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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021-01-06贾艳娟张富欣刘学军雷万钧刘亚辉王世杰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5期
关键词:耳标兽药检疫

贾艳娟,张富欣,刘学军,雷万钧,刘亚辉,王世杰

(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河南 平顶山 467000)

1 生猪耳标管理

畜禽标识是实施可追溯制度的关键一环,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项必要条件。《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 号)明确规定:“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d内加施畜禽标识;30 d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 d内加施畜禽标识。”《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 号)附件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规定:“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生猪耳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耳标佩戴不及时。生猪耳标佩戴饲养阶段应由动物防疫员加施(加在左耳中部),出栏报检时因标模糊不清不能识读的由产地检疫员加施(加在右耳中部)。可实际生产中生猪耳标佩戴多在生猪出售时交由生猪经纪人自行佩戴,致使耳标管理失控,异地挂标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耳标回收销毁不到位。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重检疫检验轻耳标回收销毁,导致屠宰企业对耳标回收不及时,不彻底,回收后的耳标被当做一般垃圾处理。

加强耳标管理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牲畜耳标管理规范》要求,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业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做好生猪耳标加施回收销毁工作。二是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反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将耳标交生猪经纪人加施。三是加大技术研发,提高生猪耳标质量,确保耳标更实用更方便更高效。

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

电子出证可以有效规范检疫人员出证行为,提高检疫出证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电子出证填写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 号)、《河南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豫牧〔2011〕53 号)、《河南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豫牧〔2011〕54号)要求出证,缺项漏项较多,不利于追溯管理。二是出证人员没有官方兽医资格。《河南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拥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使用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岗、全供、培训合格的动物检疫人员经注册备案后具有电子出证权”,可此轮机构改革,一些县区撤销了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并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但职能仍留在畜牧局,充实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检疫人员没有取得官方兽医资格,没有出证权。三是违规出证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检疫人员缺乏自我约束,知法犯法,隔山出证,异地挂标。

规范电子出证措施:一是做到规范填写。按照电子出证要求,项项填写,不留空白,填写完毕后,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上传数据。二是加强新增检疫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及时授予“官方兽医”资格,取得电子出证的出证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出证,异地挂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兽药GSP现场检查

兽药GSP现场检查应遵循《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按照《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现场检查委托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0〕73号)附件4《河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要求进行。

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注意:一是仓库面积和分区设置比例。按照要求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使用面积均应不少于20 m2,考虑到物流和电商平台的发展,可适当放宽城区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标准,但最少不能少于15 m2。按照要求,仓库内应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各类区域,并有明显标识,现场检查时各区比例合格区占80%,待验区占10%,不合格区、退货区各占5%为宜。二是检查权限和检查人员。对不经营生物制剂的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由所在地县级兽药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经营生物制剂的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由所在地市级兽药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应遵循同城回避原则,从兽药GSP 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一般为3~5 人,检查员如与申请检查企业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三是一般项目缺陷率计算。项目判定分为三个等次,检查项目对应所列内容齐全完整或达到85%以上,判定为“Y”,在60%~85%之间,判定为“Yˉ”,低于60%判定为“N”,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100%,一般项目缺陷数为(N+Yˉ÷2)而不是(N+Yˉ×2),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为(N+Yˉ+Y)。四是追溯系统落实情况。将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能否落实作为现场结果评定的一项必备条件,凡是不能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兽药经营企业,建议“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4 畜禽养殖场的认定标准

畜禽养殖场是畜产品主要生产者提供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由于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工作上两家常常出现分歧和扯皮。

畜禽养殖场的认定标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 号)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 000 只以上,肉鸡出栏10 000 只以上,家兔存栏1 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四是《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明确规定: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 000羽以上(含10 000羽),肉鸡年出栏50 000羽以上(含50 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 头以上(含200 头),肉羊年出栏1 000 只以上(含1 000 只),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换算依据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其中规定: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折算成1 头猪,60 只肉鸡折算成1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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