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优化研究
2021-01-13吴腾华胡耀元
吴腾华 胡耀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金融管理学院,上海 200336)
一、引言
三农问题是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和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行业、区域和主体交织所形成的复杂产物,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将三农问题的治理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但是诸多历史症结和现实因素的制约,使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变得困难重重。在此背景下,普惠金融由于具备立足机会平等、重视消除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等特征,逐渐成为我国用于治理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而普惠金融产品则是从中发挥普惠金融作用的一个关键载体。然而,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发展和应用却并不乐观,存在着普惠金融产品同质现象严重、使用程度不高以及产品难以扎根农村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通过普惠金融来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当前学术界普遍认同普惠金融产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关于普惠金融产品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仍具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纵观国内外相关文献,尽管广大学者肯定了普惠金融产品在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惠及农村弱势群体等方面的作用,但是对于当前普惠金融产品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仍然众说纷纭。Lusardi等(2015)曾指出目前存在大量的普惠金融产品可用于促进农村投资与消费,但由于民众缺乏相应的金融素养,导致其在农村利用不足,因而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1]。Bruhn和Love(2014)认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普惠金融产品利用不足只是表象,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产业结构失衡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应当继续推动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度[2]。目前有较多的国外学者支持这一观点,并且建议尼日利亚等金融落后国家可以先行通过立法及金融体制改革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才有利于普惠金融产品进入农村,发挥其最大效用。Gomber等(2018)则进一步提出借助区块链和物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来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以此突破金融服务的局限性[3]。Gabor(2017)认为数字普惠金融除了用于打破金融服务天花板,对于解决城乡收入不平等也具有一定作用[4]。Demir等(2020)全方位总结了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作用,但未能对其作用机制进行详细阐述[5]。
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早期主要集中于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和制度机构等宏观层面。在近年才开始对普惠金融产品开展较为深入的研究,且主要集中于作用机制和发展问题这两大方面。在作用机制方面,桂华新和桂小聪(2014)认为广大金融机构应当以服务农民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开发适合农民的普惠金融产品,以此助力农村脱贫梦及农民致富梦[6]。谢远松(2015)提出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所以必须重视其发展需求,当前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融资,所以金融机构可以为小微企业定制特殊的普惠金融产品如油茶贷,以满足其融资需求,使之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力量[7]。牛余斌(2018)则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普惠金融对于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8]。在发展问题方面,邓宁源等人(2019)基于乡村振兴的战略视角,在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时,发现普惠金融产品在农村使用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这些功能复杂的普惠金融APP,使得很多缺乏金融素养的农民无法独自使用[9]。韩亚丽(2019)则重点调研了河北省宁晋县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并认为金融基础知识的缺乏是普惠金融产品在农村推广受限的关键因素[10]。通过对国内学者相关文献的回顾和总结,可得出一个结论:普惠金融产品虽然对于治理三农问题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它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部分问题,制约其发挥最大效用。因此,本文以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调整与优化作为研究主线,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主要问题,其次分析了这些问题背后的制约因素,最后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在统筹考虑内外制约因素的基础上,从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优化路径,旨在推动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长远发展,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更大作用。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主要问题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针对金融服务稀缺和收入分配不均等社会公平性问题而提出的,对于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1]。因此,普惠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省市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出了大量的普惠金融产品,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注入了“金融活力”。以建行湖南省分行为例,2016年以来建行湖南省分行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因地制宜推出了3大类共计18款普惠金融产品,全面覆盖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例如2019年建行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推出了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已为湖南78家生猪养殖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贷款余额达到了9.32亿元,解决了生猪养殖企业在融资中缺乏抵押物的问题。2020年建行湖南省分行就通过各类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发放了乡村基础设施贷款579亿元、人居环境治理贷款617亿元、涉农信贷更是达到了1100亿元,充分改善了贫困农民生活难、乡村产业监测难和乡镇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然而,当前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未能在推动乡村振兴方面发挥最大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层次结构的不均衡性
普惠金融产品的层次结构反映的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当前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蓬勃发展,其数量日益增加。然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数量虽多但其种类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于一般层级,对于一些特定层级涉及不够,即层次结构存在一定的不均衡,难以全面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所谓普惠金融产品层次结构,是指其在一般个体与特殊个体、普通群体与特殊群体、主流行业与特殊行业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层状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普惠金融产品大多数都是服务于一般个体、普通群体和主流行业,而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个体、群体和行业的金融创新则有所不足。例如农行近些年来推出了大量普惠金融产品,包括乡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家庭农场贷款、“安家贷”“羊肉贷”“花卉贷”“烤烟贷”等,涵盖了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人力资源管理等主要方面,但是对于某些同样有着金融需求的特殊领域而言,像农村退役军人、农村宗教群体和濒临失传的传统手工艺,却无多少与之相关的普惠金融产品。作为缺乏金融素养的农民群体来说,当其得知不同名称的普惠金融产品在某些方面发挥着同样作用,而自己真正有需求的地方却又无法得到满足时,难免会对这些普惠金融产品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或怀疑心理,不利于普惠金融产品后续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长此以往,这必将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上缺乏互补以及行为上相互冲突,进而影响普惠金融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
2.行为主体的不配合性
普惠金融产品的行为配合反映的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普惠金融产品行为主体是指其在农村推广和应用时所涉及的各类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村居民。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作为普惠金融政策的践行者和普惠金融产品的创造者,从中自然发挥着核心与纽带作用,三者只有在行为机制上相互沟通、步调一致才能保障普惠金融产品的正常运行。事实上,当前很多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使用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行为主体上出现了严重的不配合性。例如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虽然实现了良好互动,双方共同确定了该产品的主要功能及使用方式,但是金融机构却并未与农村居民进行密切沟通,加上使用过程繁琐、宣传工作滞后等原因,导致最后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如今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对过去工作方法上的失误予以积极改正。以“农民养老贷”为例,农行湖南省分行曾计划依托这一普惠金融产品来解决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所谓“农民养老贷”,是指农行专为被征地农民推出的一款信贷产品,可为符合补缴条件,但无法一次性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农民发放小额自然人贷款,使其退休后在满足日常生活的前提下,用养老金支付贷款,解决因无钱补缴而丧失养老待遇的难题。在产品实际运作过程中,农行湖南省分行与湖南省人社厅一致确定了“参保农民自愿申请、家属共同还款承诺、村支两委签章证明并协助收集资料、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农行自主调查审查审批”的流程,实行资金“生活基本保障、还款定额覆盖”封闭运行。同时,农行湖南省分行也事先与农民代表进行了沟通,例如考虑到部分老人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所以在申请过程中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必要材料,而不需要对农民家庭的年收入、个人生产经营方式作出调查,保证了优惠贷款的高效发放,最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热烈响应。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产品时普遍意识到了与农民沟通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农民群体普遍缺乏相关的经济常识和金融素养,导致双方沟通不畅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行为主体上仍存在较大的不配合性。
3.空间分布的不合理性
普惠金融产品的空间分布反映的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性。从整体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产品数量虽然与日俱增,但是其空间分布并不合理,使得普惠金融产品难以真正为有需求的贫困农民服务,大大制约了普惠金融在解决三农问题时的效用。所谓普惠金融产品空间分布,是指普惠金融产品在区位、城乡和村镇等方面的布局状态。当前城乡间普惠金融产品分布不合理已然成为共识,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在不同区域之间,普惠金融产品依旧存在着空间分布不合理的现象。例如,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东部地区农村,由于其农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金融市场也更加发达,所以无论是普惠金融产品数量还是种类,抑或是其质量都要明显优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这就导致在国家大力扶持以及农村普惠金融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民面临较高的金融服务门槛,难以平等地使用自己所需要的金融产品。普惠金融产品分布不均的直接原因在于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创造者,即农村金融机构的空间分布也存在不合理。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目前邮储银行在湖南省内发达和较发达地区开设的网点加起来已超过1700家,而贫困地区的网点数量却还不到400家,如此悬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金融资源向发达地区的倾斜。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对于三农问题的治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根据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尤其是对于贫困地区仍需加大力度,从而使普惠金融真正惠及到每一个人。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制约因素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主要问题是由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内外因素所决定的。目前,制约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程度、农村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而上述制约因素又还会受到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和农村金融开放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剖析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优化与完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并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篇幅限制,故在此只对其主要制约因素进行重点论述。
1.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程度
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程度是普惠金融产品调整和优化的主要推动力,其创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层次结构的均衡性。一般而言,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大幅度提高运作效率和市场化程度,实现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程度往往能直接体现在普惠金融产品的层次结构上。若某地区普惠金融产品数量很多,但是其种类却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某些常见层级,则可以大致判断该地区普惠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金融机构的创新程度有待加强。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同质化现象是较为常见的,因为任何一个新型产品的研发设计都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企业一方面需要洞悉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心理与需求,另一方面又要充分把握自身产品结构的问题与机会,其中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一般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在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甚至不同部门之间,彼此为了节约创新成本经常出现相互借鉴或模仿的现象,导致同一类用途的普惠金融产品以多种不同名称在不同的地方出现,最后使得金融机构创新有所停滞。虽然从表面上看,农村普惠金融产品蓬勃发展,给农村居民提供了多种选择,但是实际上由于品种较少,某些特殊群体或行业的现实需求最后还是得不到满足。
2.农村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
金融领域中的理性化主要体现在各个参与主体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上。一般而言,农村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越高,其金融需求也就愈发旺盛,自然会主动向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了解并使用与之相对应的金融业务、金融交易、金融渠道和金融岗位,从而显著提升普惠金融产品行为主体的配合性。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对于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正常运行与优化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农民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并不高,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的人达到70%以上,而美国农民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早已超过90%。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居民自然缺乏相应的经济常识和金融素养,对于普惠金融产品更是了解不深,甚至有个别农民可能还存在着强烈的抵触和怀疑心理,所以目前我国农村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并不高,制约了普惠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普惠金融产品推广过程中,尽管许多农民使用了一些普惠金融产品,但是并不以获取收益为根本目的,有些人纯粹是为了体验,还有些人则是被同伴拉拢才去使用,平时如果有闲置资金依然选择直接存放于家中,等到有资金需求时才取出来使用。由此可见,农民对于最基本的银行存贷业务态度尚且如此,更别说主动与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保持沟通交流,去了解和使用那些复杂的普惠金融产品了。此外,农村在进行水泥房等工程建设时,往往需要使用大量的资金,很多农民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写借据跟村里人借,很少会跑去银行借助金融产品来解决资金需求。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农民缺乏金融或理财等方面的知识,在进行存款或贷款以后,相应利率的计算及有关优惠也搞不清楚,甚至还有个别农民连如何填写汇款单都不知道,自然也就难以抱着获取收益的理性态度去使用普惠金融产品了。
3.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保障农村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其完善程度决定了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空间分布的合理性。硬件设施方面除了通讯落后和交通不便等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农村偏远地区的银行网点数量严重不足。当前我国仍然有不少村子方圆百里甚至连一个银行网点都没有,当地农民有用款需求时,只能大老远去乡镇取款,使得不少农民不愿意将自己的积蓄存放在银行当中,更别说去使用那些相对复杂的普惠金融产品。同时农村地区的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往往也参差不齐,有不少员工经过简单培训后就直接上岗,再也未有进一步的学习,对于某些重要问题无法给农民作出详细解答,造成了农民对于普惠金融产品的不信任。如此一来,农民使用普惠金融产品的需求开始不断下降,最后导致该地区的普惠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机构网点向其他区域转移。制度安排方面主要体现在涉农法律和信用环境。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村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是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在我国许多偏远山区,其宣传机制、信用体系以及生态环境仍有待改善,难以全方位、宽领域地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导致农村金融乱象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即便农村金融机构愿意向这些地区开设更多网点,投放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但由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可持续性和可获得性仍然会面临严峻挑战。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农村要想得到优先发展,城乡区域要想实现融合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必须要有合理的空间分布,方能顺利实现这一目标。由此可见,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仅是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普惠金融产品合理分布的前提条件,更是提升农村消费水平,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12]。
四、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优化路径
从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来看,其调整与优化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当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基础上,统筹考虑其面临的各种内外部因素,选取适合的发展路径方能实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长远发展,进而在三农领域发挥更大效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由于普惠金融产品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故本文基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视角,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优化路径:
1.提升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同时金融产品创新也是完善其层次结构的重要驱动力,所以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创新活动,提升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例如在农、林、畜牧业这类区域特色明显的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满足金融监管条件并采取风险预防手段的基础下,授权下辖一级分行自主创新,而对于一些已经有类似普惠金融产品的一般领域,则应当予以适当调整,避免出现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例如建行湖南省分行就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相关文件指引下,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力量,并与财政、公安、税务和交通等多个政府部门达成合作,成功搭建了社保、医保等服务乡村的29个平台,有效解决了湖南省3000多万农民在税收征收难和电费收缴难等问题。事实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最好方法就是提升创新能力,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必须要时刻重视金融创新,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国的商业银行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如今市场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过去大多曾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性银行,而且我国银行业曾经还存在不良资产等问题,这使得商业银行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目前普惠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对于一些复杂领域的金融产品创新明显不足。因此,近年来党和政府愈发重视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旨在实现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层次结构,解决某些特殊群体或行业的现实需求。
2.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宣传力度
我国经济是典型的二元制结构经济,城乡间、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农村金融市场甚至出现了“空洞化”现象。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教育机制,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的顶层设计,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要加强普惠金融产品的宣传[13],这样才能提升农村参与主体的理性程度。在当前农村居民金融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作为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的农村金融机构,其首要任务便是要积极宣传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不断拓宽金融教育宣传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地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强化金融维权意识,使人民群众敢用、会用和善用普惠金融产品,并以此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最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农村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农村金融工作精神,重视普惠金融在居民创业增收与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让金融知识源源不断地走进农村地区。例如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大型乡镇,当地金融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前往农村举办金融产品知识讲座,以此有效提升农民群体的创业技能和金融素养[14]。以湖南衡阳为例,该市将农村金融的宣传工作分为“企业家金融讲座培训”和“乡村普惠金融普及宣传”两条主线。近些年来,该市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喜迎党的十九大金融知识乡村行”、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周、“将金融知识和金融服务送进大学校园”“保险产品公众宣传日”等一系列的金融宣传活动,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的金融素养和理性程度,尤其是改变少数人对于普惠金融产品的偏见和怀疑,显著改善了当地普惠金融产品行为主体的不配合性,使其成为了助力精准扶贫和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15]。
3.参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完善与优化必须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出发。改善形成金融市场结构的基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以及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空间分布的不合理性。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勇担扶贫责任,主动下沉服务重心,积极参与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优化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打造高效有序的农村支付网络体系,例如当地金融机构可以向农村偏远地区投放更多的POS机、ATM机、验钞机等基础支付设备,同时不断加强基层惠农金融服务工作室的建设,推动助农贷款服务网络覆盖各个村镇,让农村居民也能像城镇居民那样方便地使用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基层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实施员工上岗之前金融机构总部开展集中培训以及员工上岗期间进行定期考察的制度,同时还可以在农村适当开展一些金融基础知识竞赛,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基础的农民参与。在此基础上,持续发展农村金融短板,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普惠金融产品在农村合理布局提供必要条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支持作用[16]。以建行湖南省分行为例,从2016年开始,建行湖南省分行就在偏远农村布局“金湘通”服务点,延长基层金融服务链条,巩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积极为乡村振兴“修渠引水”。目前,建行湖南省分行已建成“金湘通”服务点6万余个,基本覆盖了湖南省各级乡镇,共计2.6万多个行政村,构建了全面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乡村金融新生态,谱写了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新篇章。此外,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繁荣发展,手机银行和移动支付等业务的推广速度不断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环境[17],同时也为优质普惠金融产品扎根农村地区提供了现实可能,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是有效治理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是衡量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重要尺度。尽管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正在高速发展,各地涌现出了大量的普惠金融产品,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层次结构不均衡、行为主体不配合、空间分布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各级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并解决这些问题,统筹考虑问题背后的制约因素,不断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宣传力度以及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产品的优化与完善,最后发挥出普惠金融在消除代际贫困,促进经济转型和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核心优势,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新动能,确保在2035年我国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从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