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参考文献不当著录谈著作权侵权风险规避及防范
2021-01-15罗剑萍骆奇峰
罗剑萍,骆奇峰
(1.武汉理工大学 《交通科技》编辑部, 湖北 武汉 430063;2.《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编辑部, 湖北 武汉 430063)
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1](以下简称《规则》)对参考文献的定义是:对一个信息资源或其中一部分进行准确和详细著录的数据,位于文末或文中的信息源。在学术论文中著录参考文献,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智力成果,并在文后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功能及引用方式,已有许多相关研究[2-3],参考文献作为知识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在学术论文编辑实践中发现,在参考文献著录中不同程度存在引用及标示不当、错引、漏引等失范行为,这不仅使原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也使期刊出版人形象受到影响,甚至会出现期刊出版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极端情况。因此,规避参考文献著录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也是对期刊出版人及作者整体著作权的保护。鉴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对期刊出版中常见参考文献不当著录方式进行分类描述,同时分析其表现方式和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对上述不当行为逐项进行剖析,以提出侵权风险规避及防范措施,达到有效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目的。
1 《著作权法》与《规则》
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著作权法》是一部涉及面广、调整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通过对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修正,鼓励作品创新与合理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4],在13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规范著录不仅是《规则》的要求,也是《著作权法》的要求。
《规则》规定的参考文献著录项目,详细说明了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和出处等要素著录要求。因而是否完整、清楚、准确地著录了这些要素,关系到是否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合理使用问题。《规则》作为行业规范,其各项规定遵从《著作权法》的框架和条款。
2 参考文献著录不当行为
根据编辑出版日常工作实践,可将常见的学术论文参考文献著录不当行为分为以下5类:著录项目不全、伪引伪著、过度引用、篡改原文、不当劝引等,对照《规则》及《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出版规范、规则的要求,往往还涉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问题,甚至涉及著作权法法律问题[5-6]。
2.1 著录不全
在学术论文的编辑加工过程中,常常发现有些作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了解参考文献著录要求,没有严格按照《规则》标准执行著录要求,存在漏著、缺著等著录不完整甚至著录错误现象;比如有的参考文献尽管著录项目齐全,但责任者和题名不相符合,有的出版项和出处与题名不相符合等。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没有认真细致地查阅、核实原文,难免存在错漏之处,需要联系作者要求其补充修正;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作者有意为之,使读者难以查找原文进行核对,仅仅达到完成参考文献数量要求的目的,而有意回避读者查找原始内容。
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篡改参考文献作者姓名,涉嫌侵犯参考文献作者的署名权;篡改出版项和出处,涉嫌侵犯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篡改被析出文献题名或者责任者,涉嫌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 伪引伪著
除了参考文献存在著录项目不全等问题外,学术论文文后参考文献与文中标注不相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即文后所列参考文献序号与其正文引用标注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存在引而不著、著而不引和直接转引等伪引伪著现象。
(1)引而不著。即是在学术论文中,参考和借鉴了前人的思想观点、数据、资料等,甚至是原文的直接引用,而在文后参考文献中没列出参考文献、没指明出处。涉嫌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工作成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
(2)著而不引。是指作者以规范化的格式在文后列出参考文献,而在文中没有标注,或即使在文中进行了标注,该标注处所涉及主题内容与参考文献主题内容大相径庭,相距甚远。
(3)直接转引。即作者看到其他文章曾经引用过的文献,本人并没有亲自查阅该文献内容,就直接转引。或者为了彰显文章的学术水平、及阅读面,直接将他人参考文献列举到自己的参考文献表中。这些伪引伪著现象毫无疑问侵犯了原作者及期刊出版人的合法权益。
2.3 过度引用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的学术论文,借鉴前人智力成果,同时在此基础上开拓创新,为了佐证和支撑自己的论点和论据,使论证具有说服力,作者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前人数据和结论等。但是,合理引用有度的限制。
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创新之处,以自己的学术理论、观点、思想为主,辅以他人的研究成果为支撑。合理使用有严格的质和量的规定,引用过度就等同于抄袭,即使在文后著录了参考文献,也难逃抄袭剽窃之实。
2.4 篡改原文
原文引用主要是为了充实、表达学术论文的内容,或是作为论证的论据,以起到强化主旨的作用。引用文献的原则之一是忠实于原文。无论是引用原文还是引用原意,都要作完整的表述,特别是成段引用原文时,只有真正理解和完整把握才能引用。引用时应避免篡改原作者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甚至剽窃、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导致原始文献失真。至于为了降低文字复制比,肆意修改原文,致使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无法检出,这种失范行为则更应该坚决摈弃。
2.5 不当劝引
有些期刊在拟录用通知中告知如有引用本刊文献,请在参考文献中著录,因此出现不当劝引现象,这似乎是“双赢”:作者通过引用,扩大了学术阅读面,而期刊已发表文献引用率得以提高。但这种牵强附会、勉强引用,将参考文献引用视为牟取名利的手段,导致期刊影响因子、被引频次等评价指标严重失真,是学术界、出版界的学术造假行为,应当极力杜绝。
3 侵权风险规避及防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虽列举了13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合理使用。但由于法律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量的标准,使用的是“枚举+兜底”的办法。为了把握学术论文参考文献著录及合理引用的界限,规避侵权风险,有必要对容易引起异议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3.1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所制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对权利拥有者的专有权进行了基本的限制,允许人们为非赢利、学术研究和个人学习、欣赏之目的使用作品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的一种限制,规范协调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利益关系。其反映的是版权平衡思想,即保持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版权垄断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充分发挥作品作者创作积极性,又有利于信息传播和科学文化的繁荣与进步。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7]的合理使用原则,其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必须同时考量四个要素,即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使用作品对该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对我们在实践中判断作品是否合理使用可以起到借鉴作用。
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为检测论文复制比提供了便捷方式,目前的文献检测系统对于防范抄袭和剽窃效果显著。但是出版界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期刊出版人自行规定文字复制比的尺度不尽相同,大致范围从10%~30%不等。但综上所述,作者、编辑应选择更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产生学术不端行为及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
3.2 发表与出版
发表权是作者的基础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4]: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其作品的发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4]:(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已发表的作品。因此在供内部交流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和内部使用的资料,尤其是不宜公开的内部参考文献,均不宜作为参考文献著录。在学术论文中,应避免引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资料等,否则有将他人劳动成果窃为己有,抢先发表之嫌,从而侵犯了作者依法享有的发表权,实质上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期刊出版人角度而言,这种风险是必须规避的。
3.3 引用、合作与抄袭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判定标准是:(1)合作者是否有合意,即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意图;(2)合作者是否有合作创作的具体表现。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对著作权的行使。他人利用合作作品,除依法可以不经合作者同意的外,都必须征得全体合作者的同意。
笔者在编辑实践中发现,一些作品“大量参考引用”他人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高达30%以上。主题内容、语言文字、图表、实验数据,包括问卷调查表等等实质部分内容均引自他人学位论文。《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直接将他人学位论文中的一部分内容拿来单独发表,即使文后将该学位论文著录为参考文献,仍涉嫌抄袭。因此,合理引用必须通过定性定量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分清引用、合作与抄袭作为期刊出版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制定严格的鉴别标准并严格参照执行。
3.4 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是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特定的方式,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整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文集等。《著作权法》第十二条[4]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归期刊出版人所有,期刊中单篇文章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期刊出版人在享有期刊出版、发行等著作权同时,要对出版发行作品负有监控之责。如果作者在文献引用中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期刊出版人将有义务协助处理解决,在有些情形下,可能还要负连带责任。另外,期刊出版人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即使对作者侵权行为不负有责任,并不意味着对自身侵权行为不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所以,期刊出版人在征稿通知或期刊显著位置,应重点注明作者和期刊出版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请作者特别注意。
3.5 著作权权利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权利转让特点是著作权所有权的转移,即权利主体即著作权人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权利转让有全部转让,也有部分转让。期刊出版人在投稿须知中,一般都明示了论文版权转让规则,规定编辑、作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论文一旦被采用,作者就将其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了期刊出版人。意味着自论文录用之日起,期刊出版人享有作者转让的部分著作权。以后与该文有关的使用,包括汇编、翻译、出版、发行等等都必须经过期刊出版人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在作者自愿将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期刊出版人之后,其他人如果在引用他人文献时,错著了文章出处,即刊名,卷、期、页码等,则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侵犯了原作品公开发表的期刊出版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科技论文编辑、加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严防因工作疏忽而负有连带责任。
4 结语与建议
学术研究检索相关科研内容文献,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防范和化解著作权侵权风险,杜绝抄袭、剽窃行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期刊出版人必须采取以下有效、规范的具体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与教育,增强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在期刊网站和封面等处刊登有关版权公告、须知,尽可能地提示投稿人遵守出版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
(2)将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及范例在网站和封底等醒目位置长期发布。在“投稿须知”等内容中明确提示容易造成侵权的标引、著录方式。如,一篇文献多处引用、一处引用多篇文献、多著者、译者、外文文献等情形。
(3)出台有关科研和学术道德规范相关规定,规范学术论文撰写和投稿,从撰写源头开始贯彻知识产权意识。
(4)期刊出版人本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编辑加工过程中,运用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等各种现代工具,仔细核对参考文献要素;坚决拒绝疑似抄袭、剽窃的文章,从出版行为上维护学术诚信,净化学术环境。
科技论文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尤其应特别注意: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未经授权许可,不应参考、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