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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取证问题探讨

2021-01-12张幼芳徐念来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物证死者尸体

张幼芳,徐念来

(1.浙江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浙江 杭州 310053;2.杭州市公安局 萧山分局,浙江 杭州 330109)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处理的死亡案事件中,属于刑事案件的命案数量大幅下降,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率却居高不下,甚至在某些地区有增长的趋势,由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正确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对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2月6日,长沙市高新区发生“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时登上网络热搜。事件发生后,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组织精干警力,扎实开展工作,收集充分、全面的证据,还原事件发生经过,及时将案件情况向社会通报,迅速平息了舆情,受到大众点赞。该事件处置的成功之处在于针对案件的关键性问题,科学运用证据,重建现场,查找死亡原因,还原死者生前的状况,极具公信力。本文将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取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安实践提供参考。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规范取证的重要意义

取证是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取证,才能掌握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确定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为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有效处置提供第一手的材料。

(一)查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真相

对性质不明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死亡性质,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此类事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必须立足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参考案件调查情况,使三方面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明确死亡性质,就是要确定是他杀还是意外死亡或自杀。如果将他杀案件确定为意外死亡或自杀事件,会导致犯罪分子漏网,逃避法律制裁,而死者的冤屈也无法得到伸张;如果把自杀或意外死亡事件确定为他杀案件,为了找到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让无辜人员受到冤枉,造成冤案[1]。事件真相还原之后,还可以明确死亡责任,从而为死者家属提出经济赔偿诉求提供依据。

在“货拉拉事件”中,警方运用充分、全面的证据,查明了事件真相,确定了死亡性质。最终,事件中的驾驶员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而不是以性骚扰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死者家属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二)解答家属疑问,回应社会关切

实践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解答家属疑问,比如死者是怎么死的、是否他杀等,也就是确定死亡性质、死亡原因。死者家属一旦对死者的死因产生怀疑,往往会想方设法了解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讨个说法。公安机关在回复时,如果对事件的关键问题含糊其辞,对相关证据不进行合理解释,极易引起死者家属反感,导致上访、围攻执法机关等极端行为的发生。二是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稳定因素。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发达,自媒体盛行,非正常死亡事件传播迅速,在事件相关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极易发酵,造成舆情危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获得充分的证据,还原事件发生的经过,查明事件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

(三)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处置的初始阶段,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存在死亡性质、原因不明的情况,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求来收集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一些死亡性质不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因此,对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介入勘验、检查环节。

二、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增加以及繁重警务工作的影响,各地在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取证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证不及时

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初始阶段因为不是明确的刑事案件,往往不受重视,一些办案民警取证意识不强,不及时取证,直接导致现场保护不到位,重要痕迹物证遭到破坏,现场证物遗失。此外,对家属提出的各种疑问,以及社会舆论,有些办案民警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状态,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导致信访、网络舆情等社会问题。

(二)取证不全面

传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一般以法医和痕迹技术人员为主,取证范围局限于现场空间环境内。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取证范围逐渐向全时空、全要素转变,传统的证据形式向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单一证据证明向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据链的形式证明转变。在一例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者丈夫称早上5点起床后发现死者缢吊在家中三楼楼梯上,其本人在晚上11点就在一楼睡觉了,没有上过楼。法医通过尸体检验,认为死者颈部索沟可疑,死亡时间推断为凌晨两点左右。通过对死者丈夫的手机信号移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其丈夫在凌晨两三点时一直上上下下爬楼的信息,在证据面前死者丈夫最终认罪。该案中,法医和网侦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闭环,使罪犯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重视程度不够和警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取证不全面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效率不高。

(三)取证不规范

非正常死亡事件在明确性质前应按刑事案件的要求取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取证不规范。一方面,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大多容易判定,导致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不像处理刑事案件那样认真负责,尸体检验可能不那么规范,资料的保存也不完善,调查也不充分,一旦当事人质疑,往往解释不清[2]。另一方面,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高发,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事件时,由于警力不足,处置过程中难免会有不规范的现象。以杭州市某区为例,2019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约为230起,均按刑事案件的要求取证,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取证的规范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

三、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取证要求

依照法律、法规全面收集证据是正确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基础。在“货拉拉事件”处置工作中,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侦查实验、法医检验、视频侦查、电子物证勘验、嫌疑人审讯、调查走访等环节多方面收集证据,还原了事件经过,可谓是非正常死亡事件全面搜集证据的成功案例[3]。

(一)证据收集必须全面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取证技术的进步,传统的证据形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各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要求。传统单一的证据形式也在向多种证据互相印证、以证据链证明的形式转变。因此,证据链中任何单一证据的缺失或不完整,都会直接导致整个证据链证明力的降低或消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产品已完全进入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的活动信息,已不能单单依赖传统的取证手段去获取,必须依靠现代取证技术和取证机制去获得,如从视频监控系统上获取视频图像证据;从网络上获得电子物证等。当然,现场上搜集的物证、尸检获得的法医物证等也不可缺少。

(二)证据收集必须规范

无论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访问、视频证据收集、电子物证收集、开展侦查实验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勘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尸体检验应当按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进行,其他各类证据的收集都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

(三)证据收集必须合法

首先,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刑事诉讼案件中,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虽然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的主体是警察,收集证据的主体没有问题,但遇到死者家属、相关证人提供证据时,办案人员必须核实证据的可靠性以及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关联性,否则就是无效证据。其次,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真实情况记录。作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证据,必须是此类事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再次,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依法出示相关文件、证件,做好证据收集的登记工作,还要有证人的签名。

(四)证据收集必须科学

科学地收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证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收集证据的手段应该是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二是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得起质疑和推敲。对于一些存在疑点的证据,可以采用侦查实验、现场重建、各种证据互相印证等技术方法予以佐证。

四、现代警务理念指导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模式

现代警务理念的核心是“以民为本”。面对信息社会的各种犯罪活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警务活动效能,依法行政,是践行“以民为本”的必由之路。当前,新技术在侦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以信息网络侦查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成为侦查破案的有效突破口,使侦查效能大幅度提高,同时节约了大量的警力资源。同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应该在现代警务理念指导下进行,运用现代侦查技术进行侦查和取证,及时、规范、全面地收集证据,科学有效地运用证据,为妥善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提供依据。

(一)多警种合成作战取证模式

确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除系统的尸体检验以外,还需要通过现场勘查,确认死者的生前状态、死亡过程,提取相关的物证。同时还要查看视频监控系统、微信、QQ等聊天记录、GPS信号所显示的运动轨迹等。因此,取证工作需要多个警种的民警共同参与完成。由法医进行尸体检验,由刑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由侦查人员进行调查访问,同时视频侦查、网侦、技侦等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形成多种侦查手段的融合。

现代警务运行模式的显著特征是警务资源整合化、警务工作信息化、警务行为规范化等[4]。合成作战把各警种资源整合在一起,能够实现警力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发挥多警种参与的优势。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即可启动联合作战机制,按既定预案,各警种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使证据收集及时、高效。

有关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的各警种合成作战,可以依托各地公安机关已上线的各种网上作战平台,如打防控一体化平台,以传统的法医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技术力量,其他专业技术力量配合,以在后台参与的形式进行。根据主办侦查人员的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援,把收集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上传到作战平台,为主办侦查人员提供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

(二)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取证模式

传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取证手段主要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访问等,而新的取证技术手段可以为查清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提供更可靠、更有效的证据,如视频监控证据、电子证据等。

1.现场勘查

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场勘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死者活动轨迹及死亡有关的痕迹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信息,分析死亡过程,为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查明死亡原因和性质提供依据[5]。

(1)从现场的细微变化分析事件发生的过程

现场勘查时,首先要观察现场环境、发现异常现象。如现场进出口情况、门窗是否关闭完好、现场是否凌乱、财物翻动情况等。不同类型的案件,观察重点各有侧重。如高坠案件,应注意坠落高度、起跳点、落地点以及坠落过程现场的情况,观察是否有他人的遗留痕迹;缢吊案件,应注意缢吊高度、死者自己能否完成等;溺水案件现场勘查的关键是找到落水地点,观察现场有无遗留物和遗留痕迹等。在一例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报警人称妻子在家中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死者为一名30多岁女性,尸体位于浴缸内,浴缸内水中有少量粪便,现场勘查时发现卫生间垃圾篓里有一条短裤,裆部附有大量粪便。短裤内的大量粪便表明,死者入浴缸前已经出现异常情况,且短裤翻卷的形态不符合正常人自己脱衣的习惯,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存疑。通过进一步的取证和调查,证实该案为他杀案件。死者丈夫采用诱骗其食用混有毒物的食物、蒙头使其窒息等手段将其杀害,后又伪装成其自己在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的假象。

在“货拉拉”案中,警方对女乘客坠车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车辆主副驾驶车门车窗完好,车内未发现打斗痕迹,副驾驶座位侧面靠近车尾处的路边有一处血泊,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及其他异常情况。现场情况说明车内暴力加害迹象不明显,而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说明嫌疑人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坠车事件的发生,这些对将该案定性为“过失杀人”起到关键作用。

(2)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信息

随着电子物证、视频数据、视听资料等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全时空、全要素逐渐引入现场勘查。除了关注传统勘查机制中发现和提取指纹、足迹、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等证据外,发现和采集电子数据信息也尤为重要。一是遵循先静后动原则。抬头看“天”,发现周边相关的视频信息;低头看“地”,查找死者自身携带的相关电子数据。二是强化动态闭环。现场勘查与视频侦查、电子勘查同步动态进行,实现精准勘查、精准采集;同时强化各类勘查信息的即时采集、录入、比对和研判工作,使“勘、采、录、研、比”形成动态闭环。三是直接入库查找死者本人(特别是脸部)照片,并利用各种监控点位的信息、相关视频信息,查出其生前的运动轨迹。四是及时发现死者随身携带的手机、手环、智能手表、电脑等常见的各类电子设备。五是注重发现相对隐蔽之处的车船票、机票、购物票等记载死者生活轨迹的票据。六是注意发现可以自动记载各种信息的载体,如电表、水表及一些智能电器的使用记录等。

(3)侦查实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结果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开展侦查实验主要是为了核实、印证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某种现象、行为等能否发生。在“货拉拉事件”中,为了查证嫌疑人“偏航是为了节省时间”的供述,警方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结果表明,偏航路线比货拉拉APP导航路线可节省4分钟左右,证实了嫌疑人的口供。

2.尸体检验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过程中往往涉及诸多检验项目,包括尸体、痕迹、理化、毒化、生物物证、电子物证等,其中以尸体检验为重中之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尸体检验除常规的尸体解剖检验,以明确死者死因外,应特别注意异常现象和相关物证的发现和收集。

(1)发现异常现象

一是注意观察尸体位置、姿态、尸体表面及周围留下的异常痕迹物证,如血迹、拖痕、灰尘等,尤其要注意人体活动度最大的双上肢及双脚的检验,附着物往往能直接指向案(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动作。二是注意衣着特征及状态,如衣着的新旧、特殊标记、破损情况、拉链、纽扣、口袋的原始状态等,衣着的状况对我们判断死亡性质有一定的帮助。在他杀案件中,死者生前往往存在挣扎、抵抗、搏斗、拉扯等动作,常会导致衣着零乱、破损、纽扣脱落等情况;自杀案件中,死者衣着通常较为完整,有些甚至会换上自己最喜欢的衣服;性犯罪案件中常伴随死者胸罩、内裤、腰带的位置变化及破损等。三是要注意观察尸体体表有无损伤、有无抵抗伤、体表有无针眼。对于女性尸体,要特别注意暴力脱衣所致的损伤、双大腿内侧的损伤等;要仔细检查死者手中异物、皮肤附着物、指甲内容物,如指甲内的血迹、组织、毛发、纤维等。

(2)发现、提取物证

一是要及时固定、记录、提取尸体上及尸体周围相关的痕迹物证,包括血迹、人体组织、纤维、泥土、可疑斑迹、呕吐物、排泄物等;对死者随身携带的财物,如耳环、戒指、手镯、胸坠、手机、皮夹、身份证件等也应提取。二是要注意衣着上的附着物,如血迹、精斑、毛发、纤维、泥土等。可根据案情提取衣物上的接触DNA。三是在进行体表检验时,要时刻注意对物证的收集,如损伤处的附着物、创腔内异物、指甲内容物等,对怀疑性侵的尸体,应提取口腔拭子、乳头拭子、阴道拭子等。

3.调查访问

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尸体发现地派出所的初步调查;二是刑侦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1)派出所调查

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其身份、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

(2)刑侦部门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对涉嫌他杀,或者难以确定死亡性质,或者容易引起争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刑侦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取证。在派出所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刑侦部门要结合现场勘验与分析情况,划定走访重点,对在场人和死者可能经过的道路沿线以及吃、住、行等活动场所开展走访,查清死者生前的活动轨迹、人际交往、思想状况等情况。

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相关证据:遗书、日记、书信、病历等文字材料;电脑、手机等电子载体及所含电子数据,事件周边的监控视频;工具、药物、包装物、容器等物证及残片;与死亡事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三)证据的科学应用

首先,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在“货拉拉事件”中,警方沿涉案车辆行驶路线开展视频侦查,收集视频证据,共调取368个监控探头拍摄的视频资料。视频信息还原了涉案车辆的运行过程,从视频中未发现车辆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异常现象,而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不存在明显暴力攻击行为。其次,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或能否互相印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没有得到相互印证的孤立证据,特别是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货拉拉事件”中,除视频证据外,在现场勘查车内时,未发现打斗痕迹;尸体检验时,未发现衣裤上有撕扯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上未检出嫌疑人的DNA等,几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嫌疑人未暴力攻击死者,这就加强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因此,证据的应用不能盲目,必须与具体案情结合,精准分析,科学应用。

收集证据全面、合法、规范、科学,是正确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要内容。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唯此才能成为有效证据,才能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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