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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安秩序”回到“治安”对治安概念再理解

2021-01-06佟国忠

天津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治安秩序权力

黄 鹏,佟国忠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治安,已经是一个深度融入生活的词汇。人民用治安来表达自身的安全感受,党和政府将治安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投入大量资源加强治理。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虽然获得了社会建制,但成熟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尚未形成,理论总结实践、指导实践的作用发挥还比较欠缺。治安学的发展,特别是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急需突破。2020 年全国第十三届治安学年会上,提出了治安学的学科安全问题。治安“立学”未稳即处忧患之境。治安学怎么了?治安学的问题出在哪儿?治安学要怎样发展?本文从治安学“杭州之问”出发,总体上反思既有研究,重新理解治安概念的时代内涵,尝试为繁荣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问题:治安学的危机,还是治安学的困境?

治安学的学科安全问题被提出来,体现了治安学圈内人对治安学现状的深切思考,担忧治安学有被取消的风险。对治安学前途的担忧事实上也并非杞人忧天,这与近几年治安学发展的现状密不可分。一是传统治安学视野中的治安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客观下滑。2014 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安全成为与发展并重的两件大事,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新的中心话语,传统视野中的治安在全部公安工作中的关注排序有所后移。二是治安学学术地位降低。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国家安全的概念要优先于治安,甚至公安。2020 年12 月30 日,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治安学乃至公安学与国家安全学的关系理不清,造成学科发展空间受限,身份尴尬。近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教学院部进行调整,没有再独立设置治安学院,而是成立了治安与交通管理学院。一个院部的名字虽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是可以看出治安学学术地位降低的趋势,高校对治安学的认识在边缘化。三是治安学的社会性失语,治安学走不出治安圈。治安因为隶属于公安,其研究也就带有一份秘密色彩,对治安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警察院校和很少几所政法类地方高校圈子中。社会大众对治安的认识,更多受实际工作宣传和自我理解的影响。杭州年会上,作为治安学圈外学者代表的余潇枫教授,更是点破了治安学研究社会性失语的状况。在国家提升对安全问题的重视之后,全社会对安全的关注热度也在不断上涨。作为与每一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治安,学术研究没有与社会形成广泛互动,没有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这不是治安学研究相对涉密形成壁垒所能解释的。杭州年会上,宫志刚教授担忧的治安学学科安全问题变得非常真实而迫切,关系到治安学发展存亡的危机,好像真的来了,而且来得很快。

在国家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时代背景下,包括治安在内的安全治理,理论上不应该有发展的危机,反而应该是巨大机遇。为什么还会有治安学危机?客观上,国家安全学的强势快速崛起,相近的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成熟,都给治安学的发展带来很多挑战。但根本上,还是治安学自身发展的问题,特别是治安学理论研究跟不上治安实践的问题。从公安学获得一级学科、治安学获得二级学科地位之后,治安学理论界一直呼吁并致力于加强治安理论研究。但现实是,已有理论远远不够,并没能走出治安圈,更不用说形成广泛影响力。治安实践发展迅速,展现出了新调整、新动向、新趋势、新特点,但是治安理论没有顺势完成突破,传统视野限制了实践认知,理论解释跟不上实践。治安学的危机更准确地讲,应该是治安学理论的危机。

治安学的危机主要是治安学理论上的问题没有得到深刻回答。理论从来都是对实践的科学总结,治安理论也应当随着治安实践和治安经验的变化及时发展,而不能抱守历史理论框架强行套用现实。理论框架一旦不能解释现实,必然要对原有理论框架进行调整,而不可能为了证明原有理论框架的正确,去刻意或非刻意地裁剪现实。当前,要解决治安学面临的危机,治安学理论研究必须要回应以下三个最急迫的问题:一是治安学存在与发展空间的问题,如何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中找到治安的位置,理清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自身价值,避免被边缘化,最大限度争取资源发展壮大;二是社会形势变化快、关注度高与治安学回应不对称的问题,如何回应社会最广大人民对治安的心理期待和行动诉求,整合公安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对治安的各自认识,实现对治安新现象新事物的理论解释覆盖;三是治安学与相近学科的对话问题,如何处理治安与侦查、交管、国保等公安业务的关系,强化治安学科辨识度和学科深度,保持学科独立性,拓宽学科发展空间。要回答好这三个问题,需要重新反思一个更基础、更根本的问题:什么是治安?回答好了什么是治安,这三个最急迫的问题也就有了答案。

关于“治安”概念的界定,治安学届似乎陷入了一种困境,虽然从学科诞生之时就一直在研究,但是一直没有令人十分满意的共识。治安学理论面临的危机,主要是“治安”基础概念的模糊造成的。治安理论解释力的不足,根源在基础概念、学科元概念的不足。2005 年,郭太生教授就提出“治安学研究的困惑”,指出治安学研究对象、与相关学科之间关系、学科边界范围等关键问题在理论上还不清楚[1]。这个困惑客观上一直存在,十几年过去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初的困惑也就慢慢变成了困境。治安学理论的危机,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治安学基础概念研究的困境。

治安学基础概念研究的困境,导致治安学理论的危机,而治安学理论的危机导致治安学整体发展的危机。摆脱治安学危机,就需要从破解治安学基础概念研究困境开始。只要治安学基础概念研究取得进展并带动治安学理论突破,再与治安实践相呼应,治安学的发展就会迎来一个质的飞跃。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更愿意将治安学现在面临的状况表述为治安学的困境,而不是治安学的危机。

回到对“治安”概念的再理解,成为最核心的研究问题。

二、分析:以“治安秩序”为中心的治安学

越是日常、越是熟悉的对象,越是不容易研究。治安作为生活中广泛使用的词汇,人们经常使用却未必会去深察其意,要准确动态科学界定其概念,也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治安学的发展有一个过程,每一次学科的发展进步都是对“治安”概念的理解深化。治安学的发展分为前学科时期和常规科学时期。前学科时期,治安学从公安机关业务实践中提炼产生,以“治安”为核心构建概念体系。因缘于深刻的实践烙印,这一时期的“治安”概念主要指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常规科学时期,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虽然仍有争论,但相当一部分学者形成了以“治安秩序”为核心建构治安学概念体系的共识[2]。

学科概念体系的核心从“治安”向“治安秩序”转变,是一次理论进步的努力。对治安秩序的研究是学术界为了超越治安实务框架限制,跳出“现象——问题——对策”模型,扩大治安理论解释力而进行的一次尝试[3]。治安学如何超越公安机关具体治安工作的限制,而成为一门具有深刻理论洞察力和宽广理论解释力的学科,是最根本的问题。或者说,治安学要成为获得社会建制的独立学科,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21 世纪初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学界首先想到的是对学科概念的重新理解,也就是要重新解释“什么是治安学”。重新解释也大体上分出了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在传统治安学基础上扩大描述概括的内容,产生了广义治安与狭义治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等概念的区分。第二条路径是围绕治安概念的再探讨,并延伸到逻辑起点、上位概念等问题的争论,通过对概念本质的重新认识达到对学科概念的重新理解。这两条路径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第二条路径获得的认可度更大一些。

两条路径代表了两条不同的学科理论生产逻辑。第一条路径代表的是归纳逻辑,从治安实践总结治安理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与现实相衔接,得到现有治安体系的理解与接纳,但是也有很明显的问题,就是理论的时效性。治安理论面向治安实践寻找答案,首先要回答什么是治安实践。如果把具体治安工作作为治安实践,治安实践经常发生调整,远一点的国家保卫从治安中划出,近一点的交通管理从治安中划出,再近一点的撤销综治办、调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理论还没有来得及定型,治安实践已经发生变化,基于此之上的治安理论很容易成为过时。第二条路径代表的是演绎逻辑,把治安放到更大的背景中去理解,从上一层级的概念展开形成治安学的概念,并推导出治安学理论。这样治安理论就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视野中治安实践的具体性和变化性限制,而指向治安的本质。反过来,治安实践与治安本质之间的关系,又推动治安理论调整发展。这种操作方式更容易让治安学整合融入现有理论体系而真正获得学科生命力。所以,对治安学逻辑起点的探讨会成为治安学理论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理解了治安学理论建设的演绎逻辑,我们也就能理解所谓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和上位概念其实指向的是同一问题。1995 年,治安学研究的学科逻辑起点问题被提出来。所谓学科逻辑起点,即该学科的本源,如“法”之于法学,“犯罪”之于犯罪学,“管理”之于管理学,“行政”之于行政学等等。并认为“治安”对于治安管理学而言,就是这门学科的本源。那个时期还没有治安学,治安管理学科尚处于从准科学状态向常规科学状态过渡阶段[4]。提出逻辑起点问题并将“治安”作为治安管理学的逻辑起点,重点突出的是对“治安”概念的理解,强调的是将治安概念的理解作为治安管理学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这一层意思在后续的治安学理论研究中发生了变化,对逻辑起点的研究不再是从“治安”出发研究治安学,而变成了从其它概念出发来认识治安,进而扩展到治安学。从哪个概念出发来理解治安缺乏标准的唯一性,所以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案。有学者认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安全和秩序[5],也有学者认为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6]。围绕安全还是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学术界经过了长时间的争论。但是,不管是安全还是秩序,事实上已经偏离了逻辑起点的原意,不再将“治安”作为逻辑起点,而是将“安全”或者“秩序”作为逻辑起点。也有学者为了化解这一转变带来的问题,用“上位概念”来与“逻辑起点”对话,并认为治安理论与实践的上位概念是安全,安全关系是治安领域固有的唯一自变量,治安学的根本问题是人与社会间公共安全关系问题[7]。转变后的“逻辑起点”其实说的就是“上位概念”。“上位概念”不是“逻辑起点”,如果以“上位概念”为“逻辑起点”进行治安学理论建设,必然会有概念边界扩大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进行限制。后来的研究中,学术界又将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从“秩序”限定到“治安秩序”,这也成了主流认识。但这种处理仍有问题,对秩序虽然加上了治安的范围限定,但逻辑重心仍落在“上位概念”的“秩序”上,由此展开的理论体系本质上仍然围绕“秩序”,而没有聚焦“治安”这个本应的“逻辑起点”。治安秩序的概念重心在秩序,而不在治安。一个学科不以自身为研究对象,必然会走向学术性死亡。没有以“治安”为重心和中心进行理论建设,这恰恰是当前治安学理论研究走入新困境,无法突破的根源所在。

从“秩序”到“治安秩序”,让治安学理论研究从“上位概念”困境落入了“下位概念”陷阱。如果治安的展开起点从框架之内的“下位概念”出发,寻找对理论框架的解释,逻辑上会有为解释而解释的倾向,理论上仍然摆脱不了自我建构的问题。而从治安框架之上的社会科学理论既有的“上位概念”出发,来描述、解释并进而深化发展治安理论架构,这种建构路径在逻辑上是开放的、对接的、融通的,是具有生命力的。“治安”只有放到更大的理解背景中才能看清内涵和外延,如果向下寻找,没有了外在理解背景,最后只能陷在既有框架中自我循环解释。所以,认识“治安”的理解背景,需要向上寻找,不能向下寻找,而且只能向上寻找。“下位概念”陷阱还让以“治安秩序”为中心的治安学理论无法完美解释“治安秩序”这个部分与“治安”这个整体的关系。治安秩序是治安的子概念,几乎每一本治安学教材安排体例时,都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的一部分,但治安的一部分怎么变成治安概念展开的核心呢?核心与一部分是矛盾的,从外延上看,“治安秩序”要小于“治安”。“下位概念”陷阱让现有治安学理论仍受制于传统视野框架。以“治安秩序”为中心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就是要重回以“治安”为中心构建理论体系。

三、反思:从治安概念的再理解出发

从治安的概念出发推演治安学,这一路径可以说是学术界的普遍思路。但因为对治安概念没有达成共识性的认识,治安学的界定也就成了百家争鸣。百家争鸣有利于推动学术发展,但学术界也意识到这种争鸣分散了本来就宝贵的治安学者们的精力,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理论研究的繁荣。从治安学诞生直到现在,可以看到一代又一代治安学者们对达成治安概念共识的努力。后来治安学“逻辑起点”的提出,似乎让学术界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方向,打开了新思路,于是众多学者把目光投向了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并在“治安秩序”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正如上文分析,这种以“治安秩序”为中心的治安学研究,是以回避对“治安”概念深层追问为代价的,一定意义上也偏离了当初理论努力的初心,达成的共识也不是本质性的。要继续向前发展治安学,绕不开回到对治安概念的再理解。

学界对治安的含义是做了大量探讨的。从词源的角度梳理了古代治安的含义,并基本达成共识。对现代治安含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治安”比较有代表性的含义有五种:一是法定社会秩序说,认为治安是指法律规定的秩序;二是维护法定社会秩序行为说,强调治安是维护法定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社会秩序状态说,认为治安不仅是指立法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实现“秩序”状态;四是国家统治治理控制社会说,强调治安实质上是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治理和控制;五是安全状态控制行为说,认为治安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即个体或者组织为消除自身或他人不平衡的安全状态而实施的各种控制行为的总和。在仔细梳理“治安”的这些含义后,陈涌清倾向于认同社会秩序状态说[8]。有学者在分析现有治安学教材后发现,大多数教材将治安的含义理解为治安工作、治安状态或治安问题,陷入了逻辑上的循环定义。治安应该是指社会安定有序的状态,核心是政权安全稳定[9]。由此可见,当前学界对治安概念的理解基本上从“秩序”展开,并具体指向社会秩序状态。这种含义理解会依赖于“秩序”理论来发展治安学理论。秩序在现代学科体系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不是最本源、最核心的概念,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治安概念理解应该要与现有学科体系最基础的概念发生直接联系、直接对话,这样理论展开的视野才能更开阔。因此,在“秩序”之外,我们能不能找到解释力和融合性更强的“背景概念”?

对治安概念的理解应该是本质主义的。治安的本质是什么?治安到底指向什么?要探讨究竟什么是治安,该从哪儿去找?大体上有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从词源上去找。为什么叫治安,治安这个词是怎么来的。语言是现实的一部分,但语言产生后,就限定了语言的范围就是现实的范围。语言是用来交流理解的,每个人的理解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每个时代对语言的理解也有不同。第二条路径,从历史上去找。概念的产生、流传确实很重要,有传承性,但概念的理解更是当下的,概念理解有流动性,当下观念对概念的理解比历史的理解更重要,拿历史上的治安概念直接搬用是不合适的。第三条路径,从实践中去找。不管是治安秩序,还是治安管理,可以作为治安工作的组成部分,服务于治安工作的开展。理论是对实践的科学总结,但是具体治安实践不等于治安概念本身。从这三条路径虽然不能得出概念,但笔者认为,对治安的理解应该从这三条路径的抽象中去找,也就是从对治安概念的词源抽象、历史抽象、实践抽象中去找。

从词源抽象上看,“治安”由“治”和“安”构成。对“治安”的“安”的认识有一定的争论,但不管是理解为安宁、安稳、安定,还是理解为安心、安静,最最基础的理解都绕不开“安全”。“治安”的“治”指什么,存在的争论更多。“治”可以作为名词理解,也可以作为动词理解。与“乱”相对的“治”是名词,意思是安定。社会上治安圈外的人则更倾向于将“治”作为动词意义上的“治理”来理解。“治”的理解在这里有差异,而恰恰这个地方的差异造成了治安概念的不一样,以及由此引发学科建设的争论。“治”作为安宁状态来理解,治安就具有了成为追求结果的导向。以结果为起点的理论,天然具有向这种结果收缩的倾向,而不是从起点展开,这也是现在治安学面临的问题。从字义角度看,“治”理解为治理更为本源,而理解为安定是引申。

笔者提出从词源的抽象上理解治安,并不是强调通过准确界定什么是“治”、什么是“安”,来达到对“治安”的界定,而是强调在对本质的抽象理解中来把握治安。从本质的抽象来看,“治安”的“治”既是“治理”的“治”,也是“政治”的“治”。政治学是一个已经比较成熟的学科,“政治”的“治”主要指向权力关系。一定意义上,现代“法治”的“治”也是一种权力,体现的是社会权力;“自治”的“治”也是一种权力,体现的是人民权力。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兴起,出现了“智治”,“智治”的“治”也是一种权力,体现的是技术权力。根据这个理解,“治安”的“治”也应当指向权力关系,“治安”可以理解为权力安全。从英语词源角度看,police 一词本身就包含了治安或治安工作的意思[10],而 police 又与 politics 同源,指向政治领域。综合中英文词源来看,“治安”理解为权力安全是比较到位的。

从历史抽象上看,权力安全这条主线一直没有变化,即使社会观念对治安的理解各有不同,但是对权力安全这一本质的围绕没有变化。无论是指向政治清明国家社会安定的古代治安,还是强调具有阶级性、法律性、强制性等特征的现代治安,背后隐含着的最重要的一条脉络都是权力安全,特别是政治权力安全。治安学的诞生发展过程,也是权力安全的演变过程。治安管理学时期,突出的是治安的行政执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当时权力主要指政治权力的社会观念。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对权力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不仅仅有政治权力,还有人民权力、社会权力,与此相对应治安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出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社会化等新事物。再到当前,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的发展又催生了权力格局的进一步演化,技术权力开始成为一个新的维度,治安的概念也面临进一步的调整。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提出,就是在新的权力格局演化中,通过国家的引导和建设,重新进一步突出强调政治权力安全的地位。通过抓住权力安全这一本质,比较简单地就把握住了治安的发展历程,也能够比较清晰地预测治安未来的发展趋势,而通过“秩序”则不容易洞察这些。

从实践抽象上看,用权力安全来理解治安比用“治安秩序”定位更准、逻辑更清、涵盖更广、对话更顺。“治安”受实务部门影响较大,但理论上分析,不能说实务工作中秩序是高频词汇,就把治安等同于秩序,而应该分析实务部门自身是什么。治安工作中,实务部门是什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什么?政府。政府是什么?政治机关。政治是什么?权力。警察是政府权力流动的象征。现代权力还是一种生活性的权力,治安是一种生活化的治理。现代政治技术注重了治理人们聚合在一起,生活和交往的微观层面[11]。当前治安工作中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公共活动秩序、治安案件查处、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政管理、社区警务、矛盾纠纷调解等等工作,都是权力向日常社会生活渗透的体现。与秩序相比,权力是更为基础的概念,秩序是权力的派生物。权力才是应该围绕的那个中心,而不是作为秩序的派生物。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往往是很难的。很多人对治安概念的表述有共识的地方,但是要写出这个概念,并且清晰而无杂义,比较难。我们不陷入对概念的争论,而强调对概念的抽象理解。一个概念在理解上能够表述思想、交流意见、预测未来,就可以看作是成功的了。下定义是对概念的表述,从逻辑关系上看,我们的理解并不是从概念本身来,而是从种属关系来。所以,重要的是要找到理解上的那个参照概念。相比较而言,用“权力安全”作为理解治安学的参照概念要比“秩序”或者“治安秩序”更准确。

四、探讨:对治安概念的拓展理解

概念理解的变化体现为观念的历史,可能是学术共同体的有意为之,也可能是受社会影响的被动变化。治安概念的重新理解就处于这两种张力当中,过去公安部门、公安学者主体推动,从小范围向社会生活渗透。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现在社会群体、社会现象倒过来要求对治安概念进行重新的理解,社会观念的变化引动治安概念理解的变化。圈内人与圈外人对治安概念的共同塑造,会最终决定治安概念的含义。当前治安面临的总体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时代形势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国家社会对安全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社会背景上,现代化加快推进,出现技术社会、数字社会早期的影子;三是治安主体上,由过去的政府主导向共建共治转变;四是治安领域上,过去是特定的,现在是开放与拓展的。在这个背景下来理解“权力安全”,通过“权力”的理解拓展、“安全”的理解拓展、“权力”“安全”关系的理解拓展,进一步拓展对“治安”概念的理解。

(一)对“权力”的分析

“权力”不是“治安权力”①,而是“治安”中本来就包含的内在属性。“权力”在现代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普遍公认,但是概念内涵的理解却有不同,往往是不同的流派根据对权力不同的理解建立起不同的学科理论。我们不陷入对“权力”概念的哲学研究中,而是重点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的范畴。治安中的权力主要是指现代政治社会领域内的权力。不是所有权力都属于治安领域,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显然就不属于治安领域。治安的权力范畴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治安的概念范畴。治安是现代政治社会领域内的权力安全,自然灾害引发的公共安全不属于治安范畴。二是结合形势背景的变化,重点感知权力格局的变化。治安现在面临的最重要的权力格局变化就是政治权力之外,社会权力、人民权力在增强。权力格局出现了政治、社会、人民之间的复杂互动。这种权力格局的变化是治安新变化新动向的根源。过去的治安学理论视野更多的聚焦于政治权力,而对社会权力、人民权力关注不足,对权力格局新变化带来的新现象准备不足,对新治理实践中的新理念理解不透。党中央给包括公安在内的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个主要任务明确包含了政治、社会、人民三个方面。将治安中的权力分为政治、社会、人民三个维度来理解,也与当前的国家治理相吻合。随着智能时代的带来,权力格局中是不是还会出现技术权力这一新的维度,还是融入政治权力、社会权力、人民权力,还是继续引发权力格局演变形成更新的权力格局?这也是“治安”概念更新理解和治安学发展非常值得关注与研究的内容。

权力格局分为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和人民权力,对应着国家治安、社会治安和人民治安。国家治安、社会治安和人民治安三者之间有自身视域内看到的独特内容,也有针对共同内容不同视角呈现的不同理解。当前的治安学,虽然也包含了部分社会治安和人民治安,实际上主要指向国家治安。现在有时学术界和实务界也用社会治安的表述,但是这个社会治安与笔者提出的因社会权力而来的社会治安是不一样的,是对治安的一种笼统指称,也主要指国家治安。总体而言,现在的治安主要还是受政治视角的限制,缺少社会视角和人民视角。这是当前治安学存在的问题,也正是未来治安学发展需要突破的问题。

(二)对“安全”的理解

对“权力安全”的理解,包括对“权力”的理解,也包括对“安全”的理解。现在对安全概念的理解普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二是主观上不存在恐惧。不管是汉语词典还是英语词典,对安全的解释都是免于危险和恐惧的状态。安全与危险、损失相对,与生命、占有相关,是一个非常基础的元概念,一定程度上只能从哲学层面上加以理解。安全关系到死亡,指向人类本能的需要。“治安”中的安全,限定的是公共安全,指向人的本能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再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

海德格尔的哲学告诉我们,时间是人类存在的核心。我们对安全的理解,也需要在时间的概念下来进一步认识。现在对安全的理解,不管是从客观上界定,还是从主观上界定,都落脚在“态”。什么是态?态是一个时间静止上的截面概念。而我们生活在时间流当中,对安全的关注更多的却是一种动态的心理,对安全的认识是当下对下一刻、未来的判断与感知。从社会本体性生存出发,安全问题本质上是个体或社会群体对他者行为可预期性程序的社会信任[12]。人们对安全的理解指向威胁,但在生命意义上更指向时间的确定性,安全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时间倾向。理解安全,在截面的“态”上,还应加上动态的“势”,不仅要察“态”,更要观“势”。“态”是结构性,“势”是时间流。中国人习惯于以时间领结构,我们也就将“势”置于“态”之前,通过“势态”来进一步认识安全。有学者从中国传统哲学出发,提出了“优态共存”的安全理念[13]。笔者借鉴并发展这一理念,将安全理解为“势态优存”,形势状态上(向)好的存在。据此,“权力安全”就可以理解为“权力势态优存”,“治安”就是权力形势状态上(向)好的存在。

从宏观上看,社会的安全也只有因循势态才能获得。安全不是筑墙封闭,这样最终只能被淘汰,而是要能在开放变化体系中保持平衡,能和社会形势相呼应、相融合。农业时代的安全、工业时代的安全、信息时代的安全分别有农业时代治安、工业时代治安、信息时代治安,下一步往智能时代发展,也就呼唤与智能时代相呼应、相融合的智能时代治安。

(三)“权力”与“安全”的关系

从构词的角度看,对“治安”的理解,起于对“治”和“安”的分别理解。“治”既可以作为动词,也可以作形容词,但是将“治”理解为权力关系后,就转变为名词。“安”也是既可以作为动词,又可以作为名词,但是将“安”理解为安全之后,就限定为名词。“权力”与“安全”两个名词之间的构词关系处理起来就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两种思路,一种是“权力”的“安全”,通过“的”构成偏正结构;另一种是“权力”与“安全”,通过“与”构成并列结构。不管是“的”还是“与”,都可以作为理解的连接词。而且,一定程度上,“与”包含了“的”,从“的”也能推展出“与”。不管是“的”还是“与”,对“权力安全”的理解,重点都在“权力”“安全”两个名词本身而不是在连接词。更恰当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将“权力安全”作为一个整体,直接指向具体内容和客观规律,也就是将“治安”作为一个整体名词来理解,直接指向权力安全现象、权力安全关系、权力安全体制、权力安全实践和权力安全运行规律等。

(四)“治安”概念的内在张力

通过“权力安全”理解“治安”,使“治安”具有了非常强的概念内在张力。通过“权力”的理解,揭示了“治安”概念的结构性。权力格局只是考察“治安”内在结构的一个方面,其它针对权力的分析都可以转变对“治安”内在结构的研究。通过“安全”的理解,揭示了“治安”概念的演变性,展示了“治安”本身具有的发展演化内在动能。“权力安全”让“治安”概念在横截面与纵向度上完成整合,变得更加立体。以具有丰富内在张力的“治安”概念构建起来的治安学也必然有着强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五)治安的基础性与操作化

通过权力安全理解治安,发现了治安的基础性。以往的治安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都将治安理解为一项项具体工作,将治安学理解为应用性学科,这也导致了前面提到的治安学空间不断被挤压蚕食的现象。权力安全是全部公安工作都要回应的主题,甚至是最根本的主题。治安与公安不是组成部分与集合体的关系,而是指向全部公安工作,是通过治安的视角、治安的理论来看待公安工作。公安理解为公共安全,是限制条件下的内部关系,这是由公共性决定的。治安在公安之下,也具有内向性。权力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主题,国家安全必然也要关注权力安全运行的现象和内在规律,“治安”自然也就成为国家安全的题中之义。社会治安与国家安全是在“国家—社会”体系治理框架内,一对以“人”的本体安全为统一基础的一体两面、共谋同行、转化同构的范畴[14]。国家安全既包含对内,也包含对外,而治安主要是对内,治安包含在国家安全之中,但外延并不相同,要比国家安全小。对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与投入,必然也会带来研究“权力安全”的治安大发展。

发现了治安的基础性之后,还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治安的基础性与当前的治安实务之间的关系。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现在的治安实务、治安秩序管理是维护权力安全的具体行动,另一个角度解读也就是将基础性的治安具体化的过程,可以称之为治安的操作性。治安操作化是治安的一部分,现有研究和实务工作中的治安很多其实指向的是治安的操作化。

五、展望:回到“治安”再建构治安学的简要勾勒

治安是治安学的元概念。回到“治安”概念再理解的目的是为了构建新的治安学。经过上文分析可知,所谓治安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公共内部政治社会范畴内的权力安全。治安的内涵是权力安全,范畴是政治社会领域,限定是公共内部。从这个概念理解出发,简要展望新治安学的模样。

新的治安学将放弃以“治安秩序”为中心,转而以“权力安全”为核心构建学科体系。围绕着“权力”“安全”“权力与安全关系”以及“权力安全”整体,可以将权力安全活动、权力安全关系、权力安全运行规律、维护权力安全体制等内容,作为新的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在上文中提到,以“治安秩序”为中心的治安学面临发展困境,生存空间和学科空间都被不断挤压,原先属于治安领域的研究对象一旦被其它相对更专业的学科划走,治安学的话语权随之就会不断减弱,进而造成治安业务的收缩。而从社会的认知来说,治安包含的内容又非常多样,甚至有“管得太宽”泛化的倾向。一边是治安学被挤压收缩,另一边是治安学被认识泛化,这样就形成了看似矛盾的“治安缩泛并存”现象。现在,回到“治安”的新治安学,以权力安全为研究对象,将治安渗透进全部公安工作中,重新进入原先被退出的领域,比如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也为进入新的领域找好视角,比如大数据警务等,甚至可以进入以前认为不属于治安的领域,比如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等等。新的治安学广泛而不失灵魂,是全部公安学学科都应该对话的基础学科。

新的治安学还将有效解决“大治安”与“小治安”的争论。所谓“大治安”实际上指的是治安的基础性,“小治安”指的是治安操作化中被其它更为专业的学科或工作切割后仍留在治安中的内容。从这里可以看出,“大治安”“小治安”的“大”“小”并不是针对同一标准而言,并不具有可比性。用“治安基础性”和“治安操作化”来表述更为准确。治安的基础性决定了新的治安学必然要面对整体而存在,治安的操作化又给单项具体治安工作作为新的治安学内容存在提供了空间。

新的治安学受治安基础性和操作化影响,学科气质将呈现出基础性与实践性同时存在的二重性。其学科框架包括:治安学理论、治安行为学、治安秩序学、治安组织学、治安法学、治安制度、治安政策学、治安价值论、治安现代化、治安与警察、治安治理学、政治治安学、社会治安学、社区治安学、治安技术、刑事治安学、交通治安学、文化治安学等等。

以上对回到“治安”的新治安学的简要勾勒,还非常简单粗浅,后面还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一个学科前景光明、道路通畅的基础是对自己清晰的认知所带来的理论自信、实践自信、学科自信。从“治安秩序”到“权力安全”,新治安学在内在逻辑上展示了理论的解释优势,在实践上回到自身更好地面向外界,契合了国家、公安机关、社会、个人等各主体的本质需要,也较好回应了“生存发展空间”“社会回应”“学科对话”等问题。总体上来看,以“权力安全”为核心的治安学,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沿着这一路径走下去,应该会有一个比较不错的学科前景。

注 释:

①刘金龙,李小波将治安权力解释为治安主体通过其占有的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对危害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处置,以维护和重塑治安秩序的一种能力。刘金龙,李小波.简论治安权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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