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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农村土地制度百年回顾

2021-01-09张占耕

区域经济评论 2021年6期
关键词:合作化马克思土地

张占耕

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制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基础,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与中国农业生产力相适应,是激发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保证。作为中国两种公有制形式的一种,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艰苦卓绝努力奋斗所建立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广袤大地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回顾这段百年历史,不仅可以总结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而且对于建设富强民主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百年历史是一部惊天动地的史书,从土地制度建立到土地制度具体形式的完善,可细分为不同的历史阶段。其中每一个阶段,都气壮山河,惊心动魄,都留下浓墨重彩的历史画卷。

1.中国农民集体土地制度的建立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分两大步实现:一是推翻封建土地制度,将地主的土地归还给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的革命。二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重建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即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第一,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经历过土地改革的国家。苏联十月革命的《土地法令》宣告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实现了废除资产阶级、皇室、教堂与教会的土地所有制。但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当然不彻底)基础上实现的。1905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实行的土地地主所有,农民永久使用权,1910 年资产阶级政府承认农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百年前中国农村土地大部分归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所有,而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又受半殖民地半封建政府所保护。因此,中国土地革命比原苏联等国家要艰巨和困难得多,时间也漫长得多。

中国土地改革并不是通常以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数年,而是从建党后不久开始的土地革命的漫长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便把打土豪、分田地,解除中国农民千百年来“耕田无田、种粮却挨饥饿”的不合理现象作为自己的重任。中国共产党在十年国内战争时期鲜明地提出,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响亮口号。新中国成立前夕又完整地提出,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者,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没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的土地改革斗争,就不可能有新中国成立后暴风骤雨式席卷全国三年即告大捷的土地改革胜利。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也很激烈,但采取的基本上还是和平手段。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土地改革却是与革命紧密结合的非和平手段,不然面对强大的封建势力,没有革命的武装,就不可能成功,即使农民分了田地,也不能抵御地主的反攻倒算。而没有土地革命就没有工农武装割据、革命根据地,也不可能有农村包围城市,实现全国胜利,也就不可能有解放后三年就把数千年来封建的土地制度彻底摧毁。中国的土地改革远比苏联一张《土地法令》包含的内容要惊心动魄,要深刻得多。

中国又是为数很少的通过共产党的领导完成土地革命的。十月革命时苏联革命的重心在城市,1917 年布尔什维克在农村只有203 个支部4122 名党员,不具备深入农村广泛充分动员组织农民的条件。而中国不同,革命的重点在农村,党与农民关系如鱼与水。土地革命锻炼和培养了真心实意跟随中国共产党的亿万农民。党全心全意地为农民利益服务,为农民的土地革命谋划、动员和组织。根据中国农村实践和国内外的社会政治形势,从井冈山时期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党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律,保证中国土地革命的成功,使井冈山的星星之火一直到燃遍全国。

中国土地改革的胜利,振奋了亿万翻身农民,劳动积极性空前提高。1952 年全国粮食产量就达3278 亿斤,比1949 年的2162 亿斤增加了51.6%;棉花产量2607 万担,比1949 年的889 万担增加了193.3%,都达到或超过中国历史上的最高记录。千百年来农民逃荒要饭、流离失所、挨饿受冻的现象从此在中国大地上消失了。

第二,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苏联土地分给农民后不久便出现了两极分化,部分农民成为了新富农,贫困农民濒临破产。中国土地改革后也出现了贫困农民借高利贷、典让和出卖土地的现象。为了阻止两极分化,同时为了有利于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新技术,土地改革不久中国兴起了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农业合作化。至1956年,全国参加合作社农户1.18亿户,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6.3%。中国农业合作化范围之广、进度之快,农民拥护之真切,为历史罕见。苏联农业集体化开始于1929年,开始很迅猛,两个月内集体农庄的比例就达40%以上。但不久出现了农民反抗,反抗次数达千次,人数有几十万人。一年后出现大规模退庄高潮,集体农庄的比例从60%降到23%。而中国合作社为大多数农民拥护、自愿加入,入社时许多农民敲锣打鼓,欢天喜地。为什么中国合作化与苏联的农村集体化有如此大的差别?

一是中国土地改革为合作化打下扎实的基础。中国土地改革比苏联深入持久,在党领导下广大农民是主力军。农民在土地改革中提高了觉悟,坚定了“共产党为农民,跟党走不会错”的信念。其中一大批贫下中农积极分子成为了合作化的骨干。

二是中国合作化坚持土地和生产资料为区域农民集体所有,为农民集体使用的原则。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是“集体农庄+拖拉机站”。集体农庄的土地与拖拉机站都是国有的。集体农庄生产计划由国家下达,拖拉机站负责监督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很少有自主权。中国当初是几乎凋敝的传统农业国,只能选择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但是我们选择的土地为区域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在身边,有利于互相守望,具有真实感。

三是党的“农民自愿、合作社增产、试点推广、逐渐发展”的方针。首先是农民自愿。与苏联采取强迫入庄不同,中国坚持全体社员的自愿是办好合作社的基本保证。土地是世代农民的命根子,对于土地入社一时的困惑和犹豫是正常的心理状态。要用自愿与循循诱导教育方式,严格禁止强迫命令。其次是十分重视合作社增产,农民是十分务实的劳动者,只有合作社增产了,才能动员更多的农民入社。再次是试点推广,用有说服力的典型引导合作化。毛主席还亲自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编写具有政策指导意义的按语。最后是采取逐渐发展方式。首先是发展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合作组织即互换人工或畜力,共同劳动为特征的互助组;其次是发展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合作社;最后是发展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高级社。让农民一步一步登高望远,在合作化不同阶段的发展中加深认识。

四是与国家援助政策有关。分布在中国农村的农业科技推广站、供销社和农业信贷社成为合作社在资金、物质、技术诸方面的有力保障。农业科技推广站组织良种选择培育以及新农具、新的栽培方式的推广;农村信贷社通过信贷帮助农民购置新农具、新车辆以及耕牛、马、驴等生产资料;农业供销社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的销售服务。

由于农村合作化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方向,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1957 年全国粮食、棉花产量分别比1952 年增长20%、26%。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5%,全国城乡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增长了23%。

2.中国农民集体土地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在中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建立之后,中国农村在实践过程中对其具体实现模式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经营的具体形式和土地产权化探索。

第一,土地经营的具体形式。关于土地集体公有制的具体经营形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只有苏联模式可借鉴。生产规模与管理权限趋大化是模仿苏联学习的主要趋势。在最初的自然村基础上,规模范围逐渐扩大,“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期,通过“穷过渡”,范围扩大到乡区甚至县的范围。过大的规模和过于集中的权限在实践中遇到挫折后,中央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指分别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终于回归到了最初的自然村落,但是依旧是集中统一的工业化劳动形式。

对这种劳动方式的质疑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后。突破点在安徽凤阳小岗村,起因是这种劳动方式解决不了温饱。当时该村18 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决心将土地分开承包。小岗村的事件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当时贫困农村的标准是“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那时全国有不少农村处于贫困境地,如今富裕的福建当时就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贫困县。全国1300 多个县中几乎1/4 为贫困县。为此中央的考虑是,与其这些地区农民吃粮靠返销(有些连返销粮的钱也没有),生产靠贷款,不如除了公粮(税)和集体提存外,由农民通过自己种的粮食解决自己的口粮。

推行承包制的目的,无论是小岗村的农民还是中央都是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预料不到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限于贫困地区,很快推广到全国各地。上海郊区应该属于国内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力水平均较高的地区,虽然生活不富裕,但不存在温饱问题,似乎并不适合包产到户。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是,早在1979年秋播时,上海市郊嘉定县就有一部分农民,顶住压力和批判率先实行饲养承包责任制。不久承包制蔓延到本县种植业。1980年春,联产责任制推广到全县13个公社的21个生产队。不久联产承包责任制势如破竹,不到半年,上海全市95%的生产队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制。

显然农村承包责任制席卷全国的动因不只是为了解决温饱,而是具有更加深刻的原因。这就是工业化的集中劳动并不适合当时的中国农业生产,中国有限的耕地适合以家庭为单位种植。中国明清时期中农每户平均耕种面积为江南地区10亩,北方地区15 亩。如此规模的耕地一家人完全可以胜任。农业合作化初期集中劳动确实对于适时抢种抢收,购置农机农具以及修建水利设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30年后中国农村生产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79 年全国拥有有效灌溉面积7.3 亿亩,占世界灌溉面积的1/4。全国半数以上的生产大队有拖拉机或手扶拖拉机。1980 年农用动力中,人∶畜(头)∶机(千瓦)的比例,从1965年的100∶18∶4.6变为100∶16∶47,畜力相对减少了11%,机力增加了10 倍以上。每户的耕种只需要有限的劳动力,大规模的集中劳动没有必要。1982年,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到1991 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行的直接意义在于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095亿斤,1984年达到8146亿斤,增长了33.7%。推行联产承包制不久,中国农民基本解决了温饱。

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更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工业化。一是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废除了“一大二公”规模大,权限集中,适合工业化管理的人民公社体制,促使农产品商品化,使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除了粮食生产外,广泛发展多种经营,空前繁荣了农村经济。二是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先通过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后通过进城打工,亿万农民实现了非农化。农民的非农化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加速了中国工业化,而且为中国农业的规模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土地产权化。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为什么要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又为什么分离出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又必须坚持家庭承包权?

首先,来自工业化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引。中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业劳动力非农化。2015 年中国工业化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因此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趋势十分强劲。非农化的农业劳动力,从1983年的200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1.32 亿人,23 年增长了65 倍,年均增长20%左右。虽然现在趋势趋缓,每年也有200 万—300 万人。2019 年全国非农化的农业劳动力有2.9 亿人。农民非农化了,原来手中的农田需要别人耕种,土地经营权转移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次,农业承包权是农民神圣的权利。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以身份权取得的承包权是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主要标志,为此土地经营权转移的同时需要保留农民的承包权。起先对此认识不够,以为非农化后,农民只要向集体组织退出承包权即可,而且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有成功的经验。但是在农民工主要来源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民与沿海地区完全城镇化后的农民不同,他们来到城市务工对于未来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不会像苏州等地农民一样,放心向农村集体转让承包权。可以让他们放心的办法只有一个:不放弃原有的承包权,只转让土地的经营权。这就是为什么在分离出土地经营权的同时还必须保持土地承包权的原因。

这两种路径的共同点是: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后重新组合。操作路径则是:无论是通过退出承包经营的农民,还是坚持承包经营权只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都需要交给村集体经营组织,由村集体经营组织再转让给其他人经营。

在多数农民不放弃承包权的基础上转让土地经营权,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放心实现非农化,现在大约接近50%的农业劳动力离开了农业,大约1/3 的农业人口离开了农村。农民工对中国GDP 的贡献率达21%。另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全国大约有1/3的农民实行非农化,恰好全国也有大约1/3 的农业土地实现规模化种植,两个1/3数据密切相关,正是农业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

此外三权分置还可以把一部分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宅基地),划入国家的建设用地市场,从而结束长期以来农村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上市,只能经过国家征用之后才能以国家资源名义上市,而农业征地又补偿过低的现象,当然农村建设用地上市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以及村社公共建设用地的需要。

回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的历程,每一阶段都是党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壮举,每一阶段都推动了农村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每一阶段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百年历程具有强烈的历史内在逻辑。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硕果

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既是在中国农村大地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硕果;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实际相结合的硕果。

1.农民解放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最重要最根本的目的是解放全人类。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全部思想的主题。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首先是一位革命家,无产阶级以及全人类的解放是其毕生的事业。正如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的讲话中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人类解放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才能实现,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

农民的解放在马克思解放全人类的学说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学习马克思农民解放的理论,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对于农民群体的基本分析。马克思不同意把农民看作为一个“阶级”,他认为农民内部有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一个是由大土地占有者、大租佃农、大农和中农组成的富裕农民阶层,他们有雇工,属于农村资本家阶层。一个是由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即小自由农和小佃农组成的小农阶层,他们既是小私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构成农民的大多数,是农民阶级的主体。他们与小资产阶级的地位大致相同。一个是由受雇于农场主或为工商企业主从事家庭工业生产的农村工人阶层,属于农村无产阶级。马克思在分析农民的弱点时主要指第二阶层的小农,对于农民解放主要指第二、第三两个阶层,即占农民大多数的小农和被雇佣农民的解放。

马克思认为农民解放应该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解放农民所处的被剥削地位。作为农民中人数最多的小农阶层,虽然其中不少小农自有耕地,不必向地主交纳地租,但还是受到整个剥削制度的剥削。高利贷和税收制度,使得他们经济负担增大而带来生产条件恶化,以及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使他们陷入贫困境地。马克思尤其同情作为雇工的无地农民,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大农业是“用血和火”的一种惨绝人寰的方式铸成的,认为资本主义农场中的农业工人遭受地主与资本家的双重剥削,较之城市里的工厂工人,生活状况更惨、更糟。为此马克思提出,一旦建立无产阶级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并反复强调,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

二是解放小农所持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小农生产方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首先,小农生产方式自给自足,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这样就不可能获得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益处。其次,在小农生产方式中,农民被迫牢牢地束缚于小块土地上,大大耗费了人类的劳力,使这些劳动力不能参加其他的生产部门。再次,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用落后的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是小农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对小农生产有不少严厉批判,有人就此认为马克思对于小农存在敌对情绪,这是错误的。其实马克思只是对农民从属的“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小农生产方式予以否定,但对于处于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农民有极大的同情心。批判小农生产方式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把农民从小农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

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农民问题作为根本问题,对农民怀着极大的同情和关切。李大钊在1919 年2月发表的《青年与农村》中明确提出,我们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早在大革命初期,毛泽东就深情地提出,搀着农民的手,问他们痛苦些什么,问他们要些什么。解放战争时期,他明确指出人民大众主要就是农民,人民大众的解放主要是农民的解放。邓小平提出党的农村工作必须以农民评价“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习近平同志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从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到合作化、推行联产承包制、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都是紧紧围绕着建立和完善农民集体所用土地制度这个核心问题,目的是解放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力,让农民过上幸福生活。

把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理想,首先落实到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众身上,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不变的初心和伟大之处,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实现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中国化的一条鲜明的红线,同时也是马克思农民解放理论的中国化。

2.农民革命性的理论

马克思具有解放农民的伟大胸襟,但是对于农民的革命性评价起初不高。他认为由于分散与外界缺乏联系的生产方式,使得农民保守中庸。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农民归于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一起为中等阶级,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而这个责任担当应该是无产阶级。

在经济不发达的农业国度,农民不仅是革命的同盟军,还是革命的主力军,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农民革命性理论的重大突破。1848 年的欧洲革命,工人阶级由于孤立无援而失败的事实,改变了马恩对农民的最初看法。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如果没有农民的参加,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从而产生了农民作为无产阶级同盟军的思想。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首次明确地提出要使农民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不仅必须由农民参加,而且必须处于工人阶级同盟军的重要地位。

列宁起初对于农民的革命性认识也不足。在1905 年革命中他就提出要麻痹农民与小资产阶级的不稳定性。认为农民和任何小资产阶级一样,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处于中间地位。为此在十月革命初期,苏维埃把不服从余粮收集的农民宣布为人民的敌人。列宁为此提出农业小生产经常地、每时每刻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著名论断。只是由于农民强烈不满余粮征收制度,并引起政治形势不稳定以后,列宁才开始认识到农民对于革命的重要性,提出了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的口号。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于农民革命性的估计,更多地放在无产阶级革命策略方面。

中国国情与欧洲很不相同。当时欧洲处于工业革命,大量贫困和无地的农民进入城市。农民在英国工业革命后的1841 年只占22%。苏联虽然相对经济落后,由于人少地多,有地的小农数量较大,因此无论是欧洲还是苏联,留在农村中殷实的自耕农和富农比例不小,相对比较富足或小康的生活使他们不愿改变现状。而在中国,当时农民占80%以上,其中70%以上为半自耕农、贫农和雇农,也就是说地主、富农和完全的自耕农不到30%。中国大多数农民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之下,民不聊生,其悲惨程度甚于欧洲,具有强烈改变现状的愿望。毛主席对于农民内部各阶层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革命态度曾做过严格的科学调查以后,提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参加并拥护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在《中国各阶级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告知全党,中国农民隐藏着极大地改变自己长期遭受苦难的革命意愿,具有强烈的反抗性和革命性。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解放必须而且完全可以依靠自己。农民不仅是同盟军而且是主力军,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因此,农民问题在中国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中是一个基本战略问题。

为此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不同于欧洲的具有中国特点的道路:中国农民不仅可以成为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而且可以成为中国革命的主体力量。由此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大多数来自优秀的农民,中国工农武装大多数来自觉悟的农民,中国革命的根据地在农民集聚的农村,中国革命的本质是中国农民的革命。从工农武装割据、打土豪、分田地,到新中国成立后疾风暴雨式的土地改革、农村合作化,以及改革开放后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不断完善,都同时是党领导下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百年来党对农村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是否真心实意为农民,二是是否能成为农民自己的自觉运动。

3.农业合作化理论

马克思十分重视农业合作化理论,他认为合作化是无产阶级“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不然束缚于小块土地上的生产方式会“大大耗费了人类的劳力,使这些劳动力不能参加其他的生产部门”,阻碍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农业合作化以后,才能实现农田的规模化,从而有利于采用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以及现代科技。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1886)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马克思合作经济理论继承和批判了以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合作社化运动。马克思认为,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工具的理论行不通。因为土地和资本巨头既然具有政治特权,便不会放弃他们的利益。实现合作化,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至于资本主义合作化,虽能起非常进步的资产阶级的作用,但只能削弱这个趋势,而不能消灭这个趋势;同时,不应当忘记,这种合作社对富裕农民的好处很多,对贫苦群众的好处则很少,几乎没有,而且合作社本身也会成为雇佣劳动的剥削者。

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农业合作化。即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合作化必须是“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在先,而合作社的共同生产与占有在后”,以及恩格斯提出的,在未来新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首先实行土地公有制,由合作社进行具体的土地经营。

中国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合作化中建立了农村土地公有制,但是与马克思当时设想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不同,马克思一贯的立场是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在讨论过渡时期必须大量发展合作社时,恩格斯特别强调: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后来苏联合作化采取的也是土地国家所有的农庄制度。

但是中国采取的是土地属于区域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中国合作化对于马克思合作化理论的上述突破的依据:一是中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的贫穷落后的国家,并不期望有过高程度的土地公有制;二是农民是中国革命久经考验的主力军,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可靠也合理;三是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使农民对于自己的共同财产看得见,摸得着,有利于农民互相守望,增强农民的获得感。中国还留下一块自留地给农民,便于生产用于自己消费的农产品。

如果说土地改革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把应该属于自己的土地从地主手中夺取回来,建立了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的话,那么合作化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把自己的个人土地通过合作化在区域农民共同所有基础上,重建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即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4.所有制具体形式的理论

生产力最革命、最活跃。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更接近现实生产力,必须在充分考察现实生产力基础上完善和调整。对于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有不少估计和设想,但许多只是在当时历史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很多还是对欧洲发达社会的设想,不一定能符合将近两百年后的当代。马克思恩格斯自己也常常承认自己原先的有些观点并不正确,而恰恰在这个领域需要我们有更多的创造。

现实的生产力由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组成。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要有利于这些生产力要素最优组合。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有利于资源配置组合以及协调与此相关的利益关系。

资源配置与配置中的利益关系有组织内外两方面。关于组织内部资源配置与利益关系,马克思曾提出过一个总劳动的观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作了一个设想,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由集体调节。注意:马克思在讨论农业公有制时提出的是集体劳动,这里提出的是总劳动由集体调节,可见这是对于集体劳动进一步的诠释。正如劳动资料为公共财产,在分配过程中表现为“按劳分配”一样,在生产领域体现为总劳动由集体调节。马克思所说的总劳动是个别劳动的集合,但不等于个别劳动的简单相加,而表现的是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对劳动目的和劳动过程的控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资料使用方案,因此总劳动比个别劳动更为高级。在集体劳动中,集体调节部分多大才合适,取决于社会分工水平,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但是在农业中两者关系究竟如何?马克思没有说,根据马克思认为合作化后农业应该像工业一样集中劳动的主张,估计马克思对此应该认为与工业相同。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国合作化采取仿造工业化的集中统一劳动,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农业与工业有很大区别:一是由于不可控制的自然力多变,需要管理者及时地作决策。二是农业自然生产过程与农业劳动过程不完全一致,与工业持续、均衡生产很不同,不易安排劳动力。三是农业劳动与农业成果之间不完全相关,由于自然力也在独立影响农业的最终成果,因此很难精确计算个别劳作的价值。

这些不确定性和多变的特点十分适合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为此中国采取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在有关诸如农田规划整治、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配置和管理和其他有关整体利益的劳动管理由集体总劳动调节。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个别劳动则交给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民,使农民家庭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这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关于组织外部资源配置与利益关系,马克思主张采取计划经济。他认为公有制不必绕弯市场,可以摆脱市场自发调节作用,采用直接而高效的计划经济。但是不同经济实体间的利益差别与无法对应千变万化的供求关系的把握,使我们在保持公有制的同时又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实现的路径就是通过公有制两权分离,将其使用权与市场经济结合,农业家庭承包是中国最早实现这种结合的。随着家庭承包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者以后,商品的流动性逐渐从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要素,即农业耕田和农村建设用地深入展开,于是出现了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本村农民身份密切相关的长期使用权。如果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势必会把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利也转移了,农民也就失去了作为本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人的地位;如果保持农民作为本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人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可以流动,从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无法实现。

通过三权分置终于解决了这个矛盾。即土地权属不能简单分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个权利,需要根据分工交易中的不同权益需要,对于使用权继续分离。即分为具有所有者身份长期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有时限的土地经营权。于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与市场经济结合之后,在理论和实践上,找到了在农村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实现土地产权化的道路。

三、新征途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们正站在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在未来的新征途中,必须继续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探索建设与富强民主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的实际相适应的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

1.必须坚持土地农民集体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对于人类最大的贡献就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的不合理性,提出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就农村土地公有制而言,还有特殊的意义:一是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土地即“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食物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以及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空间。在陆地中,除了高山、荒漠等不适宜人类生活居住和生存的土地中,大部分是农村土地。二是在中国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也是有关于整个社会永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曾有人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建设和推动城市化的巨大障碍,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意识和能力。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集体代替个人做主的事情,违背农民的意愿,侵害农民的权益。其实采取集体所有制是走农民共同致富的道路,怎能说违背农民的意愿,侵害农民的权益。土地私有化又怎能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意识和能力呢?农民是分散弱小弱势群体,恰恰需要抱团面对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

也有人认为合作化过了头,主张农民退回到初级社阶段。有不少学者认为现在的农民集体是来源于1962 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农民“不享有类似于土地股权这样的财产权利”“农民在集体中的成员资格也是虚的”。其实进入高级社以后就已经实现土地农民集体共有,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这种理论来自西方产权理论,但西方产权理论可以解释私有制作为经营权的产权,不能解释作为公有制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有些人在农村集体经营资产改革中,主张资产按份所有,但资产按份所有不符合公有制的特点。可以有“一人一票”的决策权,“一股一份”的收益权,却不可以有按股所有的资产权。

一些学者可能为了强调农民在农村集体中的重要地位,不适当地提高了作为承包权的用益权的地位和作用。他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产生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高于土地所有权。有些学者根据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缺乏管理,认为集体管理已经不必要,不适当地放大土地经营权,放弃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不符合宪法规定。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民在党领导下的历史性选择,这是农村土地制度具体形式探索和完善的基本前提,不容犹豫动摇,必须坚持不懈。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缺少或者削弱农村集体所有制,将地动山摇。

2.新征途土地制度的新未来

新征途中国农业农村将加速现代化。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将出现更大发展和形态多元的变化。

农村将进一步非农化,有更多的农民离开农业,由于人多地少的国情,虽然不可能达到欧美的程度,农业规模化程度会有进一步提高。农业集约化、智能化、数据化趋势会进一步强化,会出现越来越多无人或少人的农业种养,这又进一步增加农业规模化的可能。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提高,农业生产过程生态与智能结合,农产品的绿色安全要求的提高,农业对于周边环境的多功能要求将越来越高,从而对土地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有更加丰富和多元的要求。几乎与中国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相仿的农村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中相当一部分市场化后,将出现形态多元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

新征途中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将根据这些未来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与调整。首先,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中,家庭承包的种养规模进一步提高。其次,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态绿色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及农业土地流转的增加,集体统一经营的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再次,随着农业专业化深入发展与市场化分工的紧密结合,农业要素主要是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不断市场化,必然不断推动它的产权多样化发展。最后,根据农业专业化的需要,将有形形色色的农业新形态组织出现,其中将出现各种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联合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这些变化会深刻地影响着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在党的领导下继续引导广大农民为自己美好的前景,坚持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在实践中不畏困难、敢于探索、敢于创新,一定会创造出能容纳和促进未来现代农业更大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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