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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法律碑刻琐记

2021-01-14刘竹

北京档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煤窑碑刻会馆

刘竹

碑刻是镌刻在地面立石上的文字或图画,也被称为“刻在石头上的史书”。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碑刻的内容涉及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而将法律法规、讼案事例及契约凭证等刻于碑石亦成为碑刻的重要分类。法律碑刻指经过一定程序,刻载内容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碑刻[1]。这些碑刻,对于我们了解古代法律的法条、内容、实施及其效果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史料,有为数不少的法律碑刻流传至今,值得后人细细品味。

八旗制度是清代最具特色也是最为重要的制度。旗人的土地称为“旗地”,系国家所有,在法律上严禁旗人典卖、出售旗地,即禁止“旗民交产”。早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典卖旗地,从盗卖官田律”的规定,雍正皇帝即位后,又重申“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2]。但随着清朝入关日久,八旗生计问题日益突出,旗人典卖旗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郎世宁是一位外国来华传教士,也是一位著名的画家和建筑家。他的许多优秀作品至今仍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珍藏。这样一位历经康雍乾三朝的宫廷画师,也曾因为参与“典卖旗地”活动而险些被皇帝责罚。作为清宫内廷画师,郎世宁与清廷官员有着良好的私交。在一次游玩中,他看中了宛平城内的一片土地,想购置入手并在此传教。于是他通过相熟的内廷官员和卖家蔡永福达成了协议,购买了此处的旗地和河淤地,雇人耕种粮谷,在河淤地割苇制席,以此换取物资和资金来补充传教经费和个人生活所需。而在不久前即乾隆七年(1742),朝廷已再次重申严禁买卖旗地的禁令。此事传进宫中,自然应当治罪,但由于郎世宁本人的诚恳态度和多方协调,最终乾隆帝恩典,以郎世宁“系西洋远人,内地禁例原未经通饬遵行,且伊等寄寓京师,亦藉此以资生计,所有定例后价典旗地,著加恩”[3],免去郎世宁私买旗地的罪过。郎世宁本人更是对皇帝的法外恩典尤为感激,在当年同月所购买的旗地内立石刻碑,碑额上写“钦赐”二字,内容则简要摘录了乾隆帝上谕的内容,以感念“皇恩”。光绪年间,在这块碑刻旁边兴建了北天主教堂(后被焚毁),并被当地人惯称至今,即为北天堂村(在今丰台区内)。

在北京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燃料的种类也经历了升级换代,在明清时期逐渐变为煤炭,其来源是京西顺天府下属的宛平县、房山县等地。赵翼记载京城故老之语:“烧不尽的西山煤”[4],彭玉麟也指出京城外西山、北山的煤炭“取之无尽,用之不竭”[5]。可见西山煤炭对于北京人日常生活的重要性。正因如此,开设煤窑成了一项有利可图的产业。清政府对煤炭开采也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影响“龙脉”、妨碍安居的开采行为都给予禁止,对违例私挖者也有严厉的处置,“西山一带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6]。但尽管如此仍屡禁不止,对此清政府多次树碑晓谕。如乾隆元年(1736)三月,竖立于北京门头沟军庄镇香峪村的“遵旨永禁碑”记载了当地原有榆林、双门等煤窑,由于挖掘地点附近有皇室陵墓,因此久被封禁。但此处煤产丰饶,有趋利之徒铤而走险偷偷采挖。后来当地县衙抓到“刘三、王四”等涉案人员,严惩之并封禁矿洞,为防止后续有人效仿盗采,遂立碑以晓谕村民。

又如道光年间,门头沟的板桥村发生了因私挖煤炭影响当地村民安居和饮用水安全的案件。道光十五年(1835)北京门头沟板桥村三官庙树立了“军粮厅布告碑”(今在门头沟区板桥村三官庙),记载了西板桥村村民指控刘继兴等人“私开封禁煤窑,致裂庙宇房舍墙垣”。经过官府的调查勘定,认定刘继兴等人私挖的煤窑确实是之前封禁的旧窑,并“有碍居民房舍”,因此决定封禁煤窑、惩处相关涉案人员,并“勒石存记”。然而仅仅过了三年即道光十八年(1838),当地私挖煤窑又起波澜:东、西板桥村村民禀告宛平县政府,之前所封禁的东、西坯儿煤窑已经在三年前被“查明封禁在案”,但如今又有人意欲開挖,村民找到官府要求将有碍村庄安全的煤窑开采按照以往“例应封禁”。这次控告再次获得了官府的允准,“将该窑门用石垒砌封禁,永远不许开采”[7]。此后光绪年间还议立了开采整顿煤窑的章程[8]。可以说,从清初一直到清末,对于西山煤炭挖掘不断,对开采的管理也始终不绝。

北京的会馆是中国明清时期同乡或同业的人在京城设立的常设机构。它因科举而兴,却也因工商业的发展而壮大。[9]在清代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商人愈发希望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也为了谋求壮大本行业的利益和影响。在此背景下,以商人团体为主体兴建的各类会馆、公所日益壮大,对社会经济、商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会馆公所的良好运行,商人们纷纷将会馆公所的公约、规定勒石为记。在清代的法律碑刻中,会馆及公所的碑刻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碑刻生动而深刻地反映了清代商业社会的法律规则。这些竖立在京城各处会馆及公所前的碑刻不仅打破了行会传统的地域,更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形成了系统、独立的新型行会习惯法体系,涉及本行业、本会馆(公所)的方方面面。如行业组织内互助规定,不仅能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又对社会稳定起到较大的作用。例如北京的木工行业,以精忠庙鲁班殿为会馆。因在京木工本人及其亲眷中不少人为外地来京人员,可能因患病或事故等亡故,但因无处葬埋停放,又不能立即将灵柩带回老家安葬。鉴于此,会馆将历年办会剩余资金置买义地一块,以备安葬。此举为在京木工的亲友丧葬事宜提供了便利。只要是本会人员,凭借本人身份证明“找三城首事要对条,到庙内起票,按牌开坑葬埋”,由行会出资,不需个人出钱。此事被记录在光绪二十年(1894)所立“精忠庙鲁班殿碑”(今在东城区前门外东珠市口)中。这则记载木工行业行规的碑刻在光绪三年(1877)、光绪二十八年(1902)、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三年(1911)四次发布行业内的议定工价并勒石铭记。

此外,会馆的碑刻还记载了一些具体的会馆管理规则,包括对各行业人员的行业自律行为的要求等。比如记载皮行规约的“新立皮行碑记”(今在西城区大保吉巷)中,对盗买盗卖行为坚决惩处,如有被偷盗的“生熟皮章货物”流入市场,本行的人严禁购买;如果购买了,不仅要罚款,还要被追究是否与贼人同谋,即从源头上禁绝被盗卖物资的销赃。会馆碑刻中记载的这些具体的会馆管理规则,成为构成清代乃至近代的行会习惯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清代随着人口的增加,资源争夺日趋激烈,而由于没有成文的环保法导致对资源的无序使用,也使得生态环境每况愈下。而勒石刻碑因其有效而存续时间长的特点,成为传布生态环境保护规约的重要手段。清代的北京,也有不少生态环保碑刻,有些直到今天还发挥着功用。

在阐释有关环保内容的法律碑刻中,保护森林的禁伐碑数量不少。如在十三陵长陵,顺治帝在顺治十六年(1660)因见“诸陵殿宇墙垣倾圯”,近陵的树木多被砍伐,因此将现存树木永禁砍伐[10];还有西山法海寺,在顺治十七年(1661)也树碑要求“满汉闲杂人等不许放牛羊、砍树、割草”,违背者要从严处置[11];清末宣统元年(1909),又在昌平发现一块碑文内容为“筛海坟墓松柏树株不得任意砍伐”的石碑。这三块碑对于研究清朝有关林业法律和保护古树的历史都有重要意义。[12]除了禁伐碑外,北京还有保护水源的环保碑。位于门头沟区中西部的灵水村南海火龙王庙前的八角水池边有一通青灰色石灰岩石碑,碑面刻有“重修石记”四个大字。从碑文可知,在康熙辛未年(1691)仲夏即树立此碑,当时的八角水池作为饮用水,被当地村民称为“龙池”“灵水”,由于年深日久,水池破败,于是村民集资,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就重修好水池。水池修好后,村民们特刻石碑于池前,记录重修之事,并将保护水源的三条禁令刻于石上。从碑文记载中可知禁令内容为:水池边禁止污秽、堆粪、洗衣三事;水池内禁止凶泼投跳,愚顽搅混,儿童汗溺三事;水池台禁止宰杀腥,饮畜作践,浆衣洗菜三事。违反禁令者,村内要“鸣钟议罪,罚供祭神”,经过批评教育后“使知警畏”。凡是灵水村的村民都要遵守此碑以“流传后辈”。这通碑又被当地人称为“三禁碑”。可见,早在300多年前,灵水村村民不仅有敬畏自然、保护饮用水的环保意识,更将其作为村规民约的一部分,刻于碑石,要求村民遵守。由此可見,无论是官方镂刻的禁伐碑,还是村民自发树立的保护水源碑,都可以看出环保碑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和不同利益方的资源占有比例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四类法律碑刻故事,只是清代北京众多法律碑刻的冰山一角。此外,还有乡规民约、宗教管理等多种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碑刻。这些碑刻,有些已被珍藏在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石刻博物馆等场所,有些仍然散落在北京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还有些已湮没于历史变迁之中,它们也亟待后人去记录、研究和保护。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李雪梅,沈成宝,孙斌,等.法律碑刻之分类探讨[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6(00):431-468.

[2]张廷玉,等.清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上谕档(第二册)[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498.

[4]赵翼.檐曝杂记(卷六)[M].清嘉庆湛贻堂刻本.

[5]彭玉麟.兴矿利[M]//陈忠倚.清经世文三编(卷六十八).清光绪石印本.

[6]三泰.大清律例(卷四十五) [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门头沟区文化委员会,门头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门头沟文化遗产精粹·京煤史志资料辑考[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7:91-101.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为顺天府军粮厅议拟开采整顿煤窑章程呈堂存案事,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档号:06-01-002-000766-0001.

[9]李雪梅.碑刻法律史料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77.

[10]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知见录[J].农业考古,1996(3):179.

[11]王九龄,李荫秀.北京森林史辑要[M].北京:北京科技出版社, 1992: 79-80.

[12]施海.京郊发现三块清朝保护树木石碑[N].中国绿色时报.1990-05-01(01).

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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