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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坛综述

2021-01-06妍,高

天津法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

董 妍,高 宇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2)

2020年12月20日,由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法学会主办,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承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坛”在天津市政协俱乐部举行。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市法学会会长赵飞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陆力强,天津社科院副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钟会兵,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齐恩平,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天津市委政法委二级巡视员于萍,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付士成,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博雅书院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肖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郝磊,天津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刘志松,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会长魏健馨,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熊文钊,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朱新华等专家学者及嘉宾参会研讨,来自本市各区法学会、市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部分团体会员、部分法学会会员代表和获奖论文作者8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论坛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论坛邀请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熊文钊教授、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朱新华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学习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的主旨报告。14名征文获奖代表分别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法律监督体系与社会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生物安全和科技伦理四个方面作大会交流发言。论坛邀请我市高等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分别作了点评。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齐恩平教授做了论坛综述。与会代表研究功底深厚,问题研讨深入,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价值。为方便阅读和理论升华,将每位代表的发言分为“要点”和“发言内容”两部分予以摘编。

一、主旨报告

(一)熊文钊(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学习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

【要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对宪法的性质、地位、权威、实施、宣传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与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其他论述要求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引领新时代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报告内容】

第一,要深入学习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性质、地位、权威、实施、宣传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推动宪法完善与发展。同时我们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要从不同的角度深刻理解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至上的法治地位;我国的人民属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的独特优势: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我国宪法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我国宪法的监督实施机制;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

1.坚持宪法自信,维护宪法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宪法权威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应当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或代替宪法的权威;2.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实施的核心是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与监督,我国的宪法实施既需要扎实有效地培育和聚积各种内生性能量,也需要在关键的临界点上经由宪法时刻的洗礼而实现积极的突破;3.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实现法制统一的途径和措施是:在宪法规范的引领下,强化立法监督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规范司法解释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保证法律实现的统一;4.加强宪法制度和实践宣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开展宪法宣传,把宪法讲准、讲透、讲活。

(二)朱新华(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

【要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具有重大意义,结合当前我国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大中小学法治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在以后的教育中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报告内容】

第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大中小学法治教育,有利于学生坚定中国法治理论自信、法治制度自信、法治文化自信,从而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有利于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有利于激发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热情。

第二,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面临新形势,学校法治教育面临新要求。法治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强的综合性教育,在大中小学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新时代对法治教育提出新的要求: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进一步增进法治教育的实效性;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增强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一体化;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增强法治教育的协同性。

第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思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青少年法治教育,首先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即十一个坚持。其次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新时代,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要求,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更好发挥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第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2020年5月29日举行“夯实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构建大中小学螺旋上升的法治教育体系”集体备课;2020年6月18日确定以“国家标志”为示范课主题的集体备课;2020年7月18日天津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同说“国家标志”;2020年9月6日从香港问题看制度自信——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学重点、难点和疑点解析。这些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成功实践。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解读

(一)陆力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及路径

【要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全面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厉打击危害民营经济黑恶势力犯罪,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等措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发言内容】

第一,经调研发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中尚需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各种合同法律纠纷且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常态;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如提出处理纠纷案件时存在周期长、执行难、知识产权打假形成了常打不绝的现状等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重视程度有待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有待加强;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需要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有待提高。

第三,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要求,“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继续深入贯彻“津八条”“津十九条”等文件精神,通过检察机关办案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建议,严厉打击民营企业黑恶势力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办案效果地有机统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机制。

(二)孙经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处四级法官助理):在公正司法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要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中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所强调的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想在司法领域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以更宏大的视角在公正司法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发言内容】

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聚焦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四大方面,并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司法作为,依法防控疫情的司法作为,民法实施中的司法作为,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时代特色。

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司法一己之力能完成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从整体考量,注重法治各环节、各要素的协调配合,因此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它强调的就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提升。这让我们更加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全面”而不是“片面”或者“局部”推进地依法治国。

第三,在公正司法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要以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的作用发挥为考量,要以更加宏大的视角,更加注重司法与其他法治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三)杨 凡(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助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宪法学释义———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为释读对象

【要点】通过探寻《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历史、性质、地位,析剔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一体三面”的宪制精神格局,并指出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设立更符合《宪法》第24条中的规范义理,而不能简单套用诸如公民荣誉权一类的“权利”学理。

【发言内容】

第一,我国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事例。2019年9月17日,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隆重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决定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2020年9月8日,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共和国勋章”获得者钟南山,“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张伯礼、张定宇、陈薇颁授勋章奖章。

第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法制体系。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历史。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建立几乎贯穿新中国成立始终,并与国家宪法紧密相连。现行宪法关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规定,实则是对1954年《宪法》相关规定的一种复归。2.《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性质与地位。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行为本身应归为一种国家功勋荣誉的表彰行为,且是一国之内最为崇高的一种表彰行为。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不同于一般的表彰奖励,主要是体现在精神层面,但也应当给予一些的物质待遇。3.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时间维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条“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可以看出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为着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富强而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都纳入到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对象的范围。

第三,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宪法学原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宪法精神链接:透过该法第1条,我们也可看到中国《宪法》的中国特色,可称之为“一体三面”的宪制精神格局。作为宪法权利的制度,公民获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公民享有荣誉权的体现,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非经法定原因不得撤销,此“荣誉权”本就是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利;作为宪法精神的制度,中国特色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在于增加一套激励机制和奖励体系,而是承载着更深广的预期。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法律监督体系与社会治理

(一)徐 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要点】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两项监督难,而刑事审判监督更难”的困境。针对该困境,检察机关与刑事检察官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各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从而在实践中实现刑事审判监督的现代化。

【发言内容】

第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针对“加强检察监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等做出过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对照总书记的高标准、严要求,检察机关各项监督工作做得还很不够,当前检察机关尤其面临着“两项监督难,而刑事审判监督更难”的困境。

第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各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现代检察官为主体,以刑事审判监督能力为基础,以刑事检察办案为中心,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支撑,以抗诉与纠违为重点,推进刑事审判监督观念体系、职权体系、运行体系的现代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第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观念体系的现代化转型。检察机关要按照总书记要求,更新刑事审判监督理念,树立依法依规理念、平等对等理念、双赢监督理念、全面监督理念。

第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权体系现代化建设。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在横向配置上要建构和优化参与权、知情权、措施权、列席权、维护权和纠正权,在纵向配置上要推动上下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沟通配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运行体系上要以规范化提供刑事审判监督质量,以信息化提供刑事审判监督效率,以智能化提供刑事审判监督效果。

第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刑事审判监督能力现代化。刑事检察官必须要提高审判监督事项发现能力,要关于从办案中、从接收的申诉线索中、从当事人和律师反映的问题中发现具体的审判活动违法问题。检察官作为监督者,要提高纠违、抗诉办案能力,持续改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二)刘向东(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善治是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兼论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

【要点】以“善治”为理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为核心立场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在我国法律土壤之下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

【发言内容】

第一,从善治理论体系可以支撑执法监督的正当性。善治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概念强调法治概念下的有效控权、合作与参与等因素。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与善治具有同一性。执法监督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监督的关键必须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与善治具有同一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善治的前提——良法——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善治本身即代表着人民利益。

第三,善治作为执法监督理论基础具有优势和劣势。执法监督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强化了法治监督体系,服务且推进了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建设,同时,对执法和司法进程的监督作为人民意志的反映,要求我党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强化本身的宗旨目标,以免引发治理的失范。

第四,执法监督以善治为理论基础和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具有必要性。善治作为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党作为人民利益政党的定位,有利于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满足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面前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有利于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执法监督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三)周 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法官):人民法院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研究——以开展诉源治理为研究视角

【要点】诉源治理本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升华。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着力于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

【发言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总体思路。对人民法院而言,标本兼治的“诉源治理”是从社会治理视角出发推出的一项改革举措,既是遵循司法规律的体现,也具备有效分流案件、实质化解纠纷的意义,探索“诉源治理”势在必行。一是前端覆盖,力争源头预防;二是多方多元,坚持联建共享;三是共治共赢,实现良法善治。

第二,当前“诉源治理”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的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一是法院自身局限,工作效果欠佳;二是民间力量发育缓慢,诉调衔接不畅;三是保障制度缺位,激励措施缺乏。

第三,完善“诉源治理”的路径方法。开展“诉源治理”,要着力在工作格局、平台搭建等方面下功夫,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法治规律、体现时代特征的诉源治理体系。一是依托党委政府,融入治理大局;二是下沉治理重心,推进源头解纷;三是优化诉讼服务,畅通解纷渠道;四是强化示范效应,助推深度治理。

(四)李健洁(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梅江派出所四级警长):派出所治安调解研究——以基层治理法治化为视角

【要点】治安调解工作的核心在于调解的正当性,公权适当让渡私权的内在逻辑。我国应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重视民法典和民法典理念的运用,同时借鉴枫桥经验,确立矛盾调节的联席制度和治安调解的低成本救济制度,使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发言内容】

第一,治安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探索新的社会基层治理模式,就包含着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思考摸索和创新发展。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治安调解工作是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现实需求。

第二,在实际治安调解工作中,应重视民法典和民法理念的运用。民法典和民法理念在治安调解工作中的渗透,有利于规制当事双方博弈,也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民法典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也是规制当事双方博弈的前提。在具体的治安调解工作中,当事双方必然要求优先保护各自主张的权利。而这个博弈的前提,就是要对双方主张的权利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有效平衡当事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

第三,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来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治安调解裁量权,也在逐步扩大法律边界外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民警极易忽视自愿原则,法律规章中有关“等”的解释更加模糊了治安调解工作的外延,治安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缺乏强制力等问题依旧存在。

第四,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治安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外延,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借鉴“枫桥经验”,结合矛盾调解中心的成立,确立矛盾调解联席制度和治安调解的低成本救济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和组织制度建设,鼓励创新,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五)鲍 杰(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大队长):创新型法治思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应用

【要点】公安机关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线,将创新性法制思维方式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需要,是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变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法制部门及其民警以后的工作中要勇于创新,运用系统思维、逆向思维、侦查思维,克服惯性思维。

【发言内容】

第一,法制思维创新具有必要性。将创新型法制思维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是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需要;是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变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公安法制部门强化履职能力的内在要求。

第二,创新性法制思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应用包括:1.运用系统思维,引导全面取证。系统思维是指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要素和要素、要素和系统、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整体地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形式,有助于法制民警打破个案思维,统筹全案,系统分析。2.借鉴侦查思维,积极拓线扩案。侦查思维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而法制思维活动依据的客观材料已较为完善,其认识案件的方式是通过已获取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来进行,需要更为客观、严谨的思维。法制民警要充分认识两种思维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走出“静止的、封闭的工作系统”,与侦查人员彼此沟通,法制工作前延,将侦查思维的特征融入法治思维,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发现线索、案件。3.克服惯性思维,用好侦查强制措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变化,要求法制民警必须突破思维定式,突破传统的经验与认知,因敌、因势、因时、因地、因法、因情制宜,主动探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4.运用逆向思维,防止漏人漏案。逆向思维是一种突破常规、寻求变异的思维,是原命题条件和结论的反项转换,由目标至条件的反向思考。这就决定了法制民警在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既要从个罪归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的视角下,考虑所涉个案,准确、全面认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罪与非罪,做到不漏人、不漏案件。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一)姚 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法院党组织功能发挥的路径选择——以“党组为研究对象”

【要点】新时代党组功能发生了扩张,而法院党组在这些扩展功能的发挥履行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党组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实现政治功能与业务特点的有机“融合”,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全面工作进行绝对领导,同时必须遵循不干涉案件审判的原则,严格自律与他律。

【发言要点】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民法院发挥党组功能提出的要求包括:从力度上讲,只能加强不能弱化;从广度上讲,只能扩展延伸不能萎缩;法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系的“表象”问题,转变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各项工作全方位、深层次的绝对领导与有效监督的深层次问题;司法改革在释放红利的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党建、队建工作形成了一定挑战;党组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应然与实然的矛盾。

第二,新时代人民法院党组政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在法院党组传统政治功能基础上,可以引申出新的多重功能,即:对业务工作的政治监督功能,对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功能。

第三,“扩张”视角检视下党组政治功能在实践中实际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收缩”。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的政治监督方面、审委会工作的政治监督方面以及意识形态工作与法院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方面。

第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不断改善党组对法院工作领导全面化、科学化水平。一方面,面对现实中的不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组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实现政治功能与业务特点的有机“融合”。另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自制与他律,遵循不干涉案件处理原则,全力维护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的权威与尊严。

(二)王常阳(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大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论新《民事证据规定》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

【要点】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鉴定意见采信程序的规则为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困境提供了完善意见,在中国法治语境下我们要根据启动、质证、认证程序中的不同侧重点,分阶段合理配置各方权责。

【发言内容】

第一,我国与国外司法鉴定采信程序面临一定的困境。我国采信程序的推进过度依赖国家权力。启动程序中,鉴定人和法院之间可能发生利益纠葛,进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质证、认证过程中,法官存在盲目信任司法鉴定的倾向。英美法系采信程序存在着天然不足,无力排除委托者与鉴定人之间的利益关联,也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合理司法进而影响审判公正,因此我国鉴定意见采信程序照搬英美绝非良策。

第二,中国法治语境下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意见采信程序规则的要点包括:在鉴定启动程序上,要在坚持法院主导基本立场下厘清当事人鉴定启动权的边界;在鉴定质证程序中,要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建构相关规则。在鉴定认证程序中,要增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认证的辅助作用。

第三,要坚持中国法治语境下以法官主导的采信程序特征,在此基础上合理扩张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避免照搬西方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程序,将之不加区分地适用到我国法治语境中。在下一步的程序优化中,要根据启动、质证、认证程序中的不同侧重点,分阶段合理配置各方权责。

(三)林世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以法院审判为视角

【要点】法院审判坚持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平正义观的要求,通过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司法责任制、打造“智慧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司法公开等措施实现司法公正。

【发言内容】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平正义观的丰富和发展。通过顶层设计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框架;要求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充分体现公平正义;遵循司法规律与追求公平正义相统一。

第二,法院审判坚持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法院的功能和性质来看,法院审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否则审判工作无法体现其应有的职能;从具体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来看,法院审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官和法院的整体评价,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坚持公平正义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不二选择,法院作为中立者,自身必须具有权威,否则无法中立,从这个意义上看,坚持公平正义是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

第三,实现公正审判的路径。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政治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审判人员享有决定裁判结果的司法权力,与此同时就必须承担案件质量等方面的责任,这正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应有之义;打造“智慧法院”: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着力推动“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成迈进,逐步实现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和吸引力;深化司法公开,让人民感受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生物安全和科技伦理

(一)李欣冉(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科技伦理治理机制的法治因应与逻辑转换——由生物技术的科技伦理规制问题展开

【要点】传统的以刑事、民事、行政管制规制科技伦理治理机制的手段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来自手段本身的困境,以及对科技风险预防不足和多元共治相关制度缺失等问题。为此,应当以善治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目标,尝试探索和建立多元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发言内容】

第一,在传统模式下,科技伦理的法治规制手段包括基于国家暴力机器的刑事法律手段、基于市场调控规则的民事法律手段、基于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管制手段三种手段,从目前的制度效果看,这三种手段都发挥了一定的制度功效,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存在来自手段本身的困境。

第二,将“善治”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目标。“善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目标追求和理想状态,已经被确立为进行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方针而推进实施。善治作为科技伦理的“治理”原则,行政机关对社会上不同主体的意见进行广泛的吸收,为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将科技伦理外化为多元主体共同建构并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建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实现多元主体共治。构建科技伦理治理机制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与社群的共同参与,要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监督审查力量,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建立实质性参与伦理监督的常态机制,私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权益都能得以实现,各主体均能自觉地避免做出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

(二)于 亮(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生态主权

【要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解决国际生态文明治理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提出生态主权的概念,将生态环境的问题上升到主权的高度,加强生态法治建设,为国际社会树立生态保护的榜样。

【发言内容】

第一,现有国际法缺乏适度的生态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加强了对固体废物进口问题的治理,却招致了西方的质疑,世界贸易组织法在维护自由贸易的同时,展示出带有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环保立场,但它缺乏适度的生态中心主义的考量。这一缺陷导致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没有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受到自由贸易的过度保护,损害了国家的生态利益。

第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奠定了国际生态治理的理论基础,我国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旗帜鲜明地提出生态主权的概念,以固体废物治理为契机,加强生态法治建设,为国际社会树立生态保护的榜样。

第三,生态主权概念是国际环境治理的中国主张。将生态环境问题上升到主权的高度意味着不能简单地用平衡、妥协的方式解决贸易与环境的冲突:生态权利是国家的固有权利,相比贸易甚至具有优先地位。生态主权的理念符合国际关系的现实情况,它既是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基石,也是整合国际法碎片化的粘合剂。

(三)王爱毅(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法体模式及其选择标准

【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境外和我国其他部门法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法体模式选择经验,总结出我国法体模式的选择应以保护法益趋同性、基础立法完备性以及与其他规划立法的衔接协调性为标准,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基本法”作为法体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

【发言内容】

第一,我国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情况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体制建设和政策储备是基本充盈的,规划编制技术是相对成熟的。从体制机制建设层面,我国在2018年国家机构调整改革中通过组建国家自然资源部,使之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第二,境外的法体模式选择经验。通过对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家的法体模式选择得出境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法体模式选择经验:可持续发展是否已经成为“多规”各法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否原有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法体模式已不能满足行政体制建设、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需求;“国土空间规划法”与其他专项规划法是否能够顺畅衔接。

第三,我国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法体模式选择经验。虽然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当主要借鉴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经验,但在面对法体模式的选择时,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也相互存在着一种共同性。通过对《民法典》以及“环境法典”的立法背景、立法特点以及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总结出我国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法体模式选择经验:是否有大量而成熟的基础性立法;是否可以实现综合的体系化;是否能够合理配置法律条文;该立法活动所保护的法益是否能够突破法体模式选择经验门利益的藩篱;各基础性立法的“强度”是否均衡。

第四,我国法体模式的选择应以保护法益趋同性、基础立法完备性以及与其他规划立法的衔接协调性为标准,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基本法”作为法体模式更为适合国情。

(四)高 宇(天津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人类遗传资源领域重大风险的法治规制

【要点】传统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制方式不能有效解决当前人类遗传资源领域过度开发利用所面临的有关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构建多层级、多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发言内容】

第一,人类遗传资源具有巨大的价值,但是不当开发利用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人类遗传资源不当开发利用会危及国家生物安全;二是人类遗传资源不当开发利用会侵犯我国知识产权及经济利益。

第二,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领域存在规制主体单一、规范层级较低以及权威性缺乏等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我国在人类遗传资源风险规制中一直秉持以政府为主体的原则,私人规制的发展受到限制,特别是公私交流不充分;同时法院在人类遗传资源规制方面,特别是标准和安全性的判断方面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在我国直接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是国务院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层级相对较低,权威性较弱。

第三,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现有规制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风险,因此,需要改变传统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制方式,充分发展自我规制,同时发挥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作用,构建多层级、多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

六、论坛综述

齐恩平(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坛综述

【主要内容】

本次论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激发广大法学会会员爱国情怀和投身法学研究、法治实践伟大事业热情,努力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成为护航“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智力支撑。论坛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征集论文经专家评审,共评出获奖论文30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7篇,优秀奖15篇。

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市法学会会长赵飞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之际,举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坛,既是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又是顺应时代大潮、回答“时代之问”的务实之举,体现了我市法学法律界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学术担当,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城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赵飞同志在讲话中要求,要矢志不渝地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吃透基本精神、把握精髓要义、明确工作要求,不断推动学习贯彻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要矢志不渝地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积极传播者,加强研究阐释、宣传解读,把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作为必学教材,紧紧围绕“十一个坚持”,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撰写理论文章,组织专题宣讲,全力打造研究宣传阐释的新高地。要矢志不渝地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模范实践者,对标对表中央《规划》和市委要求,围绕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法治天津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对策建议,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开幕式结束后,赵飞同志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对全市法治建设规划文件、“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各位专家学者踊跃发言,积极献言献策,充分发挥法学会作为群团组织和法律智库、决策智囊的作用,立足“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的职责定位,为天津城市发展和城市治理现代化贡献了智慧成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宏伟目标,为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及行动遵循。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逢此举国上下掀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热潮之际,天津市委依法治市办、天津市法学会与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共同努力,召开了本次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论坛,可谓恰逢其时,充分体现了天津市法学法律界服务国家和天津发展大局、回应社会关切、深入开展制度创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与预期状态相叠加的连续、开放的系统,也是一个随着治理格局演变而螺旋上升的治理过程。城市治理现代化要求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紧紧围绕社会治理目标,通过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活动,推动城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作为拱卫京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城市,天津的城市治理现代化必须重视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法律制度建设必然成为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离不开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定位;四是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五是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六是运用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深化治理模式变革。本次论坛紧紧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组织了四个单元的深入研讨,内容广泛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解读”、“法律监督体系与社会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城市治理中的生物安全和科技伦理”,议题全面覆盖了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着力点。

在研讨交流环节,发言人坚持“人民中心论”的立场,充分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践行该理念、推进司法法治化的具体路径,探讨了新时期司法机构中党组作用的发挥、国家荣誉制度的功能等重大宪政理论问题。在基础理论研究基础上,深入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法律监督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对人民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和政法委执法监督权进行了全新的理论探索,并立足于地方城市治理和营商环境保护来研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法治保障功能。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研究人员在发言中,提出基层治理最能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只有运用有效的治理工具和治理方式才能提高基层的治理水平,他们秉承“源头治理”、“重心下沉”的基本理念,扎实开展了诉源治理、基层调解等卓有成效的制度探索,并在“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中主动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积极开展证据规则等司法程序问题的研究,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和双赢。同时,天津市法学界对城市治理中的新兴技术和科技伦理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和开放度,与会发言人的论题广泛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科技伦理的法律规制、国家生态主权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模式等前沿领域,充分体现了天津市法学法律界对现代城市治理中技术力量的关切和深刻见解。论坛各个环节的研讨,主旨清晰,问题意识明确,各发言人和点评人的观点中均不乏真知灼见,体现了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法律人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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