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
2021-01-11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州)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经认真研究,决定对生猪调运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省外生猪调入我省,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二、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点对点”调运。(一)种猪和仔猪调出、调入养殖场应为年出栏5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物安全条件较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二)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有资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且检测报告在3 天有效期内。种猪100%全部检测;仔猪检测比例为10%,但检测数应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 头的全部检测。(三)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应有完整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编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四)运输生猪车辆必须是依规已经备案车辆。三、跨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须隔离饲养21 天,隔离期间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隔离后需混群饲养或需分销、转场饲养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抽检比例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或分转。四、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目的地省调运规定的生猪,可调运出省。五、各地要认真执行指挥部调运规定,不得层层加码,确保生猪有序流通。要做好“点对点”调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办理时限不超过1 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调运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调运条件的,不得阻碍或拖延生猪调运。六、上述调运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文件中有关生猪调运要求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