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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内在张力及合理调适

2021-01-12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舆论司法案件

宣 璐

(安徽建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601)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人们在网络空间分享海量信息、抒发个人意见时,不自觉地制造了“后真相”。“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呈现出一定的张力。网络舆论成为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协助司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推进司法实现公开、公正。但在引发网络舆论关注的诸多案件中,“情感”与“事实”的错位倒置,使网络舆论在传播、评价司法案件时出现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等问题,司法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滥用监督权的网络舆论不仅掩盖了真相,还会让力图澄清真相的司法被人误解,使正义迟到甚至缺席。因此,纾解“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压力下的司法焦虑,合理调适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内在张力,让网络舆论与司法在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上同向同行,是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压力下的司法焦虑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合法性、监督手段局限性、监督内容群体极化现象,折射出网络舆论“后真相”叙事相对性、情绪化、即逝性的特点,让身处其中的司法陷入深度焦虑之中。

(一)网络舆论的“后真相”叙事

从“后真相”(post-truth)产生的原初语境看,“后真相”最早深植于西方政治文化背景中。早在1992年,美国剧作家斯蒂夫·特西奇(Steve Tesich)发表在《国家》杂志中的文章《后真相及其后果》,首次使用“后真相”一词,指责美国政府操纵舆论煽动民意,掩盖事实,提供给公众所谓的“真相”令人羞耻并带有欺骗性[1]。2004年,美国传播学者拉尔夫·凯伊斯(Ralph Keyes)撰写的《后真相时代》出版,提出在真相与假相之外还有第三种现实,它是放大的真相(Enhanced Truth)、人工真相(Faux Truth)。作为第三种现实的“后真相”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相对性。后真相是介于真实与谎言之间的相对主义事实。二是情绪化。后真相事实的言语表达带有戏谑调侃、夸大其词、避重就轻的特点。三是即逝性。后真相并不像真相那样具有持久存续性,它是转瞬即逝的,在获得短暂关注和点击之后,便会被人们快速遗忘。2016年,英国脱欧、美国特朗普竞选总统胜出,“后真相”一度成为社会热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逐渐达成共识:情感比客观事实更能影响舆论,研究开始从政治学转向传播学、法学、情报学等学科领域。

如今,网络成为人们“睁眼看世界”的第一选择,QQ、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工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平台。但是,“后真相”时代,人们无法知晓透过网络舆论看到的世界是否是真实的世界。从“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到“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从“许霆案”到“辱母案”,舆论不断发酵反转,让人愈发觉得是在雾里看花。每个人都在探求真相,也都在坚持着自己所看到的真相,网络舆论开启了“后真相”叙事模式。公共事件能否引起网民关注进而形成网络舆论,不仅需要新鲜的新闻素材,还需要有力的技术支撑。新媒体技术的交互性、开放性、共享性,迎合了人们碎片化、快餐式的娱乐需求,在打破时空界限的基础上赋予网络舆论无限次传播的可能。在每个个体都能参与其中的传播机制下,传播速度更快的是诉诸情感而非诉诸理性的传播内容。网络舆论成为“个性化定制产品”,在倡导者、误传者和误导者推波助澜下逐渐脱离客观事实,人们只能“找到属于自己信任半径范围内的‘真相’”[2]。

其实,真相就在那里,只是发现真相的眼睛变了。网络舆论对真相的多样化解读制造主观立场介入的“后真相”。网络舆论“后真相”叙事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人们从中挑选着符合自己心意的舆论片段,要么深陷网络口水战难以自拔,要么化身吃瓜群众“隔岸观火”。网络舆论的“后真相”叙事导致信任危机、道德绑架、人肉搜索等问题,甚至可以左右司法裁判权。由于网络舆论成本低、传播迅速、隐蔽性强,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难以追究其责任,这便进一步加剧上述问题的发生。当然,我们不能对“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过分指责和悲观失望。正如尼采在《道德谱系学》中所说:“我们越是知道更多的眼睛、不同的眼睛是如何打量同一个问题的,那么对此问题我们的‘概念’以及我们的‘客观性’就越是会完整得多。”[3]理性对待“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从多个角度看待一件事,才能更完整地认知真相,这与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

(二)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审判”?“后真相”时代的司法焦虑

网络舆论是民意的重要表达形式,司法要实现公正、公信,不能无视网络舆论。而通过梳理近年来某些影响性诉讼案件可见,网络舆论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优势在网络打假、网络反腐、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扮演着积极角色。尽管这些案件涉诉内容复杂多样,但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过网络舆论的干预。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在帮助公众实现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网络舆论的“后真相”叙事方式也使司法正当权利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这让司法在非理性和情感化的网络交往中深感焦虑。从问题取向上看,这种焦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实体公正优先论挑战司法普遍正义。“后真相”时代,涉诉网络舆论与司法有着共同目标——实现公正,但是网络舆论偏好实体公正,只要能够查明案件真相,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似乎都可以被“谅解”。如侵犯当事人隐私、名誉甚至谩骂侮辱当事人,更有甚者将虚拟行为转化为线下暴力,严重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体公正优先论的代表观点认为:“实体公正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4]“客观真实并没有一个实在的可以把握的标准,它只是一种心理感觉所达到的状态。”[5]受这种理论观点影响的“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违背程序公正获得的所谓“事实真相”难以服众,反而会让实体公正受到破坏。此时,“如果没有与真实相一致的司法事实认定,那么公民就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的司法裁判以及有效的纠纷解决丧失信心”[6]。也就是说,“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靠牺牲程序公正获得的“公正结果”,不仅会挑战司法的普遍正义(即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部分),还可能会消解司法人员查明案件真相的能动性。

二是“后真相”时代的舆情反转让司法无所适从。“相对性”或者“不确定性”是“后真相”时代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衍生出网络社会千变万化的信息流,真相变得扑朔迷离,舆情反转成为常态。涉诉网络舆论会出现一次或多次变化,甚至反向变化。药家鑫案、彭宇案、邓玉娇案等都出现过舆情反转,在反转信息(真相曝光)刺激下,人们认定的原有真相被推翻,不断发现案件“另有隐情”,于是涉诉舆论在真相、假相的嘈杂纷争中不断被推向高潮。司法判决具有严肃性、终局性,与网络舆论的变化莫测形成强烈反差。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具有终极效力,除依据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宣告审判无效和随意更改审判结果。可是,终局性的司法却在反复无常的舆情反转中显得无所适从。

三是司法该如何应对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是群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商议后群体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7]“后真相”时代的网民会根据职业、居住地、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等共同因素自我圈层化,在“信息茧房”讨论和“分众取暖”阅读中形成极端观点,固执己见。司法是公共理性的代表,不论是立案、侦察还是审判、结案,都会以公共利益至上。司法所需要的舆论是能够反映公意、达成共识的正向舆论。但是,“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不一定代表公意,其很可能是“标题党”“网络水军”“键盘侠”操纵下的“伪民意”。这样一来,司法难以把握真正民意,时常被舆论导向带偏,成为利益纷争中的牺牲品。

二、“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内在张力的表现形态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学者们在集中精力论证媒体监督司法合法性以及为平衡媒体与司法关系提供建议的时候,忽视了对现实世界的准确描述”[8]。因此,除需要关注“后真相”时代这一现实世界,还应当打破网络舆论和司法二元化研究思路,探求两者内在张力的丰富表现形态。

(一)情感先行的网络舆论“冲击”理性至上的司法审判

“后真相”时代,情感先于事实而存在,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远不及诉诸、煽动情感更容易影响民意。“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充斥着捕风捉影、耸人听闻、煽风点火,这些舆论带有明显的感性化、武断化的非理性色彩。客观事实沦为各种主观立场的“装饰物”,代表各种立场的网络舆论会拼凑、截取、捏造有利于自己的“客观事实”,将有悖于自己利益、立场的信息屏蔽掉,影响人们不再是科学数据预测,而是情感喜好。“杭州飙车案”之所以从一个普通案件发展为舆论热点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肇事人的“富二代”身份引发公众无限的遐想,不断猜测其是否在庭审中使用“替身”,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不公等。可见,网络舆论善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人和事进行评判,带有浓厚的道德情感色彩。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与网络舆论所依据的道德标准相比存在落差,两者自然会出现互相抵牾的情况。法官长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决定其秉承理性至上思维而非感情用事,在规则、事实、证据、裁判之间能够厘清逻辑关联。司法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不能滥用这一权力,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尊重客观事实,适度进行自由裁量。法官不能被碎片化信息蒙蔽双眼,除需要关注客观事实外,还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前因后果、社会环境、传统习俗等因素,从宏观上呈现案件的全部面貌。只有如此,司法才能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然而,“后真相”时代的司法案件信息真假难辨,在戏谑化的修辞术和图像视觉冲击下窄化了人们的视野。情感先行的网络舆论容易走向道德相对主义,把网络变为消解主流意识形态、不受道德约束的空间。这与捍卫正义、恪守诚信等司法普遍性道德价值存在冲突。面对舆论压力,再理性的法官也无法置身事外。剥离网络舆论的情感乱象,司法可以从中感知公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这恰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二)利益驱动下的网络舆论“倒逼”司法走向能动

“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深受“资本逻辑”宰制,带有“主动性”甚至“侵犯性”。网络舆论纷争的实质是利益纷争,谁操纵网络舆论走向谁就可以吸睛并吸金。在利益驱动下,网络舆论制造者必然采取积极主动策略,先声夺人、先发制人,抢占头条、霸占热搜成为“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主角的行动策略。如“网络大V”陈杰人打着网络法律监督的幌子,自称知名法律文化学者,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负面信息,不断制造舆论漩涡谋取不法利益。还有像“秦火火”“周禄宝”“格祺伟”等靠通过发负面消息进行敲诈勒索,或者炮制公共舆论事件获取经济、政治利益。

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能是定纷止争,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和规范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裁判是非对错时要保持中立,一切与诉讼内容和诉讼程序无关的元素均不介入,这种“被动性”和“消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条件。司法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被动、谦抑也被视为法官美德之一。必须指出的是,司法缺乏主动性的特点往往异化为“不作为”,这导致案件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给网络谣言提供可趁之机。很多案件可能在没有诉讼人或者公诉人没有反应过来时,网络舆论已经开始主动出击。近年来,关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的报道频频见诸网络。网络舆论在发泄对冤假错案深恶痛绝之声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审判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益驱动下的网络舆论在发现问题、搜寻证据上高效迅速,协助司法机关破获很多重大案件。司法在其影响下,也逐渐由被动走向能动,开始主动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逐利性,又会践踏道德底线、侵蚀司法公正,不仅不能帮助司法有效解决纠纷,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扩大。网络舆论的主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一定冲突,但在表像冲突下是两者内质的互补与制衡。

(三)网络舆论技术赋权“挑战”司法国家赋权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获得强大的技术赋权。层出不穷的新媒体让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这不仅增强草根民众一种全新的社会参与感,还赋予他们利益表达和再次分配的权利。“现实中的身份、责任、规制仿佛消失了,每个人都可以无拘无束地表达观点、张扬个性,在不同的平台和关系中扮演不同角色,现实社会中处于底层或边缘的人,在一个网络社群或游戏中好像坐拥整个世界。”[9]技术赋权打破公权力的话语垄断,有效制衡了诸如司法权的公权力。但是,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仁者成仁、恶者助恶,需要警惕网络技术的“赋权陷阱”。美国定制新闻网站Upworthy创始人艾里·帕雷瑟(Eli Pariser)认为:“社交媒体会像一个气泡一样将受众包裹在其中,通过算法和推送塑造受众所处的传播生态”,他将这一现象称为“过滤气泡。”[10]而过滤气泡的“大”或“小”将取决于“权力”“资本”的分配。也就是说,网络技术赋予草根民众的权力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不仅如此,草根民众还随时面临着被技术“绑架”的危险。在网络协同过滤层面,人们被抽离出理性的公共讨论空间,在集体意志压迫下走向盲目冲动和狂热轻信,消解了司法权力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司法机关是社会中最具权威的裁判机构。在严格适用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裁判结果具有令人信服的威望。很明显,相比网络舆论技术赋权的来源与表现,司法权的产生更具正当性,其运行过程也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虽然“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对于国家权力拥有较强的监督性,但是国家权力对社会话语权始终具有一定优势,两者表现出“草根与精英”的对抗。不过,这种对抗并非不可调和,纠纷解决型机制要求司法学会回应社会,不能单纯依靠强制力解决纠纷。“司法权展现了国家权力尊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水乳交融的场景。”[11]在信息爆炸的“后真相”时代,案件信息过滤是必要的,但是如何避免在过滤时渗入对当事人的成见、偏见和定见,还需要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予以矫正。

三、“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内在张力的合理调适

(一)回应社会:推进开放便民的阳光司法

公众对于司法最迫切的要求莫过于了解案件信息,而权威信息缺位是滋生谣言的根本原因。司法公开能够改变当事人、公众与司法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心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与其遮遮掩掩引起社会质疑,不如主动公开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赋予媒体报道权和满足公众知情权。

首先,推进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记载法院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它既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证明,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据。一是法官要释法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对客观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让原告、被告知晓胜诉和败诉的前因后果,实现案结事了、息讼人和。二是要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公众提供案件裁判的合理化证明,并形成对同类案件的稳定预期,充分发挥个案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其次,推进庭审公开。庭审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诉讼活动,是整个审判过程的精华。一是以网络视频直播为庭审公开主渠道。依托互联网丰富庭审公开形式,扩大庭审公开覆盖面,尽量涵盖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二是以配图文和视频直播为补充。审理法院应探索多样化庭审公开形式,以图片、文字、短视频的方式呈现庭审,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和需求。三是庭审过程录音录像。对于缺乏直播条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对庭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最后,推进诉讼服务公开。为增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司法机关不仅要提供多样化的诉讼服务,还要让社会了解服务类型和内容。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宣传。通过设置导诉员、发放导诉手册等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和司法救助,在确有必要情况下提供上门立案、预约立案服务。二是设立律师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设置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建议。

(二)监督到位:构建契合司法规律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被技术赋权的网络舆论内嵌着平等、自由、民主等价值诉求,打破了精英主义司法话语垄断。但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技术赋权有被资本、知识和权力操纵的风险,只有构建契合司法规律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

首先,完善网络舆论相关立法。目前,规制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有《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但是网络空间仍被视为“法外之地”,主要原因是已有立法位阶层次不高,对于网络舆论监管力度不足,忽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制定引导、约束网络舆论的专门法律;缩减网络立法中名目繁多的审批权、管理权等,构建自由、民主的网络空间;清除已有法律标准不一的条款,确保网络舆论法律调控的系统性和权威性。其次,拓宽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内容。网络舆论不能只热衷于案件当事人的“花边新闻”,而应当关注案件侦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证据收集是否符合司法程序、检察监督是否到位、审判过程是否透明、裁判结果是否合理、执行过程是否有效等能够推动案件进展、实现司法公正的信息。此外,网络舆论还要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蛛丝马迹”,如司法人员工作作风问题,是否存在违法渎职现象等。对这些问题、现象的曝光将有利于整治司法腐败,帮助国家机关发现、查处司法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最后,创新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形式。网络舆论可以利用自身快速、便捷、廉价的优势,对司法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监督。采取诸如微博直播庭审、微信公众号推送、司法大数据搜索引擎,在各大门户网站设置司法案件讨论区,在BBS虚拟社区开通法官信箱板块等新型多样化监督形式。此外,网络动画、网络文学等深受年轻人喜爱的网络媒介,可以将一些典型司法案例融入其中,以活泼生动的方式普及法律常识,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

(三)情理并蓄:增强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感性的涉诉网络舆论与理性的司法审判只有情理并蓄,才能走向良性沟通的交往模式。

首先,网络媒体应当增强行业自律。面对网络舆论的复杂情况,调控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只是外部力量,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是网络媒体从业者要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握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案件报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道案件内容,不“添油加醋”、断章取义,不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保证司法报道内容的客观性和严密性。二是网络媒体从业者要恪守职业道德,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严把质量关,注重字里行间的价值引导,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偏见的词语和情感导向的图片等。三是网络媒体从业者要不断加强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证法律话语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广大网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传播网络正能量。网民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参与者,要自我增强法治思维,恪守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司法案件的传播、评论上保持清醒头脑,不片面解读和误传,不做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最后,司法应当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让裁判更有温度。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积极参与到网络舆论中。这里的“参与”不是“事中”参与而是“事后”参与,否则司法难以独立审判。司法机关选择优质网络平台设置“法官论坛”“公众互动”“专家解说”等栏目,提出与案例相关的“公共议题”,吸收公众合理意见。二是尊重网络媒体报道意愿和报道权利。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拥有敏锐的嗅觉,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引发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网络媒体的报道意愿,一视同仁地对待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要解释清楚不能公开的理由,防止出现误解和谣言。三是司法机关应当为网络媒体报道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允许网络记者进行庭审直播、录音、录像、摄影。法院还可以举办记者培训班,传播现代法治理念,让网络记者更加了解、理解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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