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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2021-01-07许亮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关键词: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碳中和

许亮

摘    要:中国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下,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绿色科技创新、保障绿色科技成果和激励绿色科技进步等方面将成为重要支撑。从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角度,鉴于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程序决定了绿色技术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速度,应该强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法律衔接和优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为了保障绿色技术创新、最大程度激发和驱动绿色技术进步,应该从审判机制、证据制度、赔偿力度方面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同时从技术支撑和保护协作方面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

关键词:碳中和;绿色技术;专利快速审查;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 5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096⁃07

引  言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提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年总量的排放在某一个时期达到历史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节能减排、碳捕集、碳封存等方式抵消人为产生的二氧化碳,实现二氧化碳净排放为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旧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我国承诺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将是全球历史最短,这意味着我国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如何实现碳中和愿景,已有不少学者从环境科学、动力工程、经济管理、金融、经济体制等角度进行积极探索和讨论。以社会科学领域为例,有学者认为,碳中和的基本实现路径为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和完善碳市场、强化政府引导与规制、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强碳中和国际合作以及建立长效稳定机制 [1]。也有学者指出,实现碳中和愿景需要分别从排放路径、技术路径和社会路径出发,结合法律法规、地方行动方案等政策体系综合行动 [2]。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无疑,实现碳中和目标,推动和应用绿色科技创新是重中之重。作为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我国要在短期内实现碳达峰并最终实现碳中和,亟须完善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布局与碳中和相关的零碳、富碳新兴绿色技术发展等。可以预见的是,碳中和目标会带来一场深刻的绿色技术变革1。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科技发展,作为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保护创新创造成果以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3]。随著绿色技术创新成为新一轮科技竞争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绿色科技创新、保障绿色科技成果和激励绿色科技进步等方面将成为重要支撑。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与绿色技术休戚相关,如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与转移已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4]。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指向全链条的知识产权系统工程,覆盖众多领域和内容,其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包括法律手段,同时需要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政治领导、政策支持、公民意识提高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出发,即从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和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出发,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和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激发和驱动绿色技术进步,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一、绿色技术专利快速审查制度

在促进绿色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投资人的热情和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业前景和预期投资回报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科技创新,绿色技术创新一般要求长期固定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支持。因此,绿色科技创新需要传统专利制度作出一定的适应性调整,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绿色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程序决定了绿色技术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速度,直接影响着绿色技术的创新热情与成果转化效率[5]。常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不便于绿色技术的及时取得和后续技术落地,旨在推动绿色技术更快进入市场并促进研发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有效的专利快速审查规范性文件为2017年8月1日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2012年开始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新《办法》将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遗憾的是,原《办法》强调的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直指绿色科技的内容并未在新《办法》中得到延续,对于绿色专利审查的针对性明显降低。在审查程序上,新《办法》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同样明确优先审查请求须要经过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推荐。两版《办法》架构下的我国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也是当下以及过去十年时间里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主要依据和法律基础。

对于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状研究和问题分析,学界早有讨论,且在诸多内容上基本达成共识。比如,两版《办法》法律位阶均较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宽泛不够明确、界定不够合理,优先审查请求的前置程序背离快速审查的初衷等[6⁃8]。从具体制度实施效果来看,虽然笔者并未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专门报告,但从一些其他数据也可以一窥端倪。根据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以下简称《报告》),2014年至2017年我国绿色专利申请量达24.9万件,其中2017年单年申请量为8.1万件,占同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6.4%。可以看出,这一时间段我国绿色专利申请量呈现较为活跃的态势,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相应也在不断提高。那么这些绿色专利申请又有多少是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完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曾指出,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受理量达到1.8855万件[9]。对比同期数据,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为8.1万件,但通过发明专利优先申请渠道递交申请的仅为1.8855万件,而且还包含其他非绿色专利。当然,绿色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量较低有多种原因,比如申请人的积极性等主观原因,但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学界关于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存在明显问题的讨论。

(二)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完善

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进度。完善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绿色技术创新和保障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现行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做出升级和优化:

1.强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首次规定了“绿色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完整沿用该条款,并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篇中构建具体制度和规则。绿色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和义务性规范[10],可以推动法治与生态发展的和谐共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理念深入人心,引导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技术创新方向。《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制度母体和法律归属,对知识产权做出了宣示性、原则性规定[11]。绿色原则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保护和促进科技、文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亦体现出保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其中涵盖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12]。因此,绿色原则应完整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与具有公共属性的碳中和目标相互衔接。技术创新视角下,专利审查制度需要同时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回应绿色原则的引导,并需要作出完善和细化。对现行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新《办法》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应当在《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特定的专利申请提供特殊的审查服务,从而避免人们继续对我国绿色技术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3]。遗憾的是,第四次《专利法》修订未能抓住机会明确绿色技术快速审查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能觅得相关解读。《民法典》时代,考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性,针对绿色技术审查快速通道的立法应尽早提上日程。

2.优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总体来看,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属于适度型审查,并未对申请施加过于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这对于鼓励申请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4]。然而,除了上位法的缺失,制度内容本身同样需要加以完善,否则难以接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满足促进绿色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时代需求。本文认为,可以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优化当前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首先,修改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以突出绿色技术的重要性。如上文所述,2017年修订后的新《办法》对绿色专利审查的针对性降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考虑在新《办法》第三条重新增设“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抑或单独制定“绿色技术专利快速审查办法”,突出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于绿色技术的定义和范围,可以适用概括性表述和示范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保留未来衔接上位法及涵盖新技术的可能。

其次,制定优先审查的绿色推荐标准,以规范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推荐绿色专利的程序。现有专利快速审查体系下设定的地方行政机关前置审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考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担审查压力;另一方面是给予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因地制宜促进重点技术发展的适度空间。纵观各省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政策,推荐原则大多集中在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推测,绿色技术及相关主题在上述推荐内容中应该占据了一定比例,但各地显然尚未形成统一的推荐标准和优先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应考虑制定统一的绿色技术推荐标准,规定绿色技术定义、必要性等内容,同时发布涵盖判断和审查方法、专业人员培训等内容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和促成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推荐绿色技术的程序,达到具有针对性的绿色技术推荐效果。

最后,完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和绿色专利数据库。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10年9月推出的“IPC Green Inventory”,即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绿色技术和绿色专利的概念,构建了我国绿色技术分类体系及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进行参照所形成的我国绿色专利分类体系,同时构建了我国和全球绿色专利数据库[15]。根据《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我国目前已形成涵盖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六大产业的116项绿色技术的推广目录,也即我国绿色技术集中的主要领域3。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必要在现有绿色专利分类体系下进一步完善分类,同时将我国的绿色专利数据库接軌国际,保障我国通过绿色技术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规划。

二、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最大程度激发和驱动绿色技术进步。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近年来持续得到完善,但和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制定保护绿色技术创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除上文提及的《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外,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鲜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我国当前对绿色技术的保护还主要依赖于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在节能、清洁、能源、环境等绿色技术领域需要格外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积极应对技术变革下的未来各种挑战。因此,作为关键驱动因素的绿色技术,一方面仍然需要依托已经较为成熟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保障绿色创新企业未来竞争力和发展权益,激励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动绿色技术成果转化。法律之外,国家和地方层面上近年来关于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同样层出不穷4。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广义的保护机制同时涵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限于篇幅,下文仅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出发,探索碳中和目标下促进我国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基于引进知识产权制度之初我国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较为淡薄、侵权现象严重,行政保护在打击侵权、肃清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保护作为传统保护模式,因其具有的终局性、权威性、长久性等优势,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保护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传统司法保护的缺陷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诸如诉讼周期长,尤其是涉及专利等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周期漫长,以及诉讼成本高、权利人举证难等问题同样会影响绿色技术司法保护的效果;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绿色专利的司法保护情况来看,绿色技术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民事诉讼方式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有鉴于此,健全绿色技术司法保护机制应该着重从如下路径着手。

1.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制优势

审判模式上,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重点和以22家知识产权法庭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制。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后,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提高审判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0)》,涉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案件仅占当年新收技术类总案件的百分之一。这说明涉绿色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当前在各地收案率整体上似乎并不高。随着中国绿色技术发展和能源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可以预测涉绿色技术类纠纷案件也将攀升。发挥已经建立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制优势,可以更好应对未来绿色技术类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各地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缓冲期,探索绿色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殊之处。本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一系列典型的绿色技术类案件,统一各地法院认识,从思想上引导各地法院重视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在整个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制内树立“绿色”保护的高标准模式。同时,考虑将环境利益因素纳入绿色技术司法裁判,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此外,基于绿色技术案件审理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扩充绿色技术领域调查官人才库等,以做到案件审理上的有的放矢。

2.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制度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权利人一般很难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证明自身损失。“举证难”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难点,也制约着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2020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据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证据质证与认定、损害赔偿等重要制度。而在实务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具有的特殊性,依然在诉讼证据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等难点。这些问题也同样会发生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之中。当前我国法院积累的审理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还较少,尚未形成一套合适的诉讼证据体系。在此情况下,可以以《规定》为蓝本,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制度,具体可以探索合理使用证据提供令、举证妨碍规则、举证责任转移和证据保全措施等为绿色技术类案件开启专门化绿色通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知识产权审判实践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在鉴定事项涉及复杂或者新兴的技术问题时需要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16]。鉴于此,建议从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的选任、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针对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做出细化和完善,以便捷绿色技术纠纷的处理和争取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

3.加大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力度

我国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已经由定性转变为定量,而解决定量问题最为直观的体现是加大赔偿力度并创新赔偿制度[17]。《民法典》及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后,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金额亦有明显增长。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可以预见未来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针对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有必要推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加大违法成本,但同时应该利用好法定赔偿的计算规则,因为本质上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制裁和惩罚。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当以经过科学评估的绿色技术的市场价值作为赔偿额的基础,防止盲目推高赔偿额;应当充分利用法定赔偿、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维权的合理支出等规则,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对绿色技术的保护力[18]。另一方面,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考虑案件的特质性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影响,以及“恶意”和“情节严重”与技術类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关联[19]。

(二)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

作为双轨制模式之一和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关键环节,加强行政保护可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工作效果。相对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有着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优势,但其非终局性、重处罚和监管、执法标准不一等劣势亦很明显。传统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定义,偏向于在知识产权权利遭受侵害时行政机关通过当事人申请或其他方式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时代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目的已经远远超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定位,而上升到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高度[20]。数据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能够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会更大程度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1]。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技术同样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绿色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往往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对技术事实认定和侵权判断要求高,而地方行政机关由于其局限性,在处理复杂、重大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能力和经验不足、难以应对;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处理,应对此类案件的行政保护执法标准需要尽可能统一,行政执法模式也需要从地方集中处理转向跨区域行政保护协作。有鉴于此,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需要着重从如下两点予以强化。

1.提升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支撑

前文提及,我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开始采用司法鉴定委托等方式,以更有效地应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较司法审判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在专业人才的配置和处理复杂、疑难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实务工作中,行政机关迫切需要通过咨询技术专家和委托技术鉴定等方式寻求协助。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专门规范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技术支撑。自此,专利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落地。该暂行《规定》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管理办法等均作了规定。以此为契机,地方行政机关应顺势落实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调查官的推荐、入库、培训和指派等流程上突出绿色技术领域的特别需求,有针对性地储备“绿色技术人才”资源。当然,现行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不少方面还存在问题,比如,技术调查官究竟应当是专职还是兼职,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合议结果是否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提供的调查意见是否应当公开等[22],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答案。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需要引导地方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深刻认识到绿色技术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性,进而加强对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视,在行政保护模式中探索真正专属于绿色技术的“绿色通道”。

2.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落实模式是将案件分散到商标、专利、版权等相关机构分别处理,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措施和执法合力,造成协同运作的障碍。针对绿色技术,需要从多方面及时完善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应当重点加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联动。内部层面上,加强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与协作,统一执法标准,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同时,探索“行刑衔接”机制,从案件移送、证据转化规则、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资料移送规范等方向出发,充分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法理关系,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两种保护形式的联动机制[23]。外部层面上,需要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联动执法模式,强化执法保护协作和深度融合,积极推进资源开放共享。目前,全国多地行政机关已经在尝试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比如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部六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模式、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等。通过内外部结合,协作共同构筑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保护链条,进而在此基础上突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事实上,部分地区已经向跨区域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靠近5。此外,通过跨区域协作联动,地方行政机关应探索统一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就绿色技术类执法标准给予单独指导。

结  语

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重、时间紧,需要从多路径、多渠道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而发展绿色技术、完成能源转型是实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在促进绿色创新、保障绿色科技成果和激励绿色科技进步等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重要的制度支撑。我国当前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直接匹配绿色技术保护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就绿色技术保护做出相应调整。从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出发,通过完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和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碳達峰、碳中和目标下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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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 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Status Quo and Improvement

Xu Liang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Under China's goal of achieving carbon neutrality by 2060,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ll become an important support in promoting gr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guaranteeing green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stimulating green technological prog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a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given that the patent granting procedure for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determines the speed of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green technology, the legal connection of the green patent quick review syste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its specific content should be optimi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innovation of green technology and to stimulate and drive the progress of green technology to the greatest extent,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green 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in terms of trial mechanism, evidence system, and compensation amount. Meanwhile, the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green 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aspects of technical support and protection cooperation.

Key words: carbon neutrality; green technology; patent quick review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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