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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发展与传承

2021-01-10刘林琳

西部学刊 2021年23期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与生态法律制度历史悠久,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作为环境法律领域首部系统性分析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著作,运用历史分析法考察了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发展。该书以生态思想和生态法律制度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以“和合”“五行说”为代表的生态观和以时禁、“崇俭禁奢”制度为主的生态法律的历史发展情况,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历史经验,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学术价值和时代特色,彰显了法学研究的时代责任与传统情怀。

关键词:古代环境法;传统生态观;传统生态环境资源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68;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3-0154-0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传统生态文明之间的传承关系:“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

《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是湘潭大学刘海鸥教授依托国家社科基金精心打造的我国首部系统性分析古代环境资源法律的著作。该书以断代史为研究单位,介绍了不同时期中国传统生态观的理论发展和法律实践。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中国传统生态观的形成与发展”包括三章,分别论述了传统生态观在先秦、汉唐、宋明时期的初步形成、发展与成熟阶段。下编“中国古代生态环境资源法制纲要”为第四章至第十章,详细介绍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代、元代和明清时期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该书以动态发展视角,不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传统生态观的形成、发展与成熟,还从制度层面探讨了不同时期古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时代背景、法律渊源、调整对象等内容,为环境资源法学科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历史基础。

一、中国传统生态观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思想决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生态文化博大精深,自先秦时便已兴起。图腾崇拜中蕴含的敬天思想、古代哲学文籍中对天地人之本质和关系的思考都推动了传统生态观的发展。该书以古代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为切入点, 通过分析中国传统生态观的形成、发展与成熟的历史进程,对以“和合”为核心的人与自然关系和以“五行说”为代表的生态系统整体性价值体系和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

“和合”思想贯穿于我国生态观发展的全过程,是古代哲学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高度总结,该书系统介绍了先秦至明清时期这一观点的源起和发展过程。《周易》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系统性地阐发人与自然关系理论与方法的典籍。《周易·说卦传》记载:“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1]其提出“三才论”思想,认为天、地、人一体,人类活动要遵从天之阴阳和地之柔刚的自然发展规律,方不损仁义,即“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2]。这一三才“和合”思想也为儒道学派所承继。孔子的“仁者爱人”①,程颐的“仁者,浑然与物同体”[3],朱熹的“惟仁然后能与天地万物一体”[4]都表达了敬天而不畏天,通过“仁”将人和自然相统一,构建天人和合的美好愿景。管子认为人类生于天地,与万物互存共生、和谐统一,主张“万物和合”,要求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天道,共同发展,“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和乃生,不和不生。”[5]庄子分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人与天地万物浑然一体,天与人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共存的关系,人应该顺应和尊重自然生物本性。此天人合一思想在汉时由董仲舒继承发展,并提出“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人与天自成一气,人的行为产生的气影响天道,每有灾异事件便意味着天对人失德的惩罚,“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6]之后,唐柳宗元的“天人不相预”和刘禹锡“天人交相胜”思想在继承“天人感应”学说的基础上,剔除了其中不合理的唯心主义观念。可见,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内容在历史发展中虽有唯心主义思想存在,但其天人“和合”的核心价值始终如一。

以“五行说”为代表的生态系统整体性价值体系是传统生态智慧结晶,该书深入分析了古代哲学家对“五行说”的研究以及如何运用该理论认识自然,为生态系统整体性治理提供了历史理论。无论是先秦《尚书》,魏晋何晏的“贵无”论,宋程颢“天地万物一体”、宋朱熹 “万物一理”和明代王阳明 “一体之仁”的思想都丰富了传统生态观的整体性理论。首先,从静态构成方面,根据“五行说”,五行是构成世界的基础物质。《尚书·周书·洪范》阐述: “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世上万物都可归于五行之内,如年有“五季”②,天有“五时”③,人有“五神”④,位有“五方”⑤,颜有“五色”⑥等都可类比归至金木水火土五类之中。可见,“五行说”一方面将自然看作统一整体,另一方面又承认其内部个体的独立性以及与自然整体的同质化。因此,自然生态系在组成性质上类同,具有整体化的基础条件。其次,从动态运转方面,“五行相生克”理论揭示了自然生态发展的辩证规律。五行之间,土为火生,又生金,土为木所胜,又胜水,相互衍生而又互为制约、波折发展。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正如五行“相生”“相克”,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平衡、稳定和协调,缺一不可。自然为人类提供基础物质和精神需求,人类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发展。然而,当五行“生克”超出“量”的范围时,五行之“盛衰”便会出现异常,转为“乘侮”。故而,人类与自然的互动亦不可过“量”,保持中庸稳定,和谐适度方能持续发展。因此,“五行说”有利解释了自然本身的系统、完整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中国古代生态环境资源法制

法律制度是对主流法律思想的反映,古人尊重自然的生态观也体现在其法制中。基于此,该书梳理了各朝代的国家正式律典和主要法律制度,并以各代具有特色的生态资源保护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论述。此外,该书还将生态制度的历史传承作为核心脉络,分析了不同时代有关时禁、崇俭禁奢等生态理念的制度实践,在论述方式上既突出了历史比较,又体现了制度特色,做到了整体意识与重点意识并举。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勤俭节约的精神也体现在了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该书详细介绍了“俭”之思想的来源和发展。道家将“俭”作为处世三宝之一,儒家将“俭”作为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勤俭节约意即对资源的使用要“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特别是北宋以来,人们对动物皮毛制品的追求不仅危及动物资源,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攀比浪费的不良风气。为此,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宋太宗颁布 《令勿以珍禽奇兽祥瑞来贡诏》,禁止进贡珍贵动物;景祐三年 (公元1036年),宋仁宗颁布《禁鹿胎诏》,禁止用鹿胎制作帽子。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崇俭禁奢”制度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仍具有适用空间,对生态资源利用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时禁制度不仅是古人农业生产智慧的结晶,也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智慧。作为中国古代生态治理的制度核心,该书分析了始于先秦的时禁制度对古代社会的重要影响。“时禁”顾名思义,以时禁发、应时而动,古人通过限制人们获取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行为的时间,以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如先秦月令规定春季禁止打猎,夏季不可伐木[7]83;《居延汉简》记载了西汉地方执行月令时禁制度的情况[7]105。根据调整对象,可将时禁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对于动物的保护。秦时已有律令规定,春季禁止猎杀动物幼崽,禁止捕鱼,禁止使用陷阱狩猎[7]107。汉时《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也将春季作为万物繁殖孕育的重要时节,禁止对幼兽、孕兽的猎杀[7]123。之后,唐“春夏捕猎时禁”,宋《禁采捕诏》、元“定时禁屠”等都继承并发展了动物保护时禁制度[7]161,191,221。二是对于植物的保护。秦汉时便有《月令》规定,在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在孟夏之月,禁伐大树[7]84,124。

此外,该书还介绍了不同朝代实施的独具特色的劝课农桑、虞衡制度等,充分体现了古代对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的重视。有的规定了对毁林行为的严惩措施,如 《秦简·法律答问》規定,盗取桑叶者要处以相当于30日劳役的罚金;《唐律疏议》⑦和《宋刑统》⑧都规定,毁伐树木者要以盗窃罪论处[7]108。还有的统治者大力普及经济林木种植和道路绿化。如始于北魏、延续三百多年的均田制,保障了一定数量经济林木的种植。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忽必烈颁布的《道路栽植榆柳槐树》[7]234,鼓励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为加强动植物专门管理,自先秦时起便设有包括牧人、虞人等职官的虞衡制度,之后秦汉有林官、湖官、苑官;隋设虞部侍郎;唐宋继承改为虞部郎中;明初改为虞衡司,直到清末废除[7]99。除设职官专管外,有的统治者为鼓励培育树木,将植树造林纳入官员业绩考核之中。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规定,若连续三年种植漆园考核被认定为“下等”的,不仅处以经济惩罚,还将被撤职;宋朝将“劝课农桑、增垦田畴”[8]纳入地方官吏考课标准。

三、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现代价值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一书通过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生态观以及古代生态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表现了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延续性,彰显了生态环境变迁对文明兴衰演替的影响,对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第一,“天人关系”是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基础,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与传统生态文化的共通性也在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态度和处理原则。“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众生平等”“万物和合”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经典理论,在不同时期虽存在差异,但天人“和合”之核心价值一以贯之。“和合”是我国古代对天人关系思考的智慧结晶,与习近平总书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论述在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方面相契合。

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是对中国传统“五行说”生态思想的深刻领悟。“五行说”将世上万物皆归于“金木水火土”之中,认为自然天地是一个整体,具有同质性;同时,不同事物之间又相互影响,相生相克,缺一不可。同样,“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也强调要正确认识生态系统的整体特征,要以系统性思维考量、以综合性观念推进生态治理。“五行说”依托“金木水火土”所形成的生态整体性、适度性思想在新时代绿色发展观下被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具有一致的内在逻辑。

第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新时代绿色生产方式的主要观点与我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时禁思想和制度一脉相承。时禁不仅是我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核心思想,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时禁制度认为,自然生物随四季更替体现而繁衍生息,在不同时令具有不同的生命特征,人类行为必须符合生态规律,“顺时而为”,才能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供给。特别是对于树木种植,统治者通过鼓励发展经济作物,一方面有助于绿化环境,发展生态;另一方面有利于也有助于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合二为一,是新时代“两山论”的传统体现。

第四,新时代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蕴含着当代社会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智慧,也是对传统社会“取之有时,用之有度”“崇俭禁奢”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我国传统社会,一方面人类将自然作为其生存资料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基于图腾和民族崇拜的传统认知,人们对自然怀有着敬畏、尊崇之心。限制狩猎时间、数量;禁止使用陷阱;禁止狩猎幼兽、孕兽;禁止焚烧树木;禁止春季伐木等制度都是对自然资源“取之有时,用之有度”原则的具体体现。“崇俭禁奢”制度虽其实施之基础在于贯彻“礼制”,但其有关限制使用动物服饰制品的规定也体现着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思想。

第五,中国传统生态道德教化对当代绿色发展观教育发挥着历史示范作用。“德主刑辅”作为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充分反映了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因而,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不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护环境资源,还重视培养民众的生态思想。一方面体现在贤人和开明君主对有关生态习俗的倡导。“仁民爱物”“天人和德”“崇俭禁奢”“节用爱物”等伦理道德原则的广泛传播,显然于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生态思想也成为“礼”的体现。另一方面,各民族盛行风俗民情也从侧面体现了道德教化对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如生态禁忌、自然崇拜、“万物有灵”等生态观[7]3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缺乏深厚的生态文化。故而,重视道德教化作用,从传统生态道德教化中吸取精华,有利于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观教育。

四、结语:法学研究的时代责任与传统情怀

随着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如何依托我国传统文化,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理论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不同朝代皆有独具特色的哲学思想和制度体系,自先秦时起,各代不断继承发展过去的传统生态思想,故而传统文化中有关生态智慧和生态法律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且繁杂,对其进行研究的难度很大。基于此,刘海鸥教授所著《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作为环境法律领域首部系统性分析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书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科研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脉络清晰,内容翔实。该书以断代史为研究单位,对传统生态文化中的思想和制度分而论述,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法和价值分析法对其客观解读,研究内容全面且重点突出。该书所涉史料十分丰富,时间横跨先秦至明清,客观分析了原始典籍中体现的生态制度和理论思想。该书以历史上具有一脉相承特性的生态思想和制度为中心,兼顾不同时期特色生态法律制度,提取了不同朝代国家正式法典、诏令等重要实体规范中的生态发展脉络,并对其深入研究,为下一步古代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基礎史料。

第二,结合传统,立足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立足国情、依托历史,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离不开对传统生态文化的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谈话中强调,要以史为鉴,正视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历史事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该书有力地响应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梳理了历史上生态文化的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两山论”、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重视勤俭节约和绿色发展观教育等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提供了历史理论基础,彰显了传统文化底蕴。

第三,治学严谨,独具匠心。刘海鸥教授具有法律史和环境法的双重学术背景,是少数具有将古代传统文化与环境资源法律研究深度结合的能力的学者,为研究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该书作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对作者已有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总结,自2016年立项起,经多年精心打磨,终于今年问世。随着近些年我国党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一书的时代价值也愈加突出,这充分体现了作者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前瞻意识。学术研究正应如此,要切忌浮躁,回应社会需求,立足本土文化,彰显学术研究的时代责任与传统情怀,才能真正把文章写在祖国大地。

注释:

①出自《论语·颜渊》。

②“五季”即春、夏、长夏、秋、冬。

③“五时”即平旦、日中、日西、合夜、夜半。

④“五神”为神、魂、魄、意、志。

⑤“五方”即东、南、西、北、中。

⑥“五色”即白、黑、苍(青)、赤(红)、黄。

⑦见《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弃毁官私器物”条。

⑧见《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

参考文献:

[1]张政烺.马王堆帛书周易经传校读[M].北京:中华书局,2008:140.

[2]李光地,刘大钧.周易折中[M].成都:巴蜀书社,1998:987.

[3]程颢,程颐.二程集[M].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16.

[4]黎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117.

[5]黎翔凤,梁运华.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945.

[6]董仲舒.春秋繁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79.

[7]刘海鸥.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8]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刘林琳(1996—),女,汉族,山东枣庄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