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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启示

2021-01-15汤建华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农具时期标准

汤建华

(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武汉 430070)

农业标准制度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孟子的“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可以看出,古代对标准制度建设比较重视,在长期实践中形成较为完善的农业标准制度,对当前农业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建设意义。

一、原始农业时期:农业标准制度的起源

我国农业标准起源的时间,学术界对此有一定的争论,有的人认为从新石器开始就出现了相关的农业标准,它源于古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1]有的学者则认为,农业标准应该是起源于奴隶社会,即在《尔雅》中,对草和木进行了分类,并对其外观进行了一定的描述。[2]通过研究文献,本文认为农业标准起始于原始社会新石器后期。在古代社会,神农氏时代是古代农业的起源时期,从采猎原始采集发展起来的原始农业,是围绕种植业进行的,其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对野生植物进行培养。[3]正是通过长期的野生植物栽培和利用实验,人类逐渐培育出了适合自身需要的植物,史上有“尝百草”、 “播五谷”以及“种粟”等真实的写照。到了新石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古代人类的生活开始发生变化,即逐渐从采集、渔猎时期过渡到了开展畜牧业和原始农业时期。

从旧石器到新石器,农业的产生是这一时间段最大的历史变革,我国古代的原始农业基本上与考古学上的新石器时代相始终。在那个时候,人们只有通过与大自然进行斗争才能获得基本生存资料,而斗争的武器在原始社会只能是相对比较粗糙的工具和群体的力量,“刀耕火种”恰是反映了此点,作为古代人类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在人类进化中起着划时代的功能。我国古代的原始农业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标准规范,这既有人类语言发展历程的原因,因为很多标准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描述;也有技术上不成熟的原因,因为标准更多的是技术方面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原始农业时期有标准的雏形,虽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规范。

原始农业时期农业标准萌芽比较鲜明的标志是原始农具模式的形成和自然界野生植物被驯化为人工栽培作物,通过农具的进化和对野生物的驯化,农业标准逐渐萌芽。

(一)原始农具模式形成

工具伴随着人类从事的劳动应运而生,开始是石器、骨器和木器,这些在原始社会比较粗糙,功能也比较单一,几乎无需加工就直接使用。研究黄河流域发现,出现在这个地区最早的农业文化遗址是河北磁山文化和河南裴李岗文化,在河南裴李岗遗址出土的原始农具有磨制石斧、两端刃石铲、带肩石铲、带齿石镰、石磨盘、石磨棒,这些都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农具的使用状况。在著名的古代农业文化遗址西安半坡遗址中,也发现了许多带有标准萌芽的文物,如石铲、木来、石刀等。从原始农具的形成过程中不难发现,原始农业时代的农具一般是用木、骨、石制成的,农具的种类也由简单的砍、砸功能发展到收割、锄耕乃至谷物加工,这种功能的专门化趋势,使得我国古代农具出现了统一和重复利用的特征,这就使得农具具有了稳定性的功能,农具的规范化是古代农业标准形成的重要标志。

(二)自然界野生植物驯化为人工栽培作物

除了原始农具,野生植物的培育也是古代农业标准萌芽重要的标准之一。据有关记载,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在野外采集植物种子、果实的过程中,经过不断观察、摸索、尝试,找到了野生种子、果实的培育方法。人类对野生果实、种子不断进行隔离、选择、选育和淘汰,把半野生、半栽培的“槽生植物”(ruderal plants)[4]精心培育成为人工可以进行栽培的农作物。在这种状况下,人类按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对植物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优化、培育、栽培,栽培种子无疑成为我国古代最初的品种样本。比如谷物,据有关资料记载,它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坚持对野生的“荞”(狗尾草)不断种植和培育的结晶。在《尔雅》一书中,就曾出现对11种枣类进行栽培的记载,还有很多植物的优良品种也被作为“标样”进行推广。其中,“标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含有标准含义,可以被视为古代社会的农业标准的萌芽,但这一阶段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此予以相应的保护和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古代农业标准的奠基时期

总体而言,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农业标准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但这个时期仍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农业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社会大变革时期,随着铁质农具的出现和应用,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生产技术不断发展,农业标准也不断积累和发展。具体而言,这个时期主要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畜力管理标准制度;二是播种技术规范;三是良种标准的提出。

(一) 畜力管理标准

追溯我国古代牛耕的起源,发现其出现在春秋战国之前,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饲养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制度。在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厩苑律》中就有相关记载,耕牛被称为“田牛”,牛耕被称为“牛田”,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饲养管理的标准,奖励饲养耕牛好的人,惩罚饲养耕牛不尽力的人,比如有“牛的腰围瘦了一寸打十板”的明确处罚措施。这在当时来说,对于促进基本的生产劳动工具——耕牛的饲养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

(二)播种技术规范的进一步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播种技术规范已发展到较为规范的程度。不仅对播种方法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对播种的密度、株行距、用种量以及间苗都有严格而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吕氏春秋·审时》中有关于“得时、先时、后时”的规定,并通过黍、麻、禾、麦、稻、稷这六种作物的不同生产效果进行比较,得出了“得时之稼兴,失时之稼约”的科学论证。适时种植收获的籽就会多,品质也会比较好,吃了也比较耐饥,对身体健康大有裨益,远远超过“失时之稼”。虽然在当前科学技术的情况下,这样的播种技术规范可能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但在科学技术落后的古代时期,这样的播种技术规范对于农业发展的贡献可是不言而喻的。

(三)良种标准的提出

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良种标准制度。据《吕氏春秋·任地》记载“子能使藁数节而茎坚乎?子能使穗大而坚均乎?子能使粟圜而薄糠乎?子能使米多沃而食之强乎?”[5]这句话对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描述了“茎坚”、“粟圆”、“穗大”、“多沃”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当时良种选育的标准。从《吕氏春秋·任地》其他内容来看,这个时期不仅对良种标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还将质量和产量的考核指标纳入了良种标准体系。

三、秦汉时期:精耕细作技术标准体系趋于成熟

秦中央集权的建立,结束了当时战乱的局面,汉代在秦的基础上,统治也相对稳定。秦汉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文化有了一定的融合,这个时期的农业标准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具与动力标准以及种田方面标准的进步。

(一) 农具标准

秦汉时期,冶铁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和进步,事实上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已经能够铸造白口生铁,并且将其进行柔化处理而获得可锻铸铁用于制造农具。到了秦汉时期,伴随着生铁柔化技术的不断成熟,发明了钢(这个时期的钢主要是炒钢和“百炼钢”)。可以说,钢的出现为铁农具的出现和进化提供了最丰富的材料来源,极大推动了这个时期的铁农具的普及和推广。汉代中后期,冶铁业实现了官营并总结和归纳出大批生产的方法以提高当时的劳动生产效率。桑弘羊指出:“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6]即主管官吏讲明铸就铁器的方法,工人专心干活,铸的铁刚柔合适,铸成的铁器才能方便使用。秦汉的政府积极提倡农具的改革,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农具生产和使用进行推广,推动了农具生产技术标准的形成。

(二) 代田法和区田法

代田法和区田法都是关于田的种植标准,它们主要形成于汉代。“代田法”①是西汉武帝末年由当时的农官赵过②推行总结的,就相当于现在的轮种方法,为了保持土壤的肥力恢复,让耕地得到一定程度的休养。它是在对前面朝代耕种方法上的进一步标准化,这不仅可以增加单位面积的产量,而且可以保水、保肥甚至保土。当然,代田法主要是用于北方干旱地区,因为北方水少,土壤肥力不易保持。区田法③,《祀胜之书》中有过论述,提出了更为成熟的田地种植技术标准,它对不同农作物明确规定了不同品种和不同数量的肥料的使用。

代田法和区田法的出现对我国种田技术具有重要影响,促使我国古代种田标准体系不断得以完善。现如今的广大农村,仍然可以看见这两种种田方法的影子,可以说,它们是我国古代农业制度体系中的一块瑰宝。

四、唐宋元代时期: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标准体系的成熟

隋唐五代是农业标准制度上的大转变时期。在生产方式上,南方水田的集约化程度逐渐超过了北方的旱作农业,农业技术标准较以往也有很大的进步。在梳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此时期关于农业标准记录的史料保存下来的较少并且具有分散性。

(一)农具与动力标准

江南农田集约化生产不断发展,唐代的农具发明得到了很大的创新——出现了曲辕犁(又名江东犁),它进一步推动了农具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唐代陆龟蒙的《来招经》中对曲辕犁的犁箭、犁评、犁建、犁盘、犁辕、犁底、犁梢的尺寸和形制都作了相应的描述,它较以往的农具更具摆动性和灵活性,可以调节耕地的深浅和宽窄。江南水田田块较小、土质粘重。正是因为曲辕犁具备了这样的功能,因而比较适合江南地区水田使用。但曲辕犁本身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水田耕作的范围,其基本原理和结构也同样适用于北方旱作区。[7]曲辕犁是在前代农具基础上的进一步标准化,这标志着我国农具技术标准已经进入了很成熟的阶段。不仅如此,在农田动力方面,水车的出现使得动力标准又上了一个台阶。唐文宗大和二年(828年),为了让三白渠干支渠两岸的田地也能及时灌水,“闰三月初,内出水车样,令京兆府造水车,散给缘郑、白渠百姓,以溉水田。”[8]这表明当时统治者对于农田标准的重视,以此推动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宋元时期,农具的发展十分辉煌,随着当时的钢刃熟铁农具的推广和运用,出现了一系列专用而省时的农具,农具种类不断增加,风力和水力在农业上逐渐推广开来,成为这一时期农具发展最主要的特点。[9]在宋代,曾之谨所著的《农器谱》的一书中,论述了十类农具;在元代,王祯在《农书》中将“农器图谱” 扩充为把舟车、扒、蚕桑等十几类,并记载了103种农具,并将之绘制成了200多张图,集传统农具之大全。这个时期的农具,其部件使用了标准化原理,工作部分与动力部分通过连接转向装置可分合、使得农具的使用更加灵活。可以这样说,当时的农具已经具备了现代农具标准的雏形。

(二)江南水田技术标准的形成

安史之乱后,国家的经济重心逐渐向南方转移,江南地区的水田种植标准真正形成,水稻品种培育种类增多,从那时起就有了培育香味优质稻的技术,水田整地技术和种植制度都有一定的标准体系。针对水田耕作技术规范,陆龟蒙在《象耕鸟耘辨》中有所论述,当时农民耕田既端又深,深之处,又做到了端,这充分说明在唐时期,水田的耕作技术和质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水平。柳宗元在《龙城录》里记录了这样的一件事:“余南迁,度高邮,道逢老史,帅年少,于路次,讲明种艺。其言:深耕溉种,时耘时籽;却牛马之践履,去螟蝗之害。勤以朝夕,滋以粪土。而有秋之利,盖富有年矣”。[10]从这句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对于种田技术的一系列标准,在深耕、除草、培土、密植、施肥、植物保护等方面,都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唐代的水田耕种技术相对于魏晋南北朝有了很大的进步,结束了当时“火耕水褥”相对比较粗放的方式。

宋元时期,出现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农田水利法,在当时也称之为农田利害条约。农田水利条约规定对当时兴办水利的范围、水利标准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条约还对渠系的用水等管理标准以及渠系的养护标准都提出了一定的经验建议。如在渠系养护方面,条约规定“每岁增修及淘石渠上下泥沙”,并设专人负责水利的检修即“旧例水军三十人看堰,今议得令各县差富实人夫二名,五县计一十名看堰,若有微损,即使补修”。在该条约中,提出了农田供水的标准:(1)“凡用水先令斗吏入状,官给申贴,方许开斗”;[11](2)“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3)“行水之序须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此均水之法也”;[12](4)“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过涨水歇渠,七月住罢”,在西北地区还有渠堰整治和用水则例。从这些可以看出,当时的农田水利灌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标准体系,对于今天农业灌溉用水,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此可见,宋元时期北方人口逐渐向南方迁移,南方特别是长江流域一带人口的迅速增加加大了对粮食的需求,推动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从农具发展和水利标准方面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五、明清时期:传统农业技术标准的完全成熟和继续发展

明清时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传统的农业标准逐渐精细和完善,开始进入完全成熟阶段,推广的范围也更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水利技术达到相当成熟的地步,主要内容可以从徐光启的《早田用水疏》中进行考量,在这本文献中,他对水利运用的水位、流量、蓄水、流速以及引水、取水方法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阐述了水各项利用的标准,其已经十分接近近现代的用水标准制度。至于其他方面的水利制度,明清基本沿袭了宋元时期的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在明清时期,甘肃出现了砂田的建设规范,相对于原有的耕田标准来说,此时主要注重土壤的改良,使得原本不适合种田的土地在经过改良后适合种田。例如当时为了改造甘肃的砂田,先将砂田深耕,施足底肥,耙平、墩实,然后在土面上铺卵石或粗砂,砂石的厚度,水砂田约6-9厘米,早砂田约8-12厘米,每铺一次可以有效利用25年左右,石砂田老化可以重新起砂,铺砂,实行更新。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砂田改造的标准,对于当时的土壤改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演变逻辑与启示

(一)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演变逻辑

通过研究发现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形成历程总是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从农具各项生产和动力标准的成熟,可以看到在我国古代冶铁技术的不断进步;从种植的粗放型到后来的精耕细作,是种植技术不断进步的表现;灌溉用水标准的不断化进程,是农田水利技术不断发展促进的结果。可以说,没有技术进步,古代农业标准制度不可能形成。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标准有其产生、规范、实施、更新的过程,每一个古代农业新标准制度的产生,都是古代社会农业领域的某项生产活动的经验被规范地正式确定下来。在古代农业标准的最初时期,标准的制定大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一技术性问题,因此这时候的标准内容比较简单,多以分散的方式存在。随着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出现,因此就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标准体系,在随后的社会生产实践中,这些标准又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更新、修改和补充,而且数量也逐渐增加,形成了更为系统的古代农业标准制度。因此,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系统的过程。

(二)我国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历史启示

古代农业标准制度的启示有很多,研究者站的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结论,本研究主要总结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启示,以对当前相关制度建设予以一定的指导。我国古代的很多标准制度建设都是围绕土地展开,在古代社会,如何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一直是统治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最为重要的两个方式,围绕此,出现了很多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度,比如如何精耕细作等。因此,古人重视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积极养地,做到可持续利用土地。

反思当前我国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有了古人无法想象的变化,与之相对的自然条件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但不是变得更好。我国人口数量14亿之上,可用的耕地却越来越少,人地矛盾突出。在这样的现实国情下,必须思考如何利用土地资源,古代的精耕细作告诉我们必须走土地经营集约化的道路,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才能确保我国基本的粮食需求和粮食安全,而在这个过程中,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标准体系建设,是真正保证土地可持续使用的最好规范。基于此,必须设计一套可以指导土地利用的标准体系,以给我国的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注释:

①代田法具体内容是,把一亩地分成三条圳和三条垄,各宽一尺,圳垄互相间隔,圳比垄深一尺。种子播在圳里,出苗长出三片叶子后,将垄上的杂草除掉,连垄上一块培附在圳里苗根处。到了第二年,圳变成垄,垄变成圳,再间隔进行轮种。

②赵括任当时的搜粟都尉。

③区田法大致内容是:区种大豆“1亩种2升,用粪12石8斗”;种麻“以蚕失粪之,树3升”;“区种粟20粒,羹粪l升,合土和之”;“区种瓜种瓜1斗用1石粪,粪与土和合,令相半”;种瓤“区种四实,蚕失1斗,与土粪合”,10亩“用蚕失2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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