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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考察

2021-01-11殷树林徐绮康

殷树林 徐绮康

[摘要]文章基于自建的当代立法语言语料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的使用频率,析取支的数量、长度、层次、性质和功能等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或者”的使用频率约是“或”的30倍,国家层面法律中基本不使用“或”;在析取支的数量、长度等的计量特征上,“或”“或者”基本是一致的。当代立法语言中存在混用“或”和“或者”、混用“或”“或者”和“和”等失范现象,文章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角度提出应选用“或者”、应单用“或者”等规范化建议。

[关键词]立法语言;立法技术;析取连词;或;或者

[中图分类号]H14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5-0058-0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语料库的当前我国立法语言研究”(21AYY012)

“析取”又叫做“选言命题”,是现代逻辑学中的概念,大体对应于语言学中的“选择”,其标记包括“或”“或者”“还是”“要么……要么……”等。“还是”“要么……要么……”等词语具有明显的口语色彩,与作为典型书面语体的立法语言的语体色彩不符,因而当代立法语言中一般仅选用“或”“或者”作为析取标记。目前学界对析取连词“或”“或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与其他析取连词如“还是”等的对比(朱庆祥2010,袁硕2014,闫梦月2019)和“或”“或者”表达的语义选择问题(何庸1989,周有斌、邵敬敏2002,周有斌2004),较少涉及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的使用情况。

本文基于自建的涵盖28部国家层面法律和110部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共计115万余字的当代立法语言语料库(以下简称语料库),对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指出使用中的失范现象,并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角度提出相应建议。

一、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的使用频率 现代汉语中,作为表达析取关系的连词,“或”“或者”语义相同,通常可相互替换,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语体上。刘清平(2011)曾指出,作为连词使用的“或”“或者”使用频率的差异与语体有关,在科技语体和新闻语体中更倾向于使用“或”,突显紧凑,书面色彩较强,而在口语语体中更倾向于使用“或者”,节奏舒缓,通俗順口。不过,我们的调查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立法语言是典型的书面语体,“或者”的使用频率却远高于“或”。根据对语料库的调查,二者的使用频率如下表所示:

根据表1,析取连词“或”“或者”在语料库中共出现了7413次,“或者”的使用频率差不多是“或”的30倍。不能简单将“或”“或者”对应于书面语和口语,需要分别对不同语体中“或”“或者”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方能得出准确的认识。

“或”集中出现在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中。28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仅有三处用例,且出现于同一部法律中,如例(1)—例(3)所示:

(1)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2)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第十七条)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第十八条)

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受“词汇规制”的制约。吕文涛、姚双云(2018)提出“词汇规制”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词汇的使用做出合理的规定与限制,是立法语言实现其简明性的主要手段。在现代汉语中,“或者”主要作为连词使用,偶尔在书面语中作为副词使用;而“或”是个典型的兼类词,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列出了“或”的四种基本用法:

副词,或许;也许:慰问团已经启程,明日或可到达。

连词,或者: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

代词,指示代词。某人;有的人:或告之曰。

副词,稍微:不可或缺。

虽然“或”可作为析取连词使用,但是“或者”用法更加单一、纯粹,更符合“词汇规制”,因而在当代立法语言中占有明显优势。

二、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数量、长度和层次 语料库中“或者”的用例是7156例,数量较大,我们采取等距抽取的原则,抽取了910例作为定量分析的对象,“或”的用例是257例,全部作为定量分析的对象,因而下文的定量分析共涉及“或”用例257例、“或者”用例910例。

(一)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数量

“或”“或者”的析取支是指它们连接的对象。我们基于析取支数量,对选取的1167例“或”“或者”用例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表2,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数量的计量特征上是一致的,即用例数量和析取支数量成反比,析取支数量越多,用例数量越少。“或”“或者”连接两项的占绝对优势,分别占各自用例总数的87%和85%。析取支为五项及以上的用例极少,“或”有2例,“或者”有6例。其中,“或”最多连接八项,“或者”最多连接七项,分别是下面的例(4)和例(5):

(4)水表发生故障(停走、滞行、失真、玻璃损坏、铅封损坏或锁门、物阻、水浸表)等抄不到正确行度时,……。(《喀什市供排水五项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5)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我们调查到的析取支达到五项以上的八个用例中,国家层面法律只有例(5)一例,其余均为省市地方性法规。

(二)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长度

我们对选取的“或”“或者”用例中析取支的长度进行了统计。1167个用例共有析取支2565个。这2565个析取支的长度如下:

根据表3,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长度的计量特征上是一致的,即析取支长度和析取支数量成反比,析取支的长度越长,数量越少。1—10个音节的析取支占绝对优势,分别占各自析取支总数的92%和89%。30个音节以上的超长析取支极少,“或”连接的有三个,“或者”连接的有五个,占比均不足各自总数的1%。如:

(6)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或因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喀什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在我们调查到的析取支达到30音节以上的八个用例均来自省市地方性法规,国家层面法律未见用例。析取支长度达到30音节以上可视为析取支过长,会影响法律文本的可读性。如例(6)中“或”连接的两个析取支分别为31音节和35音节,“或”结构做介宾短语中的宾语,整个介宾短语做全句的状语,超长状语降低了法律文本的可读性。

根据表3,“或”“或者”的析取支为1-10音节的占绝对优势。我们又对10音节以下的较短析取支进行了进一步的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表4,不论是“或”还是“或者”,在连接较短析取支时,析取支长度和析取支数量并不成反比,总体而言,析取支长度呈现明显趋短的趋势,长度集中在2—6音节。2音节的析取支占明显优势,其次是4音节和6音节的析取支,7音节以上的析取支较少,1音节的析取支最少。这与现代汉语中词的音节特征和音步有关。古代汉语单音节词占优势,随著由古至今语音系统的逐渐简化,词音节不得不相应拉长,至现代汉语,双音节词已占优势,在书面语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因而不论“或”还是“或者”,2音节析取支均远多于1音节析取支。现代汉语是双音节音步,节奏类型是“音步型”的,受趋短趋势的影响,所以2音节(1音步)析取支最多,4音节(一般是2音步)析取支次之,6音节(一般是3音步)析取支再次之。

(三)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层次

“或”“或者”析取支的层次是指二者析取支的内部结构层次。我们对总共2565个析取支的内部结构层次进行了分析和统计,结果如下:根据表5,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层次的计量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即析取支层次和析取支数量成反比,析取支的层次越多,数量越少。零层(析取支为词)最多,一层次之,二层再次之,三层及以上较少,占比均不超过10%。不过,与“或者”相比,“或”更倾向于连接词,占比近一半。

析取支层次越多,内部结构越复杂,理解难度就越大,法律文本的可读性自然也会降低。析取支达到五层及以上,会对法律文本的可读性造成影响。文本理解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程序,需要经过更加细致的分析方可理解法律条文,如:

(8)(一)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失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9)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损坏,或管护责任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喀什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三)》第五章 第四十条)

“或者”的析取支还可能包含内嵌的析取结构。如:

(10)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1自知道或者2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第九章 第三百一十二条)

例(10)中,处在第一层的“或者1”的两个析取支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其中后一项中包含着处在第二层的“或者2”连接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析取支。

“或”“或者”析取支的层次并非总是相同的。我们对二者析取支的层差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表6,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层差的计量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即析取支层差和析取支数量成反比,析取支的层差越大,数量越少。析取支层差为零的用例最多,“或者”用例中有418例“或者”的析取支层次相同,约占总用例的46%;“或”用例中有159例“或”的析取支层次相同,约占总用例的62%。析取支目层次相差最大的为五层,用例极少,在“或”“或者”中用例占比均不足1%。

三、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语法功能 下面将从析取支的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考察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的语法功能。

(一)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性质

“或”“或者”的析取支有词和短语两类,在性质上有动词性、名词性、形容词性(含区别词)、数量词、代词和副词等六类。每类数量如下:

根据表7,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的性质的计量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即动词性成分数量最大,占比约为52%,名词性成分略少,分别占各自总数的44%和47%,这两类成分占据绝对优势,析取支为形容词或数量词的很少,析取支为代词或副词的更是罕见。下面三例即是析取支为代词或副词的全部用例:

(11)(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第九条)

(1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或者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13)(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第五百八十条)

例(12)、例(13)中各有一个析取支为代词性成分。这说明这二例中“或”“或者”连接的是性质不同的析取支,即析取支是“异质并列”。一般而言,各并列项在性质上应该相同,形成“同质并列”。汉语由于词类和句法功能之间不具有对应性,因而允许一些“异质并列”。据调查,“或”连接的“异质并列”八例,约占总用例3%,“或者”连接的“异质并列”41例,约占总用例5%。总体而言,不论“或”还是“或者”,“异质并列”的比例都较低。下面再各举一例:

(14)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第四十五条)

例(14)中“或”连接的是形容词性成分和动词性成分。例(15)中“或者”的三个析取支分别是形容词性、名词性和动词性。

在调查到的49个“异质并列”用例中,名词性成分与动词性成分并列的用例最多,共36例;形容词性成分与动词性成分并列共9例;代词性成分与动词性成分并列共2例;名词性成分与形容词性成分并列共1例;名、动、形三种性质成分并列共1例。汉语中,名词和动词都可以做宾语,甚至沈家煊(2016)认为汉语里名词与动词是包含关系,动词包含于名词,是动态名词,因此动词性成分与名词性成分并列形成的结构做宾语的用例较多。汉语动词和形容词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功能上有较大的一致性,合称“谓词”,因而动词性成分与形容词性成分形成的异质并列结构做谓语的用例也有一些。

(二)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析取支的功能

本文从宏观的析取支在句中的句法位置和微观的在上一级结构中所充当的成分两个角度考察“或”“或者”析取支的功能。我们将“或”“或者”所在的句子视为一个整体,在宏观上将其划分为主语前、主语、谓语和谓语后四个部分本文将主语后至谓语核心的部分称为谓语部分,将谓语核心之后的宾语、兼语等称为谓语后部分。。根据这四个句法位置,对“或”“或者”的析取支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表8,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句法位置的计量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即析取支处于谓语位置的用例都占明显优势,分别约占各自总用例的53%和49%,其次是主语位置,谓语后位置和主语前位置最少。谓语位置占明显优势与前面考察的“或”“或者”析取支性质多为动词性成分的统计结果一致。

“或”“或者”析取支处在主语前位置是指析取支处于主语前全句的状语位置,如:

(16)对新开辟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机场起降费收费实行第一年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50%,第三年起开始缴费。(《喀什地区培育国际国内航线及过夜航班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八条)

(17)经过调解组织或者公民调解,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主语前位置和宾语位置,“或”和“或者”的表现并不一致:“或”的析取支更多出现在主语前位置,而“或者”的析取支更多出现在宾语位置。这可能与“或”更倾向于连接韵律上较轻的成分有关。

微观上,我们对“或”“或者”析取支在上一级结构中充当的成分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表9,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在析取支所充当成分的计量特征上表现不一致,“或”析取支所充当成分的顺序是:宾语>谓语>主语>定语>状语,“或者”析取支所充当成分的顺序是:谓语>宾语>定语>主语>状语(“>”表示“多于”)。不过,二者也存在以下共性:

1、充当宾语在统计析取支充当的成分中,将兼语归入宾语讨论。、谓语在统计析取支充当的成分中,將述语归入谓语讨论。的用例占明显优势。

2、充当主语、定语的用例次之,且充当主语的用例和充当定语的用例数量相差不多。

3、充当状语的用例最少。

4、未发现充当补语的用例。

四、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使用的失范现象和相应规范化建议

除了崔玉珍(2016)指出的结构复杂、层次多等可能会降低法律文本的可读性之外,我国立法语言中的析取表达还存在四个方面的失范现象。

(一)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的混用

“或”“或者”的混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在表达析取关系时有的选用“或”,有的选用“或者”;二是同一部法律法规的不同组成单元,在表达析取关系时有的选用“或”,有的选用“或者”;三是同一部法律法规的同一组成单元,在表达析取关系时有的选用“或”,有的选用“或者”。前两种情况较为常见,下面举两个同一部法律法规的同一组成单元混用“或”“或者”的例子:

(18)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第三条)

(19)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前文已对我国当代立法语言中“或”“或者”析取支的数量、长度、层次、性质和功能等进行了定量考察,结果表明二者在上面诸方面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并未体现出某种“分工协作”。立法语言具有鲜明的简洁的特点(邱实1990,王洁1999,陈炯2005,吕文涛、姚双云2018等),尽可能体现语言形式与语言意义的一致性,混用“或”“或者”来表达析取关系显然有悖于简洁。

我们建议立法语言在表达析取关系时应选用“或者”。理由如下:

1、据调查,“或者”的使用频率是“或”的近30倍,选用“或者”符合规范化理论中的“习性原则”邹韶华(2001)指出:“习性原则”主张以可量化的语用实际为依据,这个原则基于语言音义结合的任意性,具有显现群体智慧的客观性及对待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是一个上位的而且既科学又便于遵循的原则。。

2、据调查,“或”极少出现在国家法律中,选用“或者”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3、“或者”较“或”语义更单纯,符合立法语言“词汇规制”的需要。

4、“或者”为双音节,符合现代汉语词语双音节占优势的特点,且可以独立构成一个音步。

不过,对例(10)那样的嵌套结构,需要特殊处理。刘红婴(2003)指出,立法语言中现有的层级混合的“或者”组合是到目前为止一种较为有效的表达方法,并认为保持这种反常规的表述习惯在特定的立法语境下也是合理的。不过,正如崔玉珍(2016)指出的,这种情况也可能对法律文本的可读性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建议,在立法语言中应尽量避免使用那样的嵌套结构,如使用,外层使用“或者”连接,内层使用“或”连接,有助于提高文本可读性。

(二)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与“和”的混用

现代汉语中连词“和”一般用来表达合取关系。不过,《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八百词》等权威工具书都指出“和”可以用来表示析取关系。两部工具书也都指出“和”表达析取关系时常和“无论”“不论”“不管”等连用。如:

(20)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现代汉语八百词》)

(21)不管是现代史和古代史,我们都要好好地研究。(同上)

(22)去和不去,由你自己决定。(同上)

在当代立法语言中,我们未发现“和”与“无论”“不论”“不管”连用表示析取关系的用例,但我们注意到以下的用例:

(23)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十六条)

(2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第三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

(25)......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第十二条)

从立法用意看,上述三例中的“和”应表示析取关系。以例(23)为例,立法者的用意应是: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不过,既然连词“和”一般表达合取关系,那么如果有人从合取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上述三例在语言学上自然是可以的。因而,上述三例事实上都是歧义句。这样的歧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例(24)为例,某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它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向股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它认为例(24)中的“和”是合取关系,因而其行为不应被处于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语言学上这种辩解应是成立的,尽管与立法者的立法用意不符。

为避免因析取、合取不同解读造成的歧义,我们建议用“或者”表达析取关系,用“和”表达合取关系。上述三例中的“和”都应替换为“或者”。

下面这类混用现象更为典型:

(26)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第七条)

(2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會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

表示遍指主体时,例(26)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例(27)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例(28)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三例分别用了三个连词“或者”“或”“和”。

“或者”和“或”的问题前面已论述,应选用“或者”。那么在表示遍指主体时究竟应选用“或者”,还是“和”呢?我们认为应选用“和”,因为“单位”和“个人”是合取关系,我们建议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用“或者”表示析取,用“和”表示合取。

(三)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分项使用还是单用

据调查,作为析取连词,绝大多数“或者”都是单用的,但也发现了少数分项使用“或”“或者”的用例,其中“或”仅三例,“或者”仅六例。如:

(29)(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或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款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 第七十八条)

(30)(二)未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例(29)中“假定”体现为三个析取支,除第一个外,后两个都分别使用“或”连接。例(30)中“假定”体现为四个析取支,除第一个外,后三个都分别使用“或者”连接。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或”“或者”的分项使用。

对于连词“或者”,《现代汉语八百词》指出:“连接多项成分,可用在每一项成分前,也可只用在最后一项前。”当代立法语言中,我们未发现在每一项前使用“或者”的用例,绝大多数用例中“或者”都出现在最后一项前。对于例(29)、例(30)这样的分项使用,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语病,但考虑到语言形式和语言意义的一致性,我们認为这种情况应避免出现。

顺便指出,有时“或者”连接三个或三个以上析取支并不总是出现在最后一个的前面。如:

(3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32)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或者”位置前移往往具有分类的作用。例(31)中“或者”将四个析取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物”和“构筑物”,另一类是“设施”和“场所”。例(32)中“领取”是首次获得导游证,而“变更”和“换发”则都是获得导游证之后的行为,因而在第二个析取支前使用了“或者”。

(四)析取支不当

析取连词“或”“或者”连接析取支形成并列结构。一个合格的并列结构,不仅受到语义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语法规则的支配,否则就可能形成语病。如:

(33)(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喀什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3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35)(四)实验动物福利,是指善待实验动物,即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验动物能够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保证健康所需的充足的食物、饮用水和空间,使实验动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疾病和疼痛。(《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36)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或者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37)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二章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例(33)中“或”的几个析取支分别是: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违法犯罪,除酗酒外,打架斗殴、吸毒和赌博都包含于违法犯罪,因而这个并列结构在语义上是有问题的,该例是病句。例(34)中“或者”有两个析取支:从轻和减轻,“减轻”是动词,后接“行政处罚”做宾语没有问题,而“从轻”是方式副词,是不能出现在“行政处罚”前的,因而该例也是病句。例(35)中“或”有两个析取支:减少和避免,二者都是动词,后接“不必要的伤害”“疾病”等名词做宾语没有问题,而“饥渴”“不适”“惊恐”“疼痛”等形容词,不能做“减少”和“避免”的宾语,因而该例也是病句。例(36)中“或者”有两个析取支:本人和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两个析取支语法性质不同,“本人”是代词,可以做后面“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语。而“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一个介宾短语,不能做主语,只能做其后谓词性成分的状语,与后接成分构成状中短语。因两个析取支充当的句法成分不同,“或者”连接的异质并列结构不能成立,该例也是病句。例(37)中“或者”有四个析取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结构与其前的“归”共同构成该句的谓语,“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可与“归”直接组合,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能与“归”直接组合,“归部分各自所有”“归部分共同所有”语义不通顺,在组合时需调整语序为“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因此,该例也是病句。

我们建议,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须充分注意析取支之间、析取支与其前后成分之间在语义和句法上是否能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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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rvey of disjunctive conjunctions “huo” “huozhe”

in contemporary legislative language

——And the theory of the technical norms of

disjunctive expression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islationYIN Shu-lin,XU Qi-kang

( School of Liberal Arts,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elf-built corpus of contemporary legislative language, this paper uses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methods to investigate the frequency of disjunctive conjunctions “huo” “huozhe”and the number, length, level, nature and function of disjunctive branches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islative language. The results show that:The frequency of “huozhe” is about 30 times that of “huo”, and “huo” is rarely used in laws at the national level. “huo” “huozhe” is basically the same in the quantity and length of disjunctive branches. There are some abnormal phenomena in contemporary legislative language, such as mixed use of “huo” and “huozhe”, mixed use of“huo”“huozhe” and“h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technical norm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huozhe” should be chosen and used alone.

Key words:legislative language; legislation technology; disjunctive conjunctions; huo; huozhe

[责任编辑薄刚]

[作者簡介]殷树林,黑龙江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汉语语法学、法律语言学;

徐绮康,黑龙江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语法学、法律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