法律,明晰社会企业的概念,明确社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改变国内社会企业概念不清、众说纷纭的现状。美国各州出台法案,可以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自身存在的社会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亦可参考美国的模式,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实施,将社会企业由明显发展地区的实践思路和模式向全国范围内推广,从而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2.逐步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正如前文所言,虽然我国社会企业融资渠道并不单一,但来自商业创投机构、社会投资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的投资占比偏低,社会企业的融资市场不够活跃。英国社会企业发达的融资市场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政府可以出台统一的社会企业认定标准,鼓励商业银行为满足认定标准的社会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积极引导市场对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社会企业搭建专门的融资平台,引入商业创投机构和社会投资机构,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模式提高社会企业融资效率、扩大融资规模。我国政府亦可成立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联系社会企业和投资机构的纽带,提高投资机构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程度,鼓励投资机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为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企业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保障投资机构的合法权益。

3.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构建坚实的社会基础

与英美日韩相比,我国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程度较低,具体表现为公众普遍不了解社会企业的概念,容易将社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混淆,且对社会企业的运作模式存在质疑。诚然,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宣传与推广。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由政府牵头成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社会企业提供制度、资金等方面的帮助,处理社会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目前国内的学术研究大多从国外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入手,力图通过学习国外相关理论、借鉴其发展经验来指导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国外社会企业的成功案例的确能为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但若一味模仿,则无异于“邯郸学步”。因此我们不应生搬硬套西方社会企业发展的模式,而是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企业。因此政府应促成社会企业研究平台的建立,立足于本国国情开展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理论研究体系,这也能为社会企业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撑。同时,社会企业研究平台担负重要任务:一方面将研究理论与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为社会企业家和社会创业者答疑解惑,指导社会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最新的研究成果,促进公众对社会企业的了解,以期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构建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企业自身角度

1.“开源”——积极吸引外部投资

所谓“开源”,即积极吸引外部投资,提高社会企业的融资效率、扩大融资规模。社会企业融资不能仅凭政府单方面的努力,企业自身也需要积极探索与实践。一方面,社会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公益活动、开展公益讲座等方式让企业的价值理念与商业模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另一方面,社会企业应逐步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制定企业行为准则与规范,并严格执行,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参照商业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形式记录资产负债变动、资金收支等财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积极接受媒体、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更易获得外部投资、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

2.“节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所谓“节流”,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价值。社会企业与传统商业企业的相似之处,在于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收入,实现自身的发展需要。目前社会企业除营业收入外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更多的资本积累,从而满足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部分社会企业是由非营利组织转型而来,因此其成本核算与控制能力弱于传统商业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价廉质优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更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成本是在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社会企业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成本控制,从而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此外,社会企业需要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并及时处理,在必要时可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帮助,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3.“因地制宜”——从社会需求出发寻找业务增长点

社会企业以完成社会使命为任务,通过商业运作创造经济价值是社会企业完成社会使命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社会企业需要结合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产品或服务。社会企业应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所在社区或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凸显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在教育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寻找业务的增长点。只有在明晰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痛点”后,社会企业才能精准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切实解决社会问题。这样既有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助于社会使命的实现,体现社会企业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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