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法违规调运生猪案例的思考分析
2021-01-06仲万玉
仲万玉
(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1 案情基本情况
1.1 案件查处过程
2020年3月28日,河南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连霍高速一动物临时检查站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上装载了一车生猪,车上装载有110 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请示相关领导后,立案调查并对110 头生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
1.2 案件处理结果
当地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该批生猪没有耳标不符合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及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严重违法行为。当地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作出罚款203 712元的处罚决定。
2 注意事项
2.1 法律适用条款
当事人运输的110 头生猪,未经过检疫,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因此,此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应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处罚。因此,该案法律条款适用正确,裁量标准适当。
2.2 裁量权问题
在进行立案处罚时,根据处罚适当的原则,要参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以防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该案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货值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因此,在货值10%~50%区间,对当事人按照货值40%的比例进行处罚。因此,该案裁量标准适当。
2.3 如何补检的问题
关于如何补检,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对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补检条件的,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因为,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并未见到农业农村部关于补检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是首先确定动物是否患病,对生猪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就近就地隔离15 d,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进行扑杀,抽检阴性的,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
二是对于未染疫,健康的生猪,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对于就地饲养或屠宰的,可以不予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而对于需要继续跨区域调运的,可以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因此,该案对于该110 头未佩戴耳标的生猪,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就近隔离了15 d,并进行了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和“瘦肉精”抽检,经检测均为阴性后,货主将110 头生猪在当地的屠宰场就近进行了屠宰,至此,该案结束。
3 思考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补检的法律法规,建议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补检的具体规定,梳理细化具体补检条件,科学合理设置补检条件,尤其要具体明确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后续处置问题,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解决处置无依据的问题。
3.2 把握风险可控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动物实施补检时,应当遵循风险可控、降低损失、合法合规的原则,对于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依法给予补检。对于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要确保风险可控,即首先要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验。建议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验,尤其是对于跨省调运的种猪及其仔猪,检测阴性的,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另外,还应当进行瘦肉精快速尿检。最后,根据补检后动物的目的地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鼓励补检后的生猪就近就地屠宰,不建议再进行长途调运。
3.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加大对逃避检疫的打击力度,在广泛开展宣传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申报检疫和依法依规运输的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报检,自觉接受检疫,凭证凭标运输,合法合规经营。要不断拓宽举报渠道,广泛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对薄弱环节、风险较大、问题突出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强化两法衔接,加强部门沟通,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追究刑责,有力震慑逃避检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