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木求鱼:南京国民政府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限薪”动议研究
2021-01-11何家伟刘荣琴
何家伟 刘荣琴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国营金融业 收入 “限薪”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12-0088-1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营金融事业①人员薪俸福利收入比其他群体高,②此现象在抗战前较明显,但社会各界基本相安无事。③随着通货膨胀恶化,社会各界开始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不满,要求“限薪”。南京国民政府针对“限薪”采取了哪些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国营金融事业又如何应对,如何评价“限薪”效果,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考察的问题。学术界涉及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问题研究者主要有:于素云、张俊华等编著:《中国近代经济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3年;《中国近代金融史》编写组:《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年;王居庆:《中国近代银行人事管理点滴》,《天津金融月刊》1988年第11期;慈鸿飞:《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经济社会史评论》2013年第1期;王玉茹:《近代中国物价、工资和生活水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陈广兴:《近代中国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1897—1937)》,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张健:《近代上海华资银行薪酬体系研究(1897—1937)》,《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刘俊峰:《抗战前汉口华资银行人事管理述评》,《民国档案》2012年第1期;王跃争:《国民政府时期银行职员的“养成”与职业生活(1927—1949)》,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兰日旭:《中国近代银行家群体的变迁及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探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等。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国营金融事业人员享有较优厚待遇。以中行为例,中国银行一等二级行员月薪俸680元,与1933年官等官俸中的文官长、主计长、部长、委员长、省主席及简任市长的月薪俸相同。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多种:第一,路径依赖现象。清朝俸给较低。李志铭:《论清季俸给制度的嬗变》,《史林》1998年第1期;李传斌:《清季俸制变化初探》,《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等。而在西学东渐中,新设部门如外务部、农工商部等,薪俸都较高。中国银行(晚清为户部银行、大清银行)与交通银行在晚清亦属新设部门,薪水标准普遍不低。第二,抗日战争前夕,中行、交行都处于盈利状态,这些为金融部门的高薪奠定了基础。如中央银行1934年纯益为1481505元,1935年为9048340元,1936年为17095868元,两年增长了15%。中国银行1934年纯益1933317元,1935年为3700070元,1936年为2835923元,两年增长47%。交通银行1934年纯益为993968元,1935年为1401814元,1936年为1528635元,两年增长了54%。中国农民银行1934年纯益为210541元,1935年为387398元,1936年为537594元,两年增长了16%。《全国银行年鉴1937(2)》,“全国银行最近三年纯益统计细表(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第S132页。
抗战前,尽管发生过通货膨胀,但物价总体还算稳定,社会各界很少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的优厚待遇提出批评。
自从战事发生,最初几年,因战火绵延区域尚小,物价还算稳定,大家仍未感到生活的压迫,但到了1940年后,一般公教人员以原有收入显然不足应付现实需要。于是叫苦之声弥闻,狼狈之态满露。《李贻训:待遇问题平议》:《中央日报》1947年5月7日,第9版。
抗日戰争期间,物资被大量消耗,而供给未加改善,需求却不断上升,张嘉璈认为,珍珠港事件之后,中国当时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开始公开化。政府自身不断的通胀性赤字融资和无节制的信贷扩张,持续推动着需求增长。参见张嘉璈:《通胀螺旋——中国货币经济全面崩溃的十年:1939—1949》,于杰译,中信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第274页。加上通货膨胀加剧,社会各界生活出现困难,此时有人开始质疑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的合理性。根据晚清民国报刊索引搜索,较早质疑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问题者,大概是1942年发表于《国讯》上的未署名文章《公言:怎样才是公平待遇》。文章认为,“银行行员的待遇,和物价高涨,同时成了目前重要问题。”而其中最让人不满的,是“银行行员的待遇”问题。《公言:怎样才是公平待遇》,《国讯》1942年第301期。同年发表于《新经济》的《公务员公平待遇论》亦提到“银行薪津,尝为一般人攻击之标的,腾为口说,著有篇章。”李邦龢:《论文:公务员公平待遇论》,《新经济》1942年第7卷第2期。说明质疑金融业人员收入者,不在少数。
1946年,国民政府主计处曾公布各行业人员收入:1946年金融机关月平均收入为766966元,高踞主计处公布的各业收入榜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所得估计方案及其说明(1946年)》,全宗号:6,案卷号:4639。1946年12月南京米价是一市石47933元,谭文熙:《中国物价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37页。折合大米16石左右,于是得到1946年33种不同机构职员收入大米购买力,据折算,1946年金融机关职员月薪俸大米购买力排名第一,平均可购买2496市斤大米。第二位纺织业职员,月薪可购米2201.16市斤,第三位招商局职员,可购2184市斤,第四位电信局职员月薪购买力为第4位,可购买大米1982.1市斤。邮政局职员排第五,月薪可购大米1672.32市斤。因本文主要研究国营金融邮电事业人员,故将邮政电信人员单独提出比较。与公务员比较,金融机关职员、电信职员、邮政职员分别为中央公务员的3.3倍、2.6倍和2.2倍,分别是县级公务员的7.8倍、6.2倍和5.2倍。县级公务员排第22位,月薪大米购买力为319.80市斤。无论金融或邮电职员,收入都高于县级公务员。而国民政府中央公务员1946年月薪俸仅可购米700多市斤,已下降至战前委任公务员四等三级即最低等级公务员薪俸水平。国民政府委任四等三级月薪俸税后可购米837.2市斤,参见何家伟:《国民政府公务员俸给福利制度研究》,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31页。省市地方警察月薪购买力为240.24市斤,排第24位。自第25位至第33位,皆为各机关工役,不必比较。
此外还有社会舆论的压力。1946年12月19日《中央日报》刊文批评道:
我们俸给制度是极不合理的。凡于取法外人而设置的新机构,其人员待遇都较一般公教人员为优。其最明显的事实是邮电交通银行及国营事业人员待遇,都比一般公教人员为优,这些机关一个起码雇员所得薪津可更高于一个特任文官或将级武官。……同为国家服务服役,何以有人该活,有人该死?⑤《公教人员待遇的调整》,《中央日报》1946年12月19日,第3版。
从该文看当时社会各界对国营金融业收入啧有烦言。该文指出近代新设机构薪俸过高的事实,如邮政、银行等当时新引入中国的行业都属高薪。但到战后通货膨胀时期,各阶层生活程度下降后,金融业人员收入仍居榜首,则成为社会各界批评的靶子。《金融汇报》亦刊文要求抑平国营事业人员待遇:
……就抑平来的对象说,是国营事业员工,说明一点,除了中纺,中植等国营公司外,主要是指国家行局而言……最后我们要求国营事业……特别是国家行局应反省,某些人的生活行动,偶一涉及奢靡,极易引起普遍反感。《抑平待遇不合理》,《金融汇报》1947年第54期,参见殷梦霞、李强选编:《民国金融史料汇编》第16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143页。
该文所谓抑平待遇的对象很明显,主要指国家行局即四行二局。通货膨胀加剧时,有能力“奢靡”者属行局上层。由于国营金融邮电事业在抗战前被称为“捧着镶了金边的饭碗”的职业,《银行员生活》,《银行通讯旬刊》第1卷第6期,1940年3月11日,第10页。故在国民生活艰难之际,这些高薪行业成为时人批判的靶子和“限薪”的对象。
同时,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一定程度促使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进行“限薪”。如《中央日报》报道:
我们以为……不平的待遇,须立即改革,首先做到一个“均”字。“均无贫”的不易名言,也是所谓“一视同仁”的实践,而在避免制造特殊阶级上,则尤为有效的措施。希望当局对此有深刻认识。⑤
该文表明,只有平均才没有贫困,不允许有高收入群体现象。实际上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月收入800元的战前高薪行员,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实际购买力锐减,已跌落至战前低收入行列。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是否还有薪可限,值得商榷。
总之,一直高据榜首的收入、社会舆论压力及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都构成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后期针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限薪”动议的起因。
南京国民政府针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高薪现实和舆论压力,对国营金融事业薪酬经历了战时“袒护”到战后“限制”的转变。
1944年12月24日,针对有人批评国营金融业收入与其他工薪阶层的不平等,并要求削减其待遇的问题,行政院认为国营事业机关人员之进退调整、待遇,久有成规,战时待遇虽随物价增加仍以传统成规为标准。不过可在不影响原有人事制度之限度下,酌加厘定调整。即在普通机关待遇提高时,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原已较高者暂不宜再增加。或增加程度应较低下,使双方趋近。行政院认为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名目纷繁,无从稽核,更无从与普通机关作对比审议。《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不宜再增,行政院规定调整原则》,《中央日报》1944年12月24日,第2版。
由上可知行政院首先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性质做了认定,即金融事业与一般政府机关不同,政府机关公务员收入主要靠财政收入,而金融事业人员收入则主要靠事业利润。其次,行政院认为国营事业机关在人事制度上自有“成規”,与政府公务员不具可比性。第三,既然收入来源及人事制度都不同,行政院对其收入的态度是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求大同,许小异”。但行政院未完全反对“限薪”,仅认可“酌加厘定调整”。此态度可看作是一种“袒护”。
1945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规定国营事业人员待遇标准。主要规定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战时补助项目:生活补助费,公粮,特别办公费,医药、生育、丧葬、子女教育补助费,公共食堂及宿舍或膳宿补助费。国营事业机关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公粮,依照当地中央普通公务员机关标准发给。但机关财力不足者斟酌办理之。国营事业机关人员特别办公费,医药、生育、丧葬、子女补助费,均比照当地中央普通公务员机关标准支给。国营事业机关公共食堂及宿舍设置,依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办理,如因故不能设置,可按该机关财力酌发膳宿补助费。此外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不得再另立其他名目。《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战时补助办法》,《中央日报》1945年2月16日,第2版。以上要求并无具体限制措施,未详细规定每种补助的发放上限,故基本不具操作性。
同年行政院公布《国家银行行员战时待遇补助办法》及《国家银行行员战时待遇补助办法实施简则》。《国家银行行员战时待遇补助办法》重申了国家银行行员战时每月待遇之补助项目范围。与之前不同的是此办法规定了较具体的补助标准:生活补助费依照中央机关公务员生活补助费分区标准数目表分区核定。行员眷属食米依照中央机关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之规定按年龄分为六市斗、八市斗、一市石核发,按次中等熟米发给实物,不发实物者发代金,应照中央普通公务机关核定标准发给。宿舍或宿费按划一各行局职员膳宿规则之规定以由行局供给宿舍为原则,如宿舍已住满或尚无宿舍设备者,按职位依照标准贴给宿费:一等最高4000元,二等最高3000元,三等最高2000元,四等最高1000元。国家银行行员之医药生育丧葬及子女教育等费按月发给补助费,各按本身财力依照公务员规定酌量办理。④《国家银行行员战时待遇补助办法实施简则(1945年2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860001016640000059000。与之前比,此次限制办法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增强。
为推进该办法实施,行政院出台了配套实施简则,制定了一些程序性要求,并规定每150市斤折合一市石,核发膳费计算方法按上月十六日至月底中等熟米市价平均数发给等。④比较可知,前述办法要求购买次中等熟米,而简则要求购买中等熟米,稍提高了食米标准。细读上述规定,还可发现行政院仅限制了国营金融事业待遇补助项目范围及部分项目补助标准,而非全部,说明行政院对之还留有一定空间和余地。
综合看来,抗战期间南京国民政府针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限薪”持“袒护”态度。在各方压力下行政院虽出台了部分限制措施,但亦留有空间。揆诸缘由,毕竟金融是国家经济“血液”,国营金融事业尤其是四行的稳定可“裨益……金融,安定社会经济”,“一年来银行管理之回顾,”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3年,第479页。即行政院不希望造成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故对之秉持“袒护”态度。
由于对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限薪”呼声“京沪各报时见披露,”《邮政储金汇业局密函》,上海市档案馆藏:《邮政储金汇业局上海分局收文档案(1947)》,馆藏档号:Q71-1-5。战后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明确限制措施。
首先是行政限制。1946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办法决定》,明确要求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所得总额不得低于各级公教人员相当等级所得之20%,亦不得高于30%;并指出该给与系指薪俸公费及一切津贴而言,此外不得有任何变相给与,上级主管机关应严格考核;如年终结算营业有盈余时,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发给奖金,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之所得额。《国营事业机关人员 待遇办法决定 不得有任何变相之给与》,《中央日报》1946年4月18日,第2版。1946年6月经立法院催促,经济部负责人表示已决定国营事业机关公务员待遇再酌量减低。《国营事业公务员待遇决酌量减低》,《中央日报》1946年6月26日,第2版。该待遇办法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通过。
此调整与之前相比有三个明确数字限制,即国营事业机关人员所得不能低于同等级公务员的20%,最高不得高于同等级公务员所得的30%,年终奖金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所得额。以上具体数据规定了国营事业所得最低与最高标准。
1947年7月9日,四联总处因“国家行局员工待遇较一般公教人员待遇超出甚多,历为社会诟病,近以物价上涨,差额愈益悬殊,尤以低级职员暨工役所得超过之前待遇十万倍以上殊不合理”为由,召集各行局库首长开会商讨,冻结各行局待遇调整,决定:“各行局员工待遇实行冻结,下次公教人员待遇调整时不必比照调整,一面另议统一调整办理;工友名额应予限制,分技工及差役两类另订待遇制度。” ⑨《交通银行关于待遇、考勤奖金办法的代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关于调整待遇代电(1947—1948)》,馆藏档号:Q55-2-1072。
1947年8月11日《中央日报》刊文再次批评国营事业机关“用人不免浮滥,开支不免浪费,而待遇也不免过高。”⑥社论:《文武职官待遇的调整》,《中央日报》1947年8月11日,第2版。要求继续削减其待遇,待遇不平已“影响一部人心关系政治效率国家前途,殊滋危急。”⑥1947年8月14日,山东威海卫临时参议会委员刘振东致电全国经济委员会:山东青岛各机关待遇特优者可分五等,第一等为中中交农四行,第五等为中纺公司中油公司等。中纺第五等待遇已比公教人员高出17倍以上。其他国营事业机关则更等而上之。刘氏的看法不排除有些夸大,但亦有些道理。此外刘振东认为“除此而外,不得有任何变相之给与”的规定有问题,因各国营事业机关之变相给与方式甚多,彼此不同,此种空洞限制流于形式,无法产生效果。刘振东申请调查各业务机关之各种变相给与方式,综合制定划一办法,严格遵行,以期收到实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全国经济委员会会议录(第11次会议,1947年8月14日)》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2~142页。但其建议未得到国民政府响应。1948年刘振东再次于《中央周刊》撰文,指出物价不稳定的关键在于金融。金融机构为豪门巨贾官僚资本把持与掌握,他们利用优越地位,通过银行,上吸国家精血,下吸人民脂膏,操纵囤积,无恶不作。刘振东:《行法必自近臣贵戚始》,《中央周刊》1948年第10卷,第34期。刘振东要求从严治理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不公问题。
为平息社会舆论,蒋介石两次下达国营金融事业“限薪”令。1947年8月2日,蒋介石命令“该处所拟各行局员工待遇统一调整办法希商订实施办法呈由行政院核办具报”,⑨随后四联总处制定《国家行局紧缩人事及开支暂行办法》,要求各行局员生待遇应予减低,除政府规定及按照银行惯例原有供给膳宿外,其他津贴一律取消。具体标准为:底薪及加倍数;基本数;特别办公费三项依照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办法,所得总额不得低于各级公教人员相当等级所得20%,亦不得高于30%,增加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成。”②《交通银行关于待遇、考勤奖金办法的代電》,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关于调整待遇代电(1947—1948)》,馆藏档号:Q55-2-1072。1947年8月21日,蒋介石命令“国家银行与国营事业人员待遇务将其不合理各种之名称切实检讨,尤以银行业更应彻底整顿裁员与减薪为要”。蒋介石要求“公教人员自八月起调整待遇增加生活补助费基本数十万元各行局不得比照办理。”此外“职员应裁汰闲冗并停止新进行员,工役等级应依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并依等级递减待遇。”②
1948年1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重申,国营事业机关其所有之本薪及生活补助费特别办公费,膳宿代金与配售实物差额金等一切津贴之总所得,不得高于各级公教人员相当等级之所得之30%的规定。《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调整》,《中央日报》1948年1月14日,第2版。以上“限薪”要求被明确写入1948年1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文武职人员待遇调整办法》中。《国府训令公布文武职人员待遇调整办法》,《金融周报》1948年第18卷第6期,第17页。
综合看来,这段时期无论从语气还是措辞、措施,都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对国营事业人员“限薪”比以往更严格。且四联总处亦两次采取实际行动削减国家行局人员待遇,一次是将国营金融业1946年争取的职工米贴削减。米贴职员七斗八升,工役三斗四升补助标准是1946年2月行局职工怠工斗争取得胜利后所增加的。⑥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731、732页。另一次是1948年2月,削减了实物配售差额金。⑥
其次是立法限制。除了行政限制外,国民政府还试图以立法限制国营金融业待遇,主要体现在《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的讨论与通过的博弈之中。由于社会各界对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的批评日益尖锐,蒋介石指令“公营事业机关人事制度及其业务管理法令应从速制定公布为要”。⑧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全国经济委员会会议录》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次会议,1947年9月18日,第308~412、308~412、414~429页。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考虑将国营事业收入纳入立法管理。自1946年起行政院交议财政部等七机关会拟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七机关包括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社会部、农林部、卫生部、资源委员会等。讨论期间因原草案第26条规定“国营事业人员之待遇比照当地同业人员一般待遇标准规定之”与国营事业人员待遇办法抵触,后被俞鸿钧签注删除。⑧
1947年10月1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经济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综合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七机关提出的《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此次还邀请了国民政府铨叙部人员参加。草案共28条,讨论后的草案亦未见明确规定“限薪”的条款。⑨由于分歧太大,1947年10月16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再次讨论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修正案。与前次比较,列席者增加了两名审计部成员即汪康培、万荣斌和一名资源委员会成员吴兆洪。再次讨论的结果为各方意见的妥协及折中,但草案仍未将国营事业“限薪”要求明确化,仅第28条增加规定:国营事业人员待遇标准另定之,不得超过当地同业人员一般待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全国经济委员会会议录》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次会议,1947年10月16日,第491~497页。1947年10月22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对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查,此次会议由王云五主持,与会者有楼桐孙、徐堪、俞鸿钧、陈方,列席者有顾毓瑔、赵越崎、吴兆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全国经济委员会会议录》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次会议,1947年9月18日,第516~524页。第三次审定针对国营事业人员待遇标准问题,仍未拿出各方接受的方案,仅第32条原则性规定“国营事业人员待遇标准另定之”。
综合来看,国营事业管理法草案三稿与二稿、一稿相比,是一种倒退。第一次全国经济委员会对国营事业待遇问题还进行了讨论,尤其是刘振东提的“限薪”草案,与会成员都对之进行了阅览。而二稿仅规定“国营业人员待遇标准另定之,不得超过当地同業人员之一般待遇。”到了三稿则完全删除“限薪”条款,改为“另定之”。所谓另定之,解读甚多,但有一点可确定,即南京国民政府国营金融事业人员待遇,在立法层面拿出一套各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非一日之功。经济委员会组织的三次讨论会说明,在立法层面“限薪”已不现实。
三、国营金融事业于“限薪”措施的应对
早在南京国民政府计划调整国营事业人员待遇前,就有一些员工以守为攻,主动出击,要求增加待遇,后为财政部所制止。③上海市档案馆藏:《交行关于调整员工待遇报道(1948年3月10日)》,档号:Q55-2-1072,1947—1948年。“大银行高级职员的谈话,归纳起来,都以为银行行员是一种专门技术人员,而且工作繁重,责任重大”,所以应该享有较一般人高的收入和待遇。《公言:怎样才是公平待遇》,《国讯》1942年第301期。因此针对南京国民政府的“限薪”,国营金融事业注定会应对。
四联总处曾函告四行,行局员工待遇总收入包括一切薪津不得超过同等公教人员30%。如按照该办法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事业大部分行员收入会减少。于是四行秘密研讨,“迭商四联总处”,核定调整办法:生活补助费基本数及加倍数取消改按政府规定指数办法计算仍另加三成,行员雇员至本薪或津贴不满30元者暂按30元,超过30元者按照指数计算,超过部分一律按1/10照指数计算,练习生雇员仍七折支给,试用生照30元对折计算,全国共分六区。③根据四行和四联总处协商结果,实际上四行人员待遇在行政院规定指数办法基础上另加了30%。
抗战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废除公务员公粮代金,废除公务员子女教育补助办法及公务员生育医药费补助办法,重庆市档案馆藏:《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全宗:0053,目录:2,卷号:758[2],第191页。但四行仍保留了战时的一些措施。如中国银行规定,由于物价上涨,从1946年9月起行员配偶生育补助费自1946年9月改为10万元;此外行员子女教育补助金等福利进行了保留。重庆市档案馆藏:《渝辖快邮代电》,1946年9月,全宗:0287,目录:1,卷号:5664,第278~279页。不仅中行,其他三行亦有类似补助。
联谊会的成立,是银行职工团结的象征,其成立的宗旨是“联络员工感情,交换学识,互助互励,改善生活”。⑦⑩何道:《活跃在全国银行员工心胸之间的四行二局员工联谊会》,《职业青年》1948年《上海职业青年州特刊》,第11页。其实就是谋求团结争取生存,1946年3月3日四行二局员工成立联谊会,会员选举代表,入会热情高涨。参加者有1950余人,占上海四行二局员工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⑦截至1948年5月29日,加入联谊会者超过5000人,可谓“加入者众”,据参选人数可知,加入最多者为中行职员,有1400余人,其次为信托局职员,1200余人,再次为央行职员,1000余人,最少者为储汇局,不到200人。⑨上海市档案馆藏:《四行二局员工业余联谊会(1948)》,四行二局员工业余联谊会,档号:Q323-1-94。中行和信托局职员参选最多,其选出代表人亦最多。到1948年6月10日四行二局员工联谊会成员又有增加,以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银行员工为最多,都超过了1000人,交通银行职员有所增加,近1000人,邮政储金汇业局及中国农民银行职员参选人数最少,在200人左右。⑨为维护职工利益,联谊会利用创办的刊物《联讯快报》,宣传职工生活困难,给当局施加压力,借以改善职工生活。以至于四行二局联谊会在当时被称为是“最年轻最纯正最富有朝气的团体”,“活跃在员工心胸之间”。⑩比如前文所提当局削减“差额金”一事,联谊会就刊文对行员待遇进行了详细计算,证明国营金融业行员收入已经下降,反对继续削减金融收入。但这些抗议最终却未被当局者所接受,1948年9月2日该联谊会被南京国民政府社会局视为“非法”而遭取缔。
总之,由于收入不断下降,各行局对“限薪”措施大都表示强烈反对,待遇不断削减使得他们本不宽裕的生活更捉襟见肘。
提前预支薪津在当时较普遍。据1945年12月中央银行会议记录可知,央行行员1945年4月份、8月份预借福利金共8亿多元。到了年底中央银行本打算将其扣除,但遭行员上下反对。中央银行为此专门请示蒋介石如何处理,蒋回复“借支款项到期自应归还以清帐目”。《中央银行第4—6次业务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第4—6次业务会议记录(1945.12)》,档号:Q53-2-1-164。
又如交通银行沪行经理亦接到总行调整员工待遇的密电,要求“沪行经理密鉴”,电文指出,既然他行有临时借支办法以济员工艰困,交行亦援照规定办理:行员、雇员、试用员生、清理员、工友如确因生活困难亟须救济者,可参照上月所得数由支薪处借支一月,年终扣还。上海市档案馆藏:《交行关于调整员工待遇报道(1947年12月)》,档号:Q55-2-1072,1947—1948年。当然,此处需要交代的是,提前预支薪津,既可理解为金融事业员工为应付通货膨胀的无奈之举,亦可认为是针对“限薪”措施的应对。
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几经调整,主要包括:底薪及加倍数,基本数,特别办公费,实物配售差额金,膳宿公厨。而且实物配售差额金往往以上月份政府公布数额作为次月发给数用,由于米价时有上涨,但仍以上月米价为标准,发给次月膳费,无形中减少了酬给,为行局减轻了负担。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2365页。这说明国民政府“限薪”措施一定程度降低了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
以差额金为例,被南京国民政府取消后,具体如下表所示:
比较发现,南京国民政府取消差额金后,行局人员待遇有所下降。只是不同等級行员下降幅度各异,从减少百分比考察,本俸越低的行员减少越多,本俸30元之行员减少18.86%,本俸800元之行员减少1112%。
我们还可从不同时段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月收入大米购买力变化来考察 “限薪”结果。据表2,以高级管理人员为例,战前本俸800元的行员,大米购买力为68.7石,但通货膨胀时战前高收入已跌至低收入群体。特别是1947年4月及1948年4月,战前800元收入在战后仅相当于战前本俸100元左右的行员收入了,而100元在战前属于交通银行三等一级行员水平。因此战后国家行局人员所谓的高收入,已无法再称为高收入,只是相对于其他工薪阶层(如公务员教师)可能稍好。如吴大业所分析,国营事业收入即使再菲薄,毕竟还有些许盈利,而公务员则不同。如果无财政收入,公务员俸给则难以为继。吴大业:《物价继涨的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36页。
战后本俸800元行员的购买力基本呈下滑趋势,虽在1949年前夕略有回升,但其购买力仍仅相当于战前的30%弱。即国民政府高级行员收入购买力经通货膨胀减少了70%左右。抗战后四行人员生活状况演变,与曾供职于中行刘善长的回忆基本相符:抗战胜利后行员实行重庆时的制度,经职工争取改善生活待遇斗争,待遇有所恢复,职工按月收入虽不如前,但年奖增为三个月薪津,还增添两个月薪津的不请假奖金。福利方面新添医药费和子女教育费。一般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一度接近战前,但不久国民政府发动内战,通货膨胀加剧,职工实际收入不断下降,虽经多次斗争,到1948年7月只相当于1946年2月的1/3左右,以后继续有所降低,直至上海解放。中共上海市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编:《上海市金融业职工运动史料·上海四行二局职工运动史料》第2辑,1987年,第11~12页。
再以低级行员为例,其收入几经变动,反较高级行员略有提高。1947年7月,经过1946年加薪风潮后,南京国民政府国家行局员役加薪不少,甚至超过某些高管的增加比率,“低级行员可领二百十九万五千余元,而八百元薪之最高级人员则领四百零九万余元,工友则平均在一百二十万元,故国家银行员工待遇低级人员有超过十万倍者,而高级人员仅及战前五千倍,外界对银行人员之批评亦大多同低级人员待遇而发。”《交通银行关于待遇、考勤奖金办法的代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关于调整待遇代电(1947—1948)》,馆藏档号:Q55-2-1072。这点从上表亦可知。以本俸30元行员为例,战前可购米2.7石,到了1949年中行本俸30元者可购米6.16石,邮汇员工本俸30元者可购米4.39石,都有所上升。
低级行员收入略有上升,并不意味着该群体生活状况有根本性改善,中级、低级行员早已陷入赤贫状态,一些中老年职员早把原来少许积蓄耗用殆尽,一般职工更是罗掘俱穷,每日以稀粥果腹者比比皆是。这期间各行局甚至发表《绝食抗议宣言》求生存。⑦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730~731、731页。
经过通货膨胀,高低级行员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以本俸800元的高级行员为例,战前大米购买力为687石,为本俸30元者购买力的25.4倍;到1949年,央行本俸800元的行员大米购买力为20.01石,邮汇为28.31石,分别是本俸30元行职员大米购买力的3.23倍、4.56倍,高低行员收入差距大大缩小。
总的来看,经通货膨胀和“限薪”措施,南京国民政府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总体已大大下降,表现为:高级行员收入锐减,低级行员收入略有上升但未得到根本性改善,高低行员收入差距缩小明顯。需要说明的是,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购买力下降的主要因素是生产下降、物价飞涨、通货膨胀。“限薪”措施发挥的作用仍属次要。
针对国民政府国营金融事业人员“限薪”动议,要区别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的绝对高薪和相对高薪。所谓绝对高薪即不管如何比较,该收入一定属于高薪。而相对高薪主要是相对于自身,其收入实际已锐减。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通货膨胀前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属绝对高薪。通货膨胀后国营金融事业人员则属相对高薪,其收入购买力已大大下降。总体来看“限薪”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是缘木求鱼。
第一,宏观上看,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生产不足,战争消耗大,而财政支出中军费开支畸形化,严重影响下游分配。
抗日战争本已对中国经济造成重创,据英国麦迪逊估算,1931年日军侵占东北之前的1929年,中国GDP为379.5亿元,1950年为335.5亿元,减少11.6%。同一时期世界GDP从3696.2亿元增至5372.3亿元,增加45.4%。中国GDP在世界所占份额从10.3%降到6.25%,这是有史以来最低点。按人均计算,中国人均GDP从779美元减至614美元,减少了21.2%;世界人均GDP从1806美元增至2138美元,增加了18.4%;中国从占世界人均的43%降至29%。1931—1949年的战争,使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世界差距不断拉大。③赵德馨原著,瞿商、张连辉整理:《中国近现代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247、128页。抗日战争使中国工业基础和现代化生产力遭到严重摧残。据不完全统计,抗战时期中国财富损失与战争消耗共达1000亿美元。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被侵略所打断,又一次失去了发展的大好机会。③抗战结束后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但南京国民政府却坚持内战,消耗了大量资源,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战后南京国民政府总兵力仍为430万人左右,本书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如此庞大的军队导致军费在战后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高达87%,最少时亦占59.9%。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杨志信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第101页。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军事开支不降反升,说明政府职能重心放在消除异己,巩固统治、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器运转上,对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投入甚少。孙翊刚:《中国财政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11页。
正由于生产不足,战争破坏及消耗,导致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物价飞涨,金融业萎靡,利润下滑,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锐减,基本陷入无薪可限的状态。“六联”出版的《联讯》使用官方统计数字证明,1947年9月上海物价较抗战前上涨67.5万倍,而各行局职工收入下降了50%以上。⑦
第二,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分配具有垄断性和市场性,以垄断性为主,国民政府“限薪”动议既无法改变国营金融业垄断局面,亦不能改变市场规律。
南京国民政府对金融业的垄断在学界已达成共识。杜恂诚:《北洋政府时期华资银行业内部关系三个层面的考察》,《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5期。银行家要求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银行的愿望被阻断,中国银行业由此两级分野:一边是国家垄断资本金融机构,另一边是民营金融机构;一边是金融控制者、操纵者,另一边是反控制、反垄断者。前者业务量大大扩张,后者业务不断削弱,存款余额所占比重只有百分之十几乃至不到百分之十。洪葭管著,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绪论”。四联总处是国民政府最高的金融垄断机构。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银行,中央信托、邮政储金汇业两局及中央合作金库,即所谓“四行二局一库”,实为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的金融垄断体系。四联总处设立从组织上进一步加强了金融垄断的核心地位。姜宏业:《四联总处与金融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南京国民政府对金融业的垄断同样导致其人员收入的垄断性特征。但另一方面国营金融业人员收入仍具有部分市场性,如股东分红。股东分红是市场要求,行政命令不可能完全改变市场规律。四行中特别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都还有商股成分。
抗战结束后,中国银行商股比例占1/3,交通银行商股比例稍低,占10%左右。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1907—1949)》上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4页。各行员购买的小股份和银行为奖励行员而赠送的股份,使之成为各行小股东。但无论大股东或小股东,按照契约,银行一旦盈利,必须分红,银行即使不盈利,亏损,也要分红,只是分红比例较低,数量比平时少而已。国民政府行政院一纸“限薪”令,无法改变市场规律。
战时一方面薪金阶层的收入在减少,另一方面使其渐为均等。薪金阶级收入的变动,依照其服务机关而异。营利机关的收入者,其真实所得减低较少,因为企业家是获利阶级,不能过于剥削其雇员,但不为牟利的机关则不然。由于收费收入的机关,待遇通常较由一般政费供给的人员为高,与同等级的机关相比,待遇通常较优厚。吴大业:《物价继涨的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36页。吴大业的这番点评,实际指出了抗日战争结束后,国营金融事业人员收入仍较其他行业为高的市场因素。
第三,通货膨胀严重时期的“限薪”,主要目标应是国营事业中的特权阶层,而非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广大金融职工。
极少数国营金融事业特权阶层福利无限扩大,他们才应是通货膨胀时“限薪”的真正对象。据中央银行业务局致秘书处函,1946年3月至4月间中央银行副总裁官邸开支全部由中央银行付账。付帐包括:1946年代付副总裁官邸各项开支费用及侍役补借年终借支等共计国币291160元,副总裁官邸2月份自来水费及各项开支费92400元,副总裁官邸各项开支及侍役李祥洲等8人3月份膳食等款297700元,3月份各项开支37200元,3月20日代付副总裁官邸购买皮线款42880元,4月1日代付陈行副总裁官邸3月份各项费用52350元。⑥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下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972~973页。由央行支付副总裁的日常开支费用,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央银行1944年度纯益国币890226787.22元,而致送给孔祥熙的酬劳为国币120万元,即中央银行1944年度酬劳的千分之一被孔祥熙所得!⑥这与广大金融职工收入不啻霄壤之别。
综上所述,“限薪”问题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后期基本属于伪命题,不过是缘木求鱼罢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穷兵黩武,生产严重不足,供求早已失衡,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对广大行局职员而言,国营金融事业的微薄利润仅支撑着其较公教人员略高的生活状况,他们基本已无薪可限。真正需要“限薪”的还是各行局中的特权阶层,除了特权阶层,一般国营事业主管逢年过节,下级孝敬亦不少,当然这些并非制度内收入。如汉口交通银行1946年秋节即为汉口中央银行经理杨汝梅、副理钱文、专员马家善、主任余生庵、杷伯年、龚守宪奉送不少礼品(附价格):雪梨6800、饼干70200、月饼9600、香烟27000。这些礼品在当时基本属稀缺商品。参见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口交通银行关于呈报汉行为联络各方情感于秋节送礼所开清单的函》,档号:LS28-1-012-027,1946年9月16日。何况政府一纸命令亦无法改变四行收入分配中的部分因市场规律而增加的收入。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