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意识视域下儒家政德思想及其现代转型
2021-01-12姜裕富
姜裕富
(中共浙江衢州市委党校,浙江 衢州 324002)
一、传统政德思想的形成
古人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五伦”,“五伦”包含了儒家社会中政治、社会交往中的主要秩序要求。孟子从古代社会中形成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形成的五种社会关系提炼了忠、孝、悌、忍、善五个基本行为准则,涵括了古代社会中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孟子对“五伦”含义的解读完全是适应了传统儒家社会在处理政治、社会、家庭关系的需要,以此为基础归纳出来的行为准则也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支持,进而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孟子进一步主张:“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五伦关系是有区别的,贵贱尊卑的区别对待,就是为了强化儒法社会里封建等级制度。当这种等级制度成为封建社会的一种习惯以后,封建统治者占据社会关系顶端的合法性得到巩固,2000多年来,五伦关系准则在皇权和社会认同之下,成为维系封建统治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
显然,五伦关系确定的政治社会关系中,仅有朋友之间“诚信”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其他君臣、夫妻、父子、兄弟之间都没有平等意蕴。在古代中国社会结构中,关于君臣关系,孔子强调的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的基本模式,即国君必须用“礼”来使用臣,臣子必须用“忠”来侍奉君,“礼”与“忠”形成的君臣的关系交换基础。君必须通过“礼”来换取臣的“忠”,国君以礼待臣,换取臣子的忠心服侍。但“礼”与“忠”的交换是不完全平等的,国君的“礼”是一种恩赐,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给予;“忠”是一种服从,是一种自下而上、发自肺腑的认同。“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先进》),意思是以道义侍奉君主,如果行不通,干脆辞职了事。如果君“无礼”可能招致臣的“不忠”,但“不忠”本身是被儒家所鄙视的。在孔子看来,君臣关系固然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但不是绝对的不对等,维系这种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依赖于一套“礼”的机制。“礼”是孔子的政治哲学,核心就是“为政以德”。孔子认为“君正则国定矣”,君有君的行为,臣有臣的样子,各自按照角色行事,和谐共事,充满着人伦气息。孟子则进一步将这种君臣关系发扬光大,尤其是在对待“无礼”的君主,更是将忠诚原则推演为一种具有合理抗拒意蕴的原则:若君主不忠于职守,臣可以以忠于形式上的君德,校正君的操行。而且,这种政治行为的伦理选择,甚至可以升级到否定君主之性命的程度[1]36。孔子的“以德报怨”主张被孟子修改为“以怨报怨”,在伦理政治社会中传达一种政治平等的理想。孔孟主张的这种“礼”制,奠定了为君要仁、为臣要忠的政治原则,如果君违背了仁的义务,则臣就有了不忠的合法性基础,这与现代政治中主张的反抗压迫权原理上是相同的。
但这种不平等关系中隐含了某种对等关系的君臣关系在荀子那里得到颠覆性的修改。荀子以人性恶为基础,否定孔孟的理想假设,强化君主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力,将孔孟的君臣关系模式的前部分淡化,强化“事君以忠”的内涵,臣对君主的忠诚转变为“惟君驭君,臣无以制君”的境况,“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调君而辅之,次忠也;以是谏非而怒之,下忠也”(《臣道》),强调了臣子对君主的忠诚的不同层次。在荀子看来,忠诚就是绝对的忠心、无条件的服从,作为君主获得臣子的忠诚是不需要代价的,强化了君权的绝对权威性;臣子无权怀疑君主权威的合法性,强化了君权的正统性;君臣之间有限的平等—合作理想转变为现实中的命令—服从模式,权力的双向运作理想转变为单向运作,强化君权的强制性。荀子的忠诚思想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君权成为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对君权有限的要求被荀子的学说取消了,荀子的忠诚观自然得到了的统治者的赞成。于是,这种忠诚模式通过国家机器迅速得以实施。
大一统的社会需要一种与这一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出现。早在秦始皇统一后,“焚书坑儒”就是试图建立思想上统治的尝试,但法家主导的统治思想随着大秦灭亡而被汉统治者所修正。董仲舒从大汉王朝大一统的需要出发,沿着荀子的思维继续强化臣子的忠诚意识,进一步将“无伦关系”发展为臣子服从君主的伦理基础。董仲舒以他的“阳尊阴卑”说,对“三纲五常”做了论证,为“立名分定尊卑”的名教制造理论基础,力图使封建伦理纲常神圣化和永恒化[2]317。在董仲舒的“三纲”中,只有卑者、下者对尊者、上者敬的分,上者、尊者却不承担任何道德责任的分。在“五常”中,董仲舒树立天子的绝对权威,无论对于君主的明与昏否,臣子都必须绝对的忠诚。为了“天下之心,同心归之”,“王者承天意以行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对策一》),极力宣扬儒家仁政德治的思想,提出了“推明孔氏,罢黜百家”(《汉书·董仲舒传》)。
这样,通过儒家子弟的薪火相传,以五伦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模式成为传统社会政德的主要内容,最终实现了“以政治控制达到伦理教化和社会治理的双重目的”[3]81。
二、传统政德思想现代转型的基础
儒家忠诚思想的形成是其特定的历史因素促成的,包括君主专政的政治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结构。儒家忠诚文化在维系封建君主制度中作用不可低估,已在中华文化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便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儒家的忠诚思想也会随着文化的演变而渗透到现代社会中。
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根本特征,自然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在中国,一是它是以自然即以农业为对象的经济,是农业经济,人们一般称之为小农经济;二是经济生产的组织是以血缘家庭的自然组织为形态的经济,是家户经济[4]28。这种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小农经济有利于儒家“民本”思想的形成,同时,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稳定性、封闭性,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少、社会联系范围小,社会关系大多建立在血缘和地缘的基础上,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导致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伦理道德规范的调节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多边性、流动性,冲击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激发了人内心的利益追逐本能,整个社会以利益为纽带,甚至公共事务也受利益所支配。
宗法社会结构是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贵族宗法制就已开始瓦解,但家国一体化文化传统的社会基础并未消失,且一直延续到近代。正是这种宗法社会结构形成了“三纲五常”封建伦理文化,也形成了儒家的忠诚文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不同的利益基础上,除血缘关系外,大量的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降低了家庭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会需要合同、契约、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化,这也促使了儒家传统必须实现现代化的转型。
古代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建立在以自给自足为形式的自然经济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基础上,以皇权为中心构建起了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体系,皇权统领着国家一切资源,正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专制的思维与当今的民主政治格格不入,法治社会承认人民主权,传统的忠诚思想必须实现从“忠君”到“忠于人民”的转型,其机制就是忠于人民运用权力制定的法律制度。
三、传统政德思想向忠诚意识的转型
在古代中国,“忠,敬也,尽心曰忠”(《说文》),忠诚可以指君臣之间关系模式,也可以指朋友之间的情谊。在孔子看来,无论忠诚指何种关系模式,都要求尽到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正是朱熹解忠恕之道为“尽心之谓忠”的基础。孔孟所倡导的“忠恕”之道适应了封建王朝统治的需要,其中一些合理内涵,经过现代化改造,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政治忠诚建设之中。
(一)从“忠君”到“忠民”,发扬儒家的“以民为本”思想。儒家政德思想是建立在农业社会基础上的,“以民为本”思想是核心内容,民心向背是国家兴衰存亡和社会秩序治乱的风向标。“以民为本”成为封建统治者权力运行的边界,遵循这一原则的朝代,经济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破坏这一原则的招致政权溃败。但儒家民本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在于维护皇权的利益,民只是皇权的附属,民众的根本利益在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得到皇权的尊重与维护的。现代社会中重提“以民为本”思想,必须经过现代化的改造,让“民”真正成为经济社会的核心。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民本”就是“皇本”,忠诚不是“忠民”,而是“忠君”。现代社会里的以民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存在的,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的党员干部不是忠于自己的上级,而是忠于人民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忠于上级依法作出的正确指令,对于上级错误的、违法的指令,下级党员干部有义务主动提出,督促检查纠正,并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真正目的。
(二)从“修身”到“立法”,发扬儒家的“礼法并用”思想。忠诚是一种兼具伦理和法律双重属性的要求,忠诚固然是一种政治认同,需要发自内心的认可才能达到自觉地遵守,但是这种认同也需要强制性的保障。政治教化加上国家强制,忠诚才能得以形成并巩固。中国法律传统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基础就是认为道德教化优先于刑罚制裁、道德秩序优于法律秩序。从农业社会关系的封闭性、稳定性角度来看,这种取向有一定的道理。道德的自律机制应该是经常的、自发的,法律的强制性是偶然的、潜在的,这样的政治、社会秩序维系成本较低。这种道德与法律关系协调机制符合农业社会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所提倡的。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也应该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现代社会的政治忠诚,需要对民意的尊崇,也需要领导者人格魅力的引领。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获得民心不是自发的。“礼法并用”强调了为政者在获取民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党员干部,不可忽视儒家传统所强调的“修身”,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首先做到儒家要求为政者“修身正己”,并且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如《公务员法》等,促成公务员职业道德提升。
(三)从“事君”到“制君”,发扬儒家忠诚的本色。孔子对“忠”的原本设想就是以“忠恕”作为自己理论之“道”的立场,通过对“忠恕”的理解,将自己一以贯之的“仁”和“礼”包含在内。在孔子看来,臣子之所以为“忠”,是因为君主的“仁”和“礼”。作为君臣关系和谐的中介,孔子的“礼”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有别、有序;其二,恭敬、谦让;其三,“和为贵”[5]。孔子、孟子所谓的忠诚,不过是对一种即存关系的认可,到了荀子和董仲舒那里,将这种认可上升到了不加怀疑的地步。孔子、孟子所谓的忠诚还有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政治伦理,却被荀子和董仲舒有意地加以掩盖,即政治反对。孔孟的忠诚是一种政治妥协、双向认可,一旦这种妥协、认可无法达成,一方破坏了双方关系的等式平衡,则成为另一方政治反对的理由,促使对方努力实现君臣关系的平衡。荀子和董仲舒强调了绝对的政治服从,助成了君主专政。现代社会需要的忠诚,应该是与孔孟所强调的忠诚类型有更多的共同之处,双方承认共同的权威,遵守共同认可的规则,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行使权利,维系共同的秩序。一方违背了预设的契约,另一方具有相应的对抗权利,促使双方尊重共同达成的协定。通过权利(臣权、民权)对权力(皇权)的制约,实现社会关系(君臣关系)的均衡,这才是孔孟忠诚的本意,也是儒家忠诚思想向现代转型的基础与方向。
四、传统政德思想对忠诚意识建设的启示
儒家的忠诚思想强调对皇权的忠诚,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对权力的崇拜、对皇帝个人的附属,这是儒家忠诚思想的局限性。但儒家忠诚思想中并非一味地强调忠诚,以至于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自主的思考。儒家忠诚思想中有许多合理内核,比如孔孟对忠诚是基于皇权的有限性、臣民一定条件下的反抗权、权力要体现仁义的价值等都是儒家忠诚思想的积极因素,如果加以改造,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制度内容,从而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一)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忠诚意识水平。加强党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关系到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质量以及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性问题。在新时代,党员干部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以及知识技能教育等,形成共产党人高尚的政治品格。在传统的政治关系中,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严格的等级秩序。官员处在皇族与子民的中间,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皇帝的专权,因而形成了对皇权的依附性与自主性相存的权力模式。儒家的忠诚思想虽然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对皇权的忠诚,但其中所具有的自主性如能够转化为对公共权力的忠诚,对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人民的忠诚,当代党员干部从传统忠诚到现代忠诚转变就具有了文化渊源。现代社会中必须把传统儒家忠诚思想对个人、对皇权的忠诚转向对人民、对党、对国家的忠诚,转向对制度和法律的忠诚,实现这一转变需要通过对忠诚思想的教育,认识到儒家忠诚思想的局限性,从中汲取合理的内核,意识到当代政治忠诚的内涵与本质,形成并不断提高新时代所必需的政治忠诚意识。
(二)加强忠诚意识在公务行为中的拘束力。树立党员干部的忠诚意识,首要目的是要求党员干部在“伟大事业”建设中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要对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行自我的道德立法,树立道德防线。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志士政治实践逻辑中,修身正己是起点。儒家思想强调治国者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劝导统治者要修身正行、勤政廉洁,从而达到“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治国理想境界,但不能走向忽视制度和法律功能的另一个片面。当前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正确处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强调党员干部勇于自我革命,强调把好理想信念关,道德机制仍旧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力量。强化公共事务处理中道德自主性和德性修养始终是政治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道德实践的必然环节。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其实就是行政道德在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中自觉的实现,这依赖于行政道德的自我拘束,利用行政道德自律提高行政人公共服务精神,利用道德自律提高行政效益,降低行政成本。
(三)实现忠诚思想从道德自律到制度完善的发展。儒家忠诚思想要求忠诚于皇权,很大的因素是对皇帝寄予了理想,期望“内圣外王”式的君主治理天下,实现大治。事实上,把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于明君贤相的道德自觉和自律,而不是依靠体制机制的作用,是传统儒家忠诚理想的一个致命弱点。理想中的统治者修身正己,而后上行下效,最终实现家齐、国治、天下平,这种美好期待不重视按照预设逻辑展开。当一个统治者不遵守预设逻辑来行使皇权,社会却没有相应的纠正机制,除了通过起义之类的强制纠偏措施以外,社会没有提供一个更好的选择。党员干部的忠诚意识固然是一种道德上的自律,但期待道德自律便能实现政治忠诚,是不现实的。行政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总是停留在道德领域,有时会超出个人事务变为影响公共的事件,光凭道德机制无法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介入到私人事务中,把已转化为公共的个人事务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预设的模式发展,有利于建构起国家所希望的公共秩序。所以,自律需要他律的配合,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将党员干部的忠诚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为道德自律强化保障机制,任何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谴责,还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保证党员干部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目的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