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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主要矛盾与中国共产党法权斗争实践

2021-01-12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帝国主义斗争中国共产党

刘 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52)

基于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现状,反帝反封建成为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一以贯之的主要矛盾。毛泽东曾指出:“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些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的矛盾。……伟大的近代和现代的中国革命,是在这些主要矛盾的基础之上发生和发展起来的。”[1]631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主革命始终围绕反帝反封建的主题而获得推进,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进行的法权斗争也针对反帝反封建的矛盾构成来进行。反对帝国主义施加给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压迫,及作为这种压迫形式和表现的不平等的法权控制,同时,亦反对封建主义施加给中国人民的政治专制、经济盘剥及文化控制,及作为它们载体和表现的奴役型法权形态,两方面取向及内容相并行,而成为近代中国法权革命斗争领域不断发展与演进的主线。

一、反帝主要矛盾及其法权斗争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围绕反对帝国主义的主题和使命,领导人民开展了以废约、收权、构建国家平等关系为内容的反帝法权斗争。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提出,“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的奋斗纲领[2]45。中国共产党团结社会各进步阶级力量,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斗争中心任务,开展罢工、游行等群众性的反帝法权斗争。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组织及发动工人运动的斗争中,以反对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为鲜明取向。中国共产党在省港大罢工中提出:“我们排英的总要求,就是取消不平等条约。”[3]380中国共产党还为此成立了收回租界委员会、废除不平等条约委员会等多种类型的反帝群众组织,并以上海反帝同盟为基础,积极筹建全国反帝同盟。中国共产党借助第一次国共合作,推动国民党确立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将废约反帝斗争推向新的阶段。及至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之时,中共更通过新的关于时局形势的宣言文件,明确表明废止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提出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以“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宗旨,苏维埃政权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对帝国主义在政治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均不以承认;同时宣布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均为无效,并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宣布苏维埃领域内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中华苏维埃政权及其宪法文件,是中国共产党为构筑自主独立的主权政府所开展的正式的、系统的法权实践,它明确提出了苏维埃政权在政治及经济领域的主权要求,提出以独立自主原则构建国家间关系,在宪法层面明确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否定帝国主义国家特权、收回租界租借地的重要主张。但同时,苏维埃政权还以其法律管理手段,以灵活务实的态度对待苏维埃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对外国企业在苏维埃区域内的投资生产予以法权安排。苏维埃宪法大纲中提出,“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4]774,表明新政权以法律方法调整对外关系,构筑与外国企业交往的法律秩序。

根据近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构成的消长变化,中国共产党在整体的反对帝国主义的主线内,跟随时局的变化,对反帝斗争的策略及方针进行及时的调整。随着对日矛盾的急剧上升,中国共产党将废除全部对外不平等条约的方针加以修订,寻求与日对立国家在缔约问题上的谅解与合作,争取建立更为广泛的对日斗争国际统一战线。抗战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又把握时局的变化,根据反帝斗争的阶段性演变,开展以反对国民党与美国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主要对象的废约运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帝废约法权斗争[5]。此后,直到解放战争结束,以新中国的成立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完成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构成中的反帝斗争的国内任务,达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宣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6]154-155,至此,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建立。

二、反封建主要矛盾及其法权斗争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便高举民主主义的旗帜,将建设革命的、彻底的民主政治作为自身的历史使命,并提出推翻封建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目标。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的各个时期,运用多种法权手段,包括制定宪法和法律、组建民主政权及法庭等,推进实施打倒军阀、政治选举、土地革命、民权保障等反封建革命进程。1922年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在当时的任务是组建各民主力量组成的民主主义的联合阵线,共同打倒封建军阀政治,并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具体的斗争举措上要“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要采取保障权利的实际举措,推行“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并且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2]45。反封建法权斗争还要求采取相应的权利立法行动,要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要制定保护童工女工及工人保险等社会法律,要制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推行废止厘金及其他额外征税的税制改革;还要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及废止肉刑。

中国共产党自近代以来的反封建斗争整体格局内,土地问题是其主要内容,土地领域也成为反封建法权斗争的重要阵地。中国共产党通过《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以反对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为中心,对农村地权关系进行调整。中国共产党近代以来的土地改革立法,从《井冈山土地法》到新中国成立初的《土地改革法》,贯穿了废除封建经济关系及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完成反封建任务和使命所作出的法权改革努力。这其中,土地改革立法在指导思想和具体举措上的变化,反映了立法为适应现实国情及发展阶段所作的改进,反映了从近代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立法趋于审慎、严密、科学的动向。

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在经济领域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在政治领域以提倡民主主义、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为重要主线,运用民主以反对封建专制、弘扬权利以消除封建压迫就成为这一时期反封建法权斗争的根本特征。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发表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包括《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等,表达了发扬民主主义、建设民主政治的鲜明立场,强调对普遍选举等政治自由权利的保障,并提出加强劳工群体社会权利的保障。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促成国民党提出新三民主义的纲领,其中的民权主义即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民权保障就意味着着力保障人民的选举、创制、复决、罢免等政治权利[7]。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破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为对象,通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宪法性文件及法律,在政权组织、民主选举等方面推行反封建革命。进入到抗日统一战线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封建法权斗争在反封建的策略、重心及方针方面发生着转变。在政治领域,为彰显联合起来、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精神,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宪法性文件和法律,纠正了以往比例选举制偏重工人阶级代表的做法,推行三三制的政权构成和选举制度安排;在权利保障方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专门的保障权利的立法,加强对人身权利及司法权力的保障。

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斗争,是中国共产党近代以来推行反封建革命的重心所在,它同时成为中国共产党反封建法权斗争及法律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在社会领域推行反封建革命,自革命根据地时期,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基于反封建及倡导婚姻自由的理念,制定了一系列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倡导婚姻自由的法律。例如,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的《婚姻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等。1931年11月28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决议》指出:“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8]7881950年的《婚姻法》主旨仍然是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即首先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9]33《婚姻法》亦明确结婚的完全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又明确离婚自由原则,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三、对近代主要矛盾构成及其法权斗争实践的评析

中国共产党围绕作为近代社会主要矛盾构成的反帝反封建的主题,所开展的一系列反帝反封建的法权斗争,为弘扬主权和民主理念、推行平权和人权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其中,以取消治外法权、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内容的反帝法权斗争,明确了主权法治的目标追求,在全民中普及了民族法权的理念,延续及发展了近代以来的民族观念和国家观念,并最终确立了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主权地位。而反封建法权斗争始终高举打倒军阀、统一中国及民主主义的旗帜,以消除割据、平均地权、倡行民主、保障权利为主要内容,开展深入广泛的大众动员和乡村动员,使民主与革命的话语成为近代以来时代的最强音。

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消长变化结构,对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方针策略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两次国共合作,均是把握和判断当时反帝反封建矛盾格局的现状,在斗争策略和路线上开展贴近国情的设计。第一次国共合作旨在团结国内多个阶级力量,共同达成反对帝国主义及反对军阀势力的目标。而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日本侵华以来社会矛盾变化的紧迫形势,适时调整反帝斗争的战略策略,并根据反帝斗争需要,对反封建斗争的方针政策加以调整,反帝和反封建呈现相互促动的发展态势。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作为当时社会主要矛盾构成中的最主要、最显著的方面,对反帝斗争格局以及对反封建斗争内容和手段等产生重要影响。为了在更广阔范围吸纳及凝聚抗战力量,人民法权概念得到萌发和引入,人权、财权的概念以及平权化保障的机制都得到了扩充和发展,反封建在民主政权建制、权利设计宣告、法律法规制定、法治执行实施等多个方面经历嬗变和调整。同时,反帝策略的调整也促成了与世界其他和平国家的人员和物质交流,推动形成了延安时期较为开放的发展局面。因此,有研究者就注意到,在抗日战争前夕,中国开启了新启蒙运动的新阶段,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化的理论指导体系[10]。人民民主理论及其法权理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人民权利设计,国家民主架构及其法权配置,也奠基于这一时期[11]。

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法权斗争在整体上呈现臻于完善及成熟的趋向。但是在以往多个历史阶段,受到极“左”思想路线的影响,反帝反封建斗争在战略重心、任务目标、具体举措等方面也走过一些弯路,包括在土地革命初期,急于推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制,而忽视农民对土地的法权要求,不利于建设稳固的工农联盟及扩大革命政权[12];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方面施行的一些激进法权设计,也不利于团结内外部进步阶级和进步力量,不利于最大限度构筑统一战线去对抗最为紧要的矛盾形势。尤其是随着向社会主义过渡急躁冒进情绪的增长,过急过快的过渡给国家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以往反帝反封建斗争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未得到及时深刻的反思和警醒,也被带入新的发展阶段,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以往反帝斗争中对外部世界的立场,促成后来一边倒的政策,使新中国在建国初期盲目追随苏联模式,国家政治、法律及经济建设受影响较深,对苏联霸权主义倾向的忽视,给国家发展造成被动[13];“文革”中的极“左”做法亦是早期极“左”思想的复活,对外一律批判的做法显然不利于中国吸取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

在反封建斗争方面,由于未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予以彻底的清除,加之民主制度建设和民主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封建思想残余仍然滋生于国家和社会多个层面。邓小平在谈及这一问题时,对新中国存在的封建残余现状有着清醒的认识:“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会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14]335邓小平进一步论述了封建残余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包括了“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以及“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等[14]334-335。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常面临的是封建思想文化传统的根深蒂固,权力至上和权力崇拜的观念意识,以及各种形态的衙门思想和衙门作风,它们构成了建设现代治理体系的重大障碍[15]。而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的地方本位的、部门本位的观念和作风,也对国家法治统一带来危害。在社会领域不平等的社会观念意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金钱异化等不良现象,也依然存有市场。对封建思想残存及其人治现象,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需要加以警惕和批判,并要求从制度上、从法权设计和实践上开展持久深入广泛的防范及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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