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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01-07贾广敏吕婧玉班曼曼李杰如马文涛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程屠宰检疫

贾广敏,吕婧玉,班曼曼,李杰如,马文涛,梁 旭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全国动物检疫行为起着重要作用。2010 年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更加详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得到有效增强。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版自修订施行已有10年之久,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问题不断凸显。本文总结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能有所借鉴。

1 动物检疫范围不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但未见有关检疫范围的规定,给实际检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对无检疫规程的动物是否实施检疫。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6个检疫规程,并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等6 种动物的屠宰检疫作出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兽医领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 号)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不得为无检疫规程动物出具检疫证明。而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形作出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野生动物,无相应检疫规程的,是否出证,如何出证等问题亟须解决。另外,“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范围较广,若申报检疫的此类动物无相应检疫规程,是否受理、出证、如何出证需明确。二是检疫规程中的适用范围概念笼统。如《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家禽及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具体包括哪些禽类,一直是困扰基层官方兽医的常见问题。此类范围概念笼统,又无规范性文件、动物学分类相关标准可供参考,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建议:明确动物检疫范围,出台与2018 年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推荐权威动物分类标准。

2 配套制度、标准不完善

2.1 缺少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是缺乏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全国一直未出台配套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对官方兽医的管理、培训、考核等仍处于停滞状态,不利于官方兽医的职业发展。二是缺乏协检员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协检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条件,协检员与官方兽医的责任关系如何明确,以及协检员队伍工作性质的定性和如何管理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出台。

2.2 动物贩运经纪人的管理缺乏依据

一些地方探索对贩运经纪人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措施,效果很明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30号)均对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作出部署。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作支撑,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2.3 缺乏种用动物检疫标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非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产地检疫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对种用动物、宠物和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供体动物缺少健康标准,种用动物、宠物和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难以操作。

2.4 缺乏动物产品保质期标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在当地分销换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款为“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但未见保质期相关标准。

建议:①配套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从官方兽医的身份确认、职责要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制定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以便对官方兽医队伍的管理。

②明确协检员法律地位。一是在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协检员的地位,明确采用聘用、雇佣等形式,确定“指定”的标准、程序、方式和方法,以便于基层落实。二是建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可由协检员执行产地检疫现场操作,先行出具《动物健康证明》类凭证,货主凭此凭证在各检疫申报点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③明确动物贩运经纪人的管理依据。建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对经纪人的管理,提出备案制或明确实施准入制,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等。

④制定种用动物、宠物健康标准。

3 动物产品分销换证不适应现阶段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动物产品分销换证作出了相关要求,但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后,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新的职责划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退出流通环节,需要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

建议:对动物产品不再分销换证,改由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4 动物补检缺乏可操作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补检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检疫工作中情况复杂,对临床健康的牲畜未佩戴畜禽标识或佩戴畜禽标识不全的,如何处理并未明确规定。如一概无害化处理不现实,且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补检,因未佩戴畜禽标识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补检出证条件,对此类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疫病检测均无法定出处,不被执法相对人理解,也容易给官方兽医带来出证风险。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怎样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也未明列,现实操作中,各方观点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罚现象。

建议对临床健康、未佩戴畜禽标识或佩戴畜禽标识不全的动物如何处理、处罚进行明确。如《农业农村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20〕20 号)中,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要求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 d。建议明确此类动物的补检条件、流程,出证条件,降低官方兽医出证风险。

5 屠宰环节入场查验存在交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官方兽医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基层官方兽医任务繁重,要承担很多法定职责之外的工作,将官方兽医从屠宰环节入场查验中解放出来,交给企业来做,官方兽医负责监督、抽查,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员浪费。

建议:取消屠宰环节官方兽医入场查验制度,由畜禽屠宰企业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官方兽医对其监督、抽查。

6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信息运输应如何处理未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或者变更目的地运输,应如何处理并无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给基层检疫执法人员带来困惑。

建议:明确未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信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相关罚则,更好地维护畜禽调运秩序,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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