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机制、价值和发展路径
2021-01-13王天夫郭心怡王碧妍
王天夫,郭心怡,王碧妍
(清华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084)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到“社区制”的转变[1]。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转变和社会转型使得单位管理的模式逐渐失效,原本处于辅助地位的“街居制”行政作用被扩展,逐渐形成了“社区制”这一新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如今,“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在承担越来越多功能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治理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城市人口经历了大规模的流动,城市社区内部的利益结构日益多元,公共事务不断增加。民主思想和公民意识的广泛传播也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表达诉求的意愿和公共参与的热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凸显出来[3]。因此,在社区开展协商民主实践被认为是探索社区治理模式的有益尝试,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区的长远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本文结合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分析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获取的三个城市社区推进协商民主的具体过程,探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机制,考察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中的限度和条件。本文认为,协商民主在我国有着鲜明的“双重取向”的特征:协商民主的学术概念源于西方,但国内的政治实践由来已久;社会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既有政治协商的维度也有政策协商的维度;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既解决实际的公共事务问题,也旨在构建基层治理的协商民主政策机制。因此,在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协商民主的这一特征。
一、协商民主的海外缘起和中国道路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的学术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4]。随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先行者,在各自的著作中探讨了协商民主的合法性[5-6]。此后,西方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成果也愈加丰富。协商民主思想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得益于当时西方社会的政治背景。20世纪末,以竞争性“投票”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人们开始对现有的民主理论进行反思。而协商民主则因为追求通过协商在公共正当性的基础上发展实质性民主[7],强调公民自愿和自由地参与关于公共问题的讨论[8]而受到学界及政府的广泛关注。
国内学界开始关注这一概念源自21世纪初哈贝马斯访华进行的题为《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的演讲》。俞可平和林尚立两位学者在2003年先后发表了相关文章进行讨论[9-10]。一经引入,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国内迅速兴起,一些学者不仅翻译出版了多本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著作和文集,也开始将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形成本土化的研究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兴起于西方的学术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舶来品”;但另一方面,我国早有政治协商的观念和传统,也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并逐渐发展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正如西方的协商民主思想可以追溯到雅典城邦时期,中国古代的政治传统中也早有协商的思想[11]。“君子和而不同”“礼之用,和为贵”等论述也表明“和谐”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高境界[12]。这说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有很好的本土资源。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的“三三制”政权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13];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民主形式的政党联盟有了固定的组织形式[14],“协商建国”也已公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形式[1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正是因为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平等对话、讨论的方式最大可能地协调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逐渐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16]。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对基层协商和社区协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1)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次对协商民主做出了清晰的表述;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相继出台。。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使得协商民主的发展迸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从时间线上看,西方在20世纪后期意识到需要通过发展协商民主以弥补自由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不足,我国则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迎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蓬勃发展。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历史的巧合”[17],而笔者更倾向于西方协商民主思想的传播刺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并交织成为关于这一问题独特的研究脉络,使得现阶段在我国进行的协商民主实践具有“双重取向”。
我国学术研究话语下的协商民主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如果将这一概念细化为政治协商、政策协商和社会协商三个层次[18],并根据不同层次协商民主实践的特点和两种译法以及背后的意涵相对应,那么宏观层面的政治协商对应的应该是Consultative democracy,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各党派、各阶层、各团体等不同利益群体的有效制度;中观层面的政策协商则更偏向Deliberative democracy,需要审慎决策,不能议而不决、商而无果,而应通过相应的协商制度实现不同利益群体偏好的转移,从而达成一致,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微观层面的社会协商则兼具了这两种倾向。
图1 不同层面协商民主对应的英文意涵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的学术概念正式引入国内的历史不足20年,但其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与近现代的治理实践中均有鲜明的体现。与此同时,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中,“协商”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也与基层公共事务的解决紧紧相连。这些双重取向的特征在新时代推进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在社会协商的层次下讨论我国城市社区中“协商民主”的问题时,必然跟国家宏观政治层面不同党派的“协商”侧重咨询商议的态度和导向不同,也跟政府政策制定的“协商”注重审慎商议的程序和技术不同,而是要兼顾“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取向,真正做到“用他山之石攻己方之玉”,创造立足中国具体国情的理论。
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开展的机制
自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以来,特别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之后,其基层实践可谓是遍地开花,在全国各地涌现出了“同心家园”[19]、“民生工作站”[20]、“邻里值班室”[21]等丰富的形式。从这些实践的案例不难看出,协商民主在我国基层具有很强的发展活力和空间,技术上也不断趋于成熟。但这些研究通常是“一地一例”,比较局限于自身案例的说明,较少探讨普遍化的机制,即使探讨也较少置于整个国家社会的背景下,可推广性不强。因此,本文分析了在B市三个不同类型社区(2)三个社区分别为商品房小区、老旧社区和混合型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资料,在比较中归纳总结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开展的普遍化机制。
作为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协商民主需要尽可能广泛地寻求社区成员的参与。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目前阶段,参与社区协商民主的核心主体是居委会、社区领袖(以党员、楼门组长等为代表)和普通居民三部分。整体上呈现的特点是:居委会牵头指导、社区领袖积极参与(互动)、普通居民持观望态度。可以说,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要是这三个主体的互动过程。而在三者的互动中,又以居委会和社区领袖之间互动最强,社区领袖与普通居民之间次之、普通居民与居委会之间互动最弱。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物业公司、高校和社会组织等外部力量的参与。在下文中,笔者将从筹备协商内容、开展协商实践和决策落实反馈这三个部分具体分析社区协商民主开展的机制。
图2 社区协商民主核心参与主体互动示意图
(一)协商筹备:搭建平台、征集民意、确立议题
协商民主的开展需要相应的机制和平台作为基础。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语境下,通常是由居委会负责协商平台的搭建。虽然对于社区而言“协商民主”属于新生事物,但协商平台的搭建并非“无中生有”,更多的是依托社区已有的自治组织或居民会议而得以成型。在这个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也会得到上级政府或者高校智囊在制度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确保平台建设能够切实促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开展。一般而言,社区协商民主平台的形态基本相似,主要是以“会议”的形式展开,无论是被称作“议事会”“恳谈会”还是“协商会”,其本质都是建立一个供各方平等交流、协商讨论的机制。
征集民意是开展协商的前提。在传统的社区管理中,居委会起绝对的主导作用,负责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涉及的具体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居委会虽然也会征求居民代表的意见,但大部分居民是处于“失声”的状态——除非自己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否则很少对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态度和看法。而协商民主的开展需要居民变被动为主动,从而找出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加以解决。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开放空间技术”(Open space technology)被广泛地应用到征集民意的过程中。这是一种源自西方的动态的会议模式,旨在让一定数量的参会者围绕一个目标或议题进行充分自由讨论和协商。具体到社区实践中的表现是:居委会干部通过召集居民代表、分组开展“破冰活动”或其他活动,让居民充分表达。比如给每个参会居民一张白纸,让其自由地写下自己最关注的社区问题,从而广泛有效地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随着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微信群”已成为居民直接表达想法和诉求的重要阵地。社区内各个层面的微信群都能成为大家沟通观点、表达态度的渠道。相比于使用“开放空间技术”召集居民讨论,“微信群”更有利于普通居民随时随地表达诉求。
在广泛地收集居民诉求之后,就可以进一步确立协商的议题。这个过程一般由居委会统筹,首先解决关注人数最多、矛盾最突出的问题。从表1中三个社区的协商议题列举中可以看出,社区内与大部分居民自身利益相关的、影响较广的公共事务被提及的比较多(比如停车难问题),这类问题是协商的重点和难点;另外,居民也会关注出游、演出等社区活动的福利问题。这些问题争议较少,协商起来相对轻松。把这些问题纳入社区协商民主有助于加强居民对这一治理形式的认同感。
表1 三个社区的协商议题列举
从传统的“失声”到开放空间再到新媒体微信群,可以发现诉求表达的主体从居委会到居民代表再到普通居民有了一个“下沉”的过程,这无疑保障了协商议题的代表性,也说明在社区内开展协商民主本身就有助于加强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
(二)开展协商:确定规则、偏好转移、注重实效
“协商”是整个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指的是“议事会议”或者“协商会议”本身,遵循相对固定的程序和规则,也体现了一定的逻辑。
参与社区协商会议的主体由相关利益方组成,可以简单地分为组织者、参与者和旁观者。其中,组织者主要指居委会。在社区的议事协商中,居委会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搭台、主持的角色,居委会主任通常会担任会议的主持人;参与者主要指居民代表或议事委员,他们是议事协商的主体成员,其中比较主要的力量是社区领袖,其余的是普通居民;同时,如果协商议题涉及维修、基础设施等与物业工作相关的问题,物业公司的代表也会被邀请参会,在协商中配合议题的讨论、决策;而旁观者主要是指社会力量,包括专业的社会组织或者高校智囊,他们一般不参与议题内容的讨论,而是为议事的程序提供帮助和指导。
这些参会者都要遵守相应的议事公约或者规则。主持人被认为是中立的组织者,既要保证协商会议的顺利进行,又不能站队或影响议事委员的判断。会议开始前,主持人需要宣布会议主题、参会人员以及议事流程。在会议过程中,主持人要负责把控会议节奏,监督提醒参会者不跑题、不超时,按照预先设定的流程进行协商。
在协商沟通的过程中,社区领袖是居民代表中的关键人物:相比于普通居民,他们在协商中参与感更强,既能对下收集普通居民的意见,又能对上反映居民的诉求,是重要的中坚力量。同时,由于社区领袖对社区公共事务的了解相对全面,又能在一些问题上带头响应,使得他们能够促使意见相左的其他居民实现偏好转移。
偏好转移被认为是协商民主机制中关键的一步。在具体的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对于举办社区活动等较少牵涉到居民利益的事宜时,大家偏好基本一致,协商的主要内容则是具体的操作细节,基本不涉及偏好的转移。但对于停车、公共空间改造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宜时,矛盾出现的可能性较高,也就存在比较大的偏好转移的空间。在开会过程中,首先是需要不同利益主体把自己的观点讲出来,再进行自由讨论。一般而言,社区领袖在讨论中对普通居民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也源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承担了较多为居民服务的工作。如果在会上矛盾突出、难以达成一致,居委会和社区领袖会在私下里继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工作”;如遇极端情况居民不配合的,居委会也会出面进行强制协商,说服个别人。
不难发现,在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现阶段,居民意见的偏好转移更多地表现为局部意见的妥协,一些决策的实施推进伴随着少数人有所“牺牲”。而作为协商的组织者,为了“解决问题”,居委会会联合社区领袖在中间劝说不同偏好的主体做出让步。也就是说,无论是居委会还是社区领袖的行为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逻辑:尽快寻求问题的解决,使各方意见达成统一。
(三)决策落实:居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协商会议做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通常经过协商,大家的意见已经比较统一了,表决更侧重于民主的形式。换言之,如果遇到比较棘手的议题,各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也就不会进行“表决”这一步骤,而是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可能会历时几个月甚至跨年。
对于能够达成统一意见的事项,通常由居委会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于相关决议的公示、对于上级部门的申请报备、对于物业公司或其他外部机构执行操作的监督等等。有些事项还需要居委会进一步商议汇报后才能得到确切的反馈。也就是说,“议事会议”的决议想要得到落实,中间必须经过居委会认可这一环节才具有合法性。这意味着协商民主的议事平台更多地被认为是居委会“管辖”的一个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直接对居民负责的自治组织。
三、社区协商民主的限度和价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在城市社区进行协商民主实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协商的效果。理论上,笔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归纳了目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限度,也总结了把协商民主作为社区治理方式的价值。
(一)宏观层次:协商民主的多维度定位
近年来,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制度设计。在国家出台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各地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下发相应文件,有效地实现了政策的落地。
然而,准确的定位影响着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对于城市社区协商民主而言,目前多维度定义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效果:在城市社区开展协商民主,是为了拓展居民表达诉求的渠道,是为了增强社区自治的合法性,还是为了加强社区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抑或是为了规范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决策的程序化,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这就使得在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程序安排和制度设计,呈现宏观制度多而具体制度少的状态。具体到社区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则表现为居委会在主导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多以“解决问题”“达成一致”为最终目标,忽略了协商的过程;同时,大多数居委会和社区协商平台之间的关系也难以理顺,造成居委会在协商过程中权力过大的局面,使得协商议事变相成为居委会意志落实的程序,流于表面形式。
此外,定位的多维度也会造成社会上对协商民主的认知难以统一,从而影响协商民主在实践中获得广大居民的认同感。
(二)中观层次:社区开展协商民主的机制可进一步完善
社区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都会遵循上级文件的指导,立足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协商民主能够有序开展。但就现状来看,社区开展协商民主的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议事协商的可持续性不强。本文观察的三个社区在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中都获得了高校课题组的支持,这也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特点之一。毕竟,协商民主对于程序和技术有一定要求,需要高校学者或者社会组织的专业支持。但是,并不是所有社区都能在失去外部支持下继续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这说明社区在协商民主开展的机制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可持续性。
其二,议事协商主体的代表性不足。现阶段,大部分社区的协商民主实践对社区领袖的依赖程度都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参与协商主体的代表性不足。一方面,社区协商民主不太重视吸纳外来流动人口的参与;另一方面,社区常驻居民也有很大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很少参与协商,存在大量的“社区外群体”[22]对社区协商民主漠不关心。
其三,议事协商平台的功能不明。建设规范的议事协商平台是社区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基础。但是在社区的具体操作中,议事协商平台更多地表现为居委会的“附属”而非独立的议事机构,在功能上也更偏向于“帮助居委会解决问题”。这样的功能定位会阻碍社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三)微观层次:社区居民参与的能力有待提高
作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社区居民本身也存在协商的能力和意识有待提高、彼此之间信任不足的问题。
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足够的理性并具备偏好转移的能力是社区协商民主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居民的非理性参与会使得协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偏离主题等过度情绪化的表现,在协商结果与自身利益不符时难以接受,甚至行为偏激;偏好转移的能力不足则会使得协商变成“自说自话”的过程,参与居民无法全面地看待问题,只坚持自己的观点,造成协商效率低下,不能达成一致;而协商意识的不足则表现为居民在协商中仍然习惯以居委会或上级街道的意志“马首是瞻”,自己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和附和者,这有违协商民主的本质和初心。
此外,居民彼此之间的信任不足也会导致社区协商民主实践难以顺利开展。协商民主要求参与的居民能够坦诚地公开自己的信息,表达自己的诉求,并相信参与协商的其他人是可信的,否则协商民主便无从谈起[23]。但在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不信任的情绪广泛存在。一些居民不信任参与协商的社区领袖,认为他们“有私心”“搞形式主义”“浪费时间”,没有起到真正反映居民呼声的作用,而是在协商中夸大少数人的意见,使得协商时“困难重重”;参与协商的不同利益群体彼此之间也存在不信任,认为对方想“占便宜”,自始至终戴着“有色眼镜”参与协商,自然会影响协商的效果。
(四)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价值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是以居委会为主导、在一定的规章制度下组织社区部分居民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如果对照协商民主的理念和要求,无论从整体的定位、执行的机制还是参与者的能力和水平上,当前的实践都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但是,通过分析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也应该看到社区在现阶段开展协商议事的价值。
首先,在城市社区开展协商民主有利于加强基层社区的民主建设,保障居民政治参与的权力,这是政策性价值。这一政策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共同利益与发展规划的讨论中,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自己的观点是否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甚至形成最终的决策,这一参与的过程本身就有利于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体会到来自其他人的尊重感。现代城市社区的秩序本身就无法依靠“熟人社会”的礼俗力量进行维系,而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协调社区里多元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让大家有序参与到社区生活规则的制定中。
其次,协商民主引入社区治理之后,有利于拓宽居民诉求表达的渠道,保证社区居民自身的利益,这是实用性价值。虽然协商民主理论上强调的平等、理性等要求在现阶段的社区实践中未必能全部满足,但仍然不能否认社区开展的议事协商确实在客观上促成了矛盾的化解,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社区内人员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得社区治理的问题不断增加,如果没有合适的机制让居民表达诉求,很多矛盾将激化甚至以极端形式爆发。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平等对话、表达诉求的平台,能够让矛盾得以缓冲,让居民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从具体实践中看,在议事协商出现后,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力确实有了明显的提升。虽然很多居民并不清楚“协商民主”的概念,但他们对这种做法也都普遍赞成,认为“商量事情”的模式有助于加强居委会对民情民意民声的了解,能够让居民更好地表达自身的诉求,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中,发挥主人翁精神。诸如,社区“停车难”等问题得以通过议事协商解决,减少了相关的纠纷和冲突,令居民舒心;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得好,社区环境得到改善,也让居民顺心。这种切实的改变和效果无疑让社区和居民都能获益。
上述价值与限度的讨论也可以进一步显示当前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中的双重取向:一方面,基层协商民主要解决实际的城市社区公共事务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协商民主政策机制,以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理论上的双重性映射着现实推进中任务重重,也在一定程度为明确基层协商民主未来的发展路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与借鉴。
四、社区协商民主未来发展的实现路径
完善和发展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区自治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保障居民民主权利,从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在现阶段的实践过程中,社区的实际情况使得协商民主的很多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在促进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方面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因此,如何解决城市社区协商民主面临的诸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层面联合发力。
(一)明确双重目标,厘清发展方向
作为一种西方的民主思想和理论,“协商民主”的概念本身尚未达成共识。再加上我国早有的“政治协商”思想与西方理论的不同,使得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话语体系下,很难给“协商民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双重目标的方式,厘清社区协商民主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方面,社区协商民主有实用取向,能够平衡多元利益,提升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切实解决社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社区协商民主也有政策取向,需要为居民提供平等表达的机会,为社区提供协商沟通的机制,增进政府和居民的良性互动,提升社区信任、凝聚和社会和谐,从而达到善治。
因此,在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上也要相应地追求双重目标。一是程序民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每一位居民平等地享有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实质民主,既要确保基层决策是每一位参与者有效表达和理性协商的结果,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并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又要避免社区协商被少数权力精英主导、操纵,使得居民的意见被裹胁。
(二)完善协商规则,健全联动机制
现有的政策对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社区协商搭建了大致框架,包括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拓展协商形式、完善协商环节、落实协商成果、做好协商评价、强化协商联动等。然而,由于各社区工作人员能力不一,居民素质参差不齐,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式僵化、议题单一、议而不决等问题。基层工作人员面对“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巨大工作压力,往往追求效率至上的工作逻辑,将基层协商当作行政任务、政绩,或必需的决策程序,而忽略了“协商”和“民主”的价值本质。于是出现了虽然社区协商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实际参与者往往只是有限的一部分积极分子,更广大居民的参与感并未得到有效调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基层协商的内容清单、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组织能力,同时转变观念,深化居民参与,加强社区自治。
(三)规范基层实践,扩大参与渠道
虽然在现阶段的基层协商实践中,由社区领袖带动普通居民的模式是一种不错的权宜性选择,但若基层协商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及时跟进,基层协商组织对居委会的依附性强、职能相互混淆,长此以往,将无法有效调动各类社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凝聚共识与力量,为社区增能。
因此,要加强社区协商平台的建设、注重为居民协商提供空间、建立健全协商委员选举制度和任期制度、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协商公约、优化会议设计,以此鼓励更多居民直接参与。
(四)提升协商能力,培育公民意识
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意识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协商的效果,因此社区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时应当合理选择议题、设置议程,在民主参与的实践中培养居民的协商能力,包括彼此尊重的协商氛围、清晰表达的沟通技巧,让居民逐步掌握协商的程序,明确协商的要领,增进协商中多元主体的相互理解,从而达成共识。
同时,公民意识的孕育和社区协商民主的推进也要相辅相成。在目前的基层实践中,社区协商民主往往以结果为导向,重视议事达成结果、解决社区问题,却弱化“协商”和“民主”的理念。因此,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潜移默化地引导社区居民,使其认识到社区协商民主的推进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更是为了加强基层民主的建设,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加强专业合作,优化议事效果
社区自身固然有丰富的治理经验,但对于协商民主的关键程序与技术可能不甚了解,容易在实践中走弯路,影响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因此,有高校和科研机构更为专业的理论研究者介入社区协商之中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助于增强社区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同时,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由于掌握一定的资源和实践经验,也能在推进社区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起到咨询建议者、承包执行者的作用,在遇到问题时提出更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社区更好更快地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增强社区的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当前,协商民主已经成为我国社区治理的重要手段。在进一步发展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既要从思想上加强宣传引导,也要从制度上规范实践操作,让协商民主真正地有益于和谐社区的构建。同时,更要认识到,我国城市社区开展的协商民主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在实践中既要引进西方关于协商民主的现代理念,也不能忽视我国发展协商民主的传统观念。在追求协商民主程序和技术的规范的同时,把协商民主纳入我国社区现有的治理中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无疑更为重要,也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