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思
2021-01-12韩仁洁
韩仁洁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累计打掉涉黑组织3347个、涉恶犯罪集团10564个,专项斗争涉及的5824名目标逃犯到案5512人,到案率达96.4%;全国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1840件199478人,一审判决24308件151996人,二审判决10463件83583人;全国共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36亿元,极大摧毁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1]。较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情况,本次行动的规范化色彩浓厚,统一部署、对症下药、行业互助、责任到位的行动安排更加符合此类犯罪的治理需求,无论是打伞破网,还是打财断血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入收尾阶段,如何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常态化,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到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数量的增长态势[2-3](1)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刑事一审审结案件进行统计、研究后发现,在此期间我国涉黑犯罪被告人中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被告人占比3.32%。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且有组织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4]42,如何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遭受黑恶势力的洗脑、利用与毒害,防止未成年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亟待进一步研究。
一、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诱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
正如《儿童权利公约》序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以及有限的心智发展水平,法律往往在赋予未成年人更为宽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刑事司法领域也给予其更多照顾,其中突出体现在通过确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未成年人入罪风险。这导致在一般犯罪中,未成年犯无须承担具体刑罚,享有较之成年犯更大的“刑罚福利”。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教育宣传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开始将法律上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作为帮助其从事不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利器。这些不法分子既包括鼓励、诱骗未成年人帮助其犯罪的成年犯,也包括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自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在此背景下,受不良社会影响、涉足犯罪泥潭的未成年人日趋增多。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典型案例频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大量存在成年犯刻意招募、组织、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如,在尚金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该组织成员整体年龄较轻,“90后”占一半以上,长期从事敲诈勒索、持械斗殴等违法行为[5];又如,在白友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多名未成年人被强迫从事运输、走私毒品的非法行为[6],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外,大量未成年团伙存在黑恶化趋势,比如有学者对林某程等人非法拘禁、强奸、抢劫案件进行分析后指出,在该校园霸凌案件中,未成年团伙已经具备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表现,形式上符合了扫黑除恶的打击要求[7]。相应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年至2017年我国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数在5人以上的案件占比6.27%,被告人数为10人以上的案件占比1.1%[8]。
(二)根由: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交互影响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9]。以往的研究一般都主张探讨普遍的人格维度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且往往单一地考察人格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效应。近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观来看,青少年镶嵌于一个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中,片面地强调人格或者环境的作用,忽视人格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会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可能会隐藏条件性的关系[10]。考虑到环境因素的相对可控性,以及在个体成长过程中,环境因素对于个体因素往往能产生持久且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时,笔者主张将环境因素作为主导因素、个体因素作为次位因素进行考量。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有研究者从失调的家庭关系、困难的校园生活、现代工业与娱乐产业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的感知、自我控制五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考察[11]。其核心观点强调,外部世界尤其是未成年人所获取的外部信息、与外部人员的交往关系以及由环境驱动个体对外部事物形成的认知与感受都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关键因素,而这些外部因素往往都是社会性的。比如邻里相处过程中的道德氛围,社区生活中结识的伙伴,校园生活中接触的教育工作者与同学,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传递的电影、书籍、图片等信息,娱乐场所的开放性等。
在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无论是引诱型犯罪还是自发型犯罪,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原因都离不开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谢文彬、詹荣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团伙成员家属及老师曾通过证言表示“孩子跟随谢文彬团伙后,不去上学,经常吸烟、喝酒,夜不归宿,还参与打架斗殴、看赌场等,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涉案未成年团伙成员系在校生,跟他人混社会后,性情大变,校方无法管束,经常旷课、吸烟,参与打架斗殴等”(2)参见谢文彬、詹荣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闽09刑终130号。。究其原因,一方面,未成年犯往往在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及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被忽视、歧视、不公正对待甚至伤害的经历,这些经历极易导致其形成自我控制能力差、情绪敏感易变化、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的性格特点,这类人群更易受到黑恶势力蛊惑与影响,也更容易基于报复心理认同和接受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家庭因素为例,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对2015-20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后指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家庭多存在各种不良因素。家庭不良因素排名前五的分别是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12]。而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后发现,随着父母监控水平的升高,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逐渐降低。父母对孩子的行为、交往和生活越了解,越能预见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发展,也越能把孩子的思想和行为维持在正常的轨道之中[13]。由此可见,对于成长于存在不良因素家庭的儿童来说,成长过程中父母单方甚至双方的缺席会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日常行为也缺乏父母监控,相对于在正常家庭成长的儿童更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本身具有较强的猎奇心理,赌博、毒品、枪支、严重暴力等犯罪本身可能会激发未成年人尝试犯罪的兴趣。成年犯抓住未成年群体此类心理特征,鼓励或引诱其参与犯罪,再以告发犯罪为由对其施以威胁、恐吓,达到控制其长期从事具体、多样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从极端视角来看,“心理变态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各年龄阶层当中,对于此类特殊未成年人而言,“确定犯罪、规定刑罚”本身很难对其构成一种威慑,相反,这种规范可能对其产生一种犯罪诱导[14]。因此,如果单纯地通过施以或者加重刑罚,很难阻止此类人群实施犯罪。
(三)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成员特征
首先,整体而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年龄集中在16-17周岁、男性居多、犯罪手段多为暴力手段、窃取手段和威胁手段[12],这恰恰与涉黑案件中未成年犯[15](3)在样本内的“涉黑”未成年人中,男性占比99.3%,“涉黑”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主要以小学和初中为主,未成年人开始实施“涉黑”行为的年龄集中在16-17周岁。参见刘卫花、陈世伟:《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与法制应对——基于西南地区裁判数据的研判》,载《犯罪研究》2014年6期,第11-12页。的特征一致。其次,就一般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而言,犯罪人往往因经济贫困等原因导致受教育程度偏低,成长环境较为恶劣,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技能低下,就业机会匮乏,既无正当职业、稳定收入来源,又好逸恶劳、法治意识淡薄,反叛心理、反社会意识强,基于生活及安全感的需要,加入或者创立犯罪组织,通过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营生,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和安全感[4]45。而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多处于社会边缘地带,成长环境恶劣,缺乏正确的行为引导、监督和控制,消极情绪占日常主导地位,肯定和向往帮会文化等社会亚文化,与一般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的特征具有相似性。再次,从犯罪组织形成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罪团伙基本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但仅具有黑社会化倾向。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团伙的社会影响、人员组成、犯罪活动类型都符合“恶势力”团伙的基本特征(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一般在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涉黄、赌、毒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但在黑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犯罪组织黑社会化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的黑社会化、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化、组织模式的黑社会化及管理模式的黑社会化四项内容[16],受限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未成年犯罪团伙很难转化为合法的社会性组织,也很难建立保护伞、获得权力庇护下的组织安全保障。因此,在缺乏成年犯帮助的前提下,未成年犯罪团伙黑社会化存在客观障碍。未成年犯的特殊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成员更注重精神需求
除涉毒、赌犯罪的未成年成员外,一般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成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加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要原因在于寻求精神上的满足感。比如,在家庭关系或者社会交往关系中受到排斥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加入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快速获得认同感,与同伴形成相互陪伴的关系,并在同伴身上找到精神安慰、产生精神依赖。又如,在校园生活中被忽略甚至被贬低的未成年人,在完成犯罪组织布置的犯罪任务并获得奖励的过程中,能够找回失去的成就感。再如,以犯罪组织为依托,未成年人更敢于进行暴力活动,而施暴的过程能够让未成年人宣泄情绪。当然,加入犯罪组织的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主要在于满足其虚荣心,而非对经济价值本身的在意,这也是通过犯罪满足其精神需求的一种体现。
2.未成年成员易识别
受帮派文化影响,犯罪团伙成员尤其是未成年成员具有较强的仪式感,喜欢通过统一的着装、文身、发型等符号标记其同伴身份,比如杭州市余杭区“忠义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在左胸处文身繁体“义”字[17]。由此可见,较之一般社会成员,黑社会组织成员往往外在特征明显,具有较为明确的符号标记。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家庭、学校和朋友“三点一线”,对于已经辍学又没有工作的闲散未成年人,就只剩下家庭和朋友“两个基本点”了。因此,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团伙表现出较高的交往频率[18],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往往以多人形式出现,这也导致此类人群更易被发现和识别。
3.未成年成员易监控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中未成年人成员的家庭背景及受教育程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常会显示出特殊的行为特征,比如易与人产生冲突、小偷小摸等。通过日常观察与记录,可以确定此类重点监控对象的活动轨迹。同时,相较于一般未成年人,此类未成年人对校园生活兴趣较低,经常出入KTV、网吧、酒吧、大排档等休闲娱乐场所,较为集中的日常活动范围也为对其实施监控创造了一定的优势条件。
4.未成年犯罪团伙犯罪对象及犯罪区域、时间相对固定
受制于社会影响力及经济实力,且为防止父母、老师、一般社会成员发现和阻碍其实施犯罪,未成年犯罪团伙的活动范围一般较小,犯罪对象相对明确。以校园暴力犯罪为例,犯罪对象一般为在校学生,且该对象一般是与未成年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社会联系的学生,比如同校生、同班生、同寝室学生、曾发生过冲突的学生等。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场所也相对集中,比如宿舍、学校厕所、走廊楼道、教室、学校周边等区域。受限于日常教学时间安排,校园暴力犯罪发生时间往往也有规律可循。
二、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的考察
(一)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情况介绍
我国现有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背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实体性规定。早在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提出:“对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并首次在犯罪团伙的定性问题上提出“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的要求。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先后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的认定及量刑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审慎要求。尤其是在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认定过程中,指出“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对于认定未成年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身份以及检察机关基于何种标准提供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与示范。
二是以从重处罚为原则,针对涉未成年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成年犯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实体性规定。2009年《量刑意见》将“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确定为可以增加基准刑10%-30%的情形。2020年《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归责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确定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从重处罚对象。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三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情形,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作虚假供述顶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以及利用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也作出了示范,突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重点。
三是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程序性规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对各诉讼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系统性规定,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立法否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速裁程序的适用,并赋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诉讼法》的指引作用较弱。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都致力于开发和实验新的、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创新和丰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2011年最高检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中已提出着力探索新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模式,随后于2014年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在前述文件及各地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工作提出39项具体要求。同时,于2019年5月发布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对各地各类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检察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示范。
四是以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作出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将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从强化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依法保障和社会责任,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九个方面对任务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尽管在此之前我国多个法律文件都能够体现帮扶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目的,但是各行各业联动、多领域互助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立法倾向,在近年来相继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文件中才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再如,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服务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服务。又如,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当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专门立法文件也得到了落实,其中主要包括2012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其中采用专章方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特别规定)、2020年10月17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
(二)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的评价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的考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呈现以下四方面发展倾向:其一,法律对未成年犯持宽容态度,且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上的优惠。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恢复性司法理念占据主导地位,而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十分有限。其二,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对症下药,从阻断未成年人与不良环境因素的联系角度出发,确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思路,并延伸出一系列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其三,将保护制度、福利制度与司法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三项基础性制度[19],并主张三项制度同步共建。其四,强调社会参与,在突出国家责任的同时,逐渐强调并规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尽管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形成了多位一体、行业互助的发展样态,但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现有规范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存疑
切断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关键,现有立法设计也从多角度回应了相关问题。然而,一方面,从以往法律文件落实情况来看,大量的法律主张落实效果不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制定时即确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且经2009、2015年两次修订后仍保留相关条款,但在实践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条件仍然受限,针对此类群体的专门教育机构尚未得到广泛建立。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相关立法有大幅进步,但从立法内容来看,“口号式”立法居多。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其中虽然明确了家庭保护过程中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并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确定了学校保护过程中单位及个人的保护义务,但是并未对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的考察机制以及未履行保护责任时相应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进行规范。这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仍依托于德治。
2.成熟的司法经验亟待立法化
纵观现有研究,学者多聚焦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的政策、法律问题,目前亟须关注如何实现其常态化,特别是立法化、协同化和智慧化这三个关键维度[20]。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说,一方面,从打击角度来看,需要制定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并设置“涉案组织与人员认定”章[21],将未成年人参与地位及参与条件的认定标准以及未成年犯罪团伙的黑社会化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从保护角度来看,尤其从程序法角度来看,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但这些实践经验并未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和推广。比如,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就如何处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作出了较好的答复,但该项制度目前并未为立法吸收,如何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也缺乏立法回应。
3.各保护主体职能分工及责任分配不明确
目前,实践中已有地区开始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统筹整合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帮扶、救助等特殊职责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资源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22]。但从立法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十条规定各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府与法院、检察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分工问题立法并未予以说明,且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立法在多处将具体责任主体指向国家,而非特定部门和团体。此外,对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各部门、团体、社会组织在特定环节中如何进行职能分工、程序衔接,现有立法也未予解释。
4.对未成年人心理服务重视不够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12亿10岁至19岁青少年中,约20%存在心理健康问题[23]。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发布的《中国青年发展报告》,我国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约3000 万人也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24]。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根由在于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对其产生交互影响,且未成年犯更注重精神需求,多存在心理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向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有效的心理服务以防止未成年人涉足黑恶势力犯罪。然而,目前中国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切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立法虽然强调应当向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服务,但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尽管共青团中央设立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要求各级共青团组织建设和维护该平台,但是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向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服务都需要地方人、财、物三方面的支持。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等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区恰恰难以满足相关需求,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
三、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治理常态化思路
未成年犯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除了法律难以严厉制裁相关犯罪外,未成年犯的出现,也极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与不安。有学者曾指出,预防犯罪的重点是预防青少年犯罪[25]。因此,从犯罪预防理论来看,这种现象一方面意味着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在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方面将面临更繁重的工作压力及更大的挑战。当然,中国的传统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刑事问题。建构主义学者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作出评价时也指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不能从“以实现利益为目的”的视角予以解释,它是一个伴随各种国际和法域外法律规范逐渐被接受和适应而日趋复杂化的社会过程。同时,建构主义理论还持有一个重要观点,即,应当允许非国家主体对少年司法制度施加影响并参与其构建。当然,这些非国家主体既包括社会团体也包括个人[26]。基于此种观点,在处理未成年犯问题时,我国应当继续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及个性特点,综合考虑各类社会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实现对未成年犯问题的综合治理,而不能盲目套用成年犯问题应对方案,适用报复性司法理论,以期通过对未成年犯施以严重刑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达到惩治犯罪和控制犯罪目的。未来治理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问题的思路主要包括:
(一)预防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重点监测,实现特殊未成年人的网格化管理。首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重点关注本辖区内留守儿童、单亲子女、辍学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的分布情况及家庭情况,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走访相结合、邻里访谈等形式了解相关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及人际交往情况,提升对有犯罪倾向或被引诱犯罪可能未成年人的监控级别,阻断社区内危险分子对未成年人施加不良影响。其次,公安机关(地方派出所)应当加大对管辖范围内犯罪高发区以及学校周边的巡逻与管治,学校应当加强对厕所、寝室、走廊楼道等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区域的巡逻与监控。再次,在校外巡逻过程中,公安机关除对重点区域加强监管外,还应当特别注意疑似有黑恶势力符号标记的未成年群体,把握其日常活动轨迹,并与地方黑恶势力组织的活动轨迹进行比对,排查相关未成年人是否有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可能。
落实未成年人心理服务工作。一方面,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网站,探索实现未成年人与心理咨询师线上、线下两种互动模式。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教育部门应当与高校心理研究所或者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教育部门进行心理服务方面的合作,比如,聘请儿童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不定期到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对老师进行心理服务培训。另一方面,师生关系较之一般社会关系更为亲密,通过较长时间的相处,老师对于学生家庭情况、性格特点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因此,在师生关系相对融洽的情况下,学生往往更愿意向老师倾吐自己的烦恼,也更愿意考量和接受老师的建议,老师的建议也常常能够做到对症下药。所以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同时,筛选出一批有道德、有责任心的老师承担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实现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认定标准及归责要求的立法化。在实体方面,完成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门立法,并在其中明确未成年犯认定和量刑规则,包括在《刑法》对应章节将有关未成年人不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排除性规定纳入,同时列明限制条件。在程序层面,既为了落实未成年人的各项实体权利,也为了通过外部监督保障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立法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明确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认定的证据规则。二是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以及法定代理人出席、参与各诉讼环节的权利,其中应当重点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认罪自愿性和明智性的审查问题。对于辩护律师和法定代理人存在争议的案件,也应当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进行严格考量。三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当新闻传播权与前述权利存在冲突时,应当坚持以儿童权益为优先考虑;应当严格追究办案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部门和个人责任;应当不论动机,对以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为代价蓄意运用新闻媒体造势的辩护律师进行严格处理。
分工明确,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我国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综合治理经验,也调动了各行各业互相合作、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在维持这种联动关系的过程中,未来各地应当着力探索如何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各项职责在不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实现政府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以此更好地保障上级有关部门对下级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同时实现中央预算的统一分配。此外,还应当重点关注检察院检察监督职权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行使范围、权能大小问题。
(三)研究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设立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日常研究。研究工作有四项基本要求:一是研究主体的官方身份。以社会综合治理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发展趋势。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本质上属于一项社会调查工作。官方主体身份能够实现研究单位与全部未成年人保护参与主体的无障碍沟通,使之全面把握未成年人的社会处境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开展情况,从而让研究结果具有可参考性。二是公开性。研究单位应当通过建立专门网站以及定期发布研究报告的方式将研究成果向公众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帮助公众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趋势、预防方案以及防范对策,从而有效动员社会全体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以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三是全面性。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中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进行全面考察,并通过细化研究对象实现研究的全面性。四是建议性。研究结果不仅应当能够帮助社会全体了解未成年人的处境,还应当能够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指引作用。比如,可以针对家庭因素进行研究并发布研究报告,帮助父母认识到家庭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哪些言语、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导其修正与子女的相处模式。
结 语
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也是社会全体关注的重点。黑恶势力犯罪较之一般刑事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往往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破解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既能够阻断暴力犯罪组织中新鲜血液的输入,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大部分未成年犯而言,家庭、社会、国家的遗忘与漠视是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尤其是加入黑恶组织的主要原因。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社会边缘地带的未成年人多一些关切,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与情绪排解,帮助其回归社会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挽救失足少年的重中之重。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需要的不是严厉刑罚的威慑,而是对其善良本性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