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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水相逢:“三言二拍”中的水上空间与婚恋叙事

2021-01-12杨为刚

华中学术 2021年1期
关键词:婚恋船体男女

杨为刚

(汕头大学文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三言二拍”中的一些篇目涉及以船舶为叙事场所的情节设置。水上空间不同于传统住宅空间,它为男女之间的接触提供了特殊的空间场域。这类小说的出现代表了明代婚恋小说创作的一种新趋向。近年来,明清小说水域叙事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出现了不少成果,其中,郭琏谦、李萌昀论文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水上空间中的男女关系,颇具启发性。但是,前者关注的是整个水域空间[1],后者涉及的只是独立的船体[2]。实际上,水上空间作为小说叙事场所,除了作为独立叙事空间的船体,船与船之间、水上与岸上之间都会构成一种特殊的空间设置。

一、同舟共济:作为独立叙事空间的船体

婚恋是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一种空间行为,无论是以婚姻为目的,还是以性爱为目的,婚恋关系的发生必须借助一定的空间条件。船舶只是一种水上交通工具,其空间功能是根据水上生活的特点而设置,具有工具性与暂时性的特点,因此不具备婚恋行为发生与成立的充分条件。但是,船体空间具有密闭或者半密闭的特点,一旦行驶水上,就会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在“严男女之大防”的传统社会,男女之间的接触受到严格的空间限制。但是,因为出行的需要,本来没有任何关联的男女处于同一船体之中,空间的有限性使得彼此身体的距离缩短,性别空间的区隔与界限趋于模糊,由此发生男女关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三言二拍”婚恋叙事涉及的船只主要是以载人为主的航船。这类船只根据航线和用途可分为两种:一种属于短程的渡船,一种是长途的航船。航程的长短与船体的大小决定了船体空间的构造,由此形成婚恋叙事不同的情节设置。

短程渡船一般航线不长,承载人数有限,如摆渡用的渡船以及供游玩的游船,航运时间限定在一天之内。这种船构造简单,允许一人或者数人同时乘坐,船体空间内部设置不复杂,船体的密闭性也不强,在船上可以看到岸上,岸上可以看到船中。《警世通言》第二十八卷《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中的“船渡”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场景。在清明节上香祭拜的渡船上,许宣与白娘子不期而遇,“那妇人同丫鬟下船,见了许宣”[3]。明代西湖报摇船是摆渡船,属于构造简单的小型湖船。船舱多以竹竿木栏搭成凉棚,以斗篷覆盖其上,可容纳多名船客并坐或对坐。船体空间四面开敞,既可让船客欣赏水上风光,又能给船客提供近距离接触的机会。明代,对于平民阶层而言,尽管男女之防没有前代那么严格,但是男女之间的直接接触还是受到各种限制,因此,陌生男女处于同一条船上需要特殊的机缘。当白娘子和许宣处于同一船上的时候,身体之间没有任何物理阻隔,男女有别的礼制监督变得薄弱。在有限的船体中,白娘子的风情万种在许宣面前得到了近距离的展示,由此使得许宣对她产生好感。但是,渡船的开敞与航程的短暂决定了这种男女关系是松散的,缺少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条件,如果要深入,需要更为私密的空间,由此为以后的情节发展作了铺垫。

以航船为叙事空间的婚恋叙事中,船只一般是可以承载多人的大型船只。这种船只航线长,时间久,需要连续多日起居在船上。遇到一家男女老少或者陌生异性同船共渡的情况,船体空间就要按照家庭住居空间的功能划分进行设置。中国古代住居建筑的空间结构体现了尊卑有序、男女有别的礼制观念,厅堂、主人卧室、女眷闺房以及下人住处都有严格的空间划分。随着水路交通的发达与造船业的繁荣,最迟在两宋时期,中国航船已出现了模仿住宅格局的大型客船。根据《中国古船图谱》收录的明清河船图片,这种船只除了开敞的船头与船尾,封闭的船舱基本分为四部分:前舱、厅堂、中舱与火舱。前舱是艄头和厅堂之间的过渡。然后便是接待客人的中舱、船客住居的舱房,末端后火舱是掌舵兼作厨房之处。这种空间设置对应了不同身份乘客在船上的位置。主人应是在厅堂和舱室,女眷则主要是在舱室,船夫等服务人员的活动空间只能是前舱与火舱。这种宅第化的空间设置意味着宅居生活中的空间规定礼制秩序在船上仍然有效,对乘船者而言,尊卑之分与男女之别依然存在。尽管这种身份空间区隔不如住宅那么严密,但是对于男女关系仍然起到约束与规训的作用。

《醒世恒言》卷三十二《黄秀才徼灵玉马坠》中,扬州秀士黄损遇到赶赴蜀地的韩家航船,因为顺路,提出搭乘的请求。得到允许后,船工告知他:“前舱货物充满,只可以艄头存坐,夜间在后火舱歇宿。主人家眷在于中舱,切须谨慎,勿取其怪。”[4]这一安排清楚地显示了船体构造以及根据乘船者不同身份而进行的空间分配。《拍案惊奇》卷三十四《闻人生野战翠浮庵》中,闻人生乘坐的航船是比较简单的一种,仅有中舱和火舱,中舱两边以栏杆为饰。闻人生在船上需推开窗户才见到岸上,和船夫说话要走出船舱。可见中舱两边应有遮挡物,把中舱围合成封闭的空间,仅余窗口与外界联通。闻人生与船夫睡觉场所是分开的。由此看来,船体空间的设置形成了基本的身份识别与区隔,对于不曾相识的异性而言,更不可能同舱而居。

如果是一个大家庭乘坐同一条长途航船,航船的厅堂与卧房要根据家庭伦理秩序进一步划分。《醒世恒言》卷二十八《吴衙内邻舟赴约》是一则典型的以船体空间为叙事场所的婚恋小说。故事发生在因风浪停泊于江州码头的航船上,这是一种官船,不但可以满足一家人的日常起居,还可以接待外客的来访,船体空间的伦理差序关系在叙事中得到清楚的显现。具体表现在,待客或就餐在中舱,相当于厅堂,在中舱后有遮堂(屏门),屏门后是后舱,相当于内室,是家眷的活动空间。贺小姐与丫鬟同住一个舱房,隔壁则是贺司户夫妇的卧房。这种情况下,作为访客的吴衙内可以进入相当于客厅的中舱,但是绝不可以进入作为船家私人空间的后舱。因此,吴衙内与贺小姐纵使有情有意,在这种空间规定下,不可能发生直接接触,由此才会出现越船偷情的情节。

尽管船体空间需要根据家庭生活的伦理秩序进行划分,但是船上生活是短暂的,作为交通工具,船体不可能完全按照宅第的空间布局进行设置,所以船体所具有的家庭生活功能是临时性和象征性的。水上生活的单调与萍水相逢的机缘,船体空间的特殊与身份限制的松散,种种因素使得船体空间成为两性关系迅速发生、发展的温床,具有了与传统婚恋叙事不同的特点。

传统住宅,尤其是大户人家的宅第,院落与院落之间有墙体隔断,一旦关门,院落、房室之间成为独立的空间,位于内院的女性闺房则是防护性与私密性最强的区域。然而,船行水上,借助水面阻隔,船体空间固然构成独立的空间,但是船体各部分共为一体,船体甲板相互连通,船上人员可以自由走动。另外,船舱相对封闭,但是船舱窗户可以打开,外面能看进去,里面能看出来。《黄秀才徼灵玉马坠》中,黄秀才作为搭船人,属于非家庭成员,如果在陆上住宅中,留宿的宾客只能住在中门之外的馆舍内。船上没有这种空间设置,所以他的活动范围只能尽可能地远离韩家家眷的生活区域,白天在船头活动,夜间在火舱睡觉。但船体空间毕竟是有限的,空间上无法把外人和家眷完全隔绝。黄秀才从船头到船尾必须经过韩小姐船舱,而且火舱就在其隔壁。借助这一空间便利,黄秀才与韩小姐暗通款曲,开始了第一次接触:

至夜,韩翁熟睡,黄生到船边,守候至更深……时星月微明,轻风徐拂,女已开半户,向外而立。黄生即于船舷上作揖,女于舱中答礼。生便欲跨足下舱,女不许……黄生不敢造次,乃矬身坐于窗口。

因为两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阻隔,而且韩小姐的船舱只有她一人,因此,男女之别名存实亡,这就意味着只要韩小姐允许,黄秀才随时可以进入她的私人空间,但韩小姐却拒绝了。为什么韩小姐要拒绝黄秀才的求欢呢?这与船体设置所体现的空间功能与人际关系有关。

船体作为一个独立空间,结构设置只能暂时满足乘船者的起居需要,船体空间的有限性与暂时性决定了船舱的封闭性能与区隔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与传统闺房相比,船舱并不是符合隐私生活要求的私人空间。正常的男女之欢一般不会发生在船舱之中,发生的往往是机缘巧合情况下促成的“露水夫妻”。表现在小说叙事中,船舱更多是作为一个越礼的私情空间出现,而且这个私情空间的存在是脆弱的。《吴衙内邻舟赴约》中,贺小姐的噩梦说明了这一点。她梦到吴衙内进入她的船舱并且与之发生关系,结果,两人私情被发现,吴衙内被投入江中。事情的发展应验了贺小姐的梦遇,因为错过回自家船的时间,滞留在贺小姐舱内的吴衙内无法脱身,白天只能藏身床下,晚上等船上人熟睡后方能与贺小姐寻欢。船舱间的隔断可以有效地躲过视觉的侦查,但是单薄的舱板无法阻挡声音的穿透,吴秀才肆无忌惮的鼾声最终暴露了自己,私情被揭发,船舱作为两人的私情空间也宣告结束。

正是因为船舱并非谈情说爱的“合法场所”,所以在《黄秀才徼灵玉马坠》中,韩小姐拒绝黄秀才进入她的舱室,事实证明她另有打算。与贺小姐不同,韩小姐是庶出,家庭地位不高。她爱慕黄秀才并非只是青春期的性冲动,而是有着与黄秀才远走高飞的长远之计,因此不会因为贪图一时欢快而自毁前程。吴衙内与贺小姐之所以敢于冒险,“萍水相逢”的两条航船给他们提供了现成的空间条件。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发生私情之后,只要吴衙内回到自家船上,他们的越界行为就无人知晓。但是,吴衙内偏偏错过了回自家船的时间,由此两人不得不被动地厮守在同一船舱中,最终被“瓮中捉鳖”。因此可见,“萍水相逢”的婚恋叙事涉及的不只是一条船上,还有两条船的情况,这属于水上婚恋叙事的第二种类型。

二、移船就泊:船与船之间的接触与越界

作为移动的水上空间,船体构成一个封闭的场所,乘船者构成一个独立的关系网络。然而,水路交通是由航行在江河湖泊之上的船只构成,船行水上,必然要与其他船只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空间联系,乘船者也会因为这种空间联系而产生发生人际关系的可能。这就意味着不同船只之间一旦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封闭的关系网络就会成为开放的系统,由此扩大了水上关系空间的范围,这也意味着发生男女关系的可能性增大了。

不同船体之间发生空间关系分为水上行进状态与靠岸停泊状态两种情况,不同状态下,人际交往的方式也不相同,可以招呼与观望,也可以窥探与偷听,甚至可以相互勾结、为非犯奸。由此,行舟水上,同舟共渡的男女固然可以发生关系,不同船上的男女也可以进行接触,而且因为空间关系的复杂,这种男女婚恋叙事表现为更为复杂的情况。

动态行进的两条船上,因为空间的隔绝,乘船者很难发生直接接触,但是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为男女关系的发生提供空间条件。明清时期,文人雅士经常乘坐一种专供游玩的楼船画舫。这种游船以观光为主,与渡船不同,没有固定航线与目的地,船体以中舱为主,形成开敞空间。移动的游船通过水面形成天然的界限,船上人的游客可以相互观看,由此形成一种特殊的空间关系。《警世通言》卷二十六《唐解元一笑姻缘》中,冯梦龙巧妙利用两条游船之间的空间关系,展开男女相遇的叙事:

唐解元一日坐在阎门游船之上,……倚窗独酌,忽见有画舫从旁摇过,舫中珠翠夺目。内有一青衣小鬟,眉目秀艳……须臾船过,解元神荡魂摇。[5]

这则婚恋故事突破了传统“身份婚”的叙事模式,男主人公是才子唐寅,女主人公是丫鬟秋香。正常情况下,两人的生活空间难以产生交集,因此,叙事把两人的相遇置于两条行进的船上。当社会身份无法通过船体空间表达出来的时候,这种机缘性的邂逅可以产生超越身份空间的“共鸣”,由此演绎了一出才子与丫鬟两情相悦的风流佳话。行进的船只之间固然可以为男女遇合提供机缘,但是因为空间的阻隔,男女之间很难进行身体接触,因此男女关系的深入发展需要更复杂的空间条件,这种空间条件一般只有在船只停靠的情况下才能提供。因此,当唐寅被秋香吸引之后,他马上召一条小船尾随其后,结果一时没有找到。由此不得不下游船,搭乘朋友的船只追随而去。唐寅始终让两船保持若即若离的距离,目的是既不能被他们发现,又可以跟踪画舫的出处,为登岸后的空间接触作准备。

与游船或渡船不同,长途航行的船只虽然吃住在船上,但也需要靠岸休息、补给。航船一旦靠岸,就会与同一津渡中的其他船只发生空间联系,由此产生特殊的“邻里关系”。这种“移船就泊”的邻里关系除了机缘性,还有目的性与临时性的特点,由此所产生的空间关系使得水上男女关系的发生表现出更为戏剧性的特征。

《二刻拍案惊奇》卷七《吕使者情媾宦家妻》中。董元广一家从房州进京,在中途停泊时偶遇吕使君一家,两家人由此结识。此后,两家船一路同行,共赴临安。对于吕使君和董孺人而言,此次航行不但能够相识,而且产生好感。但是两人都有家室,而且处于两条船上。两条航船相当于两座宅第,船在行进过程中,彼此保持着距离,两人只能顾盼,无法产生单独接触的空间。作者有意不让他们轻易得逞,让两人在欲海中煎熬。“两只船厮帮着,一路而行,前前后后,止隔着盈盈一水。”[6]丈夫死后,董孺人独守一舱,由此才为吕使者的“越位”提供了空间条件。船靠岸停泊之后,董孺人借答谢之名宴请吕使君,席间,两人暗通款曲。宅第的位置是不可移动的,邻里之间的距离也是固定的,私人空间的维护需要通过重重围墙来实现。相对于固定的宅院,船是移动的,靠岸的船只借助水面保持安全距离。船窗的功能是透气与透光,因为船只没有类似外墙的构造,窗户直接面对外部空间,所以栖泊相并的船只需要保持一定的社交距离,由此维护空间的私密性。对于乘船者而言,船与船之间的距离因人而定,只要双方允许,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由此为乘船者进行沟通提供了空间条件。“推窗看月”与“开窗玩月”的对话显示栖泊相并的船体之间,船窗在空间沟通方面的特殊作用。无论住宅还是船只,门都是空间沟通的合法渠道,当不能通过门来进行空间沟通的时候,窗可以临时替代门的功能。船体没有墙,当两条船无限接近的时候,船窗成为不需要身份识别就可以轻易跨越的空间渠道。

相比较于长途航行,中途停泊的时间短暂,移船就泊产生的空间关系也是短暂的。随着航船的重新起航,这种主、客观因素促成的人际关系也随之结束。这种情况下,留给男女关系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都是有限的,因此,这种空间条件很难培育合情合理的婚姻关系,倒是为速战速决的情感冒险提供了机会,这在《吴衙内邻舟赴约》中得到生动的体现。

吴府尹与贺司户赴任的官船同时经停江州,在船只罗列、泊位众多的码头中,两家之所以能够发生进一步的联系,是因为吴衙内远远看见出现在贺家船头上的贺小姐,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他主动建议父亲把自家船停泊在贺家船旁边。“何不教水手移去,绑在这只船上?到也安稳。”[7]吴府尹依着衙内,让水手把船撑到贺家船旁,物理空间的近便往往成为人际往来的条件与理由,本来没有任何交集的两家人,因为吴衙内的私念而发生关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萍水相逢的机缘让双方父母产生了结为儿女亲家的想法,但是两家距离的遥远又让他们打消了念头;然而,青春期的男女主人公并没有父母那么理智,尽管日后距离的遥远阻碍了他们比翼双飞,但是眼下距离的近便却足以让两人尽鱼水之欢。因为两船相挨,贺小姐夜间因思成梦,梦见吴衙内从对面的船上越过船窗,来到她的船舱,结果被家人发现,投入江中。吴小姐的梦遇暴露了她一方面渴求空间越界,另一方面又担心越界惩罚的潜意识。男女情欲的自我控制往往不是依靠自我约束,而是礼法威慑,礼法的威慑往往需要通过物理空间的区隔来实现;男女之别的物理区隔一旦不复存在,压抑的情欲就会产生越界的冲动;当越界的风险可以规避的时候,越界的冲动就会转变为实际的行动。

吴衙内与贺小姐敢于冒险的主观前提是,两家船是暂时性地停靠在一起,空间的沟通是暂时的,因此,这种空间条件下的建立的男女关系也是暂时的。这种情况下,只要吴衙内神不知鬼不觉地回到自家船上,随着航船的起航,船上私情无人知晓也就等于没有发生。但是,事情会如此简单吗?离船上岸之后,发生非正常关系的男女是否可以安全着陆?如果不能,这些越轨的行为关系又如何来掩饰、消除或者延续呢?这又涉及水上情事的第三种情况。

三、舍筏登岸:水上与岸上之间的逃离与回归

相比较于人群聚居的陆地空间,江河湖泊属于非住居区,是社会力量最为薄弱的化外之地。舟船本是一种协助身体发生空间位移的交通工具,乘坐者到达目的地,就会舍船登岸。但是,水域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船行水上并不只是空间位移这么简单。当社会个体进入了一个身份约束相当松弛的区域,固有身份被暂时性地掩盖或者有意识地遗忘,过客的身份得到强化与突出,由此很容易发生不受身份约束的关系或行为。然而,这种不受现实身份约束的逃离是暂时的,岸上世界是终究要回归的彼岸。乘船者一旦利用水上行舟的特殊空间,发生了超出身份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是否可以顺利舍筏登岸,安全地恢复岸上空间身份呢?

“三言二拍”的主题设定是惩恶扬善、劝诫教化,收录的故事具有明显的主题倾向性。体现在发生在水上空间的婚恋叙事中,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并不会因为弃船登岸而水过无痕,他们一旦上岸,水上发生的行为就要按照他们的“岸上身份”来接受各种社会力量的审查与裁判,由此出现了作为水上空间延续与补充的岸上空间,形成了与水上叙事相衔接的岸上叙事,这种空间关系属于水上婚恋叙事的第三种情况。

《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中,船上相遇是白蛇故事系列中最让人津津乐道的情节设置。叙事通过船上空间的设置,让男女主人公相识并且产生情愫。这种空间条件下的遇合虽然有违男女有别之礼,但是并没有触及礼教风化问题。同样,《唐解元一笑姻缘》中,游船相逢的机缘让男女主人公一见钟情,鉴于两人的特殊身份,这种情况也无伤大雅。这两则叙事中,如果男女主人公登岸后回归各自的生活,船上发生的事情不会留下任何有碍他们正常生活的“不良记录”。但是,叙事并没有就此为止,而是借助这个机会,让男女主人公在上岸后进一步发展私密关系。当他们结为夫妇的时候,身份、关系与礼法的矛盾就凸显出来,这时候,维持岸上空间也就是现实生活世界的社会力量就出来干预与制裁。

两则叙事发生的水上空间是渡船和游船,时间与空间的有限性不足以提供男女私情发展所需要的充分条件,因此,短时间的水上相遇不但不足以让男女主人公受到惩戒,还可以把这种关系延续到岸上继续发展。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男女主人公借助水上空间的充分条件发生了私情,那么,小说叙事中,他们需要面对的“彼岸”将是一种怎样的叙事设置呢?

《闻人生野战翠浮庵》中,静观尼装扮成男性上船,由此与闻人生同处一舱,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静观尼提出“愿相公勿认做萍水相逢,须为我图个终身便好”[8]。但是,闻人生的现实身份是赴试举子,静观则是尼姑,“岸上空间”对应的现实社会无法接受两人的越轨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如果在登岸后延续,岸上空间必须出现一种改变两人身份的机制。于是出现了静观尼还俗,闻人生中举的叙事设置。闻人生授官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奉旨完婚”,有了代表最高礼法裁判权的皇帝出面,两人船上的越轨行为一笔勾销,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夫妻。同样,《吴衙内邻舟赴约》中,吴衙内与贺小姐出自官宦家庭,家教肃严。正常的情况下,两人不但不可能发生接触,更不可能发生性关系。但是,借助水上行舟的机缘,两人发生了私情。事情暴露后,于礼于法,吴衙内和贺小姐都要接受惩罚。但贺司户怜惜女儿,同时也为了保全家门名声,不得不“将错就错”,同意两人的婚事。作为补救的条件,贺家要求吴衙内必须考取功名,以一种体面的方式迎娶女儿。故事的结局与闻人生一样,吴衙内被吴家派人偷偷送上岸,回到家后,发奋苦读,最终不负所望,成功登科,授了官职,由此与贺小姐顺利完婚。通过金榜题名所获得的新身份来完成婚姻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奉旨完婚”,这种通过“科名”来改变身份,然后通过官方认可的身份来弥补或者掩饰以前的越轨行为,这是明清小说常见的情节设置。体现在水上发生的婚恋叙事中,“科举—授官”可以认为是男主人公上岸后进行空间身份转换的叙事设置。

男女当事人都未婚,在两相情愿的情况下发生了私情,叙事者对于这类情感越轨采取了宽容的态度,由此形成了水上情欲空间与岸上礼教空间的协商叙事。如果已婚男女利用水上空间发生私情或者发生违背女方意志诱奸、强奸甚至奸杀,这时候,犯事者的水上身份与岸上力量身份无法调和,由此必然出现一种惩罚性的社会力量,由此改变男女关系的叙事走向。《吕使者情媾宦家妻》中,董孺人与吕使君都有家室,两人在船上私通后,不得不面对上岸后的问题:“目下幸得同路而行,且喜蜀道尚远,还有几时。若一到彼地,你自有家,我自有室,岂能长有此乐哉。”[9]董孺人清楚地意识到,上岸后,两人关系不但难以维系,而且还要接受道德与礼法的制裁。因此,为了把这种关系掩饰并且延续下去,她主动要求改变身份,改嫁吕使君,这样他们可以以合法的身份登岸。他们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掩盖船上的奸情,但是叙事者并没有放过他们。上岸后的惩罚也随之而来,吕使君因为名声败坏,被弹劾丢官,最后郁郁而终。类似的叙事出现在《拍案惊奇》卷三十二《乔兑换胡子宣淫》的故事中,举子刘唐卿在船上引诱了船户女儿,结果损了阴德,导致科场上失利,女子也不知下落。更为严重的惩罚出现在《醒世恒言》卷三十六《蔡瑞虹忍辱报仇》中,陈小四与其同伙杀了蔡瑞虹家人后,陈小四强迫瑞虹在船上结为夫妇。陈小四清楚地意识到他与瑞虹的夫妻关系回到岸上后难以维系,于是杀瑞虹以灭口。瑞虹大难不死,最终通过为官的丈夫替家人报仇。

以上叙事涉及的男女关系属于发生在水上空间的奸情,因为男女主人公逾越礼法的程度不同,出现在与水上空间相对应的岸上空间中,审判与惩治当事人违礼或者违法的叙事设置也不相同,其背后则是维系岸上秩序的礼法力量。根据明代法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10]从法律层面上讲,吴衙内与贺小姐、闻人生与静观尼在船上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和奸,在“奸罪”中,惩罚程度最轻,因此上岸后,允许他们通过改变身份维系关系,算是将功补过。吕使君与董孺人属于“有夫奸”,罪名要重,所以在登岸后,叙事没有让他们保持船上的关系,而是通过因果报应的方式给予惩罚。刘唐卿引诱船户女儿属于“刁奸”,罪名又加一等,通过登科弥补过失的惩罚太轻了,所以要以当年科场的失利进行惩罚。陈小四是强盗,属于犯奸杀人,通过报应的方式进行惩罚不足以解民愤,所以必须通过官府的力量处以极刑。

综上所述,在“三言二拍”的水上婚恋叙事中,作为水上空间延伸或者补充的岸上空间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是作者主观意识下的构建,其预设的主题是让水上空间所发生的违规行为都能得到裁判与惩治,以此使得故事书写获得主流价值观念的认可。因此,如果说水上空间是一种逃离现实身份约束后的情欲空间,那么这个空间的存在是脆弱的与短暂的,因为与之对应出现的总是一个善恶昭彰、因果分明的岸上空间。在情欲与礼法的冲突中,代表主流意识形态的礼法力量始终具有绝对的优势,个人情欲的舒张总是受到强势社会力量的围堵与惩戒。但是,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随着新兴社会力量的出现,男女婚恋观念正在发生某种程度地改变与松动,由此使得男女婚恋叙事表现出人情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余论

促成水上婚恋关系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礼法监管的松弛,这种背景下,作为婚恋原动力的情欲在小说叙事机制中的作用得到重视。由此,“三言二拍”水上婚恋叙事在人物塑造、情节设置与主题表达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男女主人公身份的多元化,从文士、官员、举子、伙计到仕女、丫鬟、尼姑、娼妓,社会各个阶层都有涉及,社会生活面得到拓展,世俗生活气息浓厚;由此形成第二个方面:尽管男女主人公的身份差异很大,但叙事者对于男女间的自由结合表现出更大的宽容与理解,因此,男女关系由恋爱或者私情转变为婚姻的概率增大;最终表现为第三个方面:道德说教的成分相对弱化,尽管一些篇目还存在道德训诫的成分,但是故事的娱乐性与可读性成为叙事者更为关注的内容。实际上,这三个方面在“三言二拍”以及明代其他婚恋小说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是,因为叙事空间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上述特征在水上婚恋叙事中表现得更为生动、集中而且突出。

*本文系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女性文学/文化”专项研究资助项目“明清时期女性的住居空间与文学书写研究”【003-51001810】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李萌昀:《舟船空间与古代小说的情节建构》,《明清小说研究》2013年第2期,第16~25页。

[2] 郭琏谦:《江上行舟:水域空间在明清话本中的构设》,《长庚人文社会学报》2010年第3卷第2期,第303~241页。

[3]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第438页。

[4]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第703页。

[5]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第416~415页。

[6] (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145页。

[7]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第600~601页。

[8] (明)凌蒙初:《拍案惊奇》,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608页。

[9] (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147页。

[10]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4年,第8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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