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理论中倾听的缺席与在场
2021-01-07王子丰
王子丰
(湘潭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论述了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但他追寻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表达自由,而是真理。在弥尔顿那里,表达自由是通向真理道路的一种手段,真理才是其最终目的。弥尔顿认为,真理只有通过观点的交锋才能获得,只有表达并不能充分展示真理,因此他在提出表达自由的同时还提出了倾听自由。但在学界的研究中,倾听自由被忽视了,后来关于公共领域理论的研究一直重视表达自由。哈贝马斯在论述后资本主义公共领域面临的公共性缺失问题时指出:“只要公众与公共相关,那么它们作为消费者和选民依然保有的决策权就必定会受到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影响。”[1]但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哈贝马斯的态度是模糊的:他一方面将挽救公共领域公共性的希望寄托在制度保障上;另一方面又想通过构建商谈伦理学,重塑交往理性。在商谈伦理学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提到倾听在实际交往活动中的作用,而是期望为商谈伦理学找到一个可以遵守、执行的普遍性原则。这就造成了哈贝马斯思想中的矛盾,即他在寻找这一普遍原则的过程中想当然地认为存在平等的话语机会,忽略了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的不平等,从而被学界认为构建了一个语言的乌托邦。笔者认为,在实际的交往活动中,理性的表达是属于个体的,而感知则要通过倾听进行平等的参与,进而获得主体间的共识。
一、倾听在公共领域理论中的缺席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发展的最理想形态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则发生在后资本主义时期。他认为在后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不断增加,公民从文化批判的公众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公众,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公共领域就被瓦解了。下面我们仍按照哈贝马斯的思路,通过对自由主义资本主义时期和后资本主义时期公共领域的分析,观察倾听是如何在公共领域理论中被忽略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咖啡馆、沙龙成了人们讨论公共事物的场所,并渐渐形成了一种固定的讨论机制。这一机制的作用是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面对严苛的报刊审查制度,任何异己声音的发出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为了使言论能够不加限制地传播,言论自由和天赋人权成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斗争武器。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及的自由市场实际是公共领域的最佳描述。在弥尔顿的论点中,真理通过意见的交锋越辩越明:“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2]通过弥尔顿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形成观点交锋场所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不设门槛,即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在公共领域的意见市场中出现,如果不给其中一方发言的机会,那么真理得来的合理性就存疑;其次是有意见的交锋与碰撞,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仅有观点的提出是不行的,还要有观点的辩论、比较,最终真理才能脱颖而出。在这个过程中,又包含了两个因素,即表达和倾听。对话的目的不是为了反驳,而是为了从不同观点中找寻真理,倾听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真理的过程,只有这样,观点的碰撞才更有价值。
从上述论证中,可以看出弥尔顿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注意到了倾听的作用。实际上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证倾听的义务,他指出只有在善恶共存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善的含义,在阅读中也一样,只有对书中的真理与糟粕一并读之,才能真正理解真理的可贵。这实际上与我国古代“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政治思想不谋而合。
但是倾听的这种义务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履行。首先,学界对弥尔顿的观点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误读,即过分关注其思想中公民应当拥有表达自由权利的部分,而忽略了倾听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过分强调了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忽略了观点交锋的本质目的是获得真理。其次,在弥尔顿的政治思想中,对倾听重要性的论述仅表现在对观点的感知与收集层面,而没有触及倾听作用的更深层次。在交往活动中,言论的表达实际上受一个人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的影响,而倾听在公共领域交往活动中去结构化的作用被弥尔顿忽视了,这就意味着他在这一时期对倾听的研究仅停留在意见的收集层面,其所谓倾听的义务也仅存在于对多元意见的获得上,而没有再涉及更深的层次。
在后资本主义时期,公共领域发生的变化令哈贝马斯深感痛心:这是一个理性崩坏的时代,大众文化掠夺了公众独立批判、思考的能力,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被整合的群体,这就使公民群体分裂为两个极端,形成共识的基础随之崩塌,由少数精英群体和没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组成的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受到质疑。
在这一时期关于公共领域理论的研究中,能够清楚地看到人们希望通过对话和协商的途径实现对公共性的找寻,即通过内含于公共领域交往主体言语行为间的理性来寻求共识,并通过对话和协商将这种理性的共识变为公共的认同,但这一过程是如何将认同从个体中抽离出来并变成主体间的共识呢?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对这一过程的论述显得过于形而上:“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3]
在哈贝马斯建构的商谈伦理中,最需要强调和说明的部分恰恰是倾听。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交往行为中的主体是否具有理性,在于交往过程中对交往对象的感知与了解,但这种感知并不是人天生就具有的技能,即使是理性的参与者,也无法保证交往对象是有理性的。在交往活动中,对于理性的体验是双向的,参与公共领域交往活动的主体,不仅应通过言语,更应通过倾听来感知言语行动中理性的存在。哈贝马斯将这种理性赋予了言语行为,那么对于理性的感知就不应该再通过表达来获得。
事实上,无论是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对言论自由的强调,还是后资本主义时期提出的对话、协商的公共交往形式,皆侧重于表达的理性探寻,虽涉及倾听的过程,但浅尝辄止,并没有将倾听置于与表达同样的位置来反思公共领域公共性缺失的问题。这一点,我们从此次西方国家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表现就可以看出来: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之时,一些西方国家却在为应不应该戴口罩的问题产生争议。西方社会的民众、医疗专家、政府关于这一问题的争执表面上看是对是否采纳防控手段的讨论,实际上则表现出在多元主义社会中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经历、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过于强调观点的表达会使公共领域变成一个众声喧哗的闹市,而倾听则为化解冲突提供了新思路。
二、倾听在公共领域理论中的在场
在公共领域交往过程中对倾听行为的忽视,使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沟通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混沌状态。这种混沌状态导致西方政府遭遇了一种由民主自身产生的危机,即在言论自由提出的数百年里,西方政府虽然看重民意的作用,但仅停留在对意见的收集上,始终围绕交往行为的表达向度探讨如何通过表达促进平等的政治参与、如何去结构化、如何与民众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并最大限度做出合理的政治决策等,始终未从交往活动的另一个向度,即倾听的角度进行思考。
在公共领域理论中找寻倾听的位置,在交往活动中重视倾听的作用,从意见多元化的角度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在西方社会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受言说政治模式的影响,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是意见多元化的保证。在西方政府的公开活动中有很多公开的民意收集与处理平台,如美国的白宫请愿网、英国的gov.uk网站等为政府提供信息的收集和公众咨询服务。这说明在政治活动中,表达是政治传播中的重要隐喻,而倾听则并不常见。
但是西方政府这种基于表达自由权利的民主思维反而让其民主制度遭到质疑,使共识在观点嘈杂的意见市场中变得难以找寻。这是因为西方在政治思想发展过程中错误地判断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将本该作为手段的表达奉为圭臬,而误读了同为实现找寻真理手段的倾听。因此,在以往关于公共领域的理论中,存在着太多关于表达自由的论述,这就导致了倾听在公共领域理论中的缺席。事实上,倾听本身就是对意见多元性的保证,而且是平等参与政治传播的前提条件,是与表达一样的重要的公共参与方式。
因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倾听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通过强调倾听的在场来找寻公共领域交往活动的公共性。倾听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参与方式,倾听塑造了一种平等的参与关系,倾听可以促成深层次的理解。通过交往主体之间主动的开放来接纳不同意见,而不是抗拒、抵触甚至同化异己意见,可以保证少数群体的声音也被社会听到,促进公平公正意见的表达,这样才能实现意见多元化,并以此形成有效的政治决策。
现代政治的交往活动必然不是两个交往主体之间的简单对话,而是多个主体协同参与的对话过程,但在以往言说政治主导的以表达为主要政治参与方式的观念中,人们往往认为只有表达才是政治参与的表现,很容易忽略以倾听作为政治参与手段的群体,而实际上大部分公众正是凭借倾听这一方式参与政治决策的。因此,只有一个群体不仅能够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有倾听的意愿时,这一群体才能被称之为公众。
倾听本质上就是寻求交往主体间平等的过程,它要求和鼓励对话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这一点与表达不同。表达本身就是一种会加剧政治不平等的因素,由于不同群体的表达能力并不相同,有的甚至差异很大,因而为了适应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少数群体不得不放弃自身常用的表达手段,而采用与主流、权力结构相符的表达方式,因此对表达的强调容易忽略弱势群体在公共领域内的声音。但是,公共领域内不应只包含所谓“理性”的声音,愤怒、抗议等情绪表达也应该得到倾听。“我愿意倾听”意味着“我会将自己置于他的处境中,我会试图理解他人,我会尽力倾听使我们相似的东西”[4]。
倾听可以为多种声音在公共领域内的传播提供一种公共空间,建立一种平等关系。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对不同群体的倾听意味着主动关注与参与,这里要强调的就是倾听的义务。如果将倾听看作与表达一样的权利,那么就会有选择地对想听到的内容进行倾听,这实际上就构成了拒绝倾听。这种有选择的倾听就像报刊审查制度一样,本质上是一种封闭行为。而将倾听作为一种义务,则可以通过对不同意见的倾听将其纳入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并通过这种主动建构和非选择性的交往行为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形成一种平等的参与关系。主动倾听所形成的平等关系,通过促进交往主体开放吸纳不同意见,帮助少数群体表达。
在平等参与公共领域交往活动的基础上,倾听更能促进交往主体之间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种更深层次的理解,是当今多元社会形成共识的一个关键。沿着对话与协商的路径分析,表达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地将意见提出,而通过倾听形成的主体间的深度理解则是有价值的意见进入交往领域的关键。这种深层次的理解,可以化解群体之间的误解与隔阂,与哈贝马斯所认为的言语行为中存在的理性共识是不同的。主体间真正有效的交往行为能够形成交往主体间的认同,并通过这种认同增进交往主体之间的理解。在缺少倾听的交往活动中,人们的意见表达能力往往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制约关系,而倾听的参与则代表了交往主体间的主动开放,这种开放是对交往对象的接纳,而不是抗拒与同化。在交往行为中主体之间能做到主动地倾听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才是交往行为真正具有公共性的体现。
因此,倾听在公共领域的交往主体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主体间的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化解了话语权利的结构性影响,这一点与弥尔顿提出的自由市场观点很相似。单独的个体具有不完整性,单独的观点也具有非真理性,而倾听正是将这种单独性观点连接起来的关键,无论是个体的完善还是真理形成的过程,倾听都是消除这种不完整性的必要条件。通过在交往主体间建立起真正的交往关系,可以促进平等的政治参与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深度理解,保证多元社会下不同群体意见的表达与传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丰富表达的内容。如果政府的意见仅来源于某一个特定的群体或阶层,政府决策本身就缺乏公共性,因此真诚地倾听民意才能使政府做出更好的决策。
不可否认的是,同表达一样,倾听也与一定的政治权力结构相关。比克福德认为,我们的社会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怎样倾听,我们容易听到的,往往是与政治权力结构相符合的声音,因此存在着一种策略性倾听。所谓策略性倾听就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已经提前预设了交往活动的目标,对可能听到的表达内容做了预测、分类及选择性接受。因此,在强调公共领域理论中的倾听在场时,我们也应当避免策略性的倾听主导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
三、倾听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推论
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表达自由并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意见多元化也不是尽可能多地让所有群体发表意见,而是不同言论与观点可以进入意见传播的渠道,并且能够广泛地被人们听到。言论自由的实现与否,实际上取决于被倾听的实现程度。
从目的论的角度说,如果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要寻求一种共识机制,那么这种共识机制绝不是依靠表达自身来完成的。按照弥尔顿提出的真理形成过程看,表达自由实际上是一种追求真理的手段,其最终实现需要依靠倾听自由完成。也就是说,倾听自由是表达自由实现的必然条件,没有倾听自由的存在,表达自由所传播的观点就不能真正促进公共领域交往活动的公共性,反而会在这种交往过程中变成一种对空言说。
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只有将倾听作为义务,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证。按照凯特·莱西的观点,倾听自由作为一种规范性理想,不仅包含一种内向倾听(listening in)的义务,而且包含外向倾听(listeningout)的权利。如果把向内倾听的义务理解为“愿意倾听的自由”(the freedom to listen),是主动接受的具有开放性的传播行为,那么外向倾听的权利则类似于接近权和参与权,是一种关注和参与性的传播机制。只有个体具有了倾听自由,并将这种倾听自由运用到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变成一种义务性的机制,各个群体的声音,尤其是少数群体的诉求和表达,才能通过表达自由的权利真正发挥作用,否则言论自由的表达权利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从共识形成的应有之义来说,无论是哈贝马斯提出的理性共识还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皆聚焦在交往活动主体的关系性上。在交往行为中寻找共识的过程,也是交往主体之间关系走向完善的过程。因此,为了促进这一过程的实现,公共领域内的交往行为不仅要求表达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公共性,还要有让表达内容可以被交往主体“听”到的机制,这种机制的保障如果依靠表达自由,形成的共识就会被结构性压力所束缚,如果不依赖表达自由,言论的闭塞则会导致公共领域内理性的干涸。因此,应当强调基于倾听自由的表达自由,这样公共领域内所形成的共识,才能具有真正的公共性。
因此,在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中,当我们提到表达自由时,就应该认识到,只有在保证倾听自由的基础之上,表达自由才具有合理性,表达自由所要达到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实现。因此,倾听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推论,公共领域内交往活动的公共性体现在一条沿着倾听自由迈向表达自由的路径之上。
沿着对话、协商的路径应对权力和金钱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占,当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不能被充分保障时,哈贝马斯将理性寄托在人们交往行为之中,这确实是一条充满人文情怀的路径。在多元化社会带来的破碎价值观下,我们始终在寻找一种理性的共识指导我们的公共生活。我们不希望这种共识带有强烈的普世意义,因为那可能会变成一种强制的权力,使公共领域内的声音变得单一,我们也不希望这种共识带有强烈的分散性,因为那会造成一种无休止的争执,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喧嚣的时代安静下来,静静地倾听。通过倾听,促进相互理解;通过倾听,在差异之中寻找共识,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参与方式。如果说差异是现代社会不可改变的现实,共识已经是一面破碎的镜子,那么通过倾听至少可以在这面破碎的镜子前倒映出理性依稀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