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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与意义

2021-01-11刘志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市场经济

刘志城

摘要:法治之于营商环境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是目标价值,另一方面是路径价值。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主动做到改革探索与法治实施相衔接。

关键词:法治化 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起源与基本内涵

“营商环境”一词,源于世界银行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第一份年度《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通过对各经济体企业存在周期内的营商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估,提请决策者们注意私营企业建立、运营和发展需要的制度环境和法治环境。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将营商环境等同于私营企业生存的微观法治环境,该报告产生以来,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国家间、城市间竞争的新领域。[1]

在国内,广东省首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省份。2012年广东省制定《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最早将“营商环境”于“法治”相联系,该计划借鉴了国内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针对当时广东省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提出问题,规划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五大任务的营商环境。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自贸区时,在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营商环境就是以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为目标”。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条例》在国内率先立法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意味着将法治与营商环境有机统一,以有效促进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双重含义,第一是从法治的视角来审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另一方面是指营商环境中的法治環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基础,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要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让公众从司法裁判中看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市场主体需要具备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契约精神和守法意识。

法治化之于营商环境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是目标价值,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路径价值,营商环境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除法治化外,市场化、国际化、高效化等都是营商环境的价值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法治化实现。

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双引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2]。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主动做到改革探索与法治实施相衔接,自觉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首先体现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改革面临矛盾之多、难度之大、问题之复杂,前所未有,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法治包含公平、正义、人权、自由、民主、秩序等多重价值,改革要突破利益固化的障碍,形成新的利益格局,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作出在调整,法治重视程序正义,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找到社会广泛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改革方案获得权威性、合法性和稳定性,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改革方向和准则。其次,体现在法治引领改革进程。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法治基础薄弱,法律尚不完备,先探索实践、经验成熟后,再通过立法对改革措施予以确认、推广的的政策推动型改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种先行先试、实践探索,立法随后的改革模式弊端日益显现,法律的权威和底线经常被践踏,新时代,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从政策推动改革转变为立法引领改革,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要善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转变顶层设计、设计改革路径,促进科学发展,立法不应该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更应该对对改革和发展进程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再次,体现在法治规范改革行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社会改革的基本遵循,推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为代价,任何层面的改革,都需经受住法治的检验,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需要修改法律的应该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大改革措施,确需先行先试,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不得超前推进,杜绝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法治秩序造成冲击,避免突破法律改革对法治形成“破窗效应”。复次,体现在用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得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法治在巩固改革成果等方面有着关键作用。制度设计、政策规定等经由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以后,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够起到助推保障作用;同时将改革开放的成果进行固化的过程,也是法治本身不断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过程”。[3]

参考文献:

[1]路晓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3]杨晓军.《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J/OL]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922/c83850-25710187.html,2014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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