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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物流联盟助力农村电商发展的模式探讨

2021-01-15訾薇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环球市场 2021年25期
关键词:渠道商契约助力

訾薇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

2021年中央第一号文件提出了发展“农业农村产业化”的政策号召,这也为大力推动农村电商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与城市电商不同,农村电商主体往往也是农业生产主体,他们利用电商平台拉动农产品销售,这就为农业农村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对接城市经济系统的重要节点。长期以来,学界和业界都较为关注农村电商发展中的“最后一公路”问题,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该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主要矛盾也必然发生着转移。调研发现,在农产品供应链运行中农村电商主体常处于市场劣势地位,即他们的议价能力显著弱于城市渠道商,这不仅归因于农产品同质化趋势使然,也归因于品牌价值缺失下需求弹性较低所致。为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强物流联盟的建设,以助力农村电商的发展,便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相关研究述评

(一)相关研究概述

近年来,以“农村电商物流运营”为视角的主题研究大量涌现,这里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给予概述:(1)有研究以乡村振兴下的“互联网+农业”为背景提出,形成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上下并行”联动联盟,引入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增加预冷储存、分类编码,规范标准化物流电商体系,加强人才梯度建设、延长产业链,是推动电商与物流联动发展必要之路。(2)有研究认为,农村电商物流联盟是产地批发商、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协作发展联盟,该研究通过算例验证了FAHP-Shapley值法在农村电商物流联盟利益分配过程中可行性。(3)有研究提出,在B2C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物流”的解决上,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可以选择合作,共享物流;也可构建“县级服务中心+农村服务点”的县乡两级运营体系,通过完善物流资源和渠道建设,最终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4)有研究揭示了电商与农村物流配送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物流联盟模式实施障碍及农村物流系统的信息化和标准化发展滞后等问题。

(二)相关研究评析

上述研究所提供的问题和所形成的观点为本文的立论提供了启示,但这里也需指出,当前在对农村电商发展中的物流联盟问题研究中,诸多研究者仍聚焦于采购与生产物流环节,并未将视野转移至销售物流环节,即农产品供应源与渠道商之间的供应链系统之中。再者,在研究物流联盟问题时也未能明确“核心企业”这一概念。所谓“核心企业”是指,为供应链各节点提供利润源的企业,显然在农产品销售物流中渠道商符合“核心企业”的身份设定。这就意味着,在建立物流联盟时应遵循“核心组织—关联组织”的结构要求,这样才能使物流联盟获得“契约”和“利益”的双重保障而形成稳态结构。

二、物流联盟助力农村电商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以四川某县域为样本地区,物流联盟助力农村电商发展时,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农村产业集群化问题使物流联盟面临挑战

在引言部分已经指出,农产品的性状具有同质化趋势,这就需要通过发展农村产业集群化来形成卖方垄断格局。在对样本地区的调研中却发现,该区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生产单位,在其内部普遍植入了电商平台,这就因域内同业竞争变相强化了渠道商的市场地位,进而导致渠道商拒斥物流联盟这类组织模式。显然,若渠道商加入特定的物流联盟,便会锁定他的供应源,并以此降低其在与农村生产主体之间的议价能力。

(二)契约管理的效能问题使物流联盟面临挑战

目前,国内学界和业界在研究物流联盟问题时,较为关注联盟内部的契约管理。诚然,以正式制度安排为特征的契约关系,能够为联盟内各经济主体的提供激励与约束机制,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重激励”和“弱约束”的问题。该问题的形成可归因两个方面,即人类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被迁移至了物流联盟之中,再者联盟内各主体的违约成本小于行为失范所带来的利益。

(三)利益保障与分享问题使物流联盟面临挑战

在“核心组织—关联组织”的分析框架下,可知渠道商成为了物流联盟中的利益创造者。在对样本地区的调研中还发现,农村电商主体的利益保障与分享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不仅与目前的商业信用关系相联系,也与渠道商的市场强势地位不无关联。若是该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但物流联盟的稳态结构将随时打破,而且还会阻碍农业农村产业化中的资金循环效力。

三、物流联盟助力农村电商发展的模式

根据以上所述,物流联盟助力农村电商发展的模式可构建如下:

(一)在公权力的干预下推进农村产业集群化

物流联盟在助力农村电商发展时,需改变农村同业生产中的无序与过度竞争现状,所以应在公权力的干预下推进农村产业集群化。具体的模式为,县域政府和乡镇政府两级机构,都应分层实施公权力干预。县域政府可为本土农村产业化提供政策激励,乡镇政府则应在本土龙头涉农企业的带领下,以产业联合会为组织载体加强各农民生产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与此同时,还需培育本土弄产品电商品牌,以提升与渠道商的议价能力。

(二)引入声誉约束机制以辅助契约关系管理

在物流联盟的契约管理中时常面临制度健全但执行不到位的情形,所以可引入声誉约束机制以辅助契约关系管理。具体的模式为,本土物流企业应在业内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对于那些存在行为失范的联盟成员给予曝光,这不仅为物流企业在选择战略合作商时提供了诚信保障体系,也在利益牵制下倒逼战略合作商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制订本土物流联盟利益保障与分享标准

在助力农村电商发展中需重视渠道商的利润贡献度,为了增强物流联盟的稳定态,需制订本土物流联盟利益保障与分享标准,这里的“本土”是指“完整的经济区域”,如“成都—重庆双中心城市区域”“哈尔滨—长春经济圈”等。标准的制订依赖于各级政府公权力的影响力,也依赖于产学研相结合的标准化制订机构的努力。

(四)创新物流金融模式以联动农村资金循环

在现行的商业信用模式下,农村电商主体面临着资金回笼压力,这将对农业农村产业化发展带来衍生破坏效应,所以需创新物流金融模式以联动农村资金循环。具体的模式可为,在物流联盟内发起“共享基金”项目,该项目可作为联盟内开展短期借贷之用,并由某第三方物流组织代为管理,且在联盟内公开基金账户信息。一旦存在农村电商回款问题,可在联盟成员知情的前提下,为农村电商主体提供短期借贷,并在回款到位后以清算的形式弥补已放贷的基金部分,全程不收取利息。

最后再次强调,在建立物流联盟时应遵循“核心组织—关联组织”的结构要求,这样才能使物流联盟获得“契约”和“利益”的双重保障而形成稳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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