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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务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1-01-15王艺霖

黑龙江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用人单位

王艺霖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寻求务工机会,以期通过务工经历增加实践经验,提高自身能力,减轻家庭负担。务工的分类有两种,实习和兼职,这都是大学生就业之前的必经途径,能够锻炼自我,与企业建立联系。然而,大学生的务工劳动权益却时时受到侵害,如拖欠报酬、工作量大、人身侵害等,大学生维权艰难,立法不完善,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1 在校大学生务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在校大学生务工法律关系不明确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在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对于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大学生属于劳动者,一种则认为不属于。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认为大学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对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实习的表述模糊,缺乏明确规定,司法过程中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1.2 大学生务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部分用工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过于苛刻的劳动合同,其中设定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无限期增加工作时间,安排超负荷的任务量,在大学生工作一段时间后便将其辞退,在减轻用工成本的同时逃避责任。若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可以此为依据推诿责任,甚至私自克扣拖欠学生工资。

一些中介机构乱收费,随意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如收取押金约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职后予以退还,但事后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

中介方会以报名费、介绍费、路费等方式收取过高费用,导致大学生还未实际投入劳动赚取报酬便已支出了高额费用。

中介方收取的费用与服务内容不一致,开始说收取费用会提供住宿与生活用品,事后却并未提供。在维权过程中,举证十分艰难,法律方面又未给出确切规定,大多数学生得不到应得的赔偿。

1.3 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生初入社会,懵懂无知,面临权益侵犯时往往会放弃维权,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生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给想要逃避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利可图的机会。大学生即使意识到了劳动权益被侵犯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最后只能选择妥协。

1.4 政府管控力度有待提高

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监管大学生务工问题,大学生在寻求帮助时找不到相对应的部门,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政府管控力度有待提高。

1.5 学校未给予相应保障

一般情况下,学校会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全权将学生交予用人单位来管理,一旦出了事故,校企双方会互相推诿。

对于校外兼职而言,学校也不予保障,因为是学生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与学校毫无关系,若学生兼职时期出现意外,也只能寻求民事诉讼。

2 在校大学生务工劳动权益保护措施的改善

2.1 完善现行立法

要从根本上界定大学生务工的法律性质,填补相关的法律法规空缺,给予大学生执法制度上的根本保障,使大学生置身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

2.2 高校加强教育和保障

高校应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积极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高校要与用人单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合作关系,校企共同监管,将学生送至实习单位的后续保障工作应持续跟进。

2.3 大学生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大学生作为年满18周岁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校外兼职过程中,要选择合格的企业,不能盲目选择,以防受骗。在实习过程中,要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听之任之,要积极寻求帮助。

2.4 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监管,政府应将大学生务工划入劳动部门管辖范围之内,也可以建立新的部门对大学生务工进行专门管理,切实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

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将其雇佣大学生的门槛进行限定,避免利用大学生的劣势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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