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信托的思考
2021-01-10何芳
何芳
遗嘱信托制度脱胎于古罗马遗产信托制度,发展兴盛于英国的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制度因其制度優越性被多个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引入,并通过立法等方式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优越于传统继承制度的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被广泛采用,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对其立法尚不完善。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终于引入了遗嘱信托制度,可以说是万众期待,能够更大限度的满足人们财富传承的需要。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它可以使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在其死后得到实现或延续,同时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遗产传承风险。遗嘱信托具有如下特征:
(一)遗嘱信托最大的特点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这与以合同(契约)方式设立的信托有显著区别。
(二)由于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设立信托的,这就决定了遗嘱信托的设立必须遵守继承法对遗嘱的相关规定。
(三)遗嘱信托在信托目的及法律适用上又与合同等其他信托形式存在一致性,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是为了满足受益人的特定利益(实现信托目的);同时要求受托人在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信托活动中还应当遵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分析
(一)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现行《信托法》在结构上采取的是强化委托人权利的模式,尽管有的条文规定了“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但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设置反而比较抽象和笼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仍较为原则,细化不够,受托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的时候,界定不清,要么束手束脚,无法有效管理受托的财产;要么滥用权利,造成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损害。
(二)监督机制待完善,法律衔接不够
在遗嘱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已经死亡,转移遗产等事务必须由其他人来完成,但我国《信托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来完成这一财产转移任务,遗嘱信托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阻碍。我国《民法典》新增加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制度,但缺乏二者相衔接的法律规则。当有遗嘱信托的时候,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与遗嘱受托人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草案也缺乏规定,这不利于遗嘱信托的切实实现。
(三)遗嘱信托受托财产所涉税务问题
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而且不光是在设立阶段涉及税收问题,在信托财产分配收益时也可能涉及所得税问题,在信托关系结束清算时,如果存在信托财产的交回,如果仍然视同一次交易的话,同样需要涉及税收问题。
三、完善我国遗嘱信托的建议
(一)完善信托行业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
(二)加强遗嘱信托监管
无论是遗嘱信托还是其他信托,都是时间跨度较大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主体资格丧失后信托的连续性,国家对信托这个新生事物应该鼓励发展,宣传效用,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信托行业及遗嘱信托领域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税制
一是明确遗嘱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与,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遗嘱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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