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绿色保险的意义、面临的问题及国际借鉴
2021-01-06罗爱明
摘 要:保险作为重要的金融力量,其风险管理、融资增信和投资等功能适应范围广,有助于推动生态绿色发展。本文梳理了相关政策和生态优势,分析了发展绿色保险的意义,剖析了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认为其存在社会认识不够、企业投保主动性欠缺、統计机制欠完善等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建议通过搭建评价机制、扩大市场覆盖面、优化风险与成本管控、完善配套政策与措施等,来发挥降低保险费率,提升企业投保积极性,充分发挥绿色保险风险保障、融资增信等功能。
关键词:绿色保险;统计评价;市场覆盖面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12.009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12-0068-06
一、发展绿色保险的意义
(一)满足绿色发展的多元需求
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包括了所有向绿色产业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及投资等业务,应用面较广,在促进我国生态绿色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保险业是发现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分担风险的专业性行业,不仅能提供风险补偿和风险管理,还能提供增信和资金融通等,通过增信助推融资壮大,通过风险保障稳定发展。
(二)契合绿色发展的期限要求
绿色金融具有“外部性”特征,虽然“科斯定理”认为只要能清晰界定产权,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物品就能发挥市场作用,达到最优市场均衡状况。但“科斯定理”隐含了假定交易双方都是在同一时点交易,而在绿色实践领域,有的交易双方不在同一时点发生,间隔相对较长,如环境污染的危害往往是循序渐进地表现出来,绿色领域的金融需求期限较长。银行负债期限普遍较短,难以满足此类期限的金融需求,而保险兼具风险管理和投资等功能,保险负债期限往往长达10年以上,其与绿色经济的契合度高于银行。
(三)有助于推动乡村脱贫振兴
一是巩固扶贫成效。保险在乡村领域的健康险、涉农险等险种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能力,同时,绿色保险开创了绿色市场的经济效益,对巩固脱贫与助推振兴起到积极作用。二是缓解财政压力。部分脱贫地区财政自给能力不足,绿色保险提升了风险补偿的处置能力与效率,对财政兜底项目形成了较好的“替代效应”。三是拓宽了绿色产业的融资渠道。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信用评级低等问题,绿色产业对象融资“难”与“贵”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保险+”模式为绿色主体融资提供了增信,为增强绿色产业的带动能力奠定了基础。
二、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各界对绿色保险的认识有待提升
由于我国社会各界对绿色保险认识不够,我国绿色金融结构中,银行信贷占比约95%,绿色金融债占比约2%,且部分绿色金融债由银行购买,绿色保险占比严重偏低。一是对绿色保险范围的认识偏差较大。大部分保险机构对绿色保险缺乏准确定义,狭隘的定义认为绿色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同。而实际上只要是为清洁能源、环保、绿色建筑、节能、绿色交通等领域的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提供的保险服务,就应属于绿色保险。二是绿色保险作用被低估。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的认识普遍还局限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对保险的认识停留于保障与财务属性,未充分意识到保险的金融与服务属性,如保险投资、融资增信和风险管控服务等功能。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多数企业认为购入绿色保险会徒增经营成本,少数企业担心购买绿色保险会暴露实际经营风险状况。
(二)缺乏完善的绿色保险统计机制
目前,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分别对绿色金融定义、绿色产业对象进行了明确,为建立绿色保险统计制度提供基础保障。但绿色保险统计制度暂未建立,保险机构及社会各方对绿色保险的统计归类未形成统一标准,大部分绿色保险统计还局限于主观认识,对绿色保险的评估、激励与约束缺乏基础信息。统计中惯用的做法是,以保险产品为绿色保险统计界定标准,未深入研究支持载体是否属于绿色环保领域,如普遍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等属于绿色保险,但其中环境污染责任险主要强调污染造成的第三方责任,未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主体是否属于绿色产业。此外,《目录》中包括的产业,绿色程度有明显的差异,但《目录》未按照用途对贷款绿色程度进行逻辑分类,统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泛绿”现象。
(三)企业投保部分绿色保险缺乏主动性
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较少,参保企业几乎全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主要原因:一是保险费率较高。如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往往是按照行业划分,费率较高。二是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不合理。我国绿色保险责任范围局限于突发性或偶然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未包括渐进性风险等,但更多的污染是渐进式的,如碳排放造成的大气温室效应并非“立竿见影”,甚至剔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除外责任较多。
(四)承保机构的服务属性待有效发挥
一是风险管控的人才技术储备不足。不同领域环境污染有着差异化特征,保险合同条款设计、损失理算、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专业性较强,因此,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支持,才能有效开展好风险管控。但调查发现,保险机构普遍存在绿色保险评估及管控人才缺乏、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二是风险管控效率较低。有的绿色保险风险管理过于依赖人力等低效率投入,增大了风险管理成本。同时,绿色保险往往是由保险公司单独承担,再保险和机构间分险机制缺位,单家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
(五)绿色保险的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是配套法规不完善。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指导与规范绿色保险,现有的相关规定零散分布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与制度中,未对环境污染的歸责原则、赔偿标准等进行详细介绍,当发生污染事故后,更多依靠行政处罚措施给予惩戒。二是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缺位。保险机构与生态环境等部门暂未搭建起有效的环境信息共享渠道。同时,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覆盖面窄。三是配套政策与措施落实效果欠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财政专项资金、信贷支持等方面的倾斜,但在实施过程中,较少配套激励政策。四是绿色保险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全面。保险对农业领域的产量和价格保险还不够全面,保险和信贷等联动还不够。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领域保险产品基本还处于空白。
三、国外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强制性政策促进绿色保险发展
一是绿色保险强制性法规促进了投保增长。实施强制责任险的美国规定,进入美国的船只须投保责任保险,危险物质运载工具所有及经营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责任;芬兰要求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英国以自愿为主和强制为辅规定,核装置安装者须购买,实验性飞机造成的声震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增大投保需求。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美国联邦法律明确了严厉惩罚措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了严格的追溯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理论原则,使金融机构、企业等提高对环境风险的重视,有的州颁布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如密歇根州法律规定,个人即使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环境污染而利益受损也可提起诉讼,转移举证主体,增大了企业污染成本,在实践中,污染企业需支付远超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防止了逆向选择。同时,在森林保险方面,美国私人保险公司承保森林保险可享受政府30%的补助;日本《森林国营保险法》规定,政府以保险人的身份把部分事务移交下级,并委托经办机构承办保险工作。
(二)保险机构注重专业能力的建设
国外普遍通过联合或专门机构经营绿色保险,或政府主导解决具有公益性和外部性问题,同时发挥保险的专业性服务,有效分散保险机构风险,提升风险抵抗能力。一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英国由现有保险机构承保,各承保方出资组建基金;美国成立由多家保险机构组成的承保联合体-污染责任险协会,还由政府出资设立非营利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意大利成立由数十家保险机构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和本国保险机构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在森林保险方面,美国多个保险机构实施共保模式;瑞典森林保险由私人保险机构承保并设置联营再保险公司;芬兰私人保险机构组成在政府保险局主管下的中央联盟,共同经营森林保险。二是风险应对与分担能力较强。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雇佣环境评估专家组成环境评估小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督促和防控。德国《环境责任法》以附件形式列举了覆盖的高风险设备,减少了理赔纠纷。法国成立了技术委员会,在污染定损、保费厘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性指导。
(三)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科学有序延伸
一是保险责任科学延伸。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美国覆盖的风险期限较长,环保署针对“危险废物”,联合推出关闭保险和关闭后保险,后者将保险期间延长到设施关闭之后的30年期间,险种包括承包商污染责任、储罐污染保险、污染法律责任和多种侵权责任等;德国承保范围包括水体渐进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引发的责任;法国承保范围包括偶然、突发环境事故、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引起的责任;日本承保范围包括土壤、废弃物、加油站漏油等污染责任及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责任。在森林保险方面,日本险种包括火灾险、气象灾害险以及喷火险;芬兰险种包括火灾险、森林重大损失险、综合险以及附加险,较好的保障了森林碳汇量价值。二是保险除外责任明确。美国将恶意的污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不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排污所致的累计性损害责任,有效地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国和英国将正常运行下的环境污染风险作为除外风险,为推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减污起到积极作用。
(四)保险联动措施共同促进绿色发展
一是金融机构联动推升绿色保险需求。一些国家将绿色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进行捆绑要求,如美国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承包商购买工程保险和获取工程合同的必要条件;巴西将是否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在本国或外国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二是依托差异化措施引导绿色保险发展。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美国保险为环保企业提供更低的保费和环保专家服务,扩大投保企业积极性,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的防范,日本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在森林保险方面,美国按照气候环境、林木、火灾预警措施等特性确定费率;日本主要根据树龄、树种、地理等确定费率;瑞典与芬兰均以森林面积计算保险费率,将森林划为若干区域,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三是将环境管理纳入绿色保险的准入要件。日本保险公司会在企业申请参保前,对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调查,若未达到要求则拒绝投保,有效的督促企业预防环境污染事故。
四、政策建议
(一)搭建绿色保险统计评价机制
构建绿色保险评价体系,发挥对绿色保险的引导促进作用。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尽快参照《意见》及《目录》内容制订绿色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制度应以保险服务对象是否为《目录》指定领域进行界定。由于个人开展的绿色消费保险应属于绿色保险统筹范围,因此,建议统计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企业。建议对绿色项目分层次设定绿色程度,探索从高到低设定绿色等级,对不同程度的绿色项目设置加权系数,通过绿色项目贷款加权数据综合评价区域或机构绿色程度。建设绿色企业(项目)库,加强绿色保险投保标的的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监测与评估,建立出入库动态调整机制。
(二)拓宽绿色保险的市场覆盖面
一是科学推动绿色保险费率下行。完善保险费率定价机制,使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更具个性化,更有针对性,根据不同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差异化费率水平,适当扩大强制性绿色保险范围,发挥引导性作用,以此提升市场主体投保积极性,发挥“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散功能,循环促进保险费率降低。二是适当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期限优势,真实反映企业污染责任范围,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拓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绿色保险的渐进性风险分险业务。三是丰富与优化产品与服务。结合地方生态优势,开发出涵盖绿色生产经营和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对价格和量的保障力度,如开发有机农畜牧业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保价格保收入产品,以及环保治理设备保险产品,满足绿色产业风险边界控制的各种需求。大力推行“信贷+保险”等产品,推动形成“1+1>2”的扩大效应,促进乡村地区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
(三)优化绿色保险风险与成本管控
一是搭建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搭建政府主导的再保险机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组建联合绿色保险机构或绿色保险基金,探索发挥“保险+期货”模式的市场化风险分险作用,搭建起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二是加强绿色保险人才培养。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常态化互动,增进交流与合作,锻造一批专业化环境风险管控及精算型人才。三是借助专业力量推动降本增效。邀请专业性外部团队,提供风险评估、安全管理、损失鉴定等专业化服务,深度参与投保企业和个人风险管理全过程。运用科技力量监测与防范绿色保险投保对象的风险,如可探索推广运用无人机监测森林风险及隐患,降低森林保险的风控成本。通过差异化费率等促使企业重视环境风险管理问题,对未达到绿色承保要求的企业,应主动提供环境风险管理改进意见书。
(四)完善绿色保险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是加快绿色保险的立法规范。建议通过对绿色保险立法,凸显强制性,扩大绿色保险的覆盖面,明确污染事故的责任归属和赔付细则。二是优化环境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建议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与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环境信息数据库,从国家层面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及时且低成本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三是落实政府约束与激励机制。严厉惩戒未落实强制绿色保险的企业。给予绿色保险投保企业政策倾斜,包括对绿色保险免征增值税,提供财政奖补与贷款贴息,将激励政策逐步延伸至参与强制保险范围外的企业。将绿色保险作为信贷、其他保险等产品准入条件。积极搭建保政企沟通平台,引导险资对绿色产业开展投资活动,扩大保险公司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作用范围。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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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11-09
基金项目:罗爱明(1985-),男,四川广安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