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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探讨

2021-01-12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7期
关键词:网民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顾 云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南 郑州 450003)

0 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趋势以及各种互联网访问方法和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日益普及,互联网已与每个人的生活交融,网络办公、网游或者购物都已经成为常见现象。大数据给予我们很多的方便,同时也让大量网友的个人信息处在被泄露的风险之下。事实上也已经有很多人因为购物、网游而泄露自己的信息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可以说网络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一切正常生活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危害。

1 网络隐私信息定义

隐私保护信息是一个相对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定义,现阶段在中国学术界尚无共识。《欧洲联盟数据信息保护规章》认为,隐私保护信息是与可识别的或可识别的普通合伙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可识别的普通合伙人是指可以被验证,即可以立即或间接被验证,尤其是基于他们的人体,生理,经济发展,文化和艺术或真实身份中的一个或多个。美国《隐私保护数据信息保护法》认为:隐私保护信息数据信息是指可识别和居住的隐私保护数据信息组成,包括其他隐私保护信息以及数据所占用或可能占用的所有内容。有关此隐私保护目的描述为:如今,我国隐私保护信息标题的矛盾已经比较大,在澄清隐私保护信息名称的问题上,法律界专家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即便是同一位专家,在不同场合之下也会给出不一样的意见。不过从各类专家的言语当中可以明确一点,那就是“隐私保护信息”能够将和网民隐私有关的内容都囊括进来。2005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办公室授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室研究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隐私保护信息保护法》权威专家建议草案也同样适用,建议草案中的隐私保护信息描述为:隐私保护信息是指隐私保护名称,家庭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病历和人事记录,个人相片以及一些通过对照能够识别特定人身份的各类信息。

2 我国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现状

2.1 网络信息泄露严重,网民利益被严重侵害

源自我国互联网信管中心的一组数据: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9.89亿,受病毒感染或攻击的网民为2.17亿,占网民总数的44.7%,为1.21亿。网民经验丰富的账户或登录密码被盗。在过去的六个月中,另有18%的网民在互联网上遇到了消费者欺诈行为。更严重的问题是,隐私保护信息的盗窃长期以来一直是原始的个人盗窃。个人行为的发展趋势已成为相关领域中隐私保护信息的收集,生产,处理和销售的详细“整个产业链”。近年来,我国权威节目“央视3·15晚会”也在不断地披露一些通过盗取他人信息获得利益的行为,其中竟然存在一些通信公司、金融公司将客户信息打包卖出,而且有黑客攻击政府网站,将个人信息盗取售卖。

2.2 隐私泄露的主要途径与危害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呈指数增长,人们获取信息途径不同,上网关注网页不同,这就让每个人的信息泄露风险不一。虽然风险存在但互联网融入生活,不可能因噎废食。但事实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来自于网民的各类信息存在于网络端,这些结构信息和非结构信息只需要使用简单的技术便可以轻松获取。如何有效减少个人有效信息泄露,该怎么去保护自己重要数据,这已经是网络安全工作需要面对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包括主动泄露和非主动泄露。主动泄露包括申请账号时填写的身份证、邮箱、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被动披露意味着信息被窃取或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被他人出售,而他们并不了解隐私。如果私人计算机被黑客,病毒或特洛伊木马黑客入侵,则安装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插件,未安全设置cookie,带有提示的人可以接收通过Gatan工具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未加密信息,以及组织或隐私权。使用各种渠道进行在线销售,并且该公司或隐私权公司未经隐私权同意就在线发布敏感的隐私权信息。当私人信息泄露时,这是非常有害的。通常可以将其总结如下:

2.2.1 给个人工作和生活带来影响

若个人联系电话或详细地址被泄露,便会受到层出不穷的骚扰短信、无端的产品电话和垃圾短信的骚扰。如果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没有改变,这种强烈的干扰将继续存在,并将对个人工作、学习、生活乃至于出国等造成没必要的麻烦。

2.2.2 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目前有很多人发现银行卡在自己手中,而里边的钱却被盗刷,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实际上这就是源于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采用了特殊技术,形成了异地盗刷。另外,个人信息泄露后,会有人冒充被害人办理各种银行卡恶意透支信用额,这会让受害人难证清白,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个人信誉,会对购房、购车等造成影响。也有很多老年人信息泄露,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欺骗他们的财产,让老人一生积蓄化为泡影,另外也会有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去洗黑钱,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害。

2.2.3 隐私名誉受到侵害

犯罪分子在非法和犯罪活动中或在网络上使用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引诱他人,散布谣言,从事违反国家安全的活动等。最后,即使最终调查清除,他是无辜的,但整个过程也会影响一个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损害其声誉。

3 信息、网络、隐私安全有效保护措施

3.1 信息收集规范化,合法化

私人信息的收集和获取应标准化并合法化。相关机构在尚未经过法律程序或个人许可情况下,不得收集或披露私人信息。对于非法收集和使用私人信息应规定适当的侵权责任。如果获得信息所有者许可,相关组织或机构必须在所有者授权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息,以确保信息安全。例如,如果信息的所有者仅在特定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中注册了私人信息,则该教育和培训机构无法将其私人信息出售给另一机构。当然,除了考虑信息所有者的利益外,还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并且有在事实发生后进行举报的义务。如果信息所有者随后不同意该组织或隐私惯例,则该行为仍然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权。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未经信息所有者的许可,收集,存储和使用其他人的信息。无论哪个平台和组织非法收集,存储和使用他人的信息,无论它是否有益于信息所有者,除非权利持有者随后予以确认,否则它都侵犯了隐私信息的权利。

3.2 信息利用与保护相制衡

通过充分合法使用私人信息来保护私人信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在保护和合理使用私人信息之间取得平衡。私人信息作为一种来源,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不加区别地完全封锁私人信息,不仅会影响信息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矛盾。在公共行政和商业经济中合理和定量地使用私人信息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私人信息的保护始于个人,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他们面临着公共和私人权利,社会利益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因此,隐私信息保护应该是一种平衡隐私和公共利益的机制。关于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应适当解决使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3.3 加强立法保障与行业自律

通过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互联网技术侵权已成为我国互联网技术法律的热点。从我国现行的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故意信息内容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等)来看)等大型内容,整改力度不强,即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高速发展趋势不符。在我国,必须参考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作经验,促进个人隐私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早日实施,科学研究建立适当的隐私信息内容保护标准,建立个人隐私网络的边界。信息安全。以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息科目。尽管《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8条包含了互联网行业中保护私人信息的行业规定,但也应建立专门的网络用户信息保护机构,并建立统一的网络身份验证系统。监控社交网络。符合条件的网站将颁发商业证书,并定期评估许可网站的隐私保护程度,并发布不同级别的徽章或徽章。该等级对所有用户均清晰可见,表明了网站的信誉并增强了网站的自尊心。另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信息安全保护对网络用户的重要性。

4 结束语

综合上文所述,用户隐私安全性问题只是许多容易忽视的安全性问题之一。网络的其他部分可能存在类似的安全问题。用户隐私信息的泄漏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它与社会方法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需要在所有方面进行努力和实践,以传播有用的信息,并使网络用户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个人信息。为此,最重要的是要求大多数网络用户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安全策略,并通过安全实践不断更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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