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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英雄制度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2021-01-06韩云波

探索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族英雄英雄中国共产党

韩云波

(西南大学 期刊社,重庆 400715)

中国共产党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在走过百年光辉历程之际,党中央做出了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中国共产党人自觉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培植精神家园,始终保持伟大革命精神。习近平指出:“在一百年的非凡奋斗历程中,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涌现了一大批视死如归的革命烈士、一大批顽强奋斗的英雄人物、一大批忘我奉献的先进模范”,“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1]。在这个精神谱系中,“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2],革命烈士、英雄人物、先进模范共同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百年精神谱系的精气神与磅礴伟力。为了传承、表彰、捍卫和弘扬英雄精神,在百年来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建构起英雄制度文化,推动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事业的实现。本文探讨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建构英雄制度文化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

1 中国共产党英雄文化的观念与制度

革命烈士、英雄人物、先进模范这三类“闪亮的名字”,是构筑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中坚力量,三者既有交集又有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关于三者身份的界定与确认,革命烈士和先进模范都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认定制度,但英雄人物的情况相对复杂。一方面,“英雄”具有泛指性,英雄人物和英雄气概相伴而生,既是实指也是虚指,这就使得英雄经常会被描述为一个含义泛化的誉称,由此生发的范畴是英雄文化、英雄主义等观念形态。另一方面,“英雄”具有实指性,既是观念化的产物,有时也是制度化的产物,比如军队中的“战斗英雄”就已成为一种固定表彰制度,也延伸到其他领域如“劳动英雄”制度等,更进一步升华为国家荣誉制度如“民族英雄”“人民英雄”制度等。这样,观念与制度就构成了中国共产党英雄文化的两翼。

1.1 “英雄”文化内涵泛指性与实指性的二重属性

“英雄”的这种二重属性,使得英雄文化成为一个复杂系统,由于英雄身份的确认在某些场景下存在模糊性,给“谁是英雄”“何为英雄”留下困惑,有可能导致英雄崇高品性与精神力量的消解。在西方文化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小说和电影里,就出现了大量“反英雄”形象。从调查来看,影视作品、游戏中的泛娱乐化风气使得西方影视、漫画、游戏等中的“英雄式人物”在青少年英雄观中出现,也有一些青少年把网红、女团、男团娱乐明星标为心目中的所谓“英雄”,甚至还有少部分青少年把丑恶、罪恶、极端当榜样,当成所谓“英雄”来崇拜[3]。“英雄”身份确认的模糊性也给历史虚无主义者和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诋毁英雄提供了空间,以揭示所谓“人性”“真相”等名义来否定英雄的精神力量,进一步“以庸俗、低俗、媚俗的手段来涂抹历史人物与事件,丑化党的领袖和英模人物,对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雷锋等进行‘戏说’‘恶搞’,等等”[4]。

要树立英雄的正面形象,弘扬英雄的崇高精神,就有必要在观念和制度两方面双管齐下。观念方面,要在批判错误、消极甚至反动的英雄观念基础上,厘清中国传统英雄观念和西方英雄观念中的意识形态逻辑,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本位立场上,深入认识中国共产党百年英雄文化的精神实质,大力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树立人民立场的新时代英雄观念,笔者已撰文对中国共产党百年英雄文化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品质、“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主体对象、“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的新时代英雄观念文化进行论述[5],在此不多展开。制度方面,要基于英雄概念广延性所带来的模糊性,从英雄群体的核心层面对英雄人物进行具体的制度化界定,即英雄表彰制度的确立,还要通过教育制度来强化和巩固英雄人物与英雄文化的崇高性,通过法律制度坚决捍卫英雄人物与英雄文化的庄严性,即由表彰、学习、捍卫三个方面形成一个有机的英雄文化制度体系,保障英雄精神的弘扬。

1.2 英雄观念文化形态研究与英雄文化的动态泛化表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了关于英雄文化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英雄文化研究指明了方向。从2014年开始,学术界关于英雄文化的研究成果明显增多,主要研究议题有这四类。一是中国共产党人英雄观与新时代英雄文化。如储成君等认为,“中国共产党从三个方面实现了英雄主体的平民化转向: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作为战争英雄和民族英雄的主体构成、基于‘无名英雄’的概念将英雄的主体扩展为普通群众、实现了英雄的职事化转向,由此克服了传统英雄主体精英化的历史局限性”[6];韩云波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人英雄观的创造性发展历程[7],并总结了新时代英雄文化研究的五个主要领域[8];张明仓针对“解构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逆流,提出“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英雄观为指导,以革命英雄主义为核心,增强英雄文化建设的时代感和实效性”[9]。二是文学艺术作品中的英雄观与英雄文化。这类研究向来数量较大,但多以分析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为主,且篇幅较短的影视剧评占了很大比例,如“回溯近些年的军事题材电视剧,英雄人物的塑造多是‘神性、人性、个性’的演变。由神到人,再到有个性的人,英雄人物在展现其人性与个性魅力的同时,也拉开了英雄与普通人的距离。英雄之所以称之为英雄,还应表现出超越一般人乃至超越时代的思想力量”[10]。三是中西英雄观比较。目前对其差异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体系宏富、深入透彻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四是历史中的英雄观。如李小白认为中国历史上“英雄”观念的生成,是汉代统治者将先秦“勇士”“壮士”变为“猛士”之后的反拨,“与‘忠犬’式的‘猛士’有着本质区别”[11]。由上可以看出,对英雄观念文化的研究已形成基本合理的格局,但丰富性、深刻性还有待提升。

由于英雄观念研究并不以法定形式将“英雄”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因而看重的是人物的英雄精神与英雄气概,可以一时为英雄,但更重要的是能不能一世为英雄,且不排除英雄的变异,这使得观念语境中的“英雄”成为一个动态概念。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12]1438这就是对“英雄”动态变化所提出的深刻警示。事实证明,确实有一些“英雄”蜕化变质,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从“英雄”观念文化出发的研究,可以说是“务虚”,注重发掘英雄的超越性/神性、社会性/人性、独特性/个性等层面,让英雄形象得以全方位显现,但这也会被一些人将“英雄”虚无化,比如将英雄的崇高性排斥在现实生活之外,如有人说“中国英雄的牺牲精神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和生活的幸福为代价换来的,这种英雄的奇迹是不可复制的,也是难以超越的,往往能把人的进取心吓住”,转而认为“对于美国影视剧中英雄的奋斗和进取精神我们可以借鉴”[13],这种认识显然是偏颇的。

1.3 英雄制度文化形态研究的缺失与本文的研究创新

与英雄观念文化研究不同的是,以“英雄制度”或“英模制度”进行篇名检索,没有得到检索结果,这无疑显示了英雄文化研究中的结构性缺失。与英雄观念研究的“务虚”相对,英雄制度研究是“务实”。所谓“英雄制度”,即以明文形式对英雄进行表彰、保护以及宣传、教育的制度,英雄制度以荣誉称号方式把“英雄”落实到具体的人,且这种荣誉非经制度撤销则终身享有法定地位。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曾多次有过对“英雄”的制度化表彰和宣传,但主要是在一些特殊历史节点阶段较为突出。那么,问题就可以由此提出来了:一是“英雄制度”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稳定和成熟的制度;二是为何“英雄制度”未能得到百年一贯制的延续;三是“英雄制度”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如果有,其替代者是什么;四是今天以及将来是否需要建立常态化的“英雄制度”。这些都是本文所关注的话题。本文在文献综述及问题意识的基础上,沿以下思路展开:第一,“英雄制度”问题的提出;第二,中国共产党英雄制度建立之前的英雄制度拟议,包括抗战时期对“民族英雄”制度的尝试,以及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英雄”的定义和最终将其升华为“人民英雄”并将其制度化的过程;第三,中国共产党表彰“劳动英雄”及英雄制度的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英雄制度到模范制度的变迁;第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英雄的诋毁,英雄保护国家制度的建立,新时代崇尚英雄语境下英雄表彰国家荣誉制度的确立与创新。

2 从“民族英雄”的表彰命名到“人民英雄”的国家荣誉制度

从历史变迁看,“英雄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现代早期的“英雄”观念虽经梁启超等人大力褒扬,但中国共产党人并不赞同英雄史观救国论,在英雄史观语境下,“盖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原”[14]280;就中国而言,“东方想望英雄,其结果为专制政治”[15]310。这同样反映在1924年的国共合作语境中,如蒋介石黄埔军校训词说:“我们是革命党员,我们就要殚精竭力,来为国为民。虽然要牺牲一切尤其是要免除虚伪心,来做一个无名英雄。”[16]国共分裂之后,反对“英雄”的声音仍然响亮,有人声言“倘使中国有继续存在之望,那么决不可能许可英雄的存在,中国的可以存续须是全民众的力量,而民众中不会产生也不要求英雄”,由此断言“英雄死”[17]。在这样的情景下,自然不可能形成常态化的英雄制度。

2.1 中国英雄制度的最初拟议:“民族英雄”的张扬及其复杂性

中国英雄制度的拟议,始于“九一八”事变之后民族危机背景下对“民族英雄”拯救国家危亡的呼唤。1931年11月4日,黑龙江省政府代理主席兼军事总指挥马占山指挥了著名的江桥抗战,虽然最后战事失败,但他的抗战精神鼓舞了全中国人民,被誉为“民族英雄”,“孤军守土以一省抗一国”[18]。随后,率领十九路军淞沪抗战的蔡廷锴亦被作为“民族英雄”而广受称扬。在整个14年抗战期间,“民族英雄”标签光彩夺目,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热门话语,一度改变了“英雄”在过去复杂构成中的负面印象。但是,“民族英雄”的英雄精神是否能够坚持到底、其标准是否得当等问题,也引出了一些不同看法。

首先是最初称道的那一批“民族英雄”能否坚持到底的问题。1932年马占山出任伪职,蔡廷锴被调到福建“围剿”红军,“民族英雄”神话旋起旋灭,留下的就是一地鸡毛。“民族英雄”甚至被人利用,出现了浑水摸鱼的情况,如中共中央于1932年发布的关于“一二八”事变的决议就说:“国民党军阀们的领导作战,不是为了要使这一战争得到彻底的胜利,而是为了要在‘抗日’的招牌之下,利用兵士与民众的反日斗争,欺骗革命的士兵与革命的民众,造成马占山那样‘民族英雄’的美名,来侵吞民众的捐款,来向帝国主义投降出卖,使革命战争失去领导而失败。这也就是目前反日战争中最大的危险!”[19]166中国共产党指出,这类“民族英雄”不过是国民党的宣传手段,是为国民党“抗日剿共并重”和“对外必先对内”服务的[20]361。

其次是关于“民族英雄”的评价标准问题。当时出现了数量极为庞大的“民族英雄”书写,“民族英雄故事集”“民族英雄谱”之类著述琳琅满目,“侧重于书写抵御外族入侵、开疆拓土、宣扬国威的古代英雄人物”,“也将以各种形式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战场将士、知识分子、普通民众纳入民族英雄系谱”,因而呈现出“不拘一格”的“‘民族英雄’内涵的复杂化”[21]。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族英雄”要不要有一定知名度?1936年西安事变之后,国民政府中央文化事业计划委员会发出决定,表彰“秦始皇、蒙恬、汉武帝、霍去病、张骞、苏武、马援、窦宪、班超、诸葛亮、谢玄、唐太宗、李靖、李勣、刘仁轨、王玄策、郭子仪、李光弼、宗泽、韩世忠、岳飞、文天祥、陆秀夫、元太祖、耶律楚材、萨都拉、明太祖、郑和、唐顺之、俞大猷、戚继光、宋应昌、熊廷弼、袁崇焕、孙承宗、史可法、秦良玉、郑成功、左宗棠、冯子材等四十人”为“民族英雄”[22],正式给具体人物赋予“英雄”的制度化命名。但从这份名单看,全部是古代人物,且基本上都是军事人物或与军事相关,这自然可以理解为抗战期间“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空前传播并得到广泛认同的历史阶段”[23]的特殊时代背景,但这也使得对和平时期社会发展有着卓越贡献的人物几乎没有入选,因而这样的“民族英雄”表彰与宣传就只能是特殊时代的一种权宜之计,不能成为真正的“英雄制度”。

2.2 中国共产党英雄文化中的“民族英雄”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积极抗战,表达了对真正的“民族英雄”的礼赞。1935年8月1日,中国苏维埃政府、中国共产党中央联合发表“八一宣言”,正式提到了两个“民族英雄”名单:一是“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艰苦奋斗,十九路军及民众的淞沪抗日血战,察哈尔、长城及滦东各地军民英勇杀贼,福建人民政府接受红军提议联合抗日,罗登贤、徐名鸿、吉鸿昌、邓铁梅、伯阳、童长荣、潘洪生、史灿堂、瞿秋白、孙永勤、方志敏等民族英雄为救国而捐躯”。二是“我东北数十万武装反日战士在杨靖宇、赵尚志、王德泰、李延禄、周保中、谢文东、吴义成、李华堂等民族英雄领导之下”[24]264-265。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给宋哲元、傅作义、陈诚等人甚至蒋介石写信,希望他们成为“民族英雄”。中国共产党认为:“无论是正面战场还是敌后战场,无论是直接参战还是后方支援,所有投身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的人们,都是抗战英雄,都是民族英雄。”[25]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6]1,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衡量“民族英雄”的标准。习近平说:“近代以来,一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牺牲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摆脱外来殖民统治和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掌握自己命运、开创国家发展新路的人们,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国家荣光。”[25]这里对“民族英雄”进行了明确定义,按照这一定义,抗战英雄是民族英雄,毛泽东同志“是近代以来中国伟大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是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的一代伟人”[27],孙中山先生“是伟大的民族英雄、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28],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我们的很多院士都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深厚情怀,都是‘干惊天动地事,做隐姓埋名人’的民族英雄”[29]!民族英雄的意义和价值,不仅在于他们是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而斗争,也在于是为了民族的富强和繁荣而奋斗,更在于是为了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奉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英雄”定义,就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推动者,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这就将“民族英雄”推到了历史和文明的制高点上,“民族英雄”自然升华为“人民英雄”,成为“英雄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3 “人民英雄”与中国共产党英雄文化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抗战胜利之后,“民族英雄”因其特定时代内涵而渐隐幕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词典里,代之而起的是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人民本位立场的“人民的英雄”。1946年,王若飞、叶挺等共产党人从重庆返回延安途中,因飞机失事殉难,周恩来发表《“四八”烈士永垂不朽》一文说:“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奋斗生涯,已经把你们锻炼成为人民的英雄。”[30]221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后,《解放日报》于1946年11月4日刊出社论《论战局》说:“时局还有一段艰苦的途程,但是正是这种环境,才是对于我们每一个党员、每一个战士的考验,考验我们每个人的革命品质,这种考验之中,将涌现出许多人民的英雄,许多值得人民引为骄傲的人民领袖。而少数动摇分子则将在斗争中被淘汰。”[30]542自此,“人民的英雄”得到突显,成为中国共产党英雄文化的主流话语。

“人民英雄”的正式定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显著标志。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隆重开幕,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提出了“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的口号[31],这一口号被正式写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之中,并将“人民英雄”内涵进一步上溯至1840年以来。1949年9月30日举行了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仪式。至此,“人民英雄”在当时虽未形成正式的表彰体系,但已作为最高层次的国家话语而成为英雄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正式施行,第四条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2019年9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2020年9月8日,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共和国勋章”获得者钟南山,“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张伯礼、张定宇、陈薇颁授勋章奖章。至此,“人民英雄”不仅作为国家话语,也作为至为崇高的国家制度,在国家最高层面获得正式确立。

3 人民史观语境下基于“组织起来”的“劳动英雄”制度

英雄不仅是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英雄也存在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都一致坚持“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作为我们推进事业的根本工作路线。”[32]中国共产党的英雄观念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的,中国共产党的英雄制度也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的。

3.1 中国共产党的战斗英雄与劳动英雄二元结构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自己的军队和苏区政权之后,一方面是严防个人英雄主义和江湖英雄习气以“避免个人的英雄的无组织的指导”[33]809给革命事业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在军事和生产两个方面建立表彰和崇尚英雄的制度。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指出“苏维埃政府应该特别奖励模范的乡村的农户、模范的工厂、生产队以及个别的劳动战线上的英雄”[20]169。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长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54期发表文章指出:“把那些真正的突击队员——劳动的英雄们,列在红板上去!极大的在群众中奖励他们。因为他们是革命战争中生产战线上的先锋与模范。”[34]对于中央苏区表彰劳动英雄的制度详情,目前尚未见到专门研究。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正式表彰“劳动英雄”并以制度化方式实施的最早文献。

在军事战线上,红军有专门的英雄表彰制度。比如红一军团政治部在总结“大渡河沿岸胜利”时,第一条是“占领安顺场,十七个英雄,五个特等射手”,第三条是“急行军二百四十里,夺取天险泸定桥,又是二十一个英雄”[24]179。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注重通过表彰战斗英雄以充分发挥战斗英雄的作用。1939年5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由毛泽东、王稼祥签署的《军委关于收集抗战英雄事迹的指示》说:“在抗战中,从我八路军、新四军的干部至战士中,涌现出许多民族英雄,表扬这些英雄及其英勇行为,对外宣传与对内教育,均有重大意义。各级政治机关应注意收集这些英雄的事迹,除在各部队报纸发表外,择其最重要者电告。此间广播及《军政杂志》今后专设八路军、新四军抗战英雄一栏,望各级政治机关供给材料。”[35]325英雄精神和英雄制度,成为人民军队的重要精神力量和体制化支撑,自始至终得到了坚决彻底的贯彻执行。即使是在和平年代,人民军队的英雄精神和英雄制度依然如故。2020年6月,在一场外军蓄意制造的冲突中,发生了激烈战斗,英勇的人民军队宁洒热血、不失寸土。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授予身负重伤的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英勇牺牲的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历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遗忘”,“对于为国牺牲和负伤的英雄烈士,祖国永远不会忘记,人民永远不会忘记”[36]。

3.2 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选举和奖励表彰制度的建立

除了战斗英雄制度的常态化之外,具有独特意义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劳动英雄制度,拉开了中国共产党大规模表彰英雄制度的大幕。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之后,于1937年9月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区政府借鉴苏联的“斯达汉诺夫运动”,开始探索建立劳动英雄制度,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39年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提到“经济建设”曾经采取的办法,在农业方面就有“奖励劳动英雄”[35]64。从1939年开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劳动英雄和战斗英雄两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体系化的表彰制度,并在整个边区及各根据地都形成了崇尚英雄的风气。正如1939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马克思列宁学院演讲所说:“在我们党内,在共产主义事业中,需要无数的共产主义的英雄,需要很多有威信的群众领袖。目前我们有威望的革命的领袖和英雄还真是太少了,还需要在各方面培养和锻炼很多很好的共产主义的革命的领袖和英雄。这对于我们的事业,确是一件很重要的完全不可忽视的事情。”[35]505在边区政府倡导下,“奖励劳动英雄”成了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发掘出了吴满有、赵占魁这样的劳动英雄典型,崇尚英雄蔚然成风。《解放日报》1943年1月1日发表“新年献词”说:“在农场上,在工厂里,涌现无数的劳动英雄,无数的吴满有和赵占魁,这样使我们的根据地更加巩固和繁荣,粉碎日寇对我的封锁,屏障西北,并支持华北敌后的艰苦抗战。”[37]3奖励劳动英雄制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抗日战争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和物质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943年,奖励劳动英雄成为一股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10月7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英雄从农村、工厂、合作社、部队、机关和学校内直接从事农业、工业、妇纺、运输、打盐、合作等生产事业的生产者中选出,模范生产工作者从工厂、合作社、部队、机关和学校内直接管理生产的干部中选出。”第八条规定:“出席代表会之劳动英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下:甲、从事农业、工业、运输、打盐及纺织等生产之一而积极生产,成绩特出;乙、推动他人生产,并获有成绩;丙、恪守法令政策,拥护政府和军队,热爱边区。”第十一条特别规定:“凡移难民多的区域,应注意选举移难民中之劳动英雄。转变最好的二流子,亦得被选为劳动英雄。”[38]99-101这个办法对“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作了明确区分,“英雄”指的是一线生产者,“模范”指管理者。二者身份有了明确区分,但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并未分开。1943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在延安以最高规格举行了陕甘宁边区第一次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180名劳动英雄出席,25人荣获特等奖励,其中包括各分区劳动英雄14名、部队英雄5名、机关工厂劳动英雄6名[38]118-119。毛泽东说:“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39]467对于劳动英雄,不仅给予精神鼓励,还有较丰厚的物质奖励,特等劳动英雄每人奖金三万元,甲等两万元,乙等一万元。这次大会代表了劳动英雄遴选与表彰的国家制度层面,有学者指出,这是以“政治仪式的编排与操演”,“更好地建构起英雄人物的象征意义”,不仅在当时形成了重大影响,“并且对于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时期的各类劳模评选,乃至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40]。

3.3 组织创新与谱系创新:“劳动英雄”选举和表彰制度的深远意义

劳动英雄的选举和表彰,使英雄成为一种制度,不仅在整个边区形成了崇尚英雄的风气,从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进一步创新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组织化能力与途径。劳动英雄制度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中以农民为主的分散化、原子化社会细胞,通过中国共产党有效的组织行为,形成为一支通过劳动英雄引领的组织化的强大力量。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组织起来》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41]931“整个边区,产生了许多农业劳动英雄、工业劳动英雄、机关学校劳动英雄,军队中也出了许多劳动英雄,边区的生产,可以说是走上了轨道。凡此,都是实行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的结果。”[41]930《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宣言》庄严宣告:“必须实行毛主席的号召,大家‘组织起来’!”[38]109-1101943年12月26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边区劳动英雄代表大会给我们指出了什么?》说:“群众虽然有力量,但如果不把他们组织起来,还不能发挥他们的力量,这在生产方面如此,在其他任何方面都是如此。”[38]133劳动英雄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就是“组织起来”的重要途径,取得了巨大成功,克服了边区面临的物质上和组织上的困难。有学者指出,“组织起来是中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42]。即便是到了今天,“组织起来”仍然是中国农村现代化“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和“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逻辑主线”和“增强党的执政力建设的必然要求”[43]。

第二,进一步创新了中国共产党英雄人物的类型谱系。劳动英雄制度“不仅是中国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而且也是东方各民族从来没有过的事情”[37]635。由“劳动英雄”的总称谓,还衍生出各条战线上的众多具体称谓,比如“农业劳动英雄”“工业劳动英雄”“机关学校劳动英雄”“民兵英雄”“捞纸英雄”等,从这里开始,英雄就不仅是铁血战场和民族危亡之际的专利,更是全社会全行业全民众人人皆可为英雄,给所有人提供了一个自我发展和奉献的广阔空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真谛。这是在其他文化文明和政治制度之下都不曾有过的,更是对中国古典能力等级英雄和西方文明救世超人英雄的极大超越,在英雄文化史上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次劳动英雄大会结束之后,会议精神得到广泛的贯彻落实,类似活动纷纷举行。1944年1月,晋西北召开劳动英雄大会;2月,晋察冀北岳区召开战斗英雄模范大会;11月,太行区召开第一届杀敌英雄和劳动英雄大会。1944年12月22日到1945年1月14日,边区再次召开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到会代表476名,毛泽东作了《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经过这场轰轰烈烈的“英雄运动”,中国共产党由战斗英雄和劳动英雄两大支柱所形成的英雄格局基本定型。战斗英雄和劳动英雄的二元格局,尤其是劳动英雄制度的建立,是在特殊历史情境下形成的。从短时段看,是解决边区经济困难的有力手段,极大地促进了根据地的稳定发展;从长时段看,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和组织能力的体现,“组织起来”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长远的影响,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社会组织行为变革。

3.4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英雄”与“模范”的双元结构

“模范”不同于“英雄”,1945年1月13日边区民政厅长刘景范在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上作总结报告指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劳动英雄主要的是生产好”,“模范工作者主要的是工作好”,“劳动英雄主要是生产运动的产物,是推行减租,奖励生产,组织起来,公私兼顾及其他经济政策实行的结果。而模范工作者,则主要的是整风运动的产物,是整顿三风和改造思想作风的结果”[38]425-426。可见,边区劳动英雄具有明显的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模范工作者则具有相对常态化的特征。

由于劳动英雄制度特殊的历史情境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上述二元英雄制度酝酿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1950年9月25日国庆一周年前夕同时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与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作为对解放全部国土和建设新中国两大中心任务的回应。李立三在《关于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中,重申了毛泽东在《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中指出的“带头、骨干、桥梁”[41]1014三个作用。李立三提议“要把评选劳模形成固定的制度”[44]336,同时“提议以后各地在生产中有功的人物只给以劳动模范,而不称为劳动英雄。到了条件成熟时,由中央颁布授予劳动英雄称号的办法作为全国劳动模范人物的最高称号”[44]337。李立三还以农民劳模为例,特别解释了评选标准:“劳模的推选主要应注意善于起带头作用,组织群众实行团结互助,提高全村生产,或在改良农具种子、组织副业生产、植树造林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积极分子;由于个人勤劳耕作,提高产量有显著成绩的分子,亦可推选。”[44]337自此,“劳动英雄”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在国家制度层面被“劳动模范”所代替,而“英雄”的表彰则主要在军队进行。在更普遍和广泛的情景下,英雄和模范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复合词“英模”。

将“英雄”和“模范”置于长时段的常态化语境下进行观照,有论者区别说:“英雄指的是不怕困难,不顾自己,为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令人钦佩的人;模范指的是值得学习的、作为榜样的人”,英模“是指经中国中央一级党和政府批准、认可和宣传的,在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英雄模范人物”[45]。可以认为,英雄主要突出的是其英雄气概中的精神力量,是崇高信仰和伟大人格的展现,是中国精神中的精气神;模范主要强调的是其组织化、制度化的贡献、影响和认可,是可模仿性、规范性的体现。就英模整体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英雄”都是可广泛用于日常生活话语的广义词,仅在少数情况下才成为较高层次的制度化荣誉称号;“模范”则存在于各级各层次中,是贯穿整体社会生活的组织化制度力量。

4 以国家法律制度捍卫英雄烈士

“冷战”即将结束之际,为了颠覆苏联政权,美国等西方国家从虚无苏联的英雄历史入手,“戈尔巴乔夫掌权后期,揭露官方宣传的英雄所谓‘真面目’也成为舆论的一部分”,“对官方历史的‘重新认识’以及对英雄事迹的‘重新考察’,使得这些英雄事迹一夜之间变为神话甚至谎言”[46],列宁、斯大林等更是接近于被完全妖魔化。受苏联解体过程中“诋毁英雄”的流风所及,中国的英雄文化也受到影响,出现过一股“诋毁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逆流。2013年,孙杰在新浪微博发文侮辱邱少云,洪振快在《炎黄春秋》发文抹黑“狼牙山五壮士”,以历史虚无主义的学术面目和诋毁恶搞英雄的网络文化面目,以所谓“细节考证”否定英雄形象。这一否定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被《人民论坛》归纳为2015年的“热点表现”[47]。

4.1 “捍卫英雄”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2015年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提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要“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25]。针对诋毁英雄的错误思潮,有关人士发起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公布了“狼牙山五壮士”等四起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指出了英雄形象的典型意义:“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48]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阐述,明确地表达了对于英雄精神的主流价值观,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正是对习近平“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仅凭感情用事,要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必须要有法理依据,因而存在四个难点问题:“一是通过诉讼维护英雄人物包括已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需要确定原告的范围,这应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归;二是此类侵权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复杂性,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往往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社会共识以及主流价值观相关,并由此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更为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及其表现形态;三是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化,经常表现为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人民法院应依据现行法更为实质性地把握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四是此类案件涉及的利益类型更为复杂,涉及到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在个案中审慎把握,既要保护个人权益,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问题、言论自由作出不当干预,要在多个利益之间合理界分。”[48]显然,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利益平衡得当,维护了社会公益,并为崇尚英雄的国家制度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4.2 “捍卫英雄”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

捍卫英雄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呼声,2017年全国两会收到251人次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提案建议。在当年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在此前《民法通则》并无相应条款的情况下,新增了第一百八十五条,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沿袭了这一规定。关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专门立法工作,于2017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12月底提交草案初审通过。2018年4月27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指出保护英雄烈士的目的是“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第二条界定英雄烈士的范围是“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第三条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定位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赓即发布了贯彻执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天,“保护英雄”就以国家法律的最高制度化规格,得到了全面确立。

法院判决、司法解释、立法颁布,形成了保护英雄文化的全面制度化系统。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学界对此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立法目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条文的“规范目的并不在于保护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而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49];第二,实施路径,应是“行政保护优先于司法保护”,“行政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50];第三,范围界定,由于“‘英雄’本身极具不确定性”,故有学者建议“故而可将‘英雄’限定为经中央或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认定的英雄模范等类似性质的英勇人物”[51]。这些探讨,使得英雄烈士保护的法律及制度化措施更加切实有力,真正达成了“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效果,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崇尚英雄的良好氛围,英雄正气得到张扬,诋毁英雄的丑恶行为必受严惩。比如,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之际,鉴于仇某明在其微博“@辣笔小球”中诋毁2020年6月牺牲和受伤的“卫国戍边英雄”,南京检察机关决定以公益诉讼立案开展调查,对其批捕。这是首例以修正案中明确的新罪名“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的案件,以国家制度的方式体现了对革命传统的崇尚与对“新时代英雄精神”的保护和崇尚。

5 结语

英雄精神是中国精神谱系的具体展现[52],革命英雄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具体展现。习近平指出:“要注重引导学生传承民族气节、崇尚英雄气概,引导学生学习英雄、铭记英雄,自觉反对那些数典忘祖、妄自菲薄的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自觉提升境界、涵养气概、激励担当。”[53]“沧海横流,方见英雄本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展现了昂扬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正如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广大人民群众勤劳付出、共克时艰,诠释了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彰显了人民是真正的英雄,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力量源泉。”[54]今天,英雄文化已成为我们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在英雄精神的激励下,在英雄制度的保障下,英雄的中国未来将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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