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精准化量刑建议的优化路径

2021-01-08唐兆格

唐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机关嫌疑人

唐兆格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西安 710063)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的不断转移,轻罪的数量越来越多,造成司法机关的负担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现象日益明显。因此,怎样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在这样背景下,通过不懈的试点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简化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适时分流,还可以充分提高诉讼效率,其获得的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广泛肯定。但其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与犯罪嫌疑人切身相关,最终的量刑结果才是其最关心的问题。因此,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亟须根据目前对量刑情况的研究,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指导检察机关作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本文将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视域下,从对量刑建议的理解和对一些理论争议的分析两个角度,对精准化量刑的现存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纳,并提出解决方法,促使量刑建议走向精准化。

一、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概念及理论争议

(一)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院行使求刑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自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量刑建议有一个从提出到形成雏形然后逐步完善的过程。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使人们认识到不能只重定罪而轻量刑,之后开始兴起了对量刑的讨论。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2016年,部分地区开始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试行之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正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些规定就是明确的法律依据,它们要求人民检察院必须提出更高层次的量刑建议,即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应当力求精准化,从而搭建起控辩审三方的桥梁,提高审判效率。

那么,什么是精准化量刑建议呢?要解读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概念,不光要剖析量刑建议的含义,还要深刻理解“精准”二字。“精”是指精密,而不是模糊;“准”是指准确,而不是偏差。所以,本文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精准”要求是提出确定刑建议,即应当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确切的、明确的建议[1]。结合新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对于主刑的精准量刑,从几个主刑种类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应当是确定的量刑建议,而不是带有选择性的;其次,对于附加刑的量刑,也要求实现精准化,检察机关不仅要确定附加刑是否独立适用,而且需要对附加刑的种类以及罚金刑的数额加以确定;最后,对于刑罚的执行方式,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以及其考验期的确定,也需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

经过上述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概念阐释,可以得见,精准化量刑是用十余年的时间不断通过试点摸索出来的,是必不可少的。但即便如此,国内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还是存在一些理论争议,有些学者否定量刑建议应当精准化,认为量刑建议应当概括化,检察官应该概括地、模糊地向裁判者表明自己所主张的量刑请求和观点;还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应当以带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对于这些争议,需要进行整理和回应,否则在优化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与之相关的困扰。

否定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最主要的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会侵害法院对定罪量刑问题的审判权,从而背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所规定的“定罪、量刑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这一原则语义,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2]。此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一方面,根据现今被各国所普遍确立的控审分离原则,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能项下的求刑权与属于审判机关裁判权能项下的量刑权是互不僭越、相互独立的[3]。量刑与定罪同属公诉权内容,检察机关通过自由裁量提出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只是法院形成最终裁判的一个依据和参考而已,并不等同于其会成为法官唯一的依据指标,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依旧要对每一个犯罪情节进行独立的判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非是对法院量刑裁判权的剥夺,毕竟只有经过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才具有终局性,其对法院的专属量刑权并无实质约束力。另一方面,在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仅旨在代表控方的意见,更是代表控方和辩方对此的合意,是控辩双方的产物,换言之,磋商之后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已经就量刑问题达成合意的固定。在被追诉人同意签署根据检察机关之建议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频繁的、反复的沟通,这就形成了带有非常明显的合意商谈特征的协商,因而在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契约”[4],而“契约”自订立开始就会产生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同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主体,即控辩双方都产生约束力。代入到认罪认罚案件之中,被追诉人之所以会选择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从根本上来说是源于其内心深处对量刑从宽存在某种期许,以及对于应然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的检察机关必守契约的信赖[2]。相较于概括化或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所要求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能够更为有效地减少或避免量刑建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同时更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想要履约的意愿以及履约能力的可信性。

由此,对于被追诉人而言,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可以增加被追诉人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最大限度地降低认罪被告人的异议或上诉风险,从而提高被追诉人协商的效率,降低“参诉成本”,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法院来说,虽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需要得到审判权的最终确认,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判决定,但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可以大大提升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同时还可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且可在客观上节约“审理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精准化量刑建议的现存问题

根据上述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概念和争议的整理和归纳,其作为一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规范,不仅具备理论上的应然正当性,而且在原有的幅度刑、概括刑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表现出良好的实然效用。例如,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与一北京公司联合开发了大数据量刑辅助软件,这个软件使得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可以精确到主刑刑期、缓刑考验期、附加刑数额,可被判决书直接转化,采纳率在2019年上半年已达到100%,这套系统也被广东省检察院肯定,正在向全省推广[5]。根据上述说理与举例,精准化量刑建议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且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在认罪认罚视域下,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依然需要完善。

(一)精准化量刑建议过程中缺乏全面统一的指引规则

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是影响检察院进行精准化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因素。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为此,检察机关在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时即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该如何对其确定从宽的幅度呢?如果没有一个幅度对从宽的范围进行限制,检察机关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得出量刑建议,最终可能就会造成“同案不同罚”的结果。比如说,由于缺少统一的指引规则,对从宽的幅度没有一致的规定,很多试点地区,都采用以案件的种类来划分量刑等级的方法,检察机关有些时候为了保证量刑建议的适用率,会设置较宽的量刑幅度,而这样的量刑建议一般虽不会出现“明显不当”,且法院也很大可能会采纳,但是却会出现量刑不公的可能性,从而减弱量刑建议原本的意义。同时,这种划分等级方法加大了司法人员在量刑建议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对司法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要求极高,若是司法人员贪污腐败,与辩护律师进行权钱交易,就会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6]。因此若没有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从宽幅度,检察机关就无法作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这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阻碍。第二,虽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2013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引规范对刑事案件的量刑具有指导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些规范来制定量刑建议,但毕竟一直以来量刑权都是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对量刑缺少实践经验,法院和检察院依旧是不同属性的专门机关。而现阶段因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以至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不能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量刑建议可能并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同,二者会存在一定的分歧,从而使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降低。所以说,若要保证检察院可以作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应当保证法院和检察院量刑尺度的统一。

概言之,由于精准化量刑建议过程中缺乏全面统一的指引规则,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仅会因为无法确定从宽的幅度而致使同案不同罚,还会因为法院和检察院量刑方法和标准的不统一而致使法院不能更好地采纳量刑建议。

(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未得到实质保障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应在告知其诉讼权利后,就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罪名、从宽处罚的建议、适用的法律等,仔细听取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相关意见。这就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建立在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但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有效参与并未得到实质的保障。在现实中,只有较少比例的犯罪嫌疑人会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一般都只是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而事实上值班律师在有些方面无法给予犯罪嫌疑人实质性的帮助。

首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上定位并不明确,值班律师是否可任意充当辩护人的角色尚存在争论。有的观点认为,根据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值班律师是辩护人[7];有的观点认为,值班律师提供的只是一次性的法律援助,只是一个“法律帮助者”[8]。没有确切定位的值班律师,无法实质性拥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权力。其次,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权力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因此其可能在对案情未能全面了解或者未阅卷的情况下,就无条件地同意控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甚至成为一个“说客”,让犯罪嫌疑人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根本无法真正形成认罪认罚视域下所要求的控辩平等协商关系。再次,因为值班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所以可能会造成其丧失认真研究案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无法在与控方的量刑协商中发挥实际作用。概言之,虽然说认罪认罚制度提高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参与度,但是一些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多的只是充当了一个协商见证人的角色,因此,未能形成一个规范的量刑协商体系。

(三)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亟待完善

如今我们身处的是一个大数据时代,需要运用科技的帮助来办理案件。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就是司法实践对大数据时代的一个有力回应。在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应当不断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手段去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人工智能数据采集、量刑规范等方面的优势,将不同的案件运用数据的分析和归纳功能进行分类和比对,争取实现量刑统一和数据法治[9]。实践中,尽管一直不断进行试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大多仍是通过办案人员针对具体个案的情况进行人工量刑。这种没有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人工量刑,不仅不能参考到不同地区、相似案例的有关量刑建议,容易出现同案不同量刑建议的现象,而且还会使人们对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的精确度产生疑惑,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亟待完善,要努力建立规范化的、标准化的量刑建议数据库,为地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提供精准的数据参照,使办案人员在工作中有例可循,最终避免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三、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量刑精准化的优化路径

针对上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精准化量刑建议存在的现实困难,亟须对量刑建议进行优化,制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特有的、全面统一的量刑建议规范,完善量刑协商机制,利用智能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的精确性。除此之外,还要注重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一)制定全面统一的量刑规范

控方和辩方之间协商讨论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量刑从宽的问题。制定全面统一的量刑规范,明确从宽的幅度,不仅可以让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精确的量刑建议,而且还可以在控辩协商的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其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和从宽幅度,既避免了由于从宽幅度不确定造成的同罪不同罚,也有助于被追诉人更好更快地认罪认罚。具体来说,在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中应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认罪认罚视域下,应当把“认罪”和“认罚”分开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律规定的自首、坦白等都属于“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自首、坦白并且认罚后,不应该将这两者混合起来看,而应该分开评价,结合“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来确定从宽的幅度,以便于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和认罚,以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设定一个科学的量刑减让规则,运用统一的规则确定从宽幅度。比如,在给量刑减让设置上限的基础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认罪的,该如何按照百分比从宽处理,从审判阶段才开始认罪认罚的,又该如何确定从宽幅度百分比,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期间认罪认罚时间的不同,按照向后递减的模式对量刑从宽的幅度作出不同的规定。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的手段、对象等的不同,设置合理的量刑从宽幅度范围,以供检察机关作出精确的量刑建议。

再次,注意对“从宽”的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但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所起的作用等综合考量,以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而对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性大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够从宽的,应当依法惩处。

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还应该考虑到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虽然说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刑罚在思维过程和方式上大多是相同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都会参考法院的量刑规范文件,但是由于其工作有其自身独特性,况且现有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并不全面,所以现阶段还是难以满足认罪认罚视域下深入推进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相互协商、共同推进,在统一量刑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范围,使量刑标准与实践中的情形紧密相连,提高量刑标准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保障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法院的采纳率。

(二)保障律师的实质参与,完善量刑协商机制

1.保障值班律师的实质参与

在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若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否认罪认罚,很难作出一个有利于自身的选择。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是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重要权利,对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会产生直接影响。律师的专业性不仅可以帮助被告人评估相关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而且有助于他们对认罪的法律后果、量刑轻重等法律问题获得正确理解。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设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也规定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应该得到保证。但是即便有规定也不等同于已经获得了律师的有效帮助,还有一些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对值班律师的诉讼定位进行明确。陈卫东教授认为:“值班律师是第三种辩护类型。”[10]秦宗文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经验证明,辩护律师参与是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有效途径,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是被追诉人作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保障。”[11]虽然值班律师并不是普通的辩护律师,但是一定要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才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真实的帮助,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公正。所以,理应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身份。其次,对值班律师有关诉讼权利给予一定保障,拓宽值班律师的覆盖度。在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时就让值班律师做到全过程的参与。而且为保证法律援助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充分掌握,检察机关应该保障律师有一定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以便其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意见,第一时间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认罪认罚之后的法律后果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可以接受,是否还需要协商。因此,要不断完善律师全程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关配套机制,对值班律师参与的时间点、阅卷时间、建议表达方式等问题作出规范,从而对保障律师的全过程参与起到实际作用。

2.完善量刑协商机制

为了将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发挥到最大限度,就要不断优化量刑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要不断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从之前的控方主导逐渐向三方协商交流转换。积极完善量刑建议的三方协商机制,当被追诉人以及辩护律师有新的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听取和探讨,吸收辩护方合理的量刑意见和诉讼请求,使控方和辩方在量刑情节、幅度以及刑罚种类等方面达成共识。并且要在律师见证的情形下,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保障控方和辩方相互协商的平等性、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当然,还要注意对值班律师的选任进行资格限制,保证律师的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其参与协商的效能。通过积极调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动性,比如及时按照规定给予值班律师用于办案的经费等,提高其主动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如此,值班律师才能实现实质性的参与,也只有三方拥有真正的协商沟通,才能在量刑建议中体现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的意志,最终帮助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落实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实现。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是建立在准确定罪基础上的协商,也是保障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协商,必须努力予以实现。

(三)充分利用智能工具,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

想要将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功能发挥到最大的限度,就要充分利用智能工具,不断优化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在帮助检察官精准化量刑方面,大数据分析及智能工具的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避免检察官由于个人素质等因素对量刑建议产生影响,确保同案同罚以及量刑均衡,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利用较短的时间,系统搜索类似案情的相关要素,通过数据分析找到需要的结果。对于现存的没有量刑规范规定的罪名,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利用科技的力量,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去矫正偏离方向的量刑建议。为了能包涵更多数据,让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更加完备。首先,需要把从立案到宣判整个诉讼过程的数据记录输入全国刑事司法数据库中;其次,将各个数据平台紧密联系起来;最后,把数据库内的数据信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智能化地对比分析,再将全国所有的同类案件的量刑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总结出同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尺度,并利用系统事先设置好的精准化量刑公式将量刑建议计算出来,从而为检察官作出精确、准确的量刑建议提供有力参考,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

当然,在充分利用智能工具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把量刑建议仅仅通过公式去计算。虽说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确实为司法人员提出了一个最简单直接的计算方法,帮助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但是每个案件又是不同的、独特的,还需要把公式得出的参考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公式给出的只是一个参考,只有在参考的基础上,仔细考量不可量化的犯罪情节,合理公正地使用检察裁量权,才能得到精准化的量刑建议。

(四)注重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

对量刑情节和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是得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的重要基础。量刑建议是否准确与量刑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因此,当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和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时,要注意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从严的量刑证据,也要收集从宽的量刑证据。对量刑证据的收集需要用审判的标准作为指导,对非法证据依法进行排除,并且强化证据的把关、过滤作用,坚决防止案件“带病”起诉。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运用提前介入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按照规范调查取证,强化量刑证据意识,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在证据的标准等方面,开展一些交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事实和证据能够充分全面。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需要收集和调查证据,但是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也会进行证据的收集。控诉方收集证据时,可能会更加注重收集和提取控诉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有所忽视,因此,控诉方应当与辩护律师及时沟通,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也应当及时调查和提取,以保证量刑证据的全面。

量刑证据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也是法官对量刑建议审查的主要依据,全面的量刑证据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重要保证,只有量刑证据足够全面,才能使量刑建议具有说服力和公正性,才能让被追诉人和法官采纳和接受,也能更加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因此,注重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通过对证据的检查来检视量刑建议是否合法,以促进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四、结语

在认罪认罚视域下,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不仅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早日改过自新,减少社会矛盾,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精准化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上都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比如,缺乏全面统一的量刑规范、值班律师的参与并没有得到实质保障,以及由于智能量刑辅助系统还未完善,同类案件的量刑建议也会存在一定差异等。因此,未来还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开展试点,不断地发现新问题,并努力进行完善,只有不断努力,才能真正推进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走向精准化。

猜你喜欢

量刑检察机关嫌疑人
《检察机关铸战“疫”钢铁防线》专题报道之二 “四大检察”新局面是怎么做的?
浅议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的完善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坚持稳、准、狠原则 确保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信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纪实
光从哪里来
嫌疑人X的童年照大献身
三名嫌疑人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
论量刑事实的界分
从司法公正角度审视量刑建议应对电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