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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危害、原因及对策

2021-01-06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23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畜禽

张 涛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焦作 4540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禽产品需求量逐年上升,兽药残留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尽管农业农村部从2018年以来开展了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行动,并且每年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减少兽药残留的蓄积,但是在生产实践中,由于少数养殖户在利益驱使下违规使用抗菌药物、违禁药物和不遵守停药期等问题,尤其是2021年3.15晚会曝光河北省青县肉羊养殖户违规使用“瘦肉精”问题,给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笔者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危害、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总结,旨在提升对兽药残留的监控力度。

1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危害

兽药残留既影响国内畜产品的市场消费,又影响我国畜产品外贸出口;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会引起多种急慢性中毒作用,诱导产生耐药菌株,引起变态反应以及三致(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兽药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进入环境中,会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

1.1 毒性作用

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会引起慢性中毒和蓄积毒性。如长期食用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的畜禽产品易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引发心脏骤停,最终昏迷死亡;氨基糖苷类药物如链霉素主要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听力减退;氯霉素主要抑制骨髓造血机能,表现症状为可逆性的血细胞减少和不可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三致”作用

现已证实,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后可能会发生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如呋喃唑酮可以诱发基因变异并具有明显致癌性;苯丙咪唑类抗蠕虫药,能抑制细胞活性,具有潜在的致突变性和致畸性。

1.3 过敏与变态反应

体质敏感人群食用含有部分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类抗生素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会发生过敏反应,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变态反应。如动物性食品中青霉素、链霉素的残留超标可引起麻疹、发热、关节肿痛等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1.4 产生细菌耐药性

人类长期食用抗生素超标的畜禽食品,将会使低剂量抗菌药在体内蓄积并最终达到稳态,这些残留抗生素将促使耐药菌进一步产生、进化和转移,并对作为耐药性基因转移的细菌进行筛选,使有耐药性的细菌得到积累,最终导致治疗相关感染疾病失败。

1.5 污染环境

兽药残留得不到有效控制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畜禽用药后,一些性质稳定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液等排出体外,可造成水源、土壤、空气的不同程度污染,进而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如己烯雌酚、氯羟吡啶在环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物链中高度蓄积造成残留超标,从而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导致对人类的危害。

1.6 影响国内畜禽产品市场消费和国际贸易

近年来,我国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畜产品市场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了人们的消费信心;在现代兽药残留检测手段下,如果出口的畜禽产品中安眠酮类、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可被迅速检出,这就意味着会因为兽药残留超标而被取消出口贸易资格,不仅影响我国的世界声誉,更严重的是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的原因

2.1 饲料生产企业

由于我国近些年养殖业的发展,饲料作为畜牧养殖的投入环节也得到空前发展,药物饲料添加剂在促生长和预防疾病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部分饲料生产企业人为在饲料中过量添加药物添加剂,甚至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从中牟取暴利。尽管农业农村部公布194 号公告显示自2020 年7 月1 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除中药外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但是个别饲料生产企业受利益驱使,为达到预防畜禽疾病和促生长,在饲料生产过程中,长期超范围、超量使用药物添加剂,甚至不在商品标签中标明饲料中添加了药物,导致养殖户增加了兽药的用量,严重影响饲料质量安全,进而产生畜禽药物残留。

2.2 兽药生产企业

随着规模化饲养普及,常用兽药的抗药性日趋严重,而研发新药相对滞后,因而在饲料中添加兽药的量和治疗时使用兽药的量越来越大,部分兽药生产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其产品中的添加药物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致使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影响食品安全。

2.3 养殖企业

一方面仍然存在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如2021年3·15晚会曝光河北省青县肉羊养殖户违规使用“瘦肉精”问题,并使羊产品流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不规范使用兽药现象较多,长期超剂量、超范围滥用抗生素,抗生素在动物机体内长期蓄积造成残留,如部分养殖场户尽管明白产蛋鸡禁用喹诺酮类药物,但为追求经济效益,提高患病鸡群的治愈率,仍坚持使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药物,致使在鸡蛋中药物残留超标。

2.4 基层执法监管难度较大

首先,基层执法监管人员较少,而监管对象的种类和数量多,并且地点分散,现有的执法人员不足以完成这么多工作量;其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能熟练掌握,有些安全隐患难以及时发现,不能防患于未然;再次,违规用药方法隐蔽,手段多样,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

3 建议与对策

3.1 加强投入品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管

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的严格监管是从源头上控制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手段,因此,在日常的监管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超剂量兽药,对违法生产销售饲料兽药的生产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而对饲料兽药生产者起到震慑作用。

3.2 养殖场户要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期限、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兽药,严禁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致毒、致畸、致突变“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将其作为饲料添加剂在自配料中使用;对允许使用的兽药要遵守休药期规定。养殖户应正确使用饲料,切勿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饲养动物后期或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剂,确有疾病发生,应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合理使用兽药;在休药期结束前不得将动物屠宰后供人食用,以减少兽药残留的蓄积。

3.3 加强兽药残留的检测

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尤其要制定未来5~10 年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把对人体危害大、重点监测、国内有乱用现象的兽药列入重点监控计划中。加强监测部门和执法部门信息共享,起到很好地“检打联动”机制。同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兽药残留现场快速检测,既可使畜产品安全预警时间点前移,还可扩大畜产品安全控制范围,同时能够对违法者起到很好宣传和震慑作用。

3.4 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

鉴于执法监管人员少和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建议增加执法人员编制,招录新的执法人员,另外省、市两级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与执法办案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的内容,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5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宣传途径,让生产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畜产品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死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使养殖者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兽药,并严格按照休药期进行用药;使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好其检测、监督、服务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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