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地方自治思想之“善变”述评
2021-01-13蔡双全
蔡双全
(广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
素以“流质善变”闻名的梁启超在地方自治思想上也是一变再变——从戊戌时期提出“地方自立”设想及清末时倡导立宪下地方自治;到民初力主建立一种强有力政府;再到20 世纪20 年代初参与湖南自治运动,这一切都反映了其萌生、发展和变化的轨迹。综观以往研究,①相关论著有:丁旭光:《略论多变的梁启超地方政制观》,载《广州研究》1987年第6期;马小泉:《地方自治:晚清新式绅商的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方平:《论清末梁启超的国家思想》,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付金柱:《依违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梁启超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载《社会科学论坛》2017年第8期;刘宗灵、夏炎:《宪政理想的地方实验——再论梁启超与湖南自治运动》,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吴雁南等:《中国近代社会思潮1840—1949》(第二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或过于简略而不深入,或脱离特定情境而失之泛论,或囿于著者的时代局限而稍显偏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相关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无疑,对这一现象进行重新审视,不仅有助于理解和认识近代中国地方自治与构建民族国家之间的纠缠关系,凸显国家体制转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而且还会对当今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一些有益启迪。
一、救亡下的“地方自立”设想
梁启超对地方自治的最初设想和实践是他在湖南任时务学堂教习之时。甲午战争后,谭嗣同等在长沙成立了南学会,其“设会之意,将合南部诸省志士,联为一气,相与讲爱国之理,求救亡之法,而先从湖南一省办起,盖实兼学会与地方议会之规模焉”。[1](p592)1897 年12 月,梁启超甘冒大逆不道的风险上书巡抚陈宝箴,提出“地方自立”设想。他认为,若将维新变法之事托付中央“政府诸贤”,则很难成功,当务之急就是“必有腹地一二省可以自立,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路”。同时,他又明确说明,这种设想并非分裂国家,而是为了抵御列强瓜分中国的民族危机而采取的一时权宜之计。他指出,今之天下,“日思所以合十八省为一国,以拒外人,犹惧不济,而况于自生界画乎?”[2](p91)次年,梁启超又在《南学会叙》中进一步指出,日本幕府末叶,众多诸侯中惟“萨、长、土、肥四藩”因得风气之先而率先变法,而后才推广至全日本。中国应效法这种自下而上的成功经验,“先自数省者起,此数省者,其风气成”,然后扩展至其他省份,“苟万夫一心、万死一生以图之”,[1](p420)或许还有挽救国家危亡的一线希望。
梁启超认为,欲在湖南推行自治,就必须“以广民智为第一义”。为此,他提出了“开民智”“开绅智”和“开官智”三种应对之策,并强调若“三者毕举,则于全省之事,若握裘挈领”。[1](p439)然而,“广民智”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首先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和难易。他深知,西方诸国近代政治生活演变的一般规律,就是“盖必有贵族地主,方能立宪,以政权集中于少数贤人之手,以为交付于群众之过渡。如英国确有此种少数优秀之人,先由贵族扩至中产阶级,再扩至平民,以必有阶级始能次第下移,此少数人皆有自任心。日本亦然,以固有阶级之少数优秀代表全体人民”。[3](p20)有鉴于此,他强调指出:“各国改革之业,其主动力者恒在中等社会。盖上等社会之人,皆凭籍旧弊以为衣食,反对于改革,势使然矣;下等社会之人,其学识乏,其资财乏,其阅历乏,往往取躁以取败,一败即不能复振,故唯中等社会为一国进步之机键焉。”[4](p39)又说:“凡一国之所以与立者,必以少数之上流社会为之中坚,而此少数人品性之高下,即为一国荣粹所关。”[5](p527)因此,在这三策中,他强调“开绅智”的重要作用。
有学者曾指出,梁启超“开绅智”是为了培养湖南各州县中“品行端方”“才识开敏”的“救世之良才”,然后将他们散归各地充任湖南自治中的“议员”。[6](p120-144)梁启超在《论湖南应办之事》中说:“今欲更新百度,必自通上下之情始。欲通上下之情,则必当复古意、采西法、重乡权。”[1](p435)他还憧憬道,只要开通了“绅智”,必定能“合全省人之聪明才力”,“以求办一省之事,除一省之害,捍一省之难,未有不能济者也”。[1](p437)同时,为了预防日后选举产生的议员“不能任事”或徇私舞弊,他还提出“欲救前弊,则宜开绅智;欲救后弊,则宜定权限”。[1](p435)所谓“定权限”,就是“西人议事与行事分而为二。议事之人,有定章之权,而无办理之权;行事之人,有办理之权,而无定章之权。将办一事,则议员集而议其可否,既可,乃议其章程,章程草定,付有司行之,有司不能擅易也。若行之而有窒碍者,则以告于议员,议而改之”。[1](p435)不过,梁启超此时还并未真正领悟到西方议会的切实含义,误认为“《洪范》之卿士,《孟子》之诸大夫,上议院也。《洪范》之庶人,《孟子》之国人,下议院也。……(中国)故虽无议院之名,而有其实也。汉制议员之职有三:一曰谏大夫,二曰博士,三曰议郎”。[1](p125)
戊戌时期,梁启超所倡导的“地方自立”设想虽然包含着许多有价值的见解,但也同时存在不少认识偏差。历史已证明,除美国外,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政治生活的演变历程都“始于社会的上层,然后逐渐地而且是不完整地扩及社会的其余不同部分”。[7](p50)可见,梁启超所谓的推行地方自治必先“开绅智”的思想认识契合了西方诸国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更可贵的是,它也较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堪称一条通向自治的有效路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主要由官僚、绅士、农民三大阶层组成,其政治思想水平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许多地方官吏因自身既得利益的限制而往往抱怨自治会导致民众“视官长如木偶”,“稍不如意,即借口于自治之说而与官争,争之不已则抗,抗之不已则乱”。①转引自颜军:《“自治”与“官治”:从地方自治改革看清朝的灭亡》,载《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133—134页。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层因为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文化素养不高以及政治思想观念陈旧等诸多因素的桎梏,虽然在未来有希望成为自治的主体,但在初始阶段绝大多数人态度往往很冷淡。新式绅士属于“传统社会领导阶层的来源”的知识精英,[8](p179)唯有他们才能对自治起到先导和促进作用。因为,从中国传统政治秩序看,绅士是“唯一能合法性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与政治过程的集团”,他们与官吏之间“有一个传统的职能分工”而共同管理地方事务——虽然这种职能是非正式的,但它“对于实现政府的目标来说,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9](p282-283)无疑,广大的绅士集团中也不乏蝇营狗苟乃至作奸犯科之徒,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仅拥有秀才、举人、进士等功名,享有一定的社会声望和特权,而且还接受了程度不同的新式教育,对地方自治怀有强烈的期望和热情。并且,他们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社情民意,能起到“维持地方的治安与教化”的作用。[10](p16)由此可见,地方自治虽然纯粹是一种西方政治学说,但在一定程度上能与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绅权相榫接。毋庸讳言,青年梁启超由于对“西史所窥,知其浅也”,[1](p268)他从“开绅智”与“定权限”来阐述议会制,虽已触及民主制中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但又认为开议院只是为了“通上下之情”,将议员与“谏大夫”“博士”“议郎”等混为一谈,这种认识尚未跳出民本思想的窠臼。议会制体现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法治等现代理念;而中国古代纳谏制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有限监督和分权,不过是官治的延伸和补充而已。梁启超的“地方自立”设想,虽然以湘、粤为起点,最终还是为了构建大一统的民族国家,但地方自治从本质来看是纵向的权力分配方式,其核心在于分权制衡和地方民主,而他却对这种重大问题未从学理或思想层面上进行阐发,视野显得不够开阔。
二、立宪下的地方自治思想
流亡海外后,梁启超大量吸收了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已经不再拘囿于思考湖南等几个省份的自治问题,而是开始关注通过地方自治来构建大一统的民族国家。1899 年,他在《商会议》中指出,西方诸国均有“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二种政体,前者是指“一国之有政府,综揽国之大事”,后者则是“每府、每州、每县、每乡、每埠”专管本地区各项事务,它们是“相依相辅”的。而在中国,地方自治“亦固有之”:“每一乡必有乡社,有事集绅耆而议之,一地方之议会也。……其市集之地,每一街有一街之坊约焉,即一街之自治也。”[1](p706)他还认为,若从构建民族国家的角度看,一国的地方自治愈深厚,愈成熟,其根基也就愈巩固,愈持久,因而断言“养成地方自治之风,为强国之起点也”。[11](p458)
1902 年,梁启超进一步指出,一国能否繁荣富强不是倚赖几个圣君贤相,而是取决于拥有“民德、民智、民力”的国民。西方诸国“观之一省,其治法俨然一国也;观之一市、一村落,其治法俨然一国也;观之一党会、一公司、一学校,其治法俨然一国也;乃至观之一人,其自治之法亦俨然治一国也”。[12](p530)这些国家的国民文明程度较高,富有自治能力和公共精神,他们能够通过各个层次的地方自治来建立起一种优良的制度。由此,他断定“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12](p574)而中国欲效仿西方,“新民”便成了当日的“第一急务”。同年,梁启超在答有人责难德国自俾斯麦以来就一直“裁抑民权”时,再次强调了地方自治是保障民权的“第一基础”,认为由于德国地方机关均拥有独立而广泛的自治权,它便成了“地方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他说:“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4](p43)此时,梁启超已不再局限于从民本思想出发来阐述地方自治,而是开始引入许多西方政治学说,将个人权利纳入其范畴。他运用卢梭“主权在民”的民约论来阐述自治是公民所拥有的一种天赋人权,是医治中国的“独一无二之良药”:[4](p120)“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12](p578)在此基础上,他还利用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学说,提出了一整套以个人自治为起点、逐级推进地方自治,最终达到构建民族国家的构想。他说:“吾试先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矣。”[12](p575)又说:“国者个人之积也,故自治不必责之团体,而当先课之一身。……推而及之团体,地方能自治矣。推而措之国家,一国之治毕举。”[4](p190)
清末,朝野上下都兴起了一股如火如荼的预备立宪运动,由于地方自治是其中应有之义,一时间“地方自治之一语,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13](p243)梁启超视宪政为自己的终生追求,自然会不遗余力地推波助澜。1906年,他为清廷出洋大臣代写预备立宪考察报告,提出了实行国会制度、司法独立和地方自治等方案,间接介入了高层的宪政决策。此时,梁启超认识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国民之间的竞争,而无论在精神上抑或在实体层面上,地方自治都是构建民族国家的坚实基础。中国传统地方自治之所以不易推行,就在于民众缺乏组织能力,没有权利与义务观念,而欲培植和增强国民竞争力,就要成立地方自治机关。1907 年10 月,梁启超在日本策划成立了政闻社,提出了“国民政治”的主张,从民间积极地推动立宪运动。他说:“遍翻各国历史,未闻无国民的运动,而国民的政府能成立者,亦未闻有国民的运动,而国民的政府终不能成立者,斯其枢机全不在君主而在国民。”[13](p239-240)有鉴于此,梁启超不仅提出了“地方团体”的概念,而且还将之提升至“政治机关”的高度来认识。他说:“地方团体自治者,国家一种之政治机关也,就一方面观之,省中央政府之干涉及其负担,使就近而自为谋,其谋也必视中央代谋者为易周,此其利益之及于地方团体自身者也。就他方面观之,使人民在小团体中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13](p243)
辛亥前夕,梁启超从构建民族国家的高度对地方自治进行了多方位的深沉思考和阐述,涉及其宗旨、性质、功能、价值及其在民族国家中的定位等诸多内容。从宗旨看,他阐述了地方自治既是构成宪政制度的政治基础,又是构建民族国家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价值观念看,他不仅阐述了地方自治是一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还强调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地方自治的成败乃至于一国的兴衰。这些理论阐述为清末预备立宪和地方自治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从实践看,梁启超提出了“地方团体”为自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难能可贵的是,他还设计了一整套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构建民族国家的构想,希冀自下而上地推行宪政。这些都表明,梁启超的地方自治思想不但在政治理论色彩上更强烈、更鲜明,在思想内涵上更详尽、更完整,而且还在实践层面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反映了其思想认识的成熟和日臻完善。
三、强有力政府下的有限地方自治思想
民国肇始,众多有识之士目睹因“中央政府被架空”而招致“内之社会动荡”“外则列强未予承认”的现状,“纷纷高唱中央集权,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14](p179-180)在这种社会舆论下,梁启超不仅能正视共和是顺应了“全国民心理”的既定事实,[5](p332)不再固守君宪立场,而且还认识到在北洋派、革命党和立宪派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中,唯有依靠袁世凯才能重建国家秩序。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中国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单一制的、“强固统一”的中央政府。[5](p337)对此,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中国立国大方针》等文中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阐述。首先,联邦制是一种“一时不得已”而为之的过渡国体,单一制才是近代各国政治制度演变的总趋势。从实行联邦制最显著的德、美二国来看,“德之各邦,自中世史以来,久已存在”,它的成立是“不过排奥戴普,一转移间耳,其历史之深远若彼”。[5](p333)而美国“自清教徒移植以来,各州本为自治体。……盖成为具体而微之国家者,四百余年于兹矣,脱英轭而易以共和政府,中央之统属变,而地方之组织未尝变也”。[5](p333-334)他还强调指出,这些国家如今尚且“不胜其弊”,正日益趋向于中央集权。从历史上看,中国“昔虽为封建,而废绝已两千年”,[5](p334)自秦汉以来都一直奉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其次,梁启超在回顾和研究了欧美诸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演变史后指出:“盖处今日国竞至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中央政府,国无道以图存也。”[5](p335)中国若要在残酷、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生存,就必须以“整齐、严肃为第一义”。[5](p336)1912年,他在《中国立国大方针》中进一步指出:“今世界以国家为本位,凡一切人类动作,皆以国家分子之资格而动作者也。”[5](p415)为了建立一种“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就必须消除“个人主义昌”“地方感情胜”“少数威焰张”“公共信条破”“无秩序之自由”“无系统之平等”“无意识之排外”“无计划之改革”等等妨害“国家成立”的八种障碍。[5](p416)这种政府应该具有二重含义:一是就中央与地方而言,“地方之权,由中央赋予”,中央能够实行监督权;二是就中央机构而言,“对于立法府而言行政府,行政府人员,自立法府出,而与立法府融为一体者”。[5](p424)
从当时的政治形势看,辛亥革命是以各省纷纷宣告独立而实现的,其军政长官在各自的辖区内拥有指挥军队、截留税收、任免地方官吏等各种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各省是否自选都督就成了当时社会舆论的焦点,这不仅攸关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而且还关涉国家大一统体制的维持。1913年,梁启超在参与制宪讨论高级地方官员产生方式时,力主“都督不宜由民选”,而应由中央保留任免权。他担忧,若都督民选,则势必会导致国家观念薄弱、地方党派分歧、中央不易号令和破坏行政一统等十大弊端。[5](p429)显然,他希望结束清末以来中央权力羸弱、地方长官专权的不利局面,有效地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实现长治久安。
这一时期,梁启超专注于重建一种强有力的政府,对地方自治的论述较少。尽管如此,作为一位杰出的宪政专家,他深知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非完全对立。早在1902 年,梁启超就指出,大一统会妨碍竞争,而竞争乃是“进步之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他说:“中国惟春秋战国数百年间,分立之运最久,而群治之进,实以彼时为极点。自秦以后,一统局成,而为退化之状者,千余年于今矣,岂有他哉,竞争力销乏使然也。”[12](p577)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人口和民族众多的大国中,若一味强调中央集权,则势必会妨碍地方官吏因地制宜之行政,从而窒息地方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此,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都是相对立的,其权限划分应保持适当的平衡。它们各有优劣,倘若能取长补短,定然有利于国家治理。他说:“集权与分权实相属的名辞,非相对的名辞也。”[5](p430)当今之世,西方国家“无不务行极巩固之集权制者,同时亦无不务行极缕析之分权制者”,因为“政务之种类性质不同,其宜集焉者,则集之惟恐不坚,其宜分焉者,则分之惟恐不细。以言夫集,则集之于唯一之中央政府,以言夫分,则分之于无量数之城、镇、乡,两极端同时骈行,不相妨也,适相济也”。[5](p430)据此,他主张在维护大一统前提下推行有限的地方自治,认为现代社会“行政日趋复杂,当其局者,率须有特殊之智识、特殊之技术”,因而高级地方行政官吏不宜由民选,而“必须由考试授职,积资推升”。[5](p409)而在乡村小镇,可以效仿法国的邑聚而民选公职:“惟最低级之自治行政,其公吏可由选举,为其职务简而不必有特殊之学识技术也,为其无甚权利可争也,为其职务之性质与中央政府联属不甚切密不必严重指挥也。”[5](p411)
无数史实都昭示,新生政权多迫切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对内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党人就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力主授予履行中央政府行政权的总统以足够而强大的权力。汉密尔顿曾主张,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中,鉴于立法机关常有干预其他部门权力的基本倾向,应赋予联邦总统拥有对立法机关所提交法案或报告的否决权,并且还“不必过于担心他会过于经常或过多地予以运用”。[15](p374)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与“明治政府”“强有力的官僚集团的组织”被视为“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首要原因”。[16](p104)杨天宏在论及民初盛行“国权主义”时曾说:“中国在民国肇建、百废待举的情况下,适当加强行政权力,避免过度政争,亦属必要。”[17](p8)亨廷顿在研究后发国家的政治制度时明确指出,在权力颇为分散的传统政体内,“政治革新的必要前提是权力的集中”。[18](p170)因而,从国家构建视角看,一个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是地方自治优化和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见,梁启超倡导构建强有力的政府,符合近代国家政治体制演变和发展的总趋势,体现了他对在中国构建现代国家体制的深沉思考。
四、联省自治下地方自治
袁世凯死后,许多有志之士看不到有一种“统一全国的力量”,退而求其次,认为“不如采用联邦制(联省自治,……意思便是仿效欧美的联邦制),或者可以脱去军阀割据的混沌状态,达到统一的希望”。[19](p484)于是,联省自治运动兴起、地方自治思潮再度高涨。
梁启超痛苦地认识到,在当时谋求国家统一必定遥遥无期,他不得不转而倡导地方自治。1916年,他在护国战争的征途中草就了《国民浅训》,竭力向民众宣传和普及宪政与地方自治的基本常识。他指出,地方自治是立宪的基础,与国会的性质大同小异:“立宪国政治之特色,在中央则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而自治尤为亲切而有味。”[20](p472)“惟其自治办得纯熟完美,故将他放大起来,便成绝好之国会。盖一地方之公共事业,其性质虽与国务略同,而规模则远较彼为小。”[20](p472)由于自治是人民“本出于人性之自然”而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就很容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唤起其兴味”,它便成了“人民参政最好之练习场,而宪政基础之第一级也”。[20](p472)随后,他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诸如预防传染病、开水渠、安路灯以及夜间设置更夫等公共事务后,指出这些都是个人“独力决不能办到”的,需要当地居民通力协作。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凡所谓公益事业者,皆各人各谋私益而精于打算乃会合以成此结果耳。地方自治所办之事,即从此理发生,即国家政务,亦从此理发生也。”[20](p472-473)1918 年,梁启超在欧游中考察西方诸国的自治制度后曾羡慕道:“欧洲国家是把‘市府’放大做成。本来人民就有参预地方公务之权,渐渐把这权扩充到集中,便变成国家的民主政治。”[21](p80)而反观中国,他不由得慨叹道:“在民国的金字招牌底下,连‘自治’两个字都没人认得,……我们国民,若是能够有建设北京市(议)会和丰台村(议)会的能力,自然也会有建设中华民国的能力。”[21](p80)1920 年,梁启超在《〈改造〉发刊词》中再次提及地方自治,认为中国应制定一部完善的宪法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国家组织应该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而中央权限应减至“对外维持统一”。各省乃至各县各市都有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各自的法律,中央政府则必须“加以承认”。[21](p197-198)
1920 年初,随着中央权威的日益衰微,一股声势浩大的联省自治运动应运而生。检视梁启超在此前后的言行可以看到,他自1917年底认清了南北军阀都是欺世盗名的赳赳武夫之后,愤然辞去财政总长之职。不久,他又公开宣称告别政坛,专心致力于文教事业。而事实上,他自1918 年起就“屏弃百事”而勤于著述,以至于“数月间成十余万言”。[2](p859)然而,他20 多年来素秉持的参政热情岂能一朝忘怀?梁启超反省到,他之前依靠政客、军阀和旧式官僚等旧势力以谋求社会改革之路是走错了,民主国家的政治则“彻头彻尾都是靠大多数国民,不是靠几个豪杰”,[21](p72)“救国的不二法门”就在于“从全体国民上下功夫”。[21](p73)从此,他毅然放弃了上流的政治活动,致力于发动国民动议制宪运动。所谓国民动议制宪,即由有公权的人民“以国民动议”的方式提出宪法草案,再“以国民公决(Ref⁃erendum)的方式,由国民全体投票通过而制定之”。欲制定宪法“舍从事于国民制宪运动,其道无由”。[21](p300)恰在此时,湘军总司令谭延闿于1920年7 月发出通电宣布湖南自治,湖南遂成了联省自治运动的首倡省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熊希龄、范源濂等因仰慕梁启超的声望而请他“代行拟就一种湖南省自治法大纲,寄回湖南,督促谭氏实行”。[19](p489)梁启超便立即“与熊、范两君议,即用动议公决两方式,谋制定湖南自治根本法,已为草成大纲三十一条,附以理由。两君决连袂(请暂秘之)返湘鼓吹,此可喜也”。[2](p915)第二年3月,取代谭延闿执掌湖南的赵恒惕以本省宪法问题致信梁启超,派人到天津当面请教。于是,梁启超似乎从中窥见一丝国民制宪的曙光,与湖南再续前缘,自觉不自觉地卷入其中。1921 年7 月,湘军发起援鄂战争,与湖北直军爆发冲突。8 月12 日,蒋百里急忙致信梁启超,恳求他施以援手。随后,梁启超以中间人的身份致书吴佩孚劝他不要迷信武力,而只有化敌为友,“与久同袍泽之湘军左提右挈,建联省的国民大会之议以质诸国中父老昆弟”,才能“从根本上底定国体”。[22](p463)不久,他又代总统黎元洪再次致书吴佩孚,希望他能顺应民众“厌乱望治,如饥如焚”的舆情,[22](p464)放弃黩武政策。与此同时,梁启超还为湖南出谋划策,对赵恒惕的代表提议,今日湘军所应采取的态度是“务要将题目愈做愈大”,表明为全国联省自治而战,而非仅是为鄂事而战,即“此次出兵之大旗帜,惟在联省自治,……此旗帜总希望与季子(按指吴佩孚)共擎之,必至万不得已时,乃独擎此方针。……此时总须尽其力所能及,引季子为友,不宜驱使敌我,此第一义也”。[22](p483-484)此外,梁启超还应邀于1922 年8—9 月前往长沙做了《什么是新文化》《祝湖南省宪之实施》《奋斗的湖南人》《湖南教育界之回顾》等演讲。综观这些演讲,他除了大谈湖南人的精神气质、性格及教育文化问题外,还对湖南自治寄予厚望,称赞湖南宣布自治、制定宪法和召开议会成就了他“二十五年以前”的梦想。[23](p427)
毋庸置疑,湖南自治运动兼有国民制宪和地方自治的双重内涵,是有史以来中国一省的民众集体参与制宪的创举。《湖南省宪法》不仅在起草、审查和公民复决等程序上合法合理,体现了自由、民主和法治精神,而且在内容上也彰显了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等价值观,反映了湖南人追求民主自由、自主管理其内部事务的愿望。而就其目的而言,湖南自治是希望湖南一省先行,然后通过联省自治、国民制宪运动而最终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梁启超参与湖南自治是希望以湖南这种“先进省”为基地,通过联省自治,召集国是会议,构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在《祝湖南省宪之实施》的演讲中,他明确告诫各位议员:“省与国比,应以中华民国为第一位,省为第二位。省与国有冲突时,应牺牲省。……如此办理,庶湖南省宪实施,可收圆满效果,可为全国模范。”[23](p432)湖南自治运动尽管由于军阀混战、湘军内讧以及各派人士意见分歧而功败垂成,但梁启超毕竟参与其中,反映了他对构建民族国家一种新的尝试。
五、结语
梁启超早年倡导的“地方自立”设想并非他个人的主张,而是谭嗣同、黄遵宪等一批维新志士的基本共识。辛亥前夕,他视地方自治为构建民族国家的重要途径,这也是当时知识界一种普遍的诉求。[24](p103-114)民初,他支持袁世凯是因为当时众多开明之士“无不寄望袁氏做中国的华盛顿,为民主政治奠基础”。[3](p2)袁氏死后,由于机缘巧合,他又卷入了蓬勃兴起的湖南自治运动。可见,梁启超在地方自治思想上的“善变”,是特定政治风潮影响下的产物,毫不奇怪!也许正因如此,相较于同时代思想家、学者,其思想主张并未有多少创新之处,也谈不上深邃。而从思想根源来看,梁启超毕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宪政专家,对各种政治制度的利弊都有着清醒的判断和认识:“政治无绝对之美。政在一人者,遇尧、舜则治,遇桀、纣则乱;政在民众者,遇好善之民则治,遇好暴之民则乱。”[5](p513)他深知,若实行中央集权,对内能有效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对外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但是,它往往会导致各地方的差异和多样性被忽视,可能会走向暴政和僵硬。相对而言,地方自治的优势不仅在于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而且还是凝聚民力、塑造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然而,在近代中央权威衰微的特定条件下,它往往也会被各路地方势力所利用,蜕化为他们据地自雄的幌子。因此,若要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就必须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地方自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基于这种认识,梁启超在鼓吹地方自治时并未忽略中央集权,而在倡导中央集权时又同时关注地方自治,这种看似矛盾的主张从表面上看体现了其“善变”的思想特质,却恰恰反映了他作为一位卓越的思想家所应有的政治理性和睿智。
从更深层次看,在近代中国,如何重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凝聚、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抵御外侮,实现现代化,成了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问题的复杂性却在于,自太平天国以来,中央权威日益衰微——戊戌湖南“新政”“东南互保”以及联省自治运动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地方主义业已潜滋暗长,愈演愈烈。倘若从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来看,摄政王载沣在清末新政中试图大权独揽,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和随后的帝制自为,以及段祺瑞试图以武力统一中国,在很大程度上都无不带有追求重建和巩固中央权威的企图。然而,他们的倒行逆施毕竟因不得人心而终成南柯一梦,这似乎表明中央政府通过自身力量来重建大一统的民族国家的希望极为渺茫。梁启超从清末倡导开明专制,到民国后寄望于袁世凯、段祺瑞,其所支持的对象尽管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他渴望中国出现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只有当这种梦想一次又一次幻灭之后,他才不得不转而在一定程度上赞同联省自治,参与湖南自治运动,这可看作他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所做出的一种新尝试。不难看出,梁启超思想转变的背后其实有内在的一贯性,那就是其救亡图存的初心始终不变,追求建立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目标始终未变!晚年,他曾夫子自道,承认自己是一个虔诚的“国家至上主义者”,并非虚言。然而,在急剧嬗变的近代中国,要重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是何其艰难:其间既有诸多西方列强的阻挠、干预和破坏;更有中国错综复杂的政治军事集团之间在动荡不安的政局中博弈、重组与平衡;还有自身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落后以及民主与法制的传统和精神缺失等等。从中国几千年历史看,但凡一个强大的、统治时期悠长的王朝,一旦受到内外因素的冲击而日趋衰落时,纷至沓来的往往就是中央集权解体、群雄逐鹿、地方割据,乃至于国家分裂。之后,要重构一个新兴的王朝都必然会经历一个长期而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的近代前期恰恰处于统治中国二百多年的清王朝日益式微、衰败的时期。从根本上说,梁启超在地方自治思想上的善变是由内忧外患、瞬息万变的时势所决定的,它曲折地反映了地方自治与构建民族国家之间纠葛不清的困境,折射出中国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转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