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划管控 明确审批流程 河南发文规范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
2021-01-10张中强
张中强
为规范农村集體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河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农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控、用地和规划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
《办法》指出,农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位于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内,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住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同时,农村自建住房应当结合村庄规划等明确的风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合理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层数、风貌等,突出传统民居特色。
《办法》规定,农村自建住房应当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经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审批实行单独组卷,由县级政府批准,批准后10日内,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报备,所需计划指标年底实报实销。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住房联审联办制度。农村自建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办法》,乡镇自然资源机构应当加强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向乡镇政府报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住房的行为,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