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中性原则应用分析
2021-01-10柏瑞玲
柏瑞玲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日益加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也在逐步优化和完善。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不同,所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具有服务对象、原则、标准、主体以及经济目标等方面的差异,对公司会计核算的业务操作,以及会计准则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应用等有一定的影响。基于此现状,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国家和企业应当推动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融合,优化会计处理方式,合理设定两者的协调目标,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和谐统一,保证两者思想和理念的高度统一,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所得税法;中性原则;应用分析
引言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文归纳了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供行业企业参考。
1税收中性原则的合理性
财政中立原则的经济合理性在于强调财政效率。市场看不见的手是通过价值法和供求关系分配资源的最佳方式。当时,供求达到了平衡,买方和卖方自愿获得了最大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税收干预首先通过对买方或卖方征税,最终通过在双方之间分配税收,打破了供需平衡。由于税收因素,在买方和卖方作出决定时,税收提高了买方的价格,降低了卖方的價格,使买方的购买量低于平衡时的购买量,使卖方的生产量低于平衡时的生产量。因此,市场规模将小于均衡规模。由于税收扭曲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市场配置的效率降低了。换句话说,国家的税收比整个社会的税收少,后者除了损失国家从应纳税实体领取的部分福利外,还包括由于平衡受到破坏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增加的损失。与此同时,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成本,而且随着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而增加。这些额外损失是财政中立原则力求避免的额外社会负担。由于国家税收二级市场规模缩小而造成的损失的税收成本不偏不倚原则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事实上:在社会契约的背景下,公民给予国家征税权,以确保国家的正常运作,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国家通过税收干预公民经济生活的权利,更不用说通过税收对公民的活动设置不合理的障碍。作为对国家征税权的诅咒的财政中立原则受到严格限制 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当税收超出了中立原则,成为国家政策工具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税收不平等。虽然国家在目前的财政政策中采取了许多有利于外国投资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投资,但其直接后果是当地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这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沉重负担,并侵犯了当地企业的平等竞争权至于双重征税,甚至因不遵守财政中立原则而产生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应规定的平等概念。税法是与经济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其原则特别反映了法律精神和经济法律的结合。税法是一项可能影响国家财产的滥用准则和公法。税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是谨慎和克制地限制法律的综合效果。财政中立原则源于经济分析,侧重于保护纳税人的资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2.1新税法统一规定了税费扣除
在旧税法中,一般需要以三个标准为参考,即内外资结构判断、员工薪资以及公益性捐赠。但上述标准存在较大不可控性,因此旧税法在扣除税费时,会存在计算欠缺明确性的问题。而在新税法中,对税费扣除合理统一了具体内容,不再运用差异化判断,使得内外资企业能被“一视同仁”,不会受企业构成影响而调整税费,仅需从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等内容出发做好合理判断。这是新税法对社会现状、市场竞争等因素考虑后的调整,对企业间的竞争压力进行了平衡。
2.2新税法纳税主体及对象明确
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纳税对象、纳税主体欠缺明确性的问题,因此在税收中,会存在因主体不明确而无法合法收税等问题。在以往的一段时间中,旧税法的该类问题,导致国内的企业税法税收受到了负面影响。而在现阶段中,新税法详细划分了纳税对象和纳税主体,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出发,表现了纳税主体的成分,和旧税法中以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划分的方式有所差别,主要针对合资企业数量增长的状况,对旧税法进行了及时更新,让企业成分能更为明确,进而让税率使用也更为明确。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相对中性倾向
3.1降低并简并税率
由增值税整体税制视角观之,税收中性在三个维度的纵向延伸皆指向同一关键词——“简税制”,而税率是税制基本要素,因而税率水平较低的轻税政策的运用,是保持增值税中性效应的必要前提。在这一意义上,为市场主体减税自然是题中之义。进一步分析,增值税的“普遍征收”表明其具有巨大的财政优势,这种由税基广阔所派生出的财政优势,决定了其能以相对较低的税率即可为政府筹措大量财政收入,从而使增值税成为备受推崇的理想税种——“宽税基、低税率”组合的中性税种。此外,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可知,税收扭曲成本(税收超额负担)与税率的平方成正比,这就意味着一旦税率降低,超额负担的下降程度将大得多,而超额负担本身就是指违背税收中性原则产生的扭曲效应所带来的额外损失。因而,无论是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设计层面,还是从降低超额负担的角度看,皆可论证降低增值税税率符合税收中性的内在要求。
3.2整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体现
国家给予某些纳税人的优惠待遇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但对没有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却是一种损失,反映了税收负担的不公正。因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反映了税收的性别化程度。在通过新法律之前,《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若干有利于外国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某些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对外国生产性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奖励措施这种优惠政策对本地企业非常不公平,导致大量本地企业在国外注册,作为外国投资在中国投资,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虚假外国投资。
结束语
财政部为有效提升相关企业的信息质量,对收入的理念进行了整改,新收入准则虽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较多差异,但是其实施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理手段对双方进行协调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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