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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用中常见问题解析

2021-01-08刘婷婷邓娟唐敏

环境与发展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废气建设项目

刘婷婷,邓娟,唐敏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401147)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生态良性循环、防止环境污染,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浓度、速率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所做的技术规范要求,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1]。环境标准可分为两级五类[2],两级是指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以及环境基础标准五大类。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到的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三类。环境标准渗透于验收监测工作的方方面面,是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的依据之一,是监测和分析的质量保证手段,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并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提出的验收意见而进行了一系列活动[1]。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令682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7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选取了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共计120份第三方验收监测技术机构完成的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评估,其中,10份存在重大问题,80分以上报告仅占26.5%[3]。2018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选取了48个验收项目进行了评估[4],其中16个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占比33.3%,其余不存在重大问题的32个项目中7个项目不规范,不存在重大问题且编制基本规范的项目仅占52.1%。在两次验收监测报告评估中,评价标准应用错误的问题占比较大。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环境标准的选取原则

2.1 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上规定的标准

验收阶段,执行的环境标准应选取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上规定的标准,在环评审批之后有新标准发布的,则应按新标准的时段划分确定相应的执行标准。对于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未规定的污染物,应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2.2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特征因子,应执行相应的综合排放标准。

2.3 选择与环境标准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标准中有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的,在监测分析过程中,应按照标准中要求的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若标准中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被新标准替代或包含,则按新标准执行。若标准中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有新标准发布,则根据新标准中的分析方法及检出限等规定和要求进行选取。

3 环境标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用中常见问题解析

3.1 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近年来,环境标准更新较快,在验收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新标准发布的情况,因此新旧标准的衔接问题成为一大重点和难点。验收阶段,若有新标准发布,则应按新标准的时段划分确定相应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还没有到新标准规定的执行时段,则按老标准执行,如果已经到了新标准规定的执行时段,则按新标准中该时段的标准限值执行。如:一机加企业,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该企业设有一个职工食堂。项目于2017年取得环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规定该企业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2019年3月,项目开展验收工作,此时,重庆市地方标准《餐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已发布实施。根据DB50/859规定,重点控制区自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一般控制区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项目位于万州区,按DB50/859规定,属于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的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因此该项目在验收阶段应执行新标准。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比,新标准收严了“油烟”浓度标准,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浓度标准。因此,在确定项目验收监测方案时,应尤其注意新标准中污染因子的变化,不得漏项。

3.2 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执行问题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立是建立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之上的,其标准值要严格于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也可对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5]。因此,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之后又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污染因子不一致时,则应统筹考虑。如:天津一塑料制品厂,采用ABS树脂进行注塑。项目于2014年10月取得环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上规定该企业注塑废气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污染因子为VOCs。2016年2月,项目开展验收工作,此时,国家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已发布实施,ABS树脂注塑废气的污染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和乙苯,与天津市地方标准中的污染因子不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因此该项目注塑废气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3.3 雨水排口标准执行问题

一般情况,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上未明确规定雨水排放口应的执行排放标准,因此,雨水排放口的标准执行错误是验收监测中常出现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雨水排放口应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

3.4 污染因子评价方法

污染因子评价方法也是标准应用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大部分情况,污染因子以排放浓度进行考核,废气采用小时最大值进行评价,废水采用平均值进行评价,但不同的标准中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3.4.1 排放速率的考核与等效排气筒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除考核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外,还对排放速率进行考核。不同高度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不同,对于介于两种高度之间或位于最低/最高高度之外的排气筒,排放速率采用内插法和外推法进行计算。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规定,在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高度,不适用内插法。

3.4.2 废气有组织的评价

大部分情况,废气有组织以最大测定值进行评价,但也有标准规定,废气有组织以测定均值或24小时均值等进行评价。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一氧化碳、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限值针对的是1小时均值和24小时均值,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限值针对的是测定均值;《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油烟浓度限值则是针对每次10min的测定值。

3.4.3 无组织排放的评价

大部分排放标准规定,无组织排放点的评价应考核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但也有标准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因此,在监测布点及评价过程中应尤其注意是否需要关注参照点污染物排放水平。

3.4.4 废水、废气的折算

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工业、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等标准规定,烟尘、SO2、NOx等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空气过剩系数/掺风系数换算后再与标准值比较;《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等标准中有基准排气量要求的,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排气量时的排放浓度。《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等标准中有基准排水量要求的,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排水量时的排放浓度。在基准排水量折算过程中,应尤其关注纳入废水量折算的废水类别,是否包含生活废水等。如:《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均在“排水量”定义中明确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主要是防范与生产相关的厂区生活污水中混入行业特征污染物,以及生产废水经由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排放等情况的发生。为此,相关企业的厂区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按行业排放标准进行管控。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3.5 特征污染物标准执行问题

原则上,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但各个行业的生产工艺在不断的进步和变化,标准则是一个逐步更新的过程,难免会出现标准中未囊括完全的特征污染物。这类特征污染物,应执行相应的综合排放标准。如:某钛白粉生产企业,其煅烧尾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烟气黑度,煅烧尾气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但该标准未对氮氧化物、硫酸雾做限定,故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6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评价问题

对于危废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等,还应根据标准,对其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考核。如某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除了对焚烧炉的烟气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外,还应对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热渣酌减率以及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考核,避免漏项。

3.7 混合排放废气标准执行问题

对于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从严执行。如:重庆某整车项目,涂装废气应执行重庆市地方排放标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其中烘干废气TVOCS排放标准为50mg/m3,其他废气TVOCS排放标准为90mg/m3,因此项目烘干废气TVOCS应执行50mg/m3的标准限值,喷漆废气TVOCS应执行90mg/m3的标准限值。但由于该企业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合并排放,因此该排气筒TVOCS应执行50mg/m3的标准限值。

4 结语

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以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不容乐观,验收报告编制质量整体较差,常常出现验收标准应用错误的情况。验收评价标准是衡量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的尺子,直接影响验收监测工作质量以及验收监测结论。在验收监测过程中,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正确选用验收标准,并充分研读验收标准,根据验收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准确评价,提高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把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这一道重要的环保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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