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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探讨分析

2021-01-07张莉君

经济视野 2020年22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 文| 张莉君

探析当前工伤保险待遇潜在的问题

制度理念方面

工伤保险主要是在尚未发生工伤事故前,事先开展的一项积极性预防工作,并不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当发生意外工伤事故时,应积极治疗并全力以赴做康复,尽可能确保伤残职工具备一定的生活和劳动能力,随后才是对工伤事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尽管当前国家已对工伤预防、康复以及待遇补偿等确立了相关发展目标,但由于工伤保险支出仍然以现金为主进行补偿,且在康复、预防方面依然相对较为薄弱。

待遇结构方面

在工伤待遇补偿中,由于设置了较多的一次性待遇项目,再加上一些项目设置缺乏合理性,从而致使一次性待遇支出占比太大,这与社会保险的根本相背离,难以将工伤保险长期保障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另外,一些一次性待遇项目和一些长期待遇项目一同发放,从而致使功能定位过于混乱。如一到四级伤残职工在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遗属年金与一次性亡补助金等项目在国家制度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而如果是五到十级工伤职工,他们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可以获取一定的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获取相关补助而存在刻意或不正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待遇标准方面

工伤待遇标准设置缺乏合理性,长期处于较低的保障水平。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甚至有一些指标明显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控范围内,这对于基金的运行十分不利。特别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主要是以上一年度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指标来进行的,这样的保障水平正在逐年增加。而在从长期待遇项目中的护理费来讲,其整体水平较低,进而难以为广大工伤职工予以良好的保障。

待遇责任方面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他们不仅要缴纳工伤保障费用,还要对工伤事故后一定的经济责任进行承担。如已经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就当前的工伤保障待遇政策,在作为用人单位风险方面的支持也是十分有限的,这对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十分不利,同时也难以保障工伤职工自身的权益。

探析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从工作保险保障水平上来讲,需要以根本和制度为依据,尽可能地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基本权益,同时,还需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着手,不得超过社会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对于工伤职工来讲,不仅在制度方面要有所保障,且在长期待遇、有效供给方面也要有所保证,另外,还需要确保伤残职工得以及时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伤残职工生活水平得以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保障水平进行确立时,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避免保障水平超出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等的承受极限。

需将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突显出来

工伤保障其主要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进而更好地为职业伤害予以相应的待遇补偿。在进行工伤预防工作中,需积极运用有效的手段来进行予以,并不是当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再进行相应的经济责任承担。另外,在保障的顺序方面,应当以康复为基础再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积极构建完善的康复后再做残评的有效机制。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优势

在我国,工伤保障属于社会保障,它与商业保障相对比,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长期有效地保障,以为参保人员提供稳定的预期保险待遇。但如果一次性待遇支出占比太大,那就难以有效地将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优势发挥出来。所以,在对待遇项目进行设置时,应当尽可能地将工伤保险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来,以长期保障为基础,再加以一次性补偿作为辅助,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大长期保障项目及其整体待遇水平,对一次性补偿项目及标准作适当的减少。

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加以明确

开展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自身权益、有效降低用人单位工伤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用人单位得以更好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不断推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样一来,还可以有效地将工伤保险自身的功能发挥出来,使这一制度的吸引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方面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进行控制,从而更好地控制好基金收支平衡。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应用策略

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有关经济责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给用人单位增加了负担,所以,应当适当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相关工资福利、护理费用等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帐户进行支付,同时适当地设置等待期。还可以取消五到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所发放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会终生旧伤复发医疗保险资助,这样一来可以使工伤保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另外,还可以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等有关方面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当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经济负担会由用人单位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因此所产生的责任调整还可能会使道德风险增加,所以,这就需要对这方面的风险进行有效地预防,同时加强对基金支出方面的测算。另外,还需结合收支平衡等相关原则对行为基准费率作出适当的调整,使费率浮动空间得以进一步增大。此外,还需结合工伤事故发生率及基金使用率等相关指标,进而对工伤保险缴费率和缴费水平作出准确的计算,从而充分发挥费率应有的作用。

构建科学合理的待遇及调整机制

想要科学有效地将工伤保障长期保障的优点充分发挥出来,就需要结合职工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等来对待遇标准作进一步确定,与此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制度。另外,还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力、养老金基数以及CPI指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和分析,进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对待遇调整水平做进一步明确,从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这部分人得以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有关权益。

进一步扩工伤职工大伤康复待遇范围

当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应当尽可能早地介入到康复早期,以使工伤康复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需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全力做好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两个方面的衔接,使工伤康复得以更及时地介入,切实做好治疗和康复并存工作。与此同时,还需以工伤相关政策及作业规程等作为导向,正确地引导工伤职工得以及时有效的去进行康复治疗,构建完善的工伤康复各阶段的评估机制,使相关评估标准更加完善,全面落实好评估效果的跟踪工作。此外,还需把评估效果和协议管理、基金支付等有关方面联系起来,进一步推进工伤先康复再评残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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