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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金融管理中金融风险的有效识别

2021-01-15赖琦南开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2期
关键词:私法系统性合同法

赖琦 南开大学

新时期下,先进经济理念蕴含着强大助推力,对我国金融机构有着极强促进效用,能够保证多种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前行,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当前的市场形势下,供需关系的变化使得金融产品呈现出丰富性,整个金融业迎来新的前行机遇,故需紧跟前行趋势,夯实自身基础,应对前行途径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基于金融创新环境来对金融风险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借助政府监管,创新预警机制以适应发展需求。

一、开放条件下国际游资是主要风险

“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也是为了应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逆全球化的做法。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这种策略显示了我们的胸怀和态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过去40多年,我国的对外开放一直有管理、条件、步骤和风控,如今这些经验在金融领域依旧适用。“越开放,风险越高,对安全的要求也越高。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整个国际环境其实并不友好,甚至一些对中国有敌意的国家可能会蓄意破坏中国的对外开放。因此,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是否会受到干扰和影响,也会影响到我们的金融稳定。政策能够持续,金融就更加稳定。”也有很多国家和机构愿意加入并支持中国的经济建设,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带有投机成分的资金会进入中国并潜伏下来,等到关键时刻再“发力”从而影响中国经济。另外,一些西方投资者有“剪羊毛”的习惯和经验,因此,我国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警惕这些投资者。中国机构有能力与外资机构同台共舞,甚至能变得更强,而这需要国内机构与外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公平竞争。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系统中,各个金融机构间因互惠互利的业务往来而联系紧密,在金融危机发生时,非流动性、破产、损失产生的负效应会迅速扩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分为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认为金融机构多以高杠杆经营,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和金融市场的联动性以及投资银行采取较为激进的经营方式是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的内在原因。金融行为的同质性、风险管理模型的雷同性使得各个金融机构处于一个相互关联的网络结构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波动性大大增强。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金融开放程度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的最终后果是金融危机的爆发,由此可见从计量角度出发可认为金融危机是一个是与否的二值变量,而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时间序列变量,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金融危机是这种或然性的某种表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过程表现为宽松的货币、财政政策使投资者的信心高涨,金融机构低估风险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杠杆率快速增长,反过来进一步强化经济,经济泡沫开始滋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逐渐累积。相反,在经济衰退时期,各个金融机构共同的避险情绪使惜贷现象突出,市场上流动性供给不足,投资情绪低迷进一步恶化经济。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顺周期性而不断积累的途径。而当市场过度繁荣遭到负向冲击时,系统性金融风险便从时间维度转向横截面维度。金融机构通过业务上的合作直接或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当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风险会通过金融机构间的关联传染放大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未曾出现不可控的风险冲击,某些单个机构的经营危机也未在资本市场上造成系统性事件,但我国监管部门十分重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因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常常具有较长的积累过程,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未雨绸缪的表现。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大多数国家仅仅采取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错误地认为各个金融机构“扫好门前雪”就能够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但考虑到机构间紧密的业务往来及共同的风险暴露,维护单个机构稳定的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上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宏观审慎监管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5]。

三、金融契约群的公私法协同规制与监管创新

(一)以“规制性私法”理念推进对金融契约群的协同规制

金融交易的涉众性和金融业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使得金融合同大多是“受规制的合同”(regulatedcontracts)。瑐瑤金融市场秩序往往被抬升到事关金融安全、稳定的高度,需要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的干预调整,很早就被纳入公私法的交叉调整领域。自20世纪后期开始,各国纷纷改造私法,逐步让其承担起“辅助管制政策”功能,“这类民事规范一方面实现了私法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借私人利益实现的诱因,减轻国家管制的负担,提高管制的效率。”瑐瑥在金融市场,合同法的规制目标和调整对象与公法规范存在诸多一致性。其一,合同法在对金融交易的微观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与公法规范目的趋同。金融法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也要保护储户、金融投资者的个体权益;同样,合同法既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纠纷解决和权益救济路径,也要为契约主体遵守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等提供制度规则。其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合同法调整对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或交叉重合。例如,对于合同法来说,利率互换是一种合同;而对于金融法来说,利率互换是一种金融工具。合同法等私法规范的倡导指引功能和私法纠纷的司法裁判导向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预期与指引,推动合同法在产业发展、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可能发挥公法规范不可替代的规制价值与工具优势。21世纪初,Hans Micklitz率先使用“规制性私法”(regulatory private law)一词,其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揭示合同主体之间存在兼具监管效力的私人治理现象;二是倡导为公共监管目的而使用和重塑私法(尤其是合同法)。瑐瑦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陆国家纷纷尝试将传统的由自治驱动的一般合同法规范转变为管理金融交易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规制工具,主要表现在欧盟一般合同法的统一化和现代化进程中[4]。

(二)强化对金融投资风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管理

企业金融投资有着不同期限的选择,可以制定短期、长期和中期的计划,计划的设定需要根据企业常规经营情况进行结合分析,使投资获得实际效益,促进企业的稳定经营。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促使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稳定发展,如果企业金融投资过程中缺乏合适的目标,那么无法保证投资的准确性。加强对投资对象的分析和研究,全面分析投资的实效性,加强对投资方式的分析,无论是基金还是证券,都需要对其造成的投资效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充分了解这些,能够为企业的金融投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3]。

(三)借助政府监管,适应发展需求

金融机构基于当前所处的金融创新环境,开始通过多种不同的信息手段来对国内金融体制做到科学全面地了解,增强自身对金融管理前行方向的把控,使管理的创新能够适应金融行业前行需求,继而推进金融机构的稳步发展。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开始对金融创新做到极大程度的鼓励,给金融机构带来多方支持,放宽监管力度,使之能够有足够空间去进行创新,凸显出新环境下金融结构创新的应有价值,但又不应忽略相应监管,故需做到“松紧”结合,迎合金融机构创新的多种需求[2]。

四、结束语

把握好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的平衡,既不能以金融创新的名义,通过放大杠杆的方式,制造“次贷泡沫”,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能扼杀网络金融创新。二是对网络小额贷款除了进行系统性监管外,也要通过大数据系统进行资金流向分析。对于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理性消费的贷款要适当放宽监管,对于投机行为要严格监管。三是要做好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加法”,完善市场创富渠道,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满足公众安居需求,以化解需求端资金不足借债度日的现实难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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