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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形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1-01-13黄灵

检察风云 2021年21期
关键词:城市更新条例用地

黄灵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力求将其切实贯彻落实到城市更新工作的全过程,最大程度体现人民群众意愿、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规划引领,落实更新对象全覆盖、更新重点有保障、综合目标可实现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更新、整体推进”,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设计,更有效地整体激活城市空间、功能、产业、设施等发展全要素活力。

据了解,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由“增量”进入“存量”阶段的必然产物。上海作为高度城镇化的超大型城市,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已经进入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从大规模的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有关“留改拆”有机更新、土地高质量利用、风貌保护、旧区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有益经验。此次立法,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为有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紧扣规划引领下系统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要求,进行总体制度设计:首先,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行动指引和计划、更新方案制定、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城市更新行动基本制度。其次,落实更新对象全覆盖、更新重点有保障、综合目标可实现的总体要求,更新对象涵盖各类存量用地,做到优先关注民生、坚持保障发展、注重提升品质。再次,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前提,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明确统筹主体实施和自主实施两种实施方式,创新市场化更新的政策机制;同时,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明确征收、规划、土地、建设、房管、财政税收等综合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时任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白雪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马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冷玉英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所指的城市更新适用范畴。

白雪茹:《条例》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在上海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本市建成区”是指城市开发边界内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建成区。“城市开发边界”即集中城市化地区,是由《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划定(排除了乡村、生态地区)。“存量建设用地”即无须进行农转用手续且已进行过土地供应的用地(排除了已批未征、批而未供用地)。“建成”是指土地上已有经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或者其他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情形(排除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闲置土地等情形,以及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出让合同约定,依合同应由出让人收回的)。对于尚未建成的,确因规划统筹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更新行动计划认定纳入更新区域。

记者:该《条例》有哪些创新亮点?

白雪茹:该《条例》涵盖以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聚焦区域更新,创新实施机制和政策供给。实施机制方面,明确经更新行动计划确定的更新区域,应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市场遴选统筹主体(特定情形市、区政府可指定统筹主体),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求,向统筹主体赋权赋能,由统筹主体组织推进区域整体更新。在政策供给方面,体现区域更新优势,建立公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的引导机制,平衡区域内不同项目间的成本收益,构建更新资源公平分配和各方共建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方面给予区域更新更大的保障力度。

亮点二,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首先,放开更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更新的实施路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机制,确定为统筹主体,系统推进并参与更新区域内的更新活动;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与原权利人合作的方式,参与零星更新项目。其次,创新更新实施的用地保障。通过按更新需要确定供地方式、由市场主体存量补地价并首次登记、重新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对市场主体参与更新的吸引力。供地方式是《条例》的核心政策保障,为支撑风貌保护、区域更新等特殊情形对供地方式的需要,在《条例》中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亮点三,创新法制保障和政府监督,破解更新实施的瓶颈堵点。

首先,创设旧住房重建更新的产权归集保障措施。针对旧住房拆除重建中普遍存在的,因少部分权利人拒绝配合,造成项目启动难、搬迁难的突出问题,创新设定“行政+决定+司法强制”的强制路径;同时推动公房承租权归集,为市场主体参与承租权归集预留接口。

其次,健全与更新活动相适应的建设标准。针对现行建筑间距、绿化、市政配套等标准,难以适用于历史建筑保护、旧住房改造项目的问题,明确应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差异化的标准和规范。

最后,建立產业优胜劣汰和土地高效配置的更新机制。针对本市低效产业用地总量较大、缺少倒逼和退出机制的问题: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分级实施相应的能源、规划、土地、财税等政策,形成低效用地倒逼机制,促进产业用地高效配置;加强关于产业用地绩效违约和土地退出的政府监督职责,对于产业项目绩效违约等情形,依法依约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置,落实土地退出机制;对于历史存量产业用地,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完善产业绩效和土地退出机制约定。

记者:《条例》就发挥浦东引领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丁伟:为更好支持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发挥引领作用,《条例》以专章形式对浦东城市更新作了特别规定——首先,对于原成片出让区域等建成区的更新,可由浦东新区政府直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其次,鼓励浦东探索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推进城市空间复合利用;再次,支持浦东深化产业用地出让方式改革、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等。

记者:《条例》颁布后,相关部门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马韧:住建委作为上海城市更新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近期将开展的工作包括: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在市级层面由市城市更新协调机制进行跨部门的协调,总体确定高质量城市更新的模式,构建更加规范、可操作的工作流程,研究制定产权审批技术标准、财政资金保障、引进社会资本公共参与的企业政策。二是加快推进机制创新、强化统筹推进,通过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统筹推进机制,协调完善区域空间功能和产业业态布局,实现区域规模化更新。比如将综合管廊、综合杆箱、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嵌入区域更新,提升城市活力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又比如,统筹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和技术改造,严格落实保留保护要求,优化保护利用措施的办法和路径,积极探索实施小规模、渐进式的多种城市有机更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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