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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2021-01-11蒋岚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问题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物质财富极大增加,综合国力快速提升,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让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问题,这不仅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同时也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执法,鲜有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造成我国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因此,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现存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本文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角度来进行研究,探讨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问题;制度构想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

可由案外人提起公益诉讼,照此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其实就是一种可以由案外人不服某些破坏环境、污染环境行为欲以法律给予其制裁的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和公益诉讼相同的特点,也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

1.环境公益诉讼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无法完全列举的;

2.目的上有公益性,但主要是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诉讼对象多元,身份不一定;

4.对环境案件的调查,要求技术性;

5.提起的主体不是一定的,不要求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1.紧跟时代主题,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全球的环境问题凸显,随着人们思想上的转变,渐渐地意识到周围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开始采取措施去保护它。

2.有利于国家利用强制力去保护环境,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单独的事实行为专靠其自身的力量很难得到完整的保护,总是需要有外力去辅助的。

二、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难题

在我国,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公共利益的顶层设计已经确立,也已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予以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立法先天不足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起步晚、起点低,立法工作就显得有些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

(二)诉讼成本巨大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表现为起诉难、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特别是鉴定难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动辄几十万元,有的甚至上千万元,让公益诉讼起诉人望而却步,有心无力。

(三)起诉主体范围狭窄

实践中,法定的国家机关与有关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排除了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语焉不详,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太过笼统,法定的主体既无法定职责,也无付诸维护公益的内生动力,提起公益诉讼仅凭道德自律,显然无法达到顶层设立公益诉讼的初衷。

(四)检察建议被采纳的标准不明确。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鉴定行政部门是否履行了其职责,时间又是多长?如何确定行政机关采取了检察建议?以上现象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所以导致现实中,检察机关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回复后,就认为其已经采纳,即不对其再行监督。

(五)调查搜集证据难度大。

首先是证据搜查方面的一些障碍,当原告是社会性团体时,势力比较弱,所以在诉讼中收集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其次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未被赋予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调查核实权,但非常弱。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结合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经过对国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立法的完善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实践,以及外国发展情况,可以对这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1.在法律中给予环境公益诉讼一个明确的地位,解决法律分散的现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一些职权,可以压制不法行政机关和组织,更好地实行环境公益诉讼。

2.将环境权写入法律,确立公民享有一个适宜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3.组织或者是机关有权力在环境公益诉讼里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请求,以前只能要求直接的、现实的、限于私人的损害,并不包括生态系统的损害,因为其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公共财产。

(二)对于原被告的限制对于原被告,要扩大原告的资格。

柏拉图的《法律篇》曾说过:“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愉悦。”此外,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也是很有必要的。不要把检察机关对不法行为的监督权力跟自己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实施的行政权力相交叉,也要适当地保护好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和有保护意义的法益。

(三)明确检察建议采纳标准和时限问题

明确解读检察建议被采纳的时限和标准问题,就 “检察建议确切被采纳所需时间的一个月”的具体含义还要进一步阐释清楚,它说的是相关主体作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的时间,还是指達到的效果实现的期限? 应当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设立专门法庭,案件分流

我国法院的现状是省级设立一所高院,区市级设立一所中院,在区县地区设立基层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由于自身复杂性、专业性的原因只能在中院及以上层级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这导致设立较多的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案件,而中、高级法院由于级别高处理案件较多,不能高效地处理环境诉讼案件,并且因为环境诉讼专业性过强,受理法院也未必能够很好地处理纠纷,这就要求我国可以跨区域设立一些专门的环境保护法院,专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

(五)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首先,要利用好网络交流平台,定期发布一些国家新出法律、法院判决的指导案例,案件的成立标准等内容。其次,采取一些网络真人秀节目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知识问答、辩论大赛等。最后,在调查证据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措施,提高公众的积极性。

(六)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传统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以损害填补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积极探索各种搜索证据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搜索证据,可以探索以下的方式:为了更好地搜索证据,可以探索以下的方式:

1.可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质的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在某些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者不积极配合时,检察机关就能够压制他们,让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进行;

2.一定要加大收集各种信息的力度,利用平台知晓具体的损害结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来对相关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3.建立证据调查委员会,其调查的材料可作为证据进入审判活动。

参考文献:

[1].张荣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分析和建议[J].法制博览,2020(27):24-25.

[2].邵雪娜,张亦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研究[J].经济师,2020(07):70-71.

[3].林道雨,吴世东.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J].检察风云,2020(10):18-19.

作者简介:蒋岚婷(1994-),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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